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
【摘 要】国当前境内个人投资境外需求不断加大,而现行政策尚未放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在此背景下,个人通过注册境内公司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行为,间接突破了直接投资政策限制。本文结合案例,对当前政策监管框架进行了梳理,并从政策监管的角度提出了政策监管建议。
【关键词】外汇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 案例
一、典型案例
ZDTZ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境内3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缴款截至日期为2026年。截至2016年3月底,3个自然人股东均未缴纳任何出资,即Z公司实收资本金为零。Z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境外投资证书,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了外汇变更登记,登记现汇出资31986.5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3月15日,Z公司境外投资累计汇款414.55万美元。按照3月份的汇率,汇出资金已超过Z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经对企业现场核查,汇出资金来源为公司向3个自然人股东的借款。核查Z公司会计账务显示,该公司股东乙于2016年3月1日通过网银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1961750元人民币划转至Z公司账户,股东甲于3月2日通过网银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3393850元人民币划转至Z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处理显示为借股东款。随后Z公司将上述资金购汇以公司直接投资名义汇出。
二、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面临挑战
1.注册公司并取得对外投资资格相对较为容易,各部门无资金来源限制。当前工商部门政策法规允许企业零实缴注册资本,政策的便利使得个人注册贡献相对较为容易。同时商务部门为鼓励对外投资,政策门槛较低,手续相对简化,投资证取得或转让均极为便利,也难以对个人对外投资形成实质性的限制。以资金来源审查为例:
一是对企业对外投资资金来源无限制。2014年商务部印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进行了改革,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管理。企业其他形式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Z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柬埔寨的投资就属于备案管理。该办法附件所列的“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虽有对外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项,但只是企业自主填报,无需商务部门核实。
二是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不执行。尽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未废止,但随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调整简化与层层推进,操作指引已不要求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2015年6月1日,直投外汇登记业务下放到银行办理,银行版操作指引也未明确银行须对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进行资金来源审查。2016年初外汇局加强资本流出管理后,才已非正式的形式要求各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直投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时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的审查。
2.目前个人借道境外投资转移外汇资金缺乏有效控制手段。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尚未放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境内个人通过资本项目向境外转移受很大限制。但由于国内法规对自然人股东新设立有限公司、股东资本金认缴、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净权益比重、公司向股东借款对外投资等一系列事项均不再进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境内个人通过新注册公司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或向境外转移资金便没有任何约束,在当前控流出形势下,制度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如本案例中Z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资本项下控流出企业的基本特征,即“母小子大、成立时间较短”。对于境内企业成立时间较短、未缴付注册资本即进行境外投资汇款且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小于境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行为,《公司法》、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政策法规均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三、相关建议
1.强化银行在购付汇环节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针对当前资金流出压力较大的现状,加大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强化银行在办理企业购付汇环节的资金来源审查,杜绝非法资金和来历不明的资金借境外投资渠道流出。
2.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一是对境外投资汇款进行比例额度控制。建议按照跨境资金宏观审慎原则,对企业境外投资汇款按照注册资本到位率进行比例额度控制,未缴存注册资本的新设立境内公司不得汇出境外投资款。二是明确境内个人不得借道境内公司境外投资渠道进行境外投资行为。由于国家尚未放开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应在操作指引中明确,境内个人不得以借款形式进行境外投资。
3.完善系统,优化非现场监测指标。建议完善系统,增加外汇局端对自建监测指标的使用功能,优化非现场监测指标。例如,外汇局根据当前控流出工作要求,设立辖区所有市场主体资本项下单笔资金汇出超过50万美元且自2016年1月1日累计汇款超过100万美元的临时监测指标,保存该指标,并可以做到每日点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