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变迁及评价

2016-06-22 02:57:17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版权法工业品外观设计

朱 楠



英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变迁及评价

朱楠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一、工业时代的来临和“工”“艺”结合物的首次出现

(一)英国纺织业的经济主导地位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是最早为工业品设计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这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和产业原因。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的经济生产中出现了以机器生产代替手工生产的萌芽,这一过程随着当时多种机器发明而出现,并开始对制造业产生深远影响。早在1 6世纪至1 7世纪,毛纺织业就已经成为英国这个国家最重视的行业。毛纺织业从1 4世纪初传入英国,养羊和呢绒工业当时是英国的民族传统产业,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的两个方面。毛纺织业凭借着英国盛产羊毛的优势,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至高的特权。英国的棉纺织业则是仿造着毛纺织业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在英国重商主义提供的政策空间下,逐步取代了毛纺织业的经济地位。北美种植园的扩张为英国棉纺织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料,极大促进了该专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机器发明对纺织业也产生了不容小视的影响。1761年英国“工艺协会”发表文告,专利发明可以赢得奖励。在利益的刺激下,各类和纺织相关的发明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据统计,1771-1780年英国发明专利授予297项,1781-1790年增至512项,之后10年时间,其专利总数更是高达655项。其中,以棉纺织业最为突出,专利发明数量最多。最为著名的有:1764年哈格里夫斯发明的珍妮纺纱机;1768年阿克莱制成了水力纺纱机;1779年克隆普顿发明了综合纺纱机;1785年卡特莱特在木匠和锻铁匠的帮助下,发明了动力织布机,从此将织布效率提高了近4 0倍。①夏东:《棉纺织业成为英国工业革命起点原因探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2期,第12-13页。棉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既满足了社会对棉布制品的需求,又进一步巩固了自身的财政经济地位。棉纺织品成为了当时的“时尚”,18世纪初,英国上流社会对其青睐有加,上至王后下到普通商人,都以用印花布和白洋布做窗帘、垫子、卧具等为时尚。社会主流对棉纺织品的追求促进了棉纺织业从业者的竞争,布匹和布料不再用其本色,而是逐渐出现各式印花和各种织法,这进一步引导社会追逐“时尚”的潮流。

(二)设计垄断的法律主张

在经济、产业和社会需求的驱动下,产业从业者开始考虑用法律手段保护棉布印花以获得对市场利润的垄断。1787年《白棉布印花工法》(Calico Printer’s Act)颁布,①该法的全称为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the Arts of designing and printing Linens, Cottons, Callicoes, and Muslins, by vesting the Properties thereof, in the Designers, Printers and Proprietors, for a limited time, 1787《白棉布印花工法》授予首个在棉布等制品上印制“新颖且原创”的印花以2个月的独占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棉布印花。该种保护被认为是以临时保护措施的形式为“亚麻布、棉布、白棉布和平纹细布的印花设计”提供类似于版权的保护模式,该法主要是在英国北部产业从业人的推动下颁布的。②Deazley, R. (2008) ‘Commentary on the Calico Printers' Act 1787', in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 (1450-1900), eds L. Bently& M. Kretschmerhttp://www.copyrighthistory.org/cam/commentary/uk_1787/ uk_1787_com_1072007131417.html.在知识产权的所有对象中,白棉布印花是历史上首个工业技术和艺术相结合的产物,白棉布印花的产生既是创作,也是生产制造,带有新颖图案的布匹裹挟了智力投资和金钱投资。“品味、化学工艺和机器制造成为白棉布印花的三个支撑”。③E. Baines, History of the Cotton Manufacture in Great Britain (London: Fisher & Co., 1835), reprinted in S. Chapman, ed., The Cotton Industry: Its Growth and Impact, 1600-1935 (Bristol: Thoemmes Press, 1999), 254.转引自http://www.copyrighthistory.org/cam/commentary/uk_1787/uk_1787_com_1072007131417. html.该法的出台过程充分展现了产业对这一“工”“艺”结合物利益分配的强烈主张。在产业从业人看来,对印花的复制和模仿打击了其生产动力。法案的支持者之一W i l l i a m Kilburn就曾提及其因模仿损失了1000英镑的投资。

反对的声音同样存在,反对者指出印花棉布的消费市场既包括高端的市场也包括低端的市场,前者以满足上流社会如伦敦地区的时尚追求为目的,后者仅需要满足乡间普通消费者穿衣戴帽等基本生活的需求。如法案通过,后者的市场将会受到致命打击。反对的声音在法案中也得到了体现,即法案仅有1年的有效期,而其中两个月的保护期限较之已有的版权法和雕工法则是短之又短。值得注意的是法案对白棉布印花的专有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整体的设计,因此其他同业竞争者是可以进行局部模仿的。④Deazley, R. (2008) ‘Commentary on the Calico Printers' Act 1787', in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 (1450-1900), eds L. Bently& M. Kretschmerhttp://www.copyrighthistory.org/cam/commentary/uk_1787/ uk_1787_com_1072007131417.html.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白棉布印花工法》是英国在工业革命初期对如何保护这一独特对象进行的一次法律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工”“艺”结合物上的利益分配和产业诉求就已经开始交锋碰撞。立法的过程中关于工业品设计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开始被提及与考虑:设计保护和版权保护的区别何在?同业竞争者如何确认设计是“新颖而原创的”?保护期设置为多久合适?专有权保护对产业模仿的影响如何?这些问题在后世的研究和立法探索中有的找到了答案,而有的则持续成为纠结的焦点。《白棉布印花工法》的效力在178 9年得到延长,1 79 4年又将棉布印花的保护期限扩展至3个月,法律条文也获得永久效力。⑤[澳]谢尔曼、[英]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法案实施后英国的棉纺织业进一步得到发展,成为当时英国的支柱产业,出口利税的主要来源,棉纺织厂的数量和从业者也不断增加。有评论认为《白棉布印花工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这种满足大众消费市场的行业,进而利于国民经济,因此立法过程中听取产业从业者的声音至为重要。这使得其与版权保护后来关注的是作者团体是不同的,因为工业品设计从登上历史的舞台起就和大众消费及产业生产联系在一起,而并非单纯对创造本身的保护。①Deazley, R. (2008) ‘Commentary on the Calico Printers' Act 1787', in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 (1450-1900), eds L. Bently& M. Kretschmerhttp://www.copyrighthistory.org/cam/commentary/uk_1787/ uk_1787_com_1072007131417.html.

二、设计的版权保护

(一)早期的设计法

随着工业革命在英国的深入开展,纺织品材料逐渐多样化,其他行业同样出现了采用新颖设计的需求。为此,英国于1839年6月4日颁布了《外观设计著作权法》 (copyright of design act),其保护对象扩展至动物原料织品,如羊毛、丝、毛等,在地域上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爱尔兰,以禁止之前在爱尔兰地区的仿制活动。法案规定设计因公开而自动保护,同时提供3个月的保护期限。同年6月14日英国颁布了《外观设计登记法》(design registration act),该法创立了设计注册制度,并将保护对象扩展至所有制造品。获得保护的设计必须在公开使用前进行注册,制造品的形状、结构只要是“新颖而原创的”,就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后的产品上应由权利人公开姓名、注册号和注册日期。基于设计所应用于的产品的不同,法案提供12个月至3年不等的保护期。注册制度的功能之一是提供满足原创性的证据,这解决了1787年《白棉布印花工法》立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功能之二是为进一步的创新提供集中的信息,这为产业的规范性发展提供了必要信息;功能之三是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些均奠定了现代设计注册制度的基础,②Johanna Gibson, The Logic of Innovation,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14, P122.使其成为现代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是,这两部法案寿命短暂,在1842年和1843年分别被另两部法案所取代。其主要原因方面在于随着纺织业制造技术的发展,法律提供的保护期已经不足以保护原创设计使用者的市场先行利益。另一方面,英伦对岸的法国在1806年对工业品设计颁布了独立的法律加以保护,这一做法极大影响了其他国家,英国随之开展了设计法的改革。这两部法案分别是1842年的《装饰性外观设计法》(ornamental design act)和1843年的《实用性外观设计法》(utility design act)。《装饰性外观设计法》给予设计权利人以独占新颖原创设计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法案中被称为“版权”,但其独占的品性则更接近于专利。③J. C. Lahore, Art and Function in the Law of Copyright and Design, Adelaide Law Review,1971, P187, http://www.austlii.edu.au/au/journals/AdelLawRw/1971/9.pdf.按照法案的要求,设计必须使用于产品之上,必须起到装饰的作用,可以是形状、结构或图案。法案将设计作了分类,分别提供9个月至3年的的保护期。④[澳]谢尔曼、[英]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75页。《实用性外观设计法》则对功能性的设计提供保护,其实质是为发明人提供了又一种供选择的保护途径,即实用新型或小专利。至此,在英国彼时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对创造物的保护已经比较全面,保护不但没有留白,反而有着重叠的可能。如果以艺术和实用作为两个端点的话,则作品、装饰性设计、实用性设计和发明渐次依序分布其间,而彼此的边界却并不明确。因此在法律上,作品保护和装饰性设计保护之间的重叠和纠葛也因此开始令人迷惑。1 8 5 0年的《设计版权法》(copyright of design act)就是一例,法案将设计版权延伸至受《雕塑法》保护的雕塑、模型、模具或其复制件。185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创制了英国专利局,根据1875年《版权和设计法》设计注册事务被移至专利局管辖。

(二)艺术认知和设计法律的变化

法律层面的变化既是由经济和社会变革引起的,又加深了社会的变化。从1850年开始,装饰性设计的保护范围开始延伸和拓展,只要在实用品上使用了装饰艺术,铸铁图案、纺织品印花等都可依法受保护,这种保护态势符合了工业革命后英国机器制造业发展的需求,设计因为能够获得专有权的保护而开始附载于众多产品上,受到了大众的追捧,满足了大众市场对工业品的追求,极大地促进了消费。1851年英国伦敦在海德公园举行了第一届国际工业博览会,即当代世界博览会的前身。由于博览会是在“水晶宫”展览馆中举行的,故称之为“水晶宫”国际工业博览会。博览会上的展品较全面地展示了当时欧洲和美国工业发展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了工业设计中的各种问题,从反面刺激了设计的改革。对于1851年伦敦“水晶宫”国际工业博览会最深入的批评来自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及其追随者。拉斯金等人推崇的是中世纪的社会和艺术,他们反对博览会中展品体现出的毫无节制的过度设计,机械化批量生产导致了产品的粗制滥造,因而拉斯金等极力指责机器工业及其产品。他们的思想基本上是基于对手工艺文化的怀旧感和对机器的否定。①岳俊杰:《设计批评标准历史性的演进分析》,《决策探索》2007年第4期,第78-80页。

在同一时期,传统手工艺开始复兴,出现了William Morris, John Ruskin and C.R. Ashbee主导的“工艺美术运动”。“工艺美术运动”呼唤纯粹艺术的回归,强调物料承载着设计,而设计应凸显物料的材质。这场运动实质上是纯粹艺术和实用产品的一场对决,两者的冲突随着大众生产在2 0世纪初期的扩大而进一步加剧。对于前者,物料仅是艺术的载体,产品价值完全由艺术设计加以体现。而对于后者,设计则完全依附于产品,是为产品的实用性而服务的。“工艺美术运动”是当时民众对工业化的巨大反思,并为之后的设计运动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两者的立法出发点也因此存在偏差。对纯粹艺术的保护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励艺术创作。而对实用品的保护则以保护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直困扰英国设计法的一个问题。“工艺美术运动”的一大成果就是实用艺术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1890年源自法国的“新艺术运动”则又一次改变了人们对艺术和社会生活的认知。其时艺术家的艺术灵感来自于自然元素的形式和结构,这促使原本的奢侈品,如精美印花布、家具等逐渐走向大众,脱离奢华。在“新艺术运动”的影响下,玻璃制品、首饰设计、建筑、海报等都与自然元素相结合,它继承了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的思想,一反当时矫揉造作的设计风气,即便彼时产品的工业化风格不断浮现和风行,其仍然倡导自然主义风格,既为设计带来新鲜气息,又同时复兴设计的优良传统。“新艺术运动”发生在交叉时期,一方面,象征旧的手工艺时代已然接近尾声,而现代化的时代即将出现。当时的社会正在经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过渡,一如大众的惶恐和期许,设计带有同样的焦虑和展望。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即当时“新艺术运动”的产物之一。

如果说之前艺术家和工艺美术家是种对立的关系。那么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微妙起来。现代工业设计最大的推动力是18世纪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批量生产与批量消费。1 8世纪英国开始的商业化是工业设计发展的起点。在无数的消费品中,新颖的设计成了一种主要的市场促销方式。为刺激消费,需要不断地翻新花样,推出新时尚。设计创造成为大众生产的一部分,工业品设计成为将技术转化为了令大众感到愉悦的消费品。工业品设计成为带有使命的艺术,其使命就是市场成功。正是这样的变化使得设计保护的立法需要平衡促进设计创造和产业竞争之间的关系。1907年德国的设计组织“德意志制造联盟(DeutscherWerkbund)”成立,其宗旨是通过艺术、工业和手工艺的结合,提高德国设计水平。在肯定机械化生产的前提下,把批量生产和产品标准化作为设计的基本要求。经过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洗礼,制造商和艺术家紧密地集合起来,产品的外观越来越受重视,消费导向的生产成为了竞争市场的核心。

艺术领域的观念变革不但使得工业品设计形式更为多样,对法律规则的成型同样起到了推动作用。1883年英国的《专利、商标和设计法》采用了统一的注册模式,专利、商标和设计的注册均由专利局办理。其第50条第1款给予设计版权保护,从注册之日开始保护5年。设计版权的权利为在注册类别的相应工业品上使用设计的专有权,以公开、销售或许诺销售为目的在相应产品上欺骗性或明显模仿构成侵权。其时,设计版权和纯粹艺术版权在保护的期限和力度上均存在差别。

三、版权—特别工业版权的“权利转换”期

(一)“权利转换”规则的出现

从1907到1946年,设计的保护一方面通过《设计和专利法》来实现,其与1883年《专利、商标和设计法》的规定类似,受保护的设计包括图案、形状或结构的应用或装饰,无论是手工、机械或化学的印刷、刺绣、编织、缝纫、制模铸造、雕刻还是蚀刻,只要应用于产品均得保护。法案为注册设计提供5年的保护期,允许续展,直至1 5年。另一方面,设计也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1911年《版权法》是首部为所有原创艺术作品提供同一版权保护的法案,对工业艺术和纯粹艺术不再区别对待,因此也不再强调艺术载体的形式,这也正是艺术理念变迁的结果。

为区别于1907年《设计和专利法》对设计的保护,1911年《版权法》第22条规定,如果一项成果能够按照19 07年《专利和设计法》注册为设计,则不能作为艺术作品受保护,但非以工业生产为目的而制有多件的形状或图案为例外。1920年《注册设计规则》第89条进一步规定:1911年《版权法》第22条中“制有多件的形状或图案的设计”指生产50件以上的情形。即50件以下的产品设计获得1911年《版权法》保护,50件以上工业品的设计则只能通过注册获得1907年《设计和专利法》的保护。生产数量成为避免法律适用重叠的关键要素。50件的数量标准一直为1995年和2006年的《注册设计规则》。①2006年的《注册设计规则》是英国现行的设计规则。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则一起构成了英国的“权利转换”规则。

在其具体适用中,生产数量的确定时间是以实际生产时为准还是以设计进行时为准则成为争议,1941年的King Features Syndicate Inc.and Betts v. O & M Kleemann Ltd.案对此作出了最终解释,①King Features Syndicate Inc. and Betts v. O & M Kleemann Ltd,(1941) AC 417.该案原告是大力水手漫画形象的版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进口了大力水手波派形象的玩偶和玩具。但被告抗辩认为根据1911年《版权法》第22条,原告已经丧失了版权,因为玩偶形象的设计可以按照1907年《设计和专利法》获得注册(尽管其未予注册),而原告之前曾经许可过其他公司制造这一形象的玩偶等制品。法院认为,以工业生产的方式制造或意图制造的时间并非等同于设计完成的时间,即便设计完成时权利人并未有工业生产的意图,而后其进行了工业生产的许可也不会丧失版权保护。因此被告被认为构成侵权。

这一时期中,设计法律保护是重叠的,随之形成的保护体系复杂而无法相互协调,②K. Hodkinson, 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New Technology and Designs, Routledge,2002, P73.这急需法律的整合和系统化,在这样的背景下,1 94 9年《注册设计法》出台了。

(二)“权利转换”规则的发展

1949 年的《注册设计法》(Registered Designs Act 1949)是英国现行保护设计的法律之一。这部法律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将注册设计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中分离出来,加以独立保护。注册设计专有权既区别于版权,同时也区别于专利。经注册设计的获得垄断权保护,可以是图案、装饰,也可以是形状、结构。设计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因此审查时功能性要素不予考虑,当然视觉吸引力并非要求设计一定达到艺术审美高度,对其考察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视角。新颖或原创依然是注册条件。在判断设计的新颖性时,其现有设计为英国国内的设计。为获得注册设计,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新颖性声明(statement of novelty,具有禁反言的效力),并需要确定所应用的产品(专有权仅限于此产品)。目前,根据法案,目前注册设计的保护可以长达2 5年,但需要每五年续展一次,否则到期。

单独保护的法律模式并不意味着外观设计权和版权界限就是清晰的,为此英国1956年《版权法》继续坚持“权利转换”以区分两个权利的保护范围。

1956年《版权法》第10条规定,对于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未以工业的方法进行复制,或无意以工业的方法进行复制,则该外观设计受版权法的保护;如果外观设计已经注册,则在其注册的有效期限内(15年),受1949年《注册设计法》的保护,《版权法》不再提供保护;注册期满后,版权恢复对外观设计的非工业应用的保护。也就是说,英国对于可注册的外观设计采取的是单一保护的模式,要么是版权,要么是设计权,权利转换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工业应用。如何判断是否进行工业应用则依然沿用1920年《设计注册规则》的规定,即50件工业复制品。

英国和同时期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作法,以及美国的作法均相区别。欧洲大陆国家在工业品设计保护的问题上大都采取双重模式(意大利除外),设计权利人可以主张版权保护,也可以经过注册获得设计权保护,两项权利并不排斥。权利人对工业品设计主张版权保护时,由法院依法判定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或者说艺术性。因为欧洲大陆国家作为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本就很高,因此,缺乏较高艺术性的实用品一般无法通过版权法获得支持。美国和意大利则采取“分离测试”,判断工业品的艺术性是否可以与其实用性相分离,能够分离、独立存在的,工业品的艺术性成分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在区分设计权和版权的范围上,英国的思路着眼于请求保护对象的市场利用方式,因此衍生出了“权利转换”规则;欧洲国家和美国的思路则着眼于工业品自身的艺术性,衡量的是请求保护的对象本身。两种思路提供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虽然保护的是各类智力创造成果,但仅有智力创造成果并不能催生知识产权制度,古代东西方社会就是例证。因此知识产权之所以为社会所需要,完全是因为智力创造成果成为了可供交易和利用的对象。在交易中,为了将一项交易所带来的外部性内部化,产权才得以产生,知识产权也是如此。作为交易手段,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界分和保护模式确定就不能仅仅考虑作为权利对象的智力创造成果本身之间的区别,还应当考虑智力创造成果的交易方式以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异。在对象本身的界分上,法国已经承认试图区分是徒劳的;①Pouillet提出了“艺术统一理论”(unity of art),指的是无论纯粹艺术还是实用艺术都是艺术,无论艺术属于文艺表达还是应用于产品,艺术都能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工业品设计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1902年法国扩大了著作权的客体适用范围,无论作品的价值或目的均获得版权保护,其中包括了装饰设计。美国的“分离测试”也被诟病随意性大。②Paul Goldstein, Copyright, Principles, Lawand Practice § 2.5.3(c) (Little, Brown and Co. 1989), § 2.5.3(b)-(c); Michael Davis-Hall, Copyright and the Design of Useful Articles: A Functional Analysis of Separability, 50 COPYRIGHT L. SYMP. (ASCAP) 37 (1997); ShiraPerlmutter, Conceptual Separability and Copyright in the Designs of Useful Articles, 37 J. COPYRIGHT SOC’Y. U.S.A. 339 (1990); J.H. Reichman, Design Protection after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A Comparative View of the Emerging Interim Models, 31 J. COPYRIGHT SOC’Y U.S.A. 267, 350-65 (1983).但是英国的“权利转换”模式则是对工业品设计市场利用方式进行了思考,这是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的。

(三)1956年《版权法》的消极影响

尽管1956年《版权法》坚持了“权利转换”的规则,但是,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却出现了不可接受的后果。

1964年,在Dorling v. Honnor Marine案中法院判决依照汽艇图纸制造的汽艇本身由于具有功能性,因此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版权法》的保护,但是依照图纸制造汽艇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因为这一行为属于对图纸的立体复制。本案的荒谬之处就在于保护工业产品的设计法不能保护工业品,而不保护工业产品的版权法反而可以保护工业品。③Dorling v. Honnor Marine,(1964) 1 All ER 241.另一起案件出现了类似的结果,在British Leyland Motor Corp.v. Armstrong Patents Co. Ltd.案中,④British Leyland Motor Corp. v. Armstrong Patents Co. Ltd.,(1986) RPC 279.原告设计和生产汽车和配件,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复制原告的原始设计图生产了用于原告汽车的排气管。上议院认为复制功能性工业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设计图上拥有的版权。该案的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法官Hoffmann认为用版权法来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间的界分是对版权法过宽的适用。Griffiths法官认为版权人滥用了版权,对判决结果表示反对,但他认为,当时按当时版权法只能如此适用,因此国会必须修改法律改变这样的规则。上述两个案件通过1 9 5 6年《版权法》的适用均出现了毫无美学价值的工业品获得版权保护的结果。

1956年《版权法》第10条造成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用版权的方式使得权利人获得了对工业品配件市场的垄断,⑤王迁:《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英国〈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第19-33页。版权延伸至一个和自己完全不应当相关的领域,作品是一种纯粹美学产物,工业品设计则属于具有美学特征的工业产物,前者彰显创作者的品味、情感和理念,是阳春白雪;后者世俗、逐利和大众,是下里巴人。两者在消费市场中起到的作用不相同,利用方式也并不一致,工业品设计在市场中的利用方式仅是商业性的复制或制造,然而作品的利用方式则多种多样,从单纯的复制,到演绎,再到通过各种传播途径进行传播,作品通过展示传递美,消费者感受美,此间不存在任何的“使用”。然而外观设计则是强调“使用”的,工业品设计是通过使用使消费者既感受到产品的某一功效,又同时获得愉悦。正是这些差别造就了英国法中版权向特别工业版权、再向注册设计权的转换。

四、英国现代的设计保护

(一)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以下简称“CDPA”)

CDPA的规则旨在修改1949年的《注册设计法》,第4附件重述了1949年《注册设计法》,消除了1911年《版权法》和1956年《版权法》在区分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上产生的消极影响。C D P A规定外观上不能主要呈现出艺术美感的设计无法获得注册设计保护。版权不再从设计图上延伸至依图制造的三维产品上(5 1条),这类产品可以获得未注册设计的保护(23 6条)。CDP A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增加了一种未注册设计。未注册设计可以自动获得“设计权”,但是这个未注册设计权主要是对功能性设计保护,其与早已存在的注册设计权区别如下:

总体而言,英国自1988年实施CDPA后,为具有功能性的工业品设计提供了一种短期的、类版权保护,其实质是为“小发明”即实用新型的提供一个法律保护途径。

(二)2014年英国CDPA的修改

2014年英国修改了CDP A,其中外观设计修改的内容较多。修法的目的是为设计创新者提供更强大的保护,以进一步促进英国各个领域产品设计的发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未经设计权利人许可,在商业活动中公然使用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仅在英国注册的和在欧盟注册的),行为严重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刑期最高达10年的监禁,并将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二,考虑到产品设计翻新的需要而增加了免责条款,新的条款允许个人通过学习的方式使用设计,允许非出于商业目的、用于教学目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在进一步鼓励设计的研发。

第三,新法还修改了委托设计的权利归属规则。原法规定,委托人是委托完成的外观设计的首个权利持有人。根据新法,2014年10月1日后委托完成的外观设计,设计人是其首个权利持有人。修改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与相同情况下的版权规则实现了一致。

第四,新法还对未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包含一个设计的“所有方面”——尽管保护范围仍然可以包含复杂产品的整体。只有不属于“惯常设计”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才能获得保护。其明确规定,“惯常设计”的衡量标准是指包括欧盟在内的任何国家,而不只是在英国被评估为“惯常设计”。

五、借鉴和思考

(一)艺术理论对工业艺术的接纳使得其得以获得稳定的版权保护

工业革命的影响和工业艺术理论的发展促使法律开始考虑对设计提供保护,因早期的设计和艺术创作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律上也作区分:版权仅保护艺术作品,工业品设计作为一种工业艺术形式仅能获得短期的临时版权保护。随着艺术认知的变迁,工业艺术逐渐被传统艺术所接纳,因此工业艺术也获得了版权法上的稳定保护。同时为了激励产品外观的创新和便于统一管理,注册设计成为另一种保护手段。当消费型的“艺术”遍及大众,工业品设计终于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获得英国包括注册设计法、注册设计规则以及版权法“权利转换”规则的综合保护。

(二)工业品设计保护实质是对商业和市场的保护

英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变迁清晰地表明了外观设计制度保护的利益,即设计在工业品上的商业应用所产生的市场竞争优势。司法实践对两者的区别也许有着更深层次的认识,Reid法官在Amp v. Utilux案中论述道:注册设计的法律保护“确保了设计权利人从消费者处获取商业价值,这个价值正是其采用了某种产品外观为其带来的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因为产品外观的采用,产品销路更好,促进销售的作用正是来源于设计权利人在设计上投入的思考、实践和金钱。”①Amp v. Utilux(1972) RPC 103.Lockhart J’在Dart Industries v Dé cor Corp案中也做了类似的论述:设计权是对“设计商业应用中所产生的创造性作用的奖励。”②Dart Industries v D é cor Corp, 179 CLR 101.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虽然在创生之初被纳入版权法,但其诉求和具体规则天然地随着市场的要求而变化,直至其成为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独立的一环,工业品设计保护的不仅仅是设计本身,其从版权法中以“权利转换”的方式独立出来,直指市场竞争,这一认识值得我国在解决版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重叠时加以借鉴。

(三)“权利转换”规则的借鉴意义

当工业品设计的工业复制件超过5 0件后,设计不再被认为是版权保护的对象,而获得特别工业版权。这种特别权在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上都相异于版权,而且即便特别保护到期,其也不能继续依据版权阻止他人在相同工业品上应用相同或近似的设计,而仅能禁止他人非工业目的的应用。相对欧洲大陆国家和美国区分版权和工业品设计保护的解决方案而言,“权利转换”规则更为高效,更加切中利益要害。同时短期、强效的特别保护非常适合产品外观嬗变的消费型社会,工业品设计从中既获得了充足的市场利益,又能继续利用持续和迅速进入公有领域中的其他设计成果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和创新。

(责任编辑:王建民)

●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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