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美婷
【摘要】:纵观各国立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事诉讼制度都是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文中笔者通过对韩国民事诉讼概述、范围及标准、负担原则、费用担保几方面的论述来浅析韩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费用标准
一、韩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概述
1901年8月,韩国与日本签订了《日韩合并条例》,至此之后日本开始了在韩国的殖民统治。也因为如此,韩国的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日本模式。1945年8月15日,日本彻底结束在韩国的殖民统治。但是在长达35年渗透当中,韩国客观上已经习惯了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1948年,大韩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了,为了保持战后初期的社会稳定与司法制度的连续性,韩国政府宣布继续维持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并与此同时设置了法律编纂委员会。但是之后法律编纂委员制定的法律并没有与日本的法律完全割裂,反而是在体系几乎与日本法律完全相同。
二、韩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范围及标准
韩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法》、《民事诉讼等印花法》、《关于律师报酬列入诉讼费用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规则》。在学理上,韩国民事诉讼费用可分为广义的费用和狭义的费用两部分。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它包括裁判费用、当事人自己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狭义的诉讼费用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一审和上诉审当中实际支付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费用。它包括裁判费用、当事人费用、列入法律规定的律师报酬。
(一)裁判费用
裁判费用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法院交纳的裁判手续费以及其他裁判所需费用。在裁判费用中一般是以贴付印花的方式来交纳的,这种情形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各种诉状以及诉讼申请。但是还有一些费用的交纳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纳的。这种主要是指送达费用、公告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等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二)当事人费用
当事人费用是指为了进行诉讼由当事人自己支付的费用。例如:制作诉状等诉讼文书费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于期日出庭的差旅费、日津贴及住宿费用,以及支付支付给诉讼代理人及律师的报酬等。
制作起诉状以及诉讼上所必要的其他文书的费用,依据大法院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律师费用
韩国现在并没有像法国一样实习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所以,除了《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辩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律师的情形之外,律师费用列入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当时人负担。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恰当的诉讼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选任律师,这已经都成侵权行为。那么被侵害的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律师费用的赔偿。
三、韩国民事诉讼费用值得的负担原则
(一)负担原则
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此,不论败诉是何种理由或者败诉方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都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败诉方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则原则上是平均负担诉讼费用。但是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时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其他的负担方式;若当事人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用的承担并不是按胜败比例来承担而是被纳入的法院的自由裁量当中。
(二)对诉讼费用的裁判
法院应当在终局判决的主文中确定诉讼费用负担者以及诉讼费用的数额。原则上法院的裁判实行诉讼费用不可分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这一审级的诉讼费用做出裁判。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如果做出中间判决时,也可以对这一部分的诉讼费用作出判决。
当法院发生漏判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过裁定程序做出追加裁判,但是当事人如果对该追加裁判提出抗诉时,该追加裁判失效。
(三)诉讼费用的确定程序
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时应当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裁判。但是如果法院在判决中只是对费用的负担做出了裁判而没有对费用的具体数额做出判决,那么当时人可以再判决确定后或者是判决产生执行力之后,向一审受诉法院提出确定费用数额的程序。确定诉讼费用数额的程序目的仅仅只是确定诉讼的数额,所以,但是人不能对该程序提出清偿、抵消、和解等抗辯。
四、韩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担保
在韩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原告如果是在韩国没有住所、事务所或者营业所的,一被告的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这是因为,如果原告败诉,这样就保障了被告的诉讼费用能够得到现实性的赔偿。这里的原告所指的并不仅仅只是一审中提起诉讼的原告还包括再审诉讼、请求异议诉讼以及第三人异议等诉讼中的原告。
被告提起担保的请求之后,法院应该对其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当法院认为审查程序成立是应该做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确定具体的担保数额和提供担保的期间。当原告在诉讼的期间没有提供担保时,那么法院可以驳回诉讼。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只预计被告在一审、二审以及三审中可能支出的诉讼费用,但是不考虑案件是否会发回重审或移送其他法院。
被告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其担保申请的裁定,以及原告对法院作出的提供担保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诉。如果,法院确定担保额时未以在各审级应支付的费用总额为标准,而仅以一审中应支付的费用额为标准的,被告亦可以对此提出即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