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望盘活存量资产?

2016-05-30 09:22凡志喜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农村金融经营权

凡志喜

一直以来,农民由于缺少抵押物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但随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拟在全国范围试点展开,业内人士指出,农村小额贷款“两权”抵押贷款模式将迎来新局面。

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该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试点地区在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方面将有章可循。

根据该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决定同时要求,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报告。

在分组审议阶段,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十分必要。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提出关于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的相关程序,建立完善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健全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属于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实施问题,可以在具体试点方案中予以明确,建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具体试点方案加以完善。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杜晓山认为,抵押贷款并不是农村小额贷款的最佳选择,而应该是大数据、软信息、征信系统支撑下的信用贷款。“两权”抵押实际上是目前农村金融诚信生态还不健全下的特殊选择。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将有法律支撑。

与融资渠道拓宽相伴而来的是农民信贷风险的增加,因此,授权草案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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