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应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1年的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