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屡夺人命该谁担责
3月28日,一位孕妇双腿跪地、两手下垂、脖子卡在防护栏后没有挣扎迹象的视频引起网友关注。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孕妇无人陪伴,警方确认其当场死亡。护栏作为防止车祸的公共设施,为何变成“夺命凶器”?谁又该为悲剧负责?
3月28日,网上流传着多个关于女子“卡脖”交通护栏的视频,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视频中,多名男性曾试图掰开护栏营救该女子,但都未将防护栏掰开更大间隙。
不少网友惊呼,这样的场面太吓人了。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实这次“卡脖”致死事件是6年来的第四起,而行人被护栏“卡伤”更像是“家常便饭”。
2010年11月,江苏南通一名白发老人被发现脖子卡在护栏上,120赶到现场时老人已气绝身亡。
2013年10月,北京中关村一女子被护栏卡脖20分钟后确诊脑死亡。
2015年,北京一名男子突然晕倒,头部卡在了护栏的空隙中,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媒体报道的相关图片显示,三次“卡脖”事件和同一种类型的防护栏有关,很多网友对护栏的设计提出了质疑。
护栏是一种常见的公共设施。在城市中,护栏的功用主要在于在住宅、公路、商业区等公共场合对人身安全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与防护。
事件中,这种白色N字型防护栏在城市中很常见,此次“卡脖”事件之后,有记者实地测量,发现该护栏缝隙宽为8厘米。
由于这种设计上宽下窄,如果不小心依靠在护栏上,头部很容易滑到入口处卡住,造成呼吸困难。如果没有专业消防人员救助破拆,很可能造成被卡者窒息死亡。
医疗专家郑堃在文章中解释了“脖子卡进护栏为什么短时间会致命”的原因。
“极有可能当事人脖子卡进护栏后,双侧颈动脉同时受压,瞬间引起血压垮掉,心跳过缓甚至停止,同时双侧供应大脑的最重要血管被阻断。大脑只要几分钟缺氧,便会造成不可逆性坏死。”
也就是说,脖子一旦卡进护栏里,当事人连挣扎、呼叫的机会都没有,会迅速昏厥意识丧失,失去自救机会。
可能有人会提出,护栏的作用是为了隔离机动车和行人,或是起到分隔车道的作用,行人不应该随意攀爬或者倚靠。可被“卡脖”的几位当事人,有的身怀六甲、有的则患有心脏病,突然晕厥时身体无法自制,遇到身体不适常会抓扶护栏,倚靠护栏不可能完全避免。
据媒体之前的报道,我国护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防撞护栏,主要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对机动车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另一类是隔离护栏,主要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使用,不具备防撞性能。
关于护栏的标准规范,2006年出台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中详细规定了高速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但对于隔离护栏的设计并无统一规定,只有对材质和规格的基本要求。
通过搜索发现,常见的护栏除了N字形,还有“一字型”、“波浪形”等等。没有统一的设计规格和标准,各地采用的具体护栏类型十分混乱。
道路边的护栏样式五花八门,在网上搜索“交通护栏”制造商,发现多家制造售卖N字形防护栏的商家。
据一位来自河北的销售商称,N字形防护栏的缝隙一般在5- 8厘米不等,具体的长度高度可以定制和调整。
针对屡次出现的护栏“卡脖”事件,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熊旭律师认为,本案中市政护栏的设计存在一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所以该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应位置设置“禁止倚靠”等警示标志,至少在此前发生一系列类似情况之后应立即将半敞开的护栏顶部焊接封死,以避免意外再次发生;或者让厂家召回产品,重新整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被侵权人负有安保义务,对于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而导致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熊旭律师说,本案中的市政护栏如果经过司法认定或鉴定确实存在缺陷,市政护栏的管理者对本案应承担相应安保义务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因产品的缺陷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已投入流通的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缺陷,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亟待改善的公共设施当然不止隔离护栏,这些年公共设施引发的悲剧足以让人警醒。
长沙女孩杨丽君坠井事件发生后,长沙有关部门开始在下水井安装一种防坠网。随后,一些多雨地区为了防止下水井“坑人”,也陆续安装防坠网,确保一至二人落井时没有生命危险。
护栏致人死命事件即使偶尔发生,也在警示我们,对于护栏的功能应该具有更敏感和更强烈的危险管控意识,否则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使命的护栏,转瞬之间就可能成为杀人于无形的凶器。
公共设施的致命问题,必须用硬标准来消除,更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则是制度方面的完善。
同样的事故一再发生,公路护栏的设计制造国家规范,已经没有理由继续空白下去。
相关规定应尽快在考量现实的基础上制订出台,让护栏的安全性能得到制度性的加强,为公共安全构建一道坚固防线,使市民免受各种“不测”或“小概率事故”的伤害。(中国网2016.3.30等)
不久前,包贝尔的婚礼一时间成了舆论焦点。婚礼上,新郎包贝尔与伴郎团成员韩庚、王祖蓝、杜海涛等男星抱起伴娘柳岩,意图将她扔到水里给婚礼助兴。
现场视频曝光后,引发巨大争议,婚礼上的陋习、伴郎们毫无绅士风度的举动都成了网友诟病的焦点。
近年来因为闹伴娘产生的悲剧已经屡见不鲜。
2013年山东发生的“泰安伴娘事件”,16岁的女孩被新郎的朋友扒光衣服,上下其手。在所谓的“习俗”面前,女孩经历了一场噩梦,事发后甚至多次想自杀。
最终当事人报警,6名男子均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获刑,被判处一到三年不等的刑期。
2015年,河南洛阳女子李某做伴娘,被几个年轻人抬起扔到床上,当时感觉腰部疼痛,遂在人搀扶下到诊所就诊,第二天腰部仍剧烈疼痛,就到医院拍片子检查,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院委托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廖建勋表示,婚礼上闹伴娘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违法。
他称,闹伴娘从严重程度上,大概分为三个层面,如果涉嫌猥亵他人,则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
如果带有强制性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律师称,从目前情况来看,柳岩并未报警,也并未对外声称伴郎对自己造成严重侵害,柳岩与伴郎估计也都认识,这么看来尚不构成违法。
不过他也强调,如果闹婚现场出现违法行为,婚礼的主办方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婚礼属于大型活动,主办方有责任保证到场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义务维持现场秩序,对于伴郎也应起到提醒义务,要求伴郎不能有过激行为。”
他表示,如果伴娘的名誉、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侵害,是可以将婚礼主办方告上法庭的。
(搜狐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