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
【摘要】:土改之后,农村土地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于农民土地数量增加、宗族权威下降、婚姻等原因,导致土改至高级社时的10年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本文根据山西平遥西山湖第六生产队的四清档案阶级成分登记表数据对这个时期的分家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家庭结构变化的原因以及分家的情况下地权形成“中农化”趋向的问题。
【关键词】: 四清档案;分家;土改;中农化
中国素有“大家庭”制度,此种“大家庭”在中国乡村尤为普遍。所谓“大家庭”,除子女以外,尚有父母、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及其他最近亲属同居共食[[]]。在社会传统观念下,中国人很重视分家的问题,如果在某一时期发生了分家的热潮,一定有一些重要的因素影响了它。在四清档案阶级成分登记表数据录入的过程中发现,在土改至高级社时的时段中,出现了很多分家现象,因此探究其原因。
平遥县洪善人民公社西山湖生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于1966年7月建立,背景为20世纪60年代的四清运动。这个档案主要包括户主情况、家庭经濟状况、家庭社会关系、家史简述四个方面。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记录非常详细,包括人口、劳力、土地、房屋以及其他财产,总体上是可信的。以下是西山湖第六生产队部分有代表性户主基本信息以及土地数据(表1):
结合表1及档案数据可得,在48户人家中,有18户发生了分家的现象,占总户数的37.5%,并主要集中在中农家庭里,中农家庭分家的大约有61%,贫农和地主只占38%。高级社入社土地相比于土改时土地总数大幅减少,登记表备注中提到分家的问题,如刘志章家的个户信息中有“土改时经济状况包括刘志广、刘志正。”而刘志正家的也有“土改时经济状况包括刘志广、刘志章。”这三家在土改时的土地总数都是83.17亩,而到了高级社入社土地则分别为19.39亩、17.64亩、29.08亩,通过家史简述看出,他们的祖父、父亲都是相同的,他们是兄弟关系。由此说明,他们在土改时还没有分家,这83.17亩土地是他们共有的财产,到了高级社时入社土地大幅减少是因为他们分家所导致的。
表1中的闫歩孝和闫歩弟都是胡株梅的儿子,他们三个人分别为三个家庭的户主。他们的土地总数在土改时都是27.21亩,而高级社入社土地闫歩孝的为10.05亩,胡株梅与闫步弟的是12.96亩。闫歩孝的档案中备注为“解放时经济状况包括闫步弟经济状况。”胡株梅的备注为“土改时,经济状况包括娃儿闫歩孝,高级社时包括儿闫步弟。”闫步弟的备注为“土改时家庭情况包括闫歩孝,高级社时包括母亲胡株梅。”可见,在土改时闫歩孝、闫步弟与母亲胡株梅没有分家,土地总数一致,而在高级社前,闫歩孝从家里分出来了,因此他们的土地相对来说减少了。这是其中两例,土地的减少并不都是因为分家,也可能是买卖土地或已作他用,买卖土地的数量毕竟不会这么大,涉及到的个户也不会这么多。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有土地买卖的也是像表1中孙宝琪与郝翠香,买卖土地数量较小,对家庭生活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那么分家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王跃生认为:“在土地改革以后,家庭结构状态的疑问不是很多,比较普遍的认识是:大家庭迅速解体,以核心家庭为代表的小家庭成为主导家庭形式。”[[]]可见,土地改革是它出现的最主要原因。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就是说农民的土地仍是私有的,农村经济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户经济,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表1中贫农的土改前与土改时土地总数比较中发现,土改使无地少地的贫农增加了土地,这意味着给农民分家提供了物质基础。
其次,传统家族制度的族田被纳入了各自的家庭中,家族不再拥有公共财产,失去了制约各个家庭的物质实力。此时,家族仅仅是血缘关系的联结体,家庭与家族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血缘合作开始松动。西山湖第六生产队以刘姓、闫姓、张姓居多。据家史显示,他们大都是亲戚关系,土改之后,小家庭有了足够的物质保障,家族权威降低,逐渐脱离大家族,谋求有利于小家的生活方式,这也是导致分家的一个重要原因。表1中没有显示出张姓的家族,是因为他们几乎全部是贫农成分,要维持生计需要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劳作,可见贫农出现分家现象与中农相比是较少的。分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中农家庭里,以下为高级社入社土地的柱状图(图2):
此数据表现为:土地大都集中在中农家庭且除去个别情况,土地分布比较均匀,与表1中高级社时平均入社土地为23.15亩左右吻合,很多贫农的土地增加,甚至达到了中农水平,而富农与地主的土地亩数与中农相差无几。因为家庭结构的变化,中农地权比较平均,在这个时段内农村阶层向中农化发展。但是这个数据不能代表当时整个乡村社会发展趋势,还需要更多资料和数据的分析和论证。最后,数据中分家的年龄集中在两段,一段是24到38岁的年轻人,他们的婚姻问题常常会成为分家的重要原因,每一户新成立的小家庭需要有自己的物质生产基础,对那些有多个成年儿子的家庭,沉重的家庭负担让他们不得不分家。另一段是44到67岁的父母亲,随着儿子的成婚,分出一些土地让他们能成家立业。
在土改至高级社的十年间,中农阶层不断扩大,物质基础增加,但是没有形成两极分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中农阶层的分家问题。分家现象的出现使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数量趋于平衡,因此这一时期分家问题与地权分散有很大的关联,也是土改至高级社时乡村社会的一个比较明显的时代变化特征。
注释:
[[1]言心哲.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分析[M].商务印书馆,1928.
[2]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李伯雍.土地改革后农村阶级变化的趋向[J].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1期.
[4]邢乐勤.论土改后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J].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
[5]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乡村地权变化——基于山西省永济县吴村档案的考察[J].中共党史研究, 2014年第3期.
[6]苏少之.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两极分化”的问题[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