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倩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9)
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刘 倩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9)
[摘 要]全面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本身也因为慰藉与惩罚的双重作用得到广泛运用,在各部法律中都得以窥见。但现今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使其在普遍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在考虑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与人道主义原则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全面赔偿原则进行适当限制,以求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关键词]全面赔偿原则;普遍适用;适当限制
1.1全面赔偿原则的概念
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承认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学者们主要将其理解为: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此概念对“损失”一词的含义进行了更大层面的扩充,包含了精神损失。与此同时,对于行为的过错与其他性质的制裁均不予考虑,将全面赔偿原则视为损害赔偿的第一原则。
侵权案件中全面赔偿原则得到普遍适用。法律旨在全面保护受害人因致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及进行相应的惩罚。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双方的损害后果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在违约责任中,亦存在全面赔偿原则,但与侵权责任相比,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侵权损害赔偿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对于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以及受害人为了恢复权利或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致害人也要加以赔偿。而对于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凡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巨大痛苦而带来的损失,致害人也须加以赔偿,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这正是全面损害赔偿制定的要义所在。
1.2全面赔偿原则的考虑因素
侵权损害赔偿中全面赔偿原则的内容十分明确,但在实际的认定中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直接损失范围如何确定;②间接损失范围如何确定;③怎样审查赔偿诉讼请求数额的合理性。对于这些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很难通过理论性的探讨予以实践性的指导,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斟酌与裁量。学界在理论上所倡导的精神、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抽象而难以适用与把握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的进行,极易带来偏差。
对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学者提出以下看法。第一,必须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旨。对于超出我国法律保护意旨以外的利益,则不应予以赔偿。第二,确定实际损害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第三,在必要时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从原则上说,以财产损失的大小而非过错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会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考虑到致害人需要付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慰抚受害人、补偿损害的功能外,还具有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功能。
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各部法律的共同取向。而因果关系更是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唯有有效的因果关系才能确定相应的责任人、责任范围等。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并不足以成为在认定责任与赔偿中必要考虑的因素。诚然,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会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但影响的大小有别恰恰彰显了责任大小的差别。一般而言,行为人出于故意的侵害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此时造成的实际损害与预期损害,乃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都会相应的更大,致害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与赔偿的数额也会更大。反之亦然。两者是一种平衡,而无需特别考虑。尤其是在民事领域,经济损失往往可以通过量化的数额予以补偿,故笔者认为主观状态尚不足以成为影响客观责任认定的因素。
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固然有其合理性,出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考虑,无可非议。但在实践中,因为客体的特殊性,往往会产生有别于一般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全面赔偿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中,以豪车被撞案为例。
案例1:2011年9月17日,张某驾驶的豪车被一辆大货车撞烂右车头,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张某的车最终花去维修费17万元,保险公司却以大货车司机“准驾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张某于2012年3月起诉追讨维修费。
案例2:2012年2月14日,刘某驾驶的菱悦轿车撞上一辆劳斯莱斯轿车,维修费初步估计高达110万元。根据刘某购买的车险,保险最高理赔额度为30万元,这意味着刘某自己还需掏出80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案例3:2012年3月19日,江西南昌一辆铃木面包车左拐弯撞上一辆宾利轿车,维修费高达70余万元,而面包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额最高不过2 000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面包车车主至少要赔付7万余元。
上述三起都是豪车被撞案例,案例1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案例2是豪车车主考虑到刘某的经济情况不予追究超出理赔额度的赔偿金,案例3则是双方车主进行协商解决赔付问题。由此可见,对于豪车被撞案一味强调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无异于是灭顶之灾。故对于此类豪车被撞案,全面赔偿原则有必要加以缓和。
在同等损害的交通事故中,撞坏普通轿车与豪车的赔付产生了数10倍的差距,这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合理。中经论坛曾进行《你认为撞了豪车应该如何赔偿?》的网络调查,76.98%的网友选择了“豪车车主自付”,认为豪车算奢侈品,本应承担此种危险;11.15%的网友选择“由保险公司赔付”,仅7.19%的网友选择“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付”。民众在事故面前普遍同情弱者,认为豪车作为一种奢侈品,车主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这实质上反映了民众的责任意识欠缺。
与此同时,在数起豪车被撞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制度尚不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额度仅为2 000元,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在于车主的投保,亦不能良好解决豪车的赔付问题。此时适用全面赔偿原则更是难以实现。参考国外的做法,如美国购买汽车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豪车亦不例外。车险的价格由车身价值、汽车性能、车主驾龄、拥有车的数量、每天行驶的路程、年龄甚至婚否等因素决定,豪车车主承担着高昂的保费,有的高达车价的30%左右。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购买了“全保”,即便是撞到了豪车自己负全责,保险公司也必须无条件赔付自己和对方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豪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笔者认为,以豪车被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要求全面赔偿的案件,在实践中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鉴于我国目前的保险制度不完善,实行全面赔偿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发生此类事故时,一般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在此种解决途径中,由于豪车车主往往具有更为优越的经济条件,所以责任的大部分由其承担或平均分担,本身合理性尚有争议,但却是现阶段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而通过诉讼途径,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往往会因为需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被迫中止,难以有效解决问题。故对全面赔偿原则进行适当限制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全面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方面有其合理性。通过实行全面赔偿原则,一方面可以充分弥补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力求减轻侵权行为带来的不便,以慰藉受害人;另一方面也是对致害人的一种惩罚,通过全面赔偿实现目的,既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大众的预防。但人们在肯定全面赔偿原则合理性的同时,需要考虑在特殊的领域中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笔者列举的豪车被撞案仅是全面赔偿原则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种状况,并不足以全面说明问题。在我国各项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片面要求一律实行全面赔偿原则难以实现,亦不能发挥作用,而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不得不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也需要根据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适当折中,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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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4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210-02
[收稿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