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是法治国家,民商法有助于调节与保护我国的商品经济关系,对于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变化,目前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够明确之处,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本文就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
连带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法律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其中所有的当事人均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法律责任。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承担或履行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责任[1]。作为补偿救济措施,连带责任的设置可以较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法律受害人的利益。然而,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利于有效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已经引起了多方人士的关注。
一、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
1.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问题
民商法属于实体法,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中,即使是细微的规则变化也会影响到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与实体法不同的是,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之前提供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实体法更加侧重的是明确公民应该获得的权利及义务。可以看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2]。因此,在民商法的执行中,如果民商法与程序法的联系不足,民商法程序启动时,其中的连带责任将会失去原有的效用。而当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某些规定和执行中发生了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实体法即民商法应该优先被应用。而就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来看,必须要重视实体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问题。
2.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一般情况下,在民商法中,法律当事人即连带责任主体在被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之后,如果法院尚未就此案件进行审理,那么法律上并不会主动要求追去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从司法的相关条例来看,如果共同侵权人并没有被人控告或者起诉,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需要赔偿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在民事案件中就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提出了诉讼,原告人首先需要将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详细的收集和整理[3]。当原告确定了被告的侵权数量,该数量不会再受到追究。这是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而民商法也不会过多主动的就侵权人的数量再次进行核查。
3.连带责任选择权问题
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根据民商法的审理程序,我国法院在生理过程中会要求原告一次性起诉全部涉案人员。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节省案件审理的时间,提供诉讼的效率。连带责任的权利是由原告自主决定的,若原告不选择该项权利,即使是法院也无法自主启动。原告对侵权人提出起诉之后,根据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享有相应的独有权利并进行程序化和理性化的处理。但是当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责任的选择权加到执行权利中来进行,那么其中的问题将会更加复杂化,连带责任的劃分也将出现问题。
二、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相应对策
1.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我国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冲突,程序法必须服从于实体法。在此基础上,当前要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问题必须要就诉讼权的详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原告和被告都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当然,在诉讼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要就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具体研究和规定,要制定有效的责任承担原则和机制,使连带责任在诉讼中能够得到有效、明确的应用。将诉讼中的连带责任进行细分、明确连带责任的诉讼详情,才能够进一步完善连带责任权。
2.明确相关主体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变化,我国执法人员在明确相关主体的过程中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因为只有符合经济和时代的发展的主体关系才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我国政府相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在案件出现新的新的连带责任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及时协调现有的民商主体,确保当前的连带责任人、原告和原告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保障[4]。当然,对民商主体关系进行协调仅仅是相对于其中一部分责任而言。法律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性不可能要求相关人员将连带责任权中的全部规定予以否定或者修改。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应该要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尽可能的对民商活动的主体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确定,最大程度上保障责任主体的法律权利[5]。同时也能够尽量避免诉讼过程中法院无法清晰分辨出责任人的债权和债务主体。
3.使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化
在遵从民商法的基础上,将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诉讼程序的调整需要以坚持诉讼效益原则和平衡原则为基础,而后对诉讼制度设计进行适当调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矛盾冲突是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调整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也必然要考虑在内。
三、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法律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其中所有的当事人均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法律责任。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问题;第二,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第三,连带责任选择权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其次,要明确相关主体的关系,最后,通过制度设计,使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232.
[2]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3]李缘,魏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278.
[4]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5]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作者简介:
颜才根(1993~),男,福建省晋江市人,工作单位: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职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