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腐败窝案
2007年5月16日上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涉嫌受贿罪和渎职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该案涉及8项受贿起诉和3项玩忽职守的起诉,涉嫌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645万元,其中人民币近500万元、港币100万元及美元3万元。出人意料的是,郑筱萸当庭承认大多数指控。自此,这桩药监局腐败窝案终告结束。
这桩药监局腐败窝案,在当年曾引起极大影响,而牵涉其中的药品注册司和医疗器械司是两大实权部门,掌管这两大要害部门的,正是郑筱萸的前后两任秘书曹文庄和郝和平。负责侦办郑筱萸腐败案的工作人员透露,曹文庄东窗事发,是直接导致郑筱萸腐败案浮出水面的原因。
曹文庄,1962年出生于山东。1984年从黑龙江商学院中药系毕业,顺利地分配到中国药学会工作,几经变迁,进入国家医药管理局,并成为时任局长郑筱萸的秘书。
与众多领导干部的秘书一样,曹文庄办事周到细致、小心翼翼,加上他城府很深的个性,很快便赢得了上至“老板”下至同僚的满意,他的仕途也展现出一派喜人景色。果然,在担任了一个时期秘书后,曹文庄升任局办公室主任等职。
2002年,曹文庄结束了秘书生涯,担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这一要职。权力是柄双刃剑,当绝对的权力给他带来实惠和荣耀的同時,也使他的命运之舟驶入了歧途。
曹文庄大肆受贿
当时,正是中国药业大规模进行药品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时期,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药品存在所谓“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标准,由此导致药品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威胁用药安全。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仅取消了地方审批药品标准的权力,将审批权收归国家药监局所有,同时也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一时间,企业为了尽快完成“地标升国标”,不影响生产销售,就在药品申报时纷纷造假,然后通过行贿方式,以求曹文庄等主管部门领导能够让其蒙混过关。
有关人士介绍,从新中国诞生到国家药监局成立之前的48年中,全国只有1.7万种药品。而在郑筱萸主政药监局的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年就受理了1.9万种新药报批,而同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新药报批数量仅148种。现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张伟披露,中国现有17.6万个药品批准文号,其中有15万个都是“地标升国标”的药品,缺乏临床数据和药学评价指标。
所有这些造假事件、违规审批的背后,都潜藏着巨大的权力寻租黑洞,时任药品注册司司长的曹文庄从中牟取了巨额财物。
2006年1月12日晚,正在主持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曹文庄被侦查人员从会场上带走。时年44岁的曹文庄被中纪委“双规”。
被境外药企举报
曹文庄受贿案是如何败露的呢?网上流传的各种消息不一而足。比较可信的说法是中国医药市场乱象丛生,一些企业损失惨重,于是一家境外药企首先站了出来,以确凿的证据在境外媒体上揭露了几家企业向中国国家药监局官员行贿20万欧元的丑闻。
一石激起千重浪,曹文庄等人开始进入中央纪检部门的视野。
2006年春节期间,已经关押了一个多月的曹文庄态度出现积极变化,开始对自己的问题进行交代。他找到律师,就有关检举立功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咨询。从那时起,郑筱萸进入了专案组的视野,随着专案组的初步核实,郑筱萸的腐败问题暴露出来。
沿着曹文庄的履历追寻会发现,步入仕途的曹文庄显然感到他的学历无法胜任要职,于是他像时下许多官员一样在政法院校攻读了法学博士。
搞的是中医药监管,却去学法律,在选择专业时,曹文庄肯定是动了一番脑筋的,是为了增长自己的法学知识,还是有其他想法,一般人不得而知。更奇怪的是他的博士毕业论文,不知是巧合还是预感到了什么,论文竟然是《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及犯罪构成》。不仅选题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还论述了“主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看来曹博士对这篇论文的选题真正是下了大功夫。
在翻阅曹文庄的案卷时,从检方对曹文庄的起诉书中发现,检方明确提到的关乎对他量刑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行贿人魏威,此人被业内戏称为“拿号王”。
在2002年“地标换国标”时,魏威通过行贿曹文庄等人,拿到全国各省市上报药品的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然后以这些资料为模板,选择200余种生产厂家较少、以注射剂为主的药品,通过行贿吉林省药监局的一些官员,补回1996年前这些产品的文号,再将地方文号上报至国家药典委———“地标”于是顺利地换成了“国标”。
短短两年间,魏威即拥有200多个药品批文,堪称药企“奇迹”。曹文庄在药品审批上的“一手遮天”可见一斑。
被判死缓后4次减刑
2007年7月6日,法院宣判,法庭认为曹文庄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其拒不供认,未积极退赃,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提供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曹文庄不服上诉。2007年8月,北京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曹文庄被减刑4次。
2009年12月,北京市高院裁定对曹文庄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2011年12月,北京市高院再次对其减刑,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2013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曹文庄第三次减刑,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2015年7月14日,曹文庄缴纳犯罪所得115万余元。法院认为,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曹文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这是曹文庄获得的第四次减刑。
经过4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
曹文庄的多次减刑,引发舆论质疑声一片。公众不明白,他为何可以频繁减刑,也不明白,他为何能在判刑8年之后又退出了115万多元的犯罪所得?按理说,这是应该在终审判决时一次性收缴国库的,当时为什么没有收缴?如果这次退赃,算是确实悔罪、积极接受改造,值得用减刑鼓励,那么为什么之前8年一直不退?之前不退算不算抗拒改造?既然如此,为什么之前还给予他3次减刑?是不是曹文庄在玩弄一些小技巧,达到小步快跑、添油减刑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给出了解释,“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不过还是有人担心,曹文庄减刑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故意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获得减刑机会,或者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多贪污赃款,以便以后用来减刑?有法律人士人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贪污受贿所得,“在前期捞得多,被发现后法院自然判得相对重,如果回过头来(用赃款)买刑期,这是亏本的买卖”。
曹文庄被减刑后,有人说,之前曹文庄未彻底退赃,在量刑时实行了从重或加重处罚,如今曹文庄退赃,只是酌情减刑,说的过去,但要向公众解释清楚,信息理当披露得充分一些,形成更透明的高官减刑程序氛围。
(摘自《秘书工作》、《法制晚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