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永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学生对化学新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大多来自于化学实验。通过化学实验,为学生提供最直观的感知途径,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精神的有效途径。苏教版必修2化学教材图文并茂,实验较多。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我们在化学课堂教学中演示实验居多,学生亲自动手分组的实验偏少,尤其对于一些毒性较大的实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往往避而远之,但这些实验恰恰是学生在学习中最感兴趣的地方。为了让学生尽最大可能融入化学课堂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做好每一个化学实验无疑是学生学习化学最有效且最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
新课程倡导化学教师开发实验仪器,研究低成本、少污染的化学实验,同时鼓励学生和教师充分利用生活中的常见用品和废弃物设计富有特色的实验,这样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化学知识与技能,更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1]。
如何将教师演示实验改为学生分组实验呢?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做了大胆尝试和创新。在苏教版教材化学2专题3煤的综合利用苯一节中教学中,对演示实验进行了探索式改进,收到了预期教学效果。
教材中要求通过三个演示实验让学生感知苯的结构与性质:实验【1】向试管中滴入3~5滴苯,观察苯的颜色与状态,再向试管中加入少量的水,振荡后静置,观察发生的现象。实验【2】在两支试管中各加入2ml苯,向其中一支试管中加入1ml溴水,振荡后静置,观察发生的现象。实验【3】用玻璃棒蘸一些苯,在酒精灯上点燃,观察苯燃烧的现象。通过以上三个实验,分别探究了苯的水溶性、密度、苯分子中没有不饱和碳碳键及苯的可燃性。
在实验之前,教材对上述三个实验做了以下阐述:苯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有毒,使用苯时应注意防护,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由于苯的挥发性大,暴露于空气中很容易扩散,吸入20000ppm的苯蒸气5~10分钟会有致命危险,有研究报告指出,苯在体内的潜伏期可长达12~15年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已经确认为致癌物。对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的高中学生而言,该实验中做好实验防护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教室空间局限、班级学生较多,不适合学生在敞口仪器中分组操作。若是通过演示,三个实验如果一次性完成的话教学效果就达不到预期目标。若分多次完成,在两次实验的间隔期对于试管中的苯又不好处理。针对高一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他们思维比较活跃,动手能力强,对化学实验有着浓厚的兴趣,如果仅由教师进行演示或干脆取消这个化学实验就会影响本堂课的教学效果。鉴于以上情况,我对本节实验进行了改进。
取三支小试管,各配橡皮塞。在橡皮塞上打细小的双孔,插入注射器的针头。在其中一个注射器针头上各插上一个5ml的拔去活塞注射器,内装约2/3的活性炭。外部用气球套住。向每支试管中预先加入约2ml的苯。把试管编号为1、2、3。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避免学生在课堂上直接取用苯,从而避免苯挥发到空气中。
第一支试管用于完成第一个实验。在第一个试管的另一个针头上插上装有4ml水5m的注射器,要求学生先向其中加入2ml的水,观察苯与水混合的情况。再向其中加入2ml的水,通过仔细观察液柱的高度变化分析苯相对于水的密度大小。
教材在实验之前指出:苯有较强的挥发性,有毒,使用苯时应注意防护,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如何能让学生感知苯有毒且易挥发的问题呢?借助实验装置,引导学生仔细观察:在每个试管的上方,都有另外一个注射器,内装活性炭,外套气球。引发学生思考、讨论、交流其目的。在学生充分讨论,有了一定认知的基础上,教师进行归纳,给出苯的挥发性和毒性,同时为学生树立了绿色化学观。
第2、3两支试管再插上2ml的注射器,内分别装2ml的酸性高锰酸钾、溴水。一次性地分别将酸性高锰酸钾、溴水全部注入小试管。振荡后静置,观察发生的现象。从实验中感知苯与酸性高锰酸钾、溴水均不反应。
在第三个实验中,教材设计意图是让学生观察苯的燃烧现象,如果玻璃棒蘸取的苯的量较少,燃烧现象稍纵即逝,不利于学生观察,如果蘸取的苯的量较多,势必给教室带来一定的污染。在处理该实验时,将原先用玻璃棒蘸取苯敞口燃烧改为将苯的燃烧改用在玻璃钟罩内燃烧。去约2ml的苯在蒸发皿中,点燃后立即用玻璃钟罩盖住。这样处理既有利于学生观察,又可以避免苯的挥发带来的环境污染。
通过以上实验改进,将教师的演示实验改为分组实验,尽可能做到化学实验绿色化,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新课程改革呼吁创新,在实施化学新课程的过程中,化学教师如果能在实验上有所突破,必将使实验在化学教与学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2],教学过程中,我想只要多动动脑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分组实验,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探究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磊,刘强,张小平,等.试析《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中的实验体系[J].化学教育,2004(9).
[2]赵向军.论高中新课程中的化学实验教学创新[J].化学教育,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