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东,沈渭寿,卞正富
(1.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42;2.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损害与监管
李海东1,沈渭寿1,卞正富2
(1.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2.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摘要:我国西部地区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成为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辨析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西部12省(市、自治区)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特点,剖析了矿山土地毁损、生态完整性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和环境污染等主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与不利影响,并从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健全国家层面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制定西部地区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监测、风险评估、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以及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4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加强我国西部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矿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监管对策;中国西部地区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自2000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国西部12省(市、自治区)承接了中东部矿产资源枯竭和产量萎缩导致的产业转移,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的主要地区。由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先天脆弱,不合理的矿业活动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影响到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生物多样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制约矿产资源的后续开发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落后的矿山开采技术、不健全的管理体制和不利的自然条件极易引起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就类型而言,可分为景观型破坏(表现为对地表覆盖的影响)、环境质量型破坏(表现为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的影响)和生物型破坏(表现为对当地生物群落的严重破坏甚至摧毁)[2-3]。为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然而,该保证金仅限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没有涵盖矿山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等。2013年环境保护部印发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和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4],为保障山水田林湖等生态系统完整性、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域/区域生态安全,威胁我国中东部的生态环境质量,亟待从国家政策层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解决粗放型经济发展和掠夺式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为此,该研究依托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西部重点矿区土地退化因素调查”阶段成果,通过辨析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阐述了西部各省(市、自治区)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特点,剖析了主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对策建议。该文对于加强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以及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
1.1生态环境
该概念最早于1982年由黄秉维院士在宪法草案的讨论中提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司于1995年指出,生态环境是由各种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系统,具有环境与资源的双重属性;“生态”与“环境”是2个相互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概念[5]。
1.2矿山生态破坏
20世纪90年代初“生态破坏”一词开始大量使用,但没有进行定义[6-7]。有学者认为“生态破坏”是“环境破坏”的一种,指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引起的退化问题[8]。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是有限的,当外界干扰超过生态阈值,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降低或消失的现象被称为生态破坏(或生态失调)[9]。因此,矿山生态破坏可理解为在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造成的矿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破坏,这种破坏降低了生态系统本身的自我平衡能力,环境系统的发展呈现不利于人类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趋势。矿山生态破坏损失包括森林资源、草地资源、耕地资源、水资源、次生地质灾害等造成的实物量破坏和生态功能损失[10]。
1.3矿山环境污染
有学者将人类废弃物排放引起的污染问题称为“污染破坏”[8]。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的现象。矿山环境污染可理解为在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所引起的矿山环境质量下降,并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矿山环境污染损失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和土壤污染等造成的实物量破坏和人体健康损失[10]。
1.4矿山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植被、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由此可见,矿山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损害。
1.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4]。
1.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4]。
2西部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特点
2.1矿产资源概况
我国西部包括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南地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内蒙古和广西12个省(市、自治区)。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国土面积为685万km2,占全国的71.4%。2013年人口约3.7亿,占全国的26.9%(表1)。根据中国西部开发网(http:∥www.chinawest.gov.cn)资料,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等矿产种类齐全,拥有一批我国少有的大型、特大型矿床。在45种主要矿产中,西部地区的天然气、煤、铜、磷、钾盐、锌、铅、镍和稀土等27种矿产的探明储量占全国的50%以上,目前已建立了一批能源化工基地、大型钢铁基地和大型有色金属基地[11]。
表1西部地区12省(市、自治区)矿产资源概况
Table 1Genera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of the twelv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or metropolis in West China
区域面积/万km2人口1)/万人资源概况陕西20.63764有27种矿产保有储量居全国前3位,54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煤炭探明储量1659亿t,居全国第3位。石油探明储量在4亿t以上,居全国第10位甘肃45.42582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包括油田和煤炭等。有色金属中,镍、钴、铂族金属和硒矿的保有储量居全国第1位,锌矿居全国第3位,铜、铅矿居全国第4位,锑矿居全国第5位。非金属矿产中,铸型黏土、饰面蛇纹岩储量居全国第1位青海72.2578优势矿产为盐类、石油、天然气、部分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盐湖资源储量十分巨大,有钠盐、钾盐和镁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比较丰富。金属矿产中,主要有铜、铅、锌、钴及金矿,储量大,开发前景较好。非金属矿产中,石棉、石英岩和石灰岩等均居全国首位宁夏6.6654能源矿产有煤炭、石油、天然气(油型气、煤层气、混合气)和沼气4种类型。非金属矿产主要有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和硅石等新疆166.52264在探明储量中居全国首位的有5种,居全国前10位的有41种。煤、铬、蛭石、铁、铜、镍、膨润土和石灰石等矿产质量较好,富矿比例较高。远景潜力大的矿产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石灰岩、铜、镍、黄金、铬、铅锌、铍、锂和石棉等重庆8.22970能源矿产有煤、天然气和地下热水等,是我国南方煤炭生产重要基地;天然气储量名列全国前列。金属矿产中,锶矿储量居全国第1,锰矿探明储量居全国第2,钒、钼和钡探明储量居全国第3。非金属矿产中,岩盐为我国最大矿区之一,重晶石和萤石等较为丰富四川48.58107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钛、钒、硫铁矿、熔炼水晶、光学萤石、白垩土、玻璃脉石类和霞石正长岩8种;居全国第2位的有锂、稀土、镉、芒销、盐矿、碘、晶质石墨、石棉、云母、瓦用板岩和水泥配料黏土11种;居全国第3位的有铁、铂、铍及熔剂石灰岩4种云南39.44687探明储量的矿产为92种,有25种矿产居全国前3名,54种矿产储量居前10位。包括能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稀有和稀土以及非金属矿产等贵州17.63502探明储量的矿产为74种,有28种矿产位居全国前5位。煤炭、铝土、汞矿、锑、锰矿、磷矿、重晶石、金和水泥原料等是贵州优势矿产西藏120.0312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地质工作程度低。据初步统计,已发现矿产94种,矿产地2000余处。已探明储量46种,产地164处。居全国前10位的有18种内蒙古118.32498已探明矿种92种,其中稀土资源保有储量达8460万t,占全国的97%;煤炭资源仅次于山西,居全国第2;铌、天然碱储量居全国之首;锌、玛瑙、铸型砂和铁钒土等62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广西23.74719有色金属、非金属以及黑色金属锰矿等储量特别丰富,是广西的优势矿种。储量居我国前列的有锰、锡、锑、铝、钨、锌、银以及非金属矿、稀有矿、稀土矿、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重晶石、滑石、铟、铪、镓等
1)指2013年末总人口。
2.2矿产资源开发特点
从地形上来讲,西部地区除广西小部分外,几乎全部位于我国第1和第2阶梯,绝大部分被山地、高原和盆地占据,气候条件和植被类型复杂多样,生物多样性丰富,是我国的生态环境敏感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成了一大批矿业城市。但是,由于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和掠夺式开发,造成严重的矿产资源破坏与浪费现象[11]。
总体而言,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程度普遍较低,已获得的资源储量多数为远景资源量,开发风险大。二是大型国企与私营企业并存。据统计,西部地区中型矿山企业约占全国的23%,小型约占35%,小矿山约占43%。矿山企业的采选设备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管理经营粗放,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采富弃贫,资源浪费大。三是自然条件恶劣,很多偏远矿区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配套设施难以配套,电力、水资源短缺,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投资大。四是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大。虽然大多数矿区开采历史短,但随着西部矿产资源的大规模深度开发,矿业活动造成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凸现。五是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重视不够,部分地区未按国家政策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特别是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的矿山废弃地,亟待开展生态恢复治理。
同时,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存在地方政府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11]。由于西部地区经济较落后,建设和发展资金紧张,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创造财政收入的心态,“重资源开发、轻生态环境保护”,在矿产开发招商引资上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违反政策和原则,层层开“绿灯”。造成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存在“无证开采、争抢资源”的现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落后,影响了绿色矿区生态文明建设。
3主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3.1土地毁损,影响农牧业生产和旅游业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活动会导致土地毁损,主要包括露天开采产生的土地挖损,地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塌陷地,排土场、矸石山和尾矿库压占的土地,以及由于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地表破坏[1]。对内蒙古4个典型草原矿区(白云鄂博铁矿、达茂旗萤石矿、苏莫查干萤石矿和准格尔煤矿)的调查表明,2014年白云鄂博铁/稀土矿区土地毁损面积达52.59 km2,准格尔煤矿区为32.01 km2,达茂旗萤石矿区为1.82 km2,苏莫查干萤石矿区为1.58 km2[12]。大型露天矿山和无序采矿产生的零散分布的沉陷坑使得“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内蒙古草原自然系统生产力和自维持能力下降,景观价值受到巨大冲击。对大柳塔煤矿区192条地裂缝的统计分析发现,2 m范围内的植被覆盖与地裂缝呈显著相关性,地裂缝对4 m范围内植被有影响[13]。大面积土地毁损造成优质草场及其生态功能遭到严重破坏,压缩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空间、生态空间和生活空间,对农牧业生产和观光旅游造成巨大影响。
3.2生态完整性破坏,影响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会造成区域生态完整性破坏和生态服务功能下降或丧失。主要包括植被结构破坏(草地、林地、农田)、覆盖度降低以及自然生产力(生物生产量)、生物多样性和地下水位下降等[1]。研究表明,内蒙古草原区煤炭开采耗水是过去30 a湖泊锐减的主要原因[14],已经对草原和高原湖泊的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到区域生态平衡。李海东等[10]对某大型露天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表明,矿产资源开发不仅会造成直接的实物量损失,而且还会导致生态服务功能和人体健康损失,被评估矿山4 a间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经济损失约1.1亿。矿山采选形成的大量废弃地(如尾矿库、矸石山等)亦会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破坏。总体而言,矿业活动产生的“点-线-面”开发利用格局会造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迁徙廊道被破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新的挑战[15]。
3.3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影响流域/区域生态安全
西部矿业活动大多位于西南河流源区或西北干旱半干旱区,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问题,主要包括水蚀作用下的面蚀(击溅侵蚀、片状侵蚀、鳞片状侵蚀和细沟侵蚀)、沟蚀(浅沟、切沟和冲沟阶段),重力作用下的崩塌、滑坡、崩岗和泻溜等,风蚀作用下的地表吹蚀与堆积(风蚀地、粗化地表、流动沙丘),以及土壤养分流失等[1]。以地处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分水岭的贵州省煤矿城市——六盘水市为例的研究表明,采煤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降低了水土流失抑制程度,造成南部煤矿区土壤侵蚀较严重,尤其是私营煤矿区水土流失程度比国有企业煤矿区严重[16]。如果长期、大面积的区域性水土流失得不到及时控制,势必导致流域内河床升高和河道淤积,危及下游水资源安全。西北地区和内蒙古生态环境脆弱,是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实施的重要区域。不合理的矿业活动尤其是掠夺式的开发会破坏原生植被,破坏地下水资源,加剧区域土地沙漠化。锡林浩特草原的“黄色沙尘暴”演变为“黑色沙尘暴”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事例。西北地区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不仅会降低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的防风固沙功能[17],而且会影响大面积辐射区域的环境质量与生态安全。
3.4环境污染,危害人类居住环境和人体健康
主要包括土壤、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和大气等环境要素的损害[1,18]。矿山采选产生的废弃物含有大量酸性、碱性、毒性物质或重金属,会造成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恶化[19-20],破坏矿山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金属矿山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总体上比煤矿更严重[21]。位于江河中上游的矿山产生的大量酸性、碱性、毒性或重金属成分,会通过下渗、地表水径流、地下水迁移、大气飘尘和雨水冲刷等方式向下游区域扩散[1,22],影响范围很可能远远超过生产作业的地域和空间。矿业活动产生的烟尘和粉尘会显著增加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污染[11]。针对西南某矿区周边家庭灰尘的研究表明,来源于周边铅锌矿采选、冶炼及汽车尾气排放等的灰尘,其重金属的综合潜在生态危害均达到极强生态危害水平[23]。煤炭开采排放的大量甲烷(增温潜势是CO2的70多倍,是一种增温效应极强的温室气体)和燃煤发电烟气含有的剧毒物质汞危害人类居住环境和人体健康。
4生态环境监管对策
4.1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目前,国土、林业、安监、水利和环保等部门的职能范围均涉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这些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制定了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表2)。国土部门侧重于矿山塌陷、滑坡等地质环境灾害的防治,安监部门侧重于原料堆和尾矿库等生产环节的安全保障,环保部门侧重于水体、大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理。环境督查部门在发现涉及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植被破坏、采矿许可、尾矿安全和水土流失等方面的问题时,移交国土、林业、安监和水利等相关部门。虽然矿山生产与生态环境监管存在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比如,矿山采矿许可证和环境许可证的审批分属于国土与环保2个部门),但是已有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仍是加强我国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政策依据。
表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相关政策
Table 2Major policies related to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eco-environment in mining areas
年份名称发布部门200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200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619—2011)环境保护部201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201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6号)国土资源部201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发[2012]154号)环境保护部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环境保护部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环境保护部2013《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办[2013]14号)环境保护部20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财政部201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4.2健全国家层面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我国尚未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门的政策性法规,法律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在国家层面上,《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仅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缺乏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当前,加强西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需要从国家层面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机制,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主导职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整合当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建立类似于国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研究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二是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等,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层面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涵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等。三是全面开展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的规划环评,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4.3制定西部地区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监测、风险评估、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
当前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主要围绕矿业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存在生态环境损害不清和风险范围不明等问题,限制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有效指导作用。因此,西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应重点加强以下专题任务。一是建立西部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数据信息库,整合分散于国土、林业、安监、水利和环保等部门的生态环境相关数据,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与风险评估。二是制定西部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重点解决土地毁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三是大力落实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和HJ 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加强西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灭失主体和历史遗留的矿山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题,从工作制度和资金保障上予以落实。
4.4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地方政府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责任书,企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永久责任,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有效落实。二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建立以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重要内容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制度,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三是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作为生态环境破坏主体的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环保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谁破坏、谁恢复”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年审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四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
致谢: 生态环境监管对策的部分观点来源于环境保护部举办的“2015年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培训班”的专家讨论,在此表示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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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祥敏)
Damages to Eco-Environment Caused by Mineral Resources Exploitation in West China and Supervisary Countermeasures.
LI Hai-dong1, SHEN Wei-shou1, BIAN Zheng-fu2
(1.Nanjing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anjing 210042, China;2.School of Environment Science and Spatial Informatics,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 Xuzhou 221008, China)
Abstract:West China is usually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curtain safeguarding ecological security of the country. Large-scale exploitation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there has caused damages to the eco-environment of the region to a certain extent, which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restrai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al economy and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sis of concepts related to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mining, status quo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exploitation in the twelv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or metropolises in West China were elaborated and maj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problems, such as land destruction in mining areas, damage of ecological integrity, soil and water losses, land desertific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tc., and their adverse impacts defined and discuss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were set forth for supervision of eco-environment in areas of mining activities, including (1)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existing policies related to eco-environment protection; (2) establishing a national eco-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system; (3) developing a special program for damage monitoring, risk assess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the eco-environment in mining areas of West China; and (4) specifying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and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mining activities for damage of the eco-environment, in expectation of providing some valuable references for decision-making on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the eco-environment in the mining areas of West China, and promoting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curtain safeguard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Key words:mining area;ecological destructi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eco-environmental damage;ecological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West China
收稿日期:2015-11-27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FY110800)
中图分类号:X821;X37;TD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831(2016)03-0345-06
DOI:10.11934/j.issn.1673-4831.2016.03.001
作者简介:李海东(1984—),男,安徽亳州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土地退化与矿山生态恢复方面的研究。E-mail: lihd202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