【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下行,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有所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會的巨大变化,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不仅长期未能得到解决,而且因为各种的社会矛盾导致该现象日益突出和更为严峻。因此,为保证我国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解决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虽任重道远却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关键词】重新犯罪;司法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逐渐放大,犯罪的现象虽因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而有所缓解,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一、重新犯罪的概念
重新犯罪的概念并未有统一的定论。在我国,重新犯罪的定义大概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的重新犯罪,即我国《刑法》中关于重新犯罪的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第六十五条)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广义的重新犯罪,及犯罪学中重新犯罪的定义:即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到社会后重新实施犯罪行为,不论刑满后释放时间之长短,均为重新犯罪。这里所讨论的是广义的重新犯罪。
二、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征和现状
(一)主体文化水平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文化水平多分布在初高中,相对文化水平为大学和小学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概率较低,特别是大学文化水平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概率接近于零。
(二)所犯罪名多为财产性犯罪。
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并有极端组织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重新犯罪中因其危害重大而绝不可忽视。
(三)犯罪手段专业化、行为暴力化、组织团体化。
刑满释放人员所犯罪行往往具有高度紧密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合作,当其重返社会时依然进入原本的圈子中,导致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重新犯罪频发于发达地区。
“从某种程度来说,当一个文明趋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1]不难理解,在一个发达地区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更大。同时,在快速运转和发展的发达地区,因在监狱的封闭与社会的开放存在极大的矛盾使得刑满释放人员无法适应而实施更多的社会犯罪行为。
三、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一是刑满释放人员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从本质上未能完全矫正。二是其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因此而产生的对抗心理。三是其性格固执、倔强,在被处以刑罚后不吸取经验教训依然选择顽固的偏执犯罪。四是其自身具备某些高超的犯罪技术和专业技能可以从事某些犯罪的生产劳动。
(二)社会原因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在他的犯罪二元论里指出:“犯罪原因在于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现象的产生,社会必然存在一定的责任。现实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并不那么的容纳与友善:1.相对劣势感,即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时会感到自身处在社会的底层、经济的末端,在监狱中的无偿劳动后回到社会所面临的家庭负担使其产生被社会的遗弃不良情绪油然而生。2.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阻碍其重新融入社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非常需要社会的认可、接纳和尊重,但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社会成员对他们的偏见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和工作,更会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造成极大创伤,增强其反社会的意识。
(三)司法原因
中国司法一直注重对审判的过程而轻视了执行的部分,只重视惩罚而缺少教育,只重视刑罚而忽视人权。司法建设中,保障罪犯人权,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权同样遭到忽视。为刑满释放人员能在刑满后更好的融入社会,司法界具有重大的责任,刑罚的手段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或财产,而非孤立,刑罚目的是惩罚和教育而非剥夺其生存能力。监狱的围墙剥夺了罪犯与社会联系的机会,最终必将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
四、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建立解决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完整的司法机制
就司法的预防措施,应该分为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两个阶段。服刑期间,主要是监狱建设。监狱建设不仅要在硬件设备上要与欧美国家接轨,尽量靠近国家平均生活水平;而软件的建设,是为服刑人员了解社会发展、与外界相接处的重要设施;同时,监狱的教育工作不仅仅只是无偿劳动和思想教育,更多的关注服刑人员的心理情况和社会基本生存技巧的培养。刑满释放期间,司法相关机构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不仅是观察和管理,而且还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状况、工作情况、家庭生活、心里状态。给刑满释放人员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对司法的不满和“复仇”心理。
(二)建设社会容纳刑满释放人员的措施,反对歧视
社会提供的就业不应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社区街道更应该站在有利于社会的角度对刑满人员予以最大限度的接纳并对带头消除居民的歧视和偏见,亲人间更是要体谅和拥抱。同时,社会要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关怀,宣传社会成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关注和接纳,正确看待和给予尊重。
(三)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以专业的心理知识服务和引导刑满释放人员的情绪和心理,对其不良心理和情绪进行排遣和疏导,予以其积极乐观的心理状态,减少犯罪的念头,从源头上杜绝刑满人员的重新犯罪。
作者简介:张淞(1994.10-),男,江苏泰兴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4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