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田田 张露
【摘 要】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保证将来胜诉后,生效裁判能得以顺利、及时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能否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价值,是诉前财产保全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等额的担保价值,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失败,以致即使将来胜诉,判决也难以及时、顺利执行的案例。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申请错误
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担保价值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为了解决申请人提供担保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开发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一、诉讼财产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体现了制度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当事人、法院、保险公司三赢的局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降低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门槛。申请人仅需付低价从保险公司购买该险种,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即可。无需用自己的资产提供抵押,避免因资产被冻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局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2.诉前财产包全责任保险帮助法院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是法院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难题,当申请人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申请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的机率降低,从而促进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亦分散了申请人若因财产保全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风险。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及提交的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如下:向保险公司申请→业务受理→业务调查审核→申请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保函→保单交给客户,保函交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资料包括: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2.诉讼保全申请书;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6.证明被告违约或侵权事实的证据;
7.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及诉讼保全金额计算依据的证据;
8.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
9.财产保全标的物权属证明;
10.上年度财务报表;
11调查问卷填写。
三、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各地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态度不一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得到部分法院的支持与认可。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正式确定了保全保险的法律地位。
2.保函内容简略
保函记载的内容通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保函的内容极为简略,相关条款的内容暧昧不清,难以明确保险公司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也给保险公司在申请错误的情形下,留下了为自己脱责的可辨之处。
在立法层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对保全保险的法律地位作出确认,并未规定具体内容。其内容将涉及但不限于:保函的具體内容(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期间;除外责任)、法院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核实保函的真实性;核实保险公司的资质及担责能力)、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法律地位、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和收费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险的具体内容,避免相关纠纷的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规范该险种的行业操作:(1)制定内容详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保函;(2)按照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备案;(3)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的资质及资金情况,以便于法院进行风险评估;(4)制定合理的保险费。法院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首先,应当确保保函的真实性:依法核实保险公司的资质及资金情况;其次,应当依法审查保函的内容,明确保函载明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诉讼地位
当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而提起另诉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认,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关于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诉讼中,因为申请人是基于保险公司的保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中责任。
参考文献:
[1]欧秋钢.诉讼财产保险在司法中尚存的问题及对策.上海保险(J),2015,11
[2]程鑫,王威.“跨界司法”金融保险产品的创新机制研究—以海事诉讼保全责任新险种为视角.改革与战略(J),2016(01)
作者简介:
李田田(198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 枣庄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张露(1989—),女,汉族,籍贯:四川,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 国际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