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专访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

2016-06-22 08:23:31刘洪清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2期
关键词:基数国家机关养老金

■文/本刊记者 刘洪清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专访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

■文/本刊记者刘洪清

2015年12月2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为了方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保证改革顺利实施,本刊邀请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对《通知》的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最近,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工作也已启动,此举是否标志着“并轨”改革正式“落地”启动?人社部在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聂明隽:2015年初,国务院作出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先后出台职业年金办法、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从政策、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指导。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实施办法报两部备案工作,并陆续启动了改革。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原则上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此次《通知》的下发,不仅标志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也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正式“落地”启动,制度并轨迈出重要步伐。

记者: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改革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别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明确问题,《通知》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聂明隽:实施范围是这次改革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目前不仅机关事业单位里存在着编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而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也尚未完成,特别是部分在京中央事业单位,还可能涉及与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问题。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不因这次养老保险改革触动既有的编制格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通知》里对改革范围的规定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单位的适用范围,二是参保人员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参保单位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人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是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分类改革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明确了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一是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是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参保人员的适用范围规定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通知》对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是如何界定的?改革正式启动前后的缴费基数如何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聂明隽:机关单位,包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

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与正式启动有时间差,所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这段时间的缴费基数的方法,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外和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记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如何计息?

聂明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一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记者:《通知》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确定,如何支付,待遇如何调整?

聂明隽: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一致,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结构,建立待遇与缴费相关联的激励约束机制,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们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中人”过渡办法。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待遇调整上,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筹考虑。具体来说,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统筹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也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通知》中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如何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明确的政策安排。改革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其他项目(政府特殊津贴、提租补贴、取暖费、物业费等)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前为编制外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人员,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记者:《通知》对基金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如何确保基金安全?

聂明隽:在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通知》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记者:《通知》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聂明隽: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养老权益得到更好保障。《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记者:职业年金如何缴费,如何管理?

聂明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集中受托管理,按实际投资运营收益率计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执行。

记者: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

聂明隽:对于这类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记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聂明隽:《通知》里所提出的“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是指国家目前对高级知识分子、高级干部在退休政策上有特殊规定。例如,院士一般工作到70岁,确有特殊需要的,可延长到75岁;对正部级领导的退休规定是一般工作到65岁;还有一些经组织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年满60岁后仍继续工作的人员。《通知》规定:“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记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地处北京,《通知》中如何考虑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关系?

聂明隽: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的确比较注重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平衡和衔接,因此很多问题都邀请了北京市人社局共同参与研究。比如改革的范围,会涉及有些单位和人员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的问题,需要做好衔接。又如为实现在京中央单位和北京市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大体平衡,我们不仅与北京市人社局共同开展精算,研究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而且将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也会考虑与北京市的平衡。总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虽有自身的特点,但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尽可能保持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大体平衡,做好衔接方面的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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