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红
摘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在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其权属和使用过程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也倍受人们的关注,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103-01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己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保障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也相应的促进了房地产经济的增长,对改善民生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增值收益,在其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已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以研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概述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收益,主要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其中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是最主要的业务收入,别处还包括一些其它的收入。业务支出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委托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目前主要是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使用的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关于增值收益产权属性,是属于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用帐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增值收益用作风险准备金部分的归属于基金整体,用作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归属于管理机构所有,而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的则归属于地方政府,成为公共财政资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方面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运营风险,从而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是比例提取,一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这两种计提方式差异很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是按照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计提过多则会使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减少,计提过少,则不能起到真正的风险准备金的作用。由于缺少一个统一的计提标准,使各地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量存在很大的差异,也导致了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也千差万别。在当前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是以风险自负原则为前提下,一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超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时,具体的责任承担,现行的政策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3.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费用自负的原则,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的计提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单位,却要财政审批下拨经费,并且管理费用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支付,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足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力支持管理中心正常运转的情况。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凭,其管理费用是当地财政全额预拨的,没有考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业绩,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并且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支出没有严格的标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在很多方面还有较多的违规现象。
4.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提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城主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计划中的重要一环,其配套资金应由财政或政府的其它资金来承担。《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计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其它的要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这已超出了出资人的范畴,住房公积金的唯一出资人是公积金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住房使得公积金所有人失去了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上缴的这部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实际使用情况也不透明,相关部门对这部分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建议
1.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
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就必须弄清楚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公益性的基金,它归个人所有,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财产,它是制度的产物,又归政府监督、管理和运营,政府有权对住房公积增值收益围绕公积金制度设定的目的进行使用,所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财政所有”,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有利于其增值收益的合理使用。
2.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管理费用的计提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应当按照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多少上下浮动,应当建立以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覆盖倍数指标为基础的风险衡量指标体系。并且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用。要制定统一的、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提取标准,采取奖励的方法,将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保障其运行安全。
3.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基本支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不允许违规增加管理费用。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
4.关于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议
在现行的政策下城市廉租住房的使用者不全是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所以当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可以限定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使用,这样既不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又能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总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归财政所有,但应当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为提取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管理费用以及住房保障特定用途资金,既要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