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

2016-05-30 06:01:01宋增秀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儿童

摘 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其中就包括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条款。《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本的基础上删除了原来规定的免除处罚,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此规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

一、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入刑的概述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删除了免除处罚的规定。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问题提起来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近几年来,不断地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201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蓝某某伙同他人20年拐卖妇儿33人;案例二:马某某伙同他人贩运中致婴儿死亡,参与拐卖儿童37人;案例六:杨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暴力拐卖越南妇女17人……等等。最近经常发生的案件就是拐卖越南妇女,由于现实中男女比例失衡,农村的男性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很难娶到媳妇,所以他们愿意花钱买“越南新娘”,知识水平的限制,也许他们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不法分子正是因此看到了“商机”。这些案件与传统的拐卖妇女、儿童不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很大,因此一经发现便备受关注。从这几起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拐卖妇女、儿童不仅关乎着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前途和命运,也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意义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问题在之前经过了多番的讨论与衡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的意义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同支付价格和需求数量的反比关系所决定的供求法则。有需求才有市场,试想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不再收买,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就无处可卖,无利可图,自然而然就不会有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发生。犯人服刑就可以说是清偿他对社会的负债,刑罚就是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加重刑罚或增加判刑可能性将提高犯罪价格从而减少犯罪[1]。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有犯罪意图的人具有一种威慑,基于对失去自由的衡量,可能他就会放弃犯罪,引用波斯纳的话:人是对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会对各种刺激作出反应,即如果他改变自己的行为就能增加自己满足的话,他就会这么做。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能够更大限度的遏制犯罪发生。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存在的问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好的,不仅打击卖家,也要打击买家,但随着打击拐卖儿童形势的发展,加强打击买家也存在现实困境。

1.有一部分卖家为儿童亲生父母,买家入刑儿童怎么办

举例说明:2015年年初,发生在山东的一起贩婴案件,警方解救了37名婴孩,而这些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的。学者李某某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占据一半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收买者判刑,而孩子的亲生父母也不愿意要回,这些被卖掉的孩子怎么办?孩子们生来就是人, 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 除了他们自己之外, 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2]孩子被亲生父母卖掉本来就已经够悲惨,收买者可能给这些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将收买者判刑之后似乎又将这些孩子推入了另一个深渊。实际上,这些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孩子很多都生活的很好,虐待等事件毕竟是少数,而卖掉他们得父母大多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力抚养,所以,孩子在收养他们的人家反而会生活的更好。所以,现实中如何有效的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一方面,而如何让这些孩子正常的成长又是另一个方面,同样重要。这个问题还有待解决。

2.中国的大环境决定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遏制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不再收买,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就无处可卖,无利可图,自然而然就不会有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发生。问题是现实中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男女患有不孕不育症;失独家庭……调查显示因为这些原因没有子女的家庭不在少数,这些客观情况也带动了“代孕”等市场的发展,可以说很难消除这种需求,反而有可能会让交易变得更隐秘,更不容易被发现。

四、结语

法律规定只有应用于实践中才具有现实意义,拐卖妇女、儿童是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很难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也一样。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诉诸于立法和司法,还需要很多方面一点一滴的进步,这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J].中国法学,1990,(3).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作者简介:

宋增秀(1989~)女,辽宁大连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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