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黄勇对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之争的超越

2016-06-14 07:43黄启祥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公正社群

黄启祥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 250100)



评述黄勇对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之争的超越

黄启祥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250100)

【摘要】善与公正的问题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适当关系则是这个争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一般说来,自由主义者认为政治公正优先于宗教之善,社群主义者认为宗教之善优先于政治公正。以罗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和以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相互运用对方的见解来修正自己的观点,形成了两种比较典型的折中立场。黄勇以宗教多元的社会为背景审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这个议题上各自的观点,并通过考察以罗蒂为代表的温和自由主义与以泰勒为代表的温和社群主义,透视双方的中间形态对彼此观点的相互借鉴与调和,由此归纳出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黄勇认为,泰勒的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与罗蒂的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对于调和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有重要贡献,但是它们仍然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基本僵局,宗教多元的社会中宗教的善观念与政治的公正观念间的适当关系问题仍然有待解答,同时他认为问题的答案已经潜藏于他们以及其他一些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所共有的学说之中,这就是反思平衡观念。在此基础上,黄勇提出了一个由四种不同坐标组成的多重反思平衡模式,来代替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之间关系上的观点,这是超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僵局的一大进步。不过,黄勇也意识到,这一理论上的推进还不足以在现实中使具有不同宗教世界观的成员共有与这些世界观处于反思平衡中的政治原则。此外,这种多重反思平衡的前提预设和逻辑结论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关键词】多重反思平衡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宗教之善政治公正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争论已成为国内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著名华人学者黄勇教授在这个领域的贡献却鲜有人提及。为了推进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必要对他的学说做一讨论。黄勇在这方面的论述集中于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问题。

善与公正的问题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则是这个争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这个议题之所以产生,用黄勇的话说,乃是因为宗教的善观念与政治的公正观念间的关系呈现为大不相同的性质。一方面,任何一个次序良好的社会都要有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与公共政策体系,而合乎道德的法律与公共政策应当建基于社会所有成员共有的政治公正观念之上;另一方面,这些应具有共同政治公正观念的社会成员往往具有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宗教的善观念。*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Harrisburg: Trinity Press International, 2001) 27.问题就是,多元的宗教之善观念如何与单一的普遍的政治公正观念达成一致?黄勇对这个问题的阐述本身隐含着他看待这个问题的角度。

一、 审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视角:宗教多元社会中的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

黄勇通过宗教多元的社会这个更具现实性也更能显示洞察力的视角来考察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问题。在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政治公正观念。自由主义者认为,要在公民间达成一致的政治公正观念,必须找到一个不受制于任何个别的宗教之善观念的共同政治立场。由此,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中,我们就不能基于任何一种个别的宗教之善而必须超越它们来达到普遍的公正观念,并以这个超越的普遍公正观念为标准来衡量那些具体宗教的善观念是否为公共政治生活所允许。这就是公正对善的优先性。根据黄勇的描述,这种公正对善的优先性观念有两个基本含义:“特殊含义即政治的公正观念可为被允许的宗教的与形而上学的善观念设置界限;一般含义即政治的公正观念并不依赖这些善观念中的任何一个。”*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33.

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是这一立场的典型表述。他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公正对于善的优先性成为正义概念的核心特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31-32.罗尔斯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潜在地同意“使他们的善观念与正义原则的要求相符合,或者至少不推行直接违背那些正义原则的主张。……公正原则,因此正义原则……在‘什么是一个人的合理的善观念’问题上具有制约作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31.在罗尔斯看来,政治自由主义者的任务是找到某个观点,它超越具体的背景和条件,因而不为它们所扭曲,由此可在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达成公平的共识。*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23.他认为这样一种观点来自于具有无知之幕特征的原初状态。处于原初状态的人担负着为社会选择正义原则的重任,他们必须超越因自身环境所可能具有的具体偏见。由于原初状态是一个纯粹的正义程序,它所产生的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必定对每个人都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以此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律与公共政策也是最为公正的。*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73.

黄勇把自由主义的这种立场称为横向超越论:超越人们的个别视角(包括宗教视角),而走向一种可据之设想一个正义社会的普遍立场。他认为,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中,正义原则不应偏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善观念,但是他同时指出那些被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所理想化的原则,绝非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是中性的和超然的,而是带有武断的性质。罗尔斯的观点受到许多类似的批评。康珀斯(Paul F Campos)说:“罗尔斯简单地宣布某个观点是‘合理的’,然后就宣判相反的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反理性的。‘合理的’这个词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所履行的功能就像‘上帝’一词在独断的宗教论证中所履行的功能一样。”*Paul F Campos, “Secular Fundamentalism,” Columbia Law Review 94 (1994): 1816.威廉·伽斯东(William Galston)也批评说:“中立主义的自由主义,其主旨是为完全合乎社会正义的不同生活方式提供最大可能的包容性,但是结果却变得颇具偏见和倾向性。”*William Galston, Liberal Purposes: Goods, Virtues, and Diversity in the Liberal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290.

自由主义的这种观点也受到社群主义的批评。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想通过找到一个绝对中立的立场或超越的原点,以实现普遍的政治公正,这种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说,政治公正是一种美德,而“人的善的生活概念先于美德概念”。*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4) 184.“政治团体要拥有充分确定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共同道德规则,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共同拥有理性可以证明的人之善观念。而且……就道德规则在这样一个团体的公共生活中的作用而言,对这共有的人之善观念的尊重和忠诚必将在这团体的生活中被制度化。”*Alasdair MacIntyre, “The Privatization of Good: An Inaugural Lecture.” The Review of Politics 52 (1990): 351.“正义要求什么,取决于在先的关于正义本质的理性共识,而对于正义本质的理性探究又取决于更在先的关于善的本质的共识,而更基本的是取决于用以定义和解释善的那些背景信念。”*Alasdair MacIntyre, “Community, Law, and the Idiom and Rhetoric of Rights,” Listening: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Culture 26 (1991): 100.他认为,“我们只能根据善发出的光来理解公正。对于每一物种的成员来说,善是他们作为这个物种的成员为达到各自的完善而追求的目的”,公正行为和公正政策所需要的原则虽然是实现这种善所必需的,但它们的内容,“它们的普遍性品格及其权威都来自这个目的。我们只是为了这个目的才需要服从这样的原则”。*Alasdair MacIntyre, “The Privatization of Good,” 344.

黄勇把以麦金太尔的这种学说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称为纵向超越论:超越人们表面上的看法(包括政治上的看法),而走向一种可据之认识终极实在的形而上学立场。他认为,社群主义从社会共有的宗教之善观念出发来理解它所隐含的政治公正观念,这种主张存在着很大困难,因为“人们拥有共同的宗教之善观念的社会常常不是(在宗教多元的社会中,从来都不是)政治社会而只是它的一部分”。*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2-3.这就是说,在宗教多元的社会中人们几乎不可能拥有共同的宗教之善观念。社群主义强调政治社会的每一个视角都受制于社会中的某个具体社群,但是法律与公共政策如果对所有社群都公平,就不能只根据其中任何一个具体社群的立场来制定。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社群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宗派主义和极权主义两种立场。宗派主义认为应使大的国家采取单一的宗教之善观念,或者把它分成小规模的各自具有共同的善观念的政治团体。例如,麦金太尔就认为具有社群主义理想的政治团体必须是像希腊城邦那样的小社会,其中每个社会都有其共同的善观念以及相应的公正观念。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也同声相应:“人们对社群的向往已不能通过把国家描述为家庭或居住区来满足了。……国家太大了,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共识,它太辽远了,只能允许社会成员的偶尔参与。”*Michael Sandel, “Democrats and Community: A Public Philosophy for American Liberalism,” New Republic 198 (1998): 22.这种怀古的幼稚设想当然无助于解决现实社会政治的问题。持极权主义立场的豪尔沃斯(Stanley Hauerwas)认为,社群主义的善对公正的优先性之唯一恰当的表述必定是宗教的,更明确地说是基督教的。正义要通过德性来定义,德性要通过共同的善来定义,但“共同的善要通过基督来定义”。*Stanley Hauerwas and Michael Baxter, C.S.C., “The Kingship of Christ: Why Freedom of ‘Belief’ Is Not Enough.” DePaul Law Review 42 (1992): 121.基督教“教会是我们文化中全球性的、超国界的、超文化的政治实体”。*Stanley Hauerwas and William H. Willimon, Resident Aliens: A Provocative Christian Assessment of Culture and Ministry for People Who Know That Something is Wrong (Nashville, Tenn.: Abingdon Press, 1989) 42.根据豪尔沃斯的看法,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政治团体必须是基督教的共同体。这样一种武断的偏见如何能为宗教和文化多元的社会提供普遍的正义原则?它显然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也不符合人类历史和现实的事实。

二、 理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中间立场的独特方式: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

我们在宗教的善观念与政治的公正观念问题上看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自由主义主张公正优先于善,社群主义主张善优先于公正。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这样一个描述,如黄勇所言,只是刻画了它们较有影响但很极端的形式。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还有许多中间立场,对它们的理解,有助于寻求打破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僵局的出路。

罗蒂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认为政治的公正观念不能依赖任何宗教的善观念,这是他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但是他又与罗尔斯不同,他认为,政治的公正观念不能通过超越每一个人的具体立场的某个原点来达成,我们所具有的任何政治观念,都来自我们的特殊视角。这又像社群主义者的主张,黄勇把这种立场称为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

罗蒂在反思自由主义观点的同时也批评社群主义。他说一个社群的形成,不是由于所有成员都承认一个超越所有个人的善观念,而是因为每个人都愿意把社群看成“我们的社群”。在罗蒂看来:“‘我们的社群’只意味着‘我们这类人’。”*Richard Rorty, Contingence, Irony, and Solidarity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190.他把社群的联合看作“我们的扩展”,也就是把他人纳入我们之中,但这种纳入并非让他人皈依我们,也不依赖某个超越双方的前提,而是“把他人看成‘我们中的一员’而不是‘他们’这样一个过程,这是对陌生人的身份的具体描述,也是对我们自身的身份的重新描述”。*Richard Rorty, Contingence, Irony, and Solidarity, xvi.这也就是在“他们的共同信念、愿望与我们自己的共同信念和愿望之间”发现和形成足够的重叠区域,以此实现联合。*Richard Rorty, Objectivity Relativism and Trut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213.这就是反思平衡。

黄勇认为,罗蒂对自由主义的横向超越论和社群主义的纵向超越论所进行的语境化批判是富有启发性的,他本可以逻辑地引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是相互影响的,不应将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先性固定化。但是罗蒂并没有进一步提出这个观点,而是主张他所谓的“杰斐逊折中”,即政治与宗教的分离。黄勇还认为罗蒂的反思平衡是十分重要的观念。这个观念并不与罗蒂的其他观点相抵触,但是罗蒂的政教分离立场使他为“为这个观念设置了不必要的界限,使之只在我们信念系统的公共部分与私人部分之各自的内部起作用”。*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146.黄勇认为应当将反思平衡观念也应用于信念的这两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上。

查尔斯·泰勒是一个社群主义者,他认为政治的公正观念必须根据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善观念来阐明,这是他作为社群主义者的基本态度。但是他又认为对善进行本体论的阐明应该独立于特定的宗教或文化的善观念,并且肯定一种超越所有宗教与文化的具体善观念的普遍公正道德,这又使他看起来像一位自由主义者。黄勇把这种立场称为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

泰勒虽然坚持任何正义或道德都需要论证,但是他认为社群主义的论证是有问题的。他不赞同麦金太尔的观点,即不存在超越具体的宗教的或文化的道德标准,他批评社群主义的道德的定义“与生活的某种特定形式过于密切。它缺乏关键性的固定点,因而也缺乏普遍性”。*Charles Taylor, “Justice after Virtue,” eds. John Horton and Susan Mendus After MacIntyre: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Work of Alasdair MacIntyre,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4) 26.泰勒认为自由主义所提出的超越所有具体道德准则的途径更具合理性,因为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应当尽可能地从我们固有的信念和理解中解脱出来”*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Argumen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59.,用独立的标准来“尽可能充分而又负责任地审查和评估这些信念和理解”*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Arguments, 40.,自由主义的道德“能够站在我们所有的集体实践以及承载它们的组织之外并加以质疑”。*Charles Taylor, “Justice after Virtue,” 31.如果没有自由主义的这种普遍立场,我们便难以在道德上进步,甚至难以对道德进行评价。泰勒认为自由主义在这一点上优于社群主义。但是,他同时认为自由主义的这种外在的、中立的和超越的道德判断也存在问题:“一旦我们将我们固有的理解中性化,最最重要的道德论证领域就变得封闭而又模糊了。我们完全看不到理性的阐明功能。”*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Arguments, 59-60.简言之,泰勒认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具有合理性,也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

黄勇认为,泰勒的社群主义所吸取的自由主义的最重要观点是:必须有一个普遍的政治公正观念,它对文化上、种族上和宗教上多元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不过,泰勒认为这样一个普遍的政治公正观念既不能来自外在的观点,也不能像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独立于善的本体论阐明。它必须来自一种既超越所有地域性的社群又内在于人性自身的观点,而且它必须根植于同样普遍的本体论的善观念。*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p.103.在黄勇看来,泰勒的基本立场仍然属于社群主义阵营,他对自由主义观点的吸收并未超出社群主义设定的界限。他坚持善对于公正的优先性,甚至比其他社群主义者更进一步,认为文化上多元的政治社群的普遍道德原则以及与其相关的中立性原则本身,都依赖对于普遍的和超文化的善的本体论理解。黄勇认为,泰勒所信奉的这种社群主义的善对公正的优先性,损害了他调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努力。他说:“泰勒在我们所讨论的宗教之善与政治之公正问题上的最重要贡献之一是他的内在论。这里的内在论在我看来是指,我们不能离开‘公正是什么’来决定‘善是什么’;我们也不能离开‘善是什么’来决定‘公正是什么’:善与公正是彼此内在的。这样一种内在论意味着它们两者之间应有一个循环关系或反思平衡。然而我们看到,由于泰勒相信社群主义的善对于公正的优先性,这就阻碍了这种内在论在他的道德理论中充分发挥作用。”*Ibid, p.96.

黄勇认为,在宗教多元的社会中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间的关系问题上,社群主义者坚持政治公正观念不能与包括宗教观念在内的其他观念分裂开,这是正确的;自由主义者认为适当的政治公正原则不能偏袒包括宗教立场在内的任何一个立场,这也是正确的。可是社群主义者主张,要把宗教多元的政治社群转变成同质的宗派主义或者文化帝国主义的社会,则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自由主义者声称为这样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普遍的政治公正道德,能够而且必须通过超越每个社群的宗教之善来达到,同样是成问题的。在黄勇看来,泰勒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帮助他重新表述了一个世界性的、但又不带有帝国主义特征的社群主义的政治社会,罗蒂对社群主义的借鉴则重新表述了一个不超越多元文化立场的自由主义的普遍政治道德。不过,泰勒坚持普遍的政治公正道德必须由同样普遍的善的本体论来建构,而罗蒂认为普遍的公正道德必须独立于善的所有本体论观念,这都是缺乏说服力的。尽管泰勒的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与罗蒂的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对于调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都有重要贡献,然而他们仍然没有摆脱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基本僵局。泰勒仍然坚定地相信社群主义的善对于公正的优先性,而罗蒂则坚持自由主义的公正对于善的优先性。因此,宗教多元的社会中宗教的善观念与政治的公正观念间的适当关系问题仍然有待解答。同时,黄勇认为问题的答案已经潜藏于他们的学说之中,这就是反思平衡观念。

三、 超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多重反思平衡观念

反思平衡学说是始于二十世纪中期的一种构建理论和证明理论的方法。纳尔逊·古德曼 (Nelson Goodman)首先在归纳逻辑的证明中提出反思平衡思想(他没有将其称为反思平衡),此后,这种学说又扩展到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等领域。反思平衡观念是泰勒与罗蒂所共有的观念,也是许多其他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所接受的观念,但是这个观念在他们的著作中只是一个边缘概念,至少在他们讨论宗教之善与政治之公正的关系时是如此。黄勇认为,这些学者都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或者愿意承认这个复杂观念所隐含的广阔的可能性。在他看来,一旦我们清楚地认识并适当地承认它的全部可能性,我们将会发现,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间的适当关系就不是一个优先于另一个,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支持和相互挑战的。

黄勇对反思平衡含义的规定与西方哲学的主流观点基本一致,不过他在更广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除了在一般原则与个别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外,它还可以指一般观念间的反思平衡和个别观念间的反思平衡。实际上,它可以指一个信念体系内发生关系的任何观念间的反思平衡。”*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152.note.这个观念有这样一些基本含义:(1)在构建理论和证明理论时,我们总是要让我们的信念系统保持某种平衡,或者至少消除严重的矛盾;(2)为了达到这个平衡,我们不是先确定某个阿基米德点,然后根据它调整所有其他信念。相反,我们在信念系统的不同部分之间来回考察,并让它们相互挑战,直到它们能够相互支持。(3)这样获得的平衡只是暂时的,因为新的张力还会出现,这或者是因为我们先前没有认识到体系内部某些信念所隐含的一些意义,或者是因为来自外部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重新开始努力建立新的平衡。这样一个过程是永远开放的。*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152. 参见 F. Schroeter,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Anti- theory”, Nos, 38.1(2004): 110-134.这显然是一种反基础主义的观点。

黄勇依据这种反思平衡观念提出了一个由四种不同坐标组成的多重反思平衡模式,来代替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之间关系上的观点。

首先,个别的狭义反思平衡与广义反思平衡。黄勇认为,在一个人的信念体系中宗教之善与政治公共的观念之间应有一个狭义的反思平衡,在这两个观念与其他观念之间还应有一个广义的反思平衡,这个狭义的反思平衡只能在寻求这两个观念与背景信念之间的广义反思平衡的过程中才能达到。这些背景信念可能包括一个人的科学观念、基本常识、心理学观念、社会学观念、文学观念,以及与居于中心的宗教观念和政治观念有关的其他任何观念。黄勇以此表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不合理的。这里对于无论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反思平衡的讨论都是发生于一个人的信念体系之内的,因而它们是个别的反思平衡。“个别反思平衡是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但它自身是不完全的,也不足于替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观点。”*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p.163.

其次,个别反思平衡与一般反思平衡。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关注的重点不是个人而是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公民团体信念体系中的信念如何相互适应,因此黄勇认为,超越个人信念体系内的狭义的或广义的反思平衡,达到不同人的信念体系之间的一般反思平衡,是非常重要的。进一步说,“要保持个人信念体系内的反思平衡,我们必须同时保持不同信念体系间的一般反思平衡;同样,要保持不同信念体系间的一般反思平衡,我们必须同时保持这些信念体系中的每个人的信念体系内的个别反思平衡”。*Ibid, p.164.通过个别反思平衡,一个人的宗教之善观念与政治公正观念可以彼此协调一致,并与自己的其他观念协调一致。通过一般反思平衡,不同人之间可以建立起公共信念体系或一般共识,这种共识或者是宗教之善观念间的,或者是政治之公正观念间的,或者是他们的许多背景信念间的。

第三,单一反思平衡与复多反思平衡。黄勇认为,在人们各自的一般反思平衡中,在他们公共的政治公正观念与他们公共的宗教之善观念间还应有一个狭义的一般反思平衡,而在这两个公共信念与人们的公共背景信念间还应有一个广义的一般反思平衡。如果没有通过单一的一般反思平衡,在所有成员的政治公正观念间建立起普遍共有的公共信念体系,这个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与公共政策将缺少道德基础。可是,如果通过类似的一般反思平衡,在所有成员的宗教之善观念间建立起同样的公共信念体系,他们中的许多人必定会被迫放弃他们自己的宗教信念,接受单一的公共宗教信念体系。因此,黄勇认为:“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中,在人们的政治公正观念间保持单一的一般反思平衡,与在人们的宗教之善观念间保持复多的一般反思平衡,换言之,既保持政治团结又保持宗教多元化,非常重要。”*Yong Huang,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pp.174-175.

最后,简单反思平衡与复杂反思平衡。黄勇看到在前两个维度与第三个维度之间似乎存在着张力。根据前两个维度,在人们的宗教之善观念与其政治公正观念间应有一个狭义的反思平衡,而且在这两个观念与人们的其他观念间应有一个广义的反思平衡,这两个平衡既存在于个人的层面也存在于一般的(公共的)层面。这似乎要求,与一个政治公正观念相对应,只能有一个宗教之善观念。这在个人层面上当然不是问题,问题出在一般的或公共的层面上。在宗教多元的社会里,虽然有普遍适用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但是人们仍有大不相同的宗教信念。因此黄勇认为,关于反思平衡的第三个维度,在作为社会强制性法律和公共政策之道德基础的政治公正观念间建立单一的一般反思平衡十分重要;而在作为公共与私人生活之源泉的人们的宗教之善观念间建立复多的一般反思平衡同样重要。为此,黄勇提出了第四个维度的反思平衡即简单的和复杂的反思平衡,并相信它适于解决宗教之善与政治之公正的问题。前面所讨论的反思平衡都是简单的,“这是因为我们认为宗教信念与政治信念之间的通道,以及这两个信念与其他背景信念之间的通道,只能是一一对应的”,但是黄勇认为反思平衡并不必然是简单的,“在一个公共的政治公正观念与许多公共的宗教之善观念之间也可能存在狭义的复杂反思平衡,在这两个公共信念与许多公共的背景信念之间也可能存在广义的复杂反思平衡”。*Ibid, pp.186-187.

黄勇认为,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事实。正是基于这个前提,他的多重反思平衡观念在超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僵局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他说,一方面,如果宗教世界观相同的人们可以具有很不相同的却都与这世界观相融贯的政治主张,那么社群主义者想通过提供一个对于终极实在的单一的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理解来消除政治分裂的做法就显得过于简单了。即使每个人都相信这同一个宗教世界观,他们也不会自动地在政治事务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如果宗教世界观不同的人能够达成政治上的一致,自由主义者担心把宗教信念引入政治论题将使政治共识变得不可能,也就没有什么道理了。*Ibid, pp.191-192.黄勇也意识到,超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僵局的这一大步还不足以使我们为这样一个社会提出一种方案,即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具有不同宗教世界观的成员共有与这不同的世界观处于反思平衡的政治原则。

如何通过反思平衡,让持有不同宗教世界观的人们在所有个别政治议题上达成这样一种政治共识?黄勇认为这并不存在某个现成的固定方法,毋宁说它本身是多元的和开放的。我们寻求、保持和再造信念体系间的一般反思平衡之过程,与我们寻求、保持和再造个别反思平衡之过程是一样的。当拥有不同信念体系的人们彼此相互作用时,他们常常感到要被迫在他们的信念体系中放弃他们以前所珍视的一些信念,而将以前看起来奇怪的一些信念接纳到自己信念体系中来。实际上,正是在这个重新形成其信念和重构其信念体系的过程中,每个人信念体系内的反思平衡才得以保持。正是在这同一个过程中,人们所期望的公共政治信念体系才可能得以保持。“当然,我们也许认为这仍然只是一种可能性。”*Ibid, p.192.尽管如此,它仍然要求我们以巨大的努力来实现它,或者至少是接近它。“因此,为常新的多重反思平衡——它是越来越好、越来越公正的社会的基础——而努力便成为我们的一项经常性工作。”*Ibid, p.199.

从理论上看,多重反思平衡观念跳出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困境,在这个意义上,它对宗教之善与政治公正之间关系问题的解决确实超越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毫无疑问,这是理论上的一大推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理想化的学说在实践上的宣言也同样有效,相反还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困难。一方面,诚如黄勇所言,我们尚不清楚通过何种具体有效的工具、路径和程序,才能在政治公正观念间建立单一的一般反思平衡和在作为公共与私人生活之源泉的人们的宗教之善观念间建立复多的一般反思平衡。另一方面,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中,通过多重反思平衡达到普遍政治原则,并由此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这只是多重反思平衡观念在实践中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唯一的可能性。追求这些反思平衡所产生的结果也可能不像想象的那么美好,甚至可能相反。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就是对话政治的结果,现代的希特勒也是通过民主选举上台的。追求反思平衡可能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宗教多元社会的解体或崩溃,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都是例证。多重反思平衡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建设宗教多元的社会,为此,它必须坚守这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和共同价值观,尤其是不能挑战这个社会的统一与完整,否则,它就可能演变成自杀式的结局,成为多元社会的灭顶之灾。所以,多重反思平衡的无前提预设的假定仍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它的结论,即对于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来说,这种多重反思平衡是“越来越好、越来越公正的社会的基础”,也有待进一步论证。当然,这并不仅仅是多重反思平衡观念特有的困难,也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共同面临的问题。

[责任编辑晓诚]

On Yong Huang’s Ideas Beyond 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HUANG Qi-xiang

(SchoolofPhilosophyandSociology,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The question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 is central to the contemporary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and the 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of the debate. Generally speaking, for liberals, political rightness is prior to religious goodness, while for communitarians, religious goodness is prior to political rightness. Liberals like Richard Rorty and communitarians like Charles Taylor have tried to revise their own position by integrating the insights of the other, and proposed the two typical middle ways. Yong Huang explores the ques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ligiously plural society, examining the main ideas of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considering carefully Rorty’s communitarian revision of liberalism and Taylor’s liberal revision of communitarianism, and concluding that while Richard Rorty’s communitarian liberalism and Charles Taylor’s liberal communitarianism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in conciliating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they are still caught in the fundamental standoff between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Thus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idea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ideas of the right in a religiously plural society remains to be answered. On the other hand, Yong Huang finds that the answer can be reached by making full of use the idea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shared by both of them and many other liberals and communitarians. He suggested the idea of multiple reflective equilibria of 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liberal and communitarian dichotomy between the good and the right. This is a significant progress in theory. Nevertheless, Yong Huang senses that the progress is not a sufficient one toward the proposal for a society whose members agree on political principles which are kept in reflective equilibria with their different religious worldviews in a religiously plural society. Furthermore, some premise and conclusion of the idea of multiple reflective equilibria are still open to discussion.

Key words:the idea of multiple reflective equilibria; liberalism; communitarianism; religious goodness, political rightness

[作者简介]黄启祥,哲学博士,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暨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比较视阈下中国经典诠释传统现代化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4AZD092)与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青年团队项目“经典诠释与哲学创新”(项目批准号:IFY12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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