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6-06-14 11:00
现代家庭 2016年6期
关键词:王女士李先生婚姻法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结婚多年,一直一起做着外贸生意。张先生性格大胆豪迈,主要负责市场,经常在外应酬,而王女士性格敏感细腻,主要负责销售和财务。多年来夫妻档配合默契,也攒下了不菲的财富。但是好景不长,就在去年,敏感的王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在外“应酬”的频率明显增多。在细致调查之下,王女士发现了张先生金屋藏娇,并且与小三的关系已维系多年,去年开始因小三怀上了张先生的孩子,张先生去小三那儿的频率明显增多。

这个消息对于王女士来说可谓晴天霹雳!无法接受如此重大打击的王女士立刻向法院起诉离婚,张先生作为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也自知理亏,表示可以同意离婚,并且在财产分割上也适当照顾了王女士。但是令王女士震惊的是,在离婚过程中,一纸传票寄到了王女士的家中,竟是因其涉及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王女士非常纳闷,她平时也没向别人借钱,怎么就被告上法庭了呢?后来王女士终于了解到:在2015年初,张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向贷款公司借债500万元,张先生很豪迈地作为保证人在该笔借款上签了字。现债务到期,李先生无法归还巨额钱款,贷款公司以李先生、张先生和王女士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女士刚遭婚变,现在离婚过程中又出现丈夫的巨额担保事件,让王女士头皮发麻,不知所措。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事务所,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来一点家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担保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债权人之所以将王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 在本案中,张先生对外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何为保证。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张先生并非对外借钱的债务人,本案中的债务人是李先生,只是在李先生不还钱的情况下,向债权人还钱的义务由张先生承担。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替李先生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属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为张先生在该笔借贷中的地位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此处的“债务”应做限缩解释。再者,张先生对外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纯负债”行为,该法律行为不会对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任何益处,更有甚者存在着破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先生因保证所负之债算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对王女士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先生对外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应由张先生一人承担!

对于此问题,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在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本案中张先生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所以,王女士不必太过担心,她可以最高院的复函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债权人对她的诉讼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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