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昌
摘要:企业破产是社会优胜劣汰的一种表现,这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经济形式,也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结果。特别是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任何一家企业都有破产的可能,而破产引起的破产清算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有着具体的内容,又不同于往常的会计核算工作。所以,当企业破产后,有关财产清算工作的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在现实的管理中,企业破产对于管理工作者而言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尤其是对财务管理者,关于在财务方面会碰到许多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处理,破产清算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资源配置
一、引言
企业是经济社会中的一部分,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继续经营,从而面对破产危险,而破产将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实际问题,如果缺乏相关经验,无法对破产问题进行有效处理,那么将会导致很多不必要和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流失。所以,当企业破产后如何进行财产清算与分配变得尤为重要,解决财产清算与分配过程的财务难题,使破产清算能最终顺利进行。
二、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负债总体达到或已超过其所有资产的总额,已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的行为。
1. 企业破产的界定
破产界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实质界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生存。具体判断标准为无法清偿债务,债务超过资产,无法支付任何债务或其他费用,资不抵债。
2. 企业破产的意义
企业破产并不是一个完全消极的现象,实际上,它有着自身实际的意义所在,企业破产从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看,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它可以作为企业创立的树立面,具有永恒的价值。他认为,企业破产可帮助社会经济整体的进步与飞跃;企业破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社会经济系统;企业破产有助于化解企业与外界的特殊矛盾;企业破产是落后企业的终极,是提高社会资源的有限配置的手段;破产机制有利于消除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等等。
(二)破产清算的基本概述
1. 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聘请社会专业清算机构,由专业的清算小组人员来对公司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帮助企业能够顺利退出市场的行为。
2. 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
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首先会计核算体系会发生改变,比如,有原来的持续经营状态要改变为破产清算状态,财务人员要结合实际清算内容,对清算工作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核算;第二,财务核算人员发生改变,财务工作人员不再是内部人员,而是外界专门的清算小组;第三,会计账户发生改变,除原有的会计科目外,还应该相对性的增设一些特殊的会计科目,比如,破产财产,担保财产,以及受托财产等等;第四,会计对象发生改变,有原来的企业日常经济活动改变为对破产财产依法进行估算和处理;第五,会计目标发生改变,传统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企业外部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而破产清算工作除了向原有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外,还要向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供信息。所以,破产清算工作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企业偿还债务和财产处理的会计信息。
3. 破产清算的意义
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竞争的加大,企业生存也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实施破产的企业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变得越来越多。落后企业实施破产对社会来说是有利的,其存在有其价值性。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那么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是一项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工作。第一,破产清算保证了破产企业可以顺利的退出市场,可帮助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实施破产清算制度是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有效的防止债务人的逃债行为;第三,破产清算制度可化解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等等。
三、企业破产的所涉及的主要财务问题
(一)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企业破产后,由破产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可被破产管理人管理支配,用于清偿分配的财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大体包括:(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5)其他。
(二)破产财产的估价变卖
破产企业实施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让破产财产能够得到最优分配,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第一,合理作价分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清算组可将实物合理作价给债权人;二,变卖出售分配,可将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出售偿还债权人债务。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涉及对破产财产的估价,破产财产会以不同形式存在,比如固定资产形式,无形资产形式,股权或产权形式,这就需要清算组必须要持公平、公正、以专业的态度对破产财产进行估算,计算,清算组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解决破产财产的最优方案,请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破产财产的变卖或处置。
(三)债权债务问题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所对债权人应承担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發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四)破产清算的费用管理
清算工作是一项项目类的工作,在清算过程中会产生各项费用,清算费用具体包括:聘请专业清算人员或律师,会计师等费用;对破产财产的估价、变卖、管理、分配产生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以及其他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前,应首先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有关清算费用进行明文规定应占破产财产多少比例,因此,清算费用的使用和管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要规范化的解决清算费用管理问题,就要求清算组对费用进行合理的预估,交由债权人审查,直到清算工作结束后,将费用的开支情况交由审计部门审查。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做出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交由法院裁定执行。破产财产在支付完清算费用后,剩余财产以现金优先支付为原则,再以实物抵押偿还债务。清偿顺序如下:员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四、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主要财务问题
(一)清算人员不够专业
破产清算涉及问题复杂,工作程序繁杂,对清算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清算人员除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是不够的,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甚至在国外,清算组人员和律师以及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也是需要有严格的考核,而在我国,企业清算人员的组成和管理相对混乱,没有形成一定的规章秩序来规范和约束清算人员的工作,其专业程度有待提高。因此,为保证我国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政府有义务来帮助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清算人员,它将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受阻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的相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很不专业,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的职业素养,导致在开展清算工作时表现为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在很多方面造成没必要的浪费,比如,时间和金钱上,没有合理的规划和分配,造成没必要的成本的浪费。再者,由于没有充分赋予清算人员具体的权利,导致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很多需要经上级部门的审批和指示才能加以实施方案,阻力大,且效率低。
(三)清算费用不合理
目前,清算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问题在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许多问题存在于清算组在清算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的对清算工作展开相应的监督,一些清算小组产生了一些乱花钱,乱收费的现象,有的甚至严重到消耗企业仅有的剩余破产财产,背离了清算目标。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大部分就在于缺乏对清算费用的管理。
(四)清算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
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但目前国家对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家政府设立的权威的清算机构来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很多可以钻空子的问题,首先,对于破产企业,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破产之际选择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各种方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造成在宣告破产后,根本无产可破,更无所谓破产清算了。其次,对于清算组,其不权威性使得其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对大众来说缺乏认可度和公正性。破产清算人员提供的清算小组,缺乏一定的可信度。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和清算结果的可信度。
五、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培养专门性的清算小组,加强教育管理
清算工作本身的专业性,职业属性相当强,所以组建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清算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可通过加强财务人员的教育,包括做定期培训,提高思想和行为两方面的意识和素养,思想上一旦形成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工作上的严谨和警惕。另外,清算人员具备专业的会计和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掌握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要求,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对清算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考核制,需要获得相关证书才可以上岗就业,对清算工作带来更大的效益和收益。
(二)完善相关评估和审计制度
因为我国的破产清算机构都是社会上的组织机构,所以破产审计的结果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缺乏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为避免这种情况,提高可信度,相关方面的评估和审计制度是需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的。一是对破产清算组的审核,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破产资产小组聘请,而双方在事先有利益结合,则会大大降低资产评估的评估值,影响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对破产财产报告的审核,报告出来后,必须交给主要债权人会议审核,征得半数同意后才可生效,以确保破产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三)加强对清算费用的预算控制
有关部门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约束,使得破产企业在对留守期间所进行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支出口徑以及标准进行分析时无从下手,对于所采用的方式是否正确和是否符合规范也十分茫然。其次在对破产进行裁定和终结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管理制度的监管,使得对于政府以及垫资人所持有的各项财产处理的程序上缺乏规范,并且很容易导致分歧的产生。而对于部分清算留守财产的机构其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方面的开支并没有硬性的要求和规范标准,导致会计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不完善,对于部分财务的收支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在清算破产企业的过程中,管理和核算破产资金是相当必要的,清算组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的支付破产费用,不能支付任何无关的其他费用,清算组必须以坚持节约为原则开展工作,尽量减少开支。同时加强对清算费用的事先预算,过程监控。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对破产企业涉及的相关的破产法,要进行完善,加大法律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对于破产所涉及的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在社会监督上,要做到加强有效的监督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的力度和广度,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有法律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可以更加促进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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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