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编办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层层推进,更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向基层转移,在极大方便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对政府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对“放”和“管”进行有效结合,更好优化提升政府管理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去年以来,按照省编办统一部署,泰安市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作为重点研究方向,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成立课题组,先后到下辖的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等开展调查研究,实地查看了政務服务大厅运转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住建、食药等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参与座谈,了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
一、泰安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眼规范提升行政审批质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各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加强和规范事前审批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当前经济转型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推进,不断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对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更为重视,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去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普遍转发了《指导意见》,各部门单位都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增强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工作方向更加清晰,用力重点更加明确,“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等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结合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泰安市县两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了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处理,做到了对象明确、内容完整、方式得当、措施有效、程序规范、处理有据,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共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67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度。比如,工商部门针对广告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违法广告信息进行抄告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社会公告制度、从快查处制度和审查预警提示制度,建立健全了广告主体退出机制;质监部门以制定《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现场观察员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抓手,建立配套制度,明确监管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加强监管。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和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得到较大提升。随着各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制度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监管的意识由冷变热、范围由小变大、能力由弱变强、频率由低变高、手段由少变多,与原来只批不管或重批轻管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监管空白和漏洞逐渐弥补。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精神开展工作的同时,有些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和监管特点,形成了独具部门特色的监管方法,与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形成互补,监管手段得到创新和发展。比如,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兼顾属地管理原则,界定监管范围;按照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企业生产淡旺季节,制定监管执法工作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检查原则,采取普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积极推行市场巡查常态化、日常监管网格化、监督检查痕迹化、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四化”监管模式,确保监管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确事权划分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权责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理顺市县两级的监管体制和职能,解决了重复执法和乱作为等问题,保证了监管既“有边界”,又“全覆盖”。
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意识还没有完全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的日益推进,市县两级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渐增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增加等,给基层带来一定压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往工作中,行政审批要素多、环节复杂,行政机关比较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没有投入足够精力,长此以往形成了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或会批不会管、能管不去管的现象。调研发现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管意识没有完全到位,与当前放管结合的要求不符,与简政放权的精神不符。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力量配备不均衡,部分领域存在短板。从调研的情况看,部分部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自独立,有些部门配备了相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专门从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充足,各项工作开展到位;有些部门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审批科,但因人员配备少、工作量增大等原因,无法适应事中事后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还有的单位审批任务较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做好监管工作,采取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形式。但也有个别部门由于编制数量少,机构设立不科学,现有人员的专业特点与工作性质不符,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以及监管人员“撒芝麻盐”式分布,统筹使用不够,导致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不得不专注于事前审批或以年检等行政手段代替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或无从开展、或无力开展。
三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效率不高。受传统管理模式影响,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不够,办法不多,监管方法和手段多围绕事前审批而定,如事前承诺、材料审核、门槛设置等,无法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动态性要求。调研中发现,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大多局限于现场察看、专项督查、自查报告等传统手段,精细化程度不高,属于粗放式监管,对哪些领域、环节、项目应纳入监管范围有些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事项动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风险点估计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做出预测预警,对暴露问题有时在处置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上还不够高。
四是后续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制约体系。相对于事前审批的规范性、科学性,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跟上,监管尚未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推进过程中出现监管体制不顺畅、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过大等问题。虽然部分监管领域行业内部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处罚明确了相应条款,做出详细说明,但随着经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以及网络、科技等信息手段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条款明显过于宽泛,“刻尺”比较大,不能“量体裁衣”,导致监管的随意性增大。另外,在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管上,也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不能对他们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是要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解决“谁来管”的问题。《意见》虽然明确要求,机构编制、法制、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但面对事中事后监管的繁重任务,监管领域越来越宽、行业门类日益复杂,需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统分结合、职责明确、协调高效、整体联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运行机制。要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总体谋划和宏观指导,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出台政策、开展部署督查、协调解决问题,加强资源力量整合,推动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提高整体工作效能。要结合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研究职能转移的有效办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下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相应对下提供技术支持、装备支持,条件允许时还应探索人员编制跨层级下移,使基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有人员、有技术、有装备、有规范。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监管和执法机构设立、力量配备,充实一线工作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规范管理,打造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勤政的执法队伍。
二是要明确监管内容,界定职责边界,解决“管什么”的问题。去年出台的《意见》对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作出清晰界定,分别是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此进行了具体细化。这些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既有审批条件、标准、范围等资格的监管,也有对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还有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监管,内容多样,呈现出跨部门、跨门类、跨行业监管的特点。去年以来,随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相继公布,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职责责任逐一得到明确,特别是在责任清单编制中,对部门间的职责交叉事项进一步梳理,界定了各自的职责边界,理顺了相互关系,细化了监管责任,避免了推诿扯皮,防止了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要引导各级各部门增强责任意识、清单意识,督促部门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及時调整规范“三张清单”,及时研究确定新形势下解决新问题需要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不出现空档。
三是要巩固现有手段,加强探索创新,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一是要认真总结目前已经实施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推广普及和规范加强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检查方式。推行书面检查的标准化管理,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要保证执法资格,加大检查频率,规范检查流程,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二是要坚持与时俱进,探索符合当前发展变化形势的监管方式。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监管领域,探索将部分内容以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转移专业组织承担。三是要大力提升监管执法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监管执法的“大数据”,通过科学分析研判,突出监管重点环节,及时获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一方面减少监管执法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提高监管的实时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是要推进信用监管,加强内外监督,解决“靠么管”的问题。面对事中事后监管的繁杂形势、宽泛领域、多样门类,必须借助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集中用力,深度切入,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去年,国务院连续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拓展事中事后监管工具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为契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要积极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强信用约束,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把发展培育社会组织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提高行业组织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真正使行规行约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推进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外力倒逼主管部门依法履责,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要逐步建立监管标准制定与具体监管主体相分离、独立第三方评价等机制,并通过政府购买、委托监管的方式,拓展社会参与监管的渠道,增强社会组织监管能力。
关键词:行政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 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