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继承制度的历史变迁

2016-05-30 10:48邓长春
孔学堂 2016年4期
关键词:宗法礼法

摘要: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以礼法和宗法作为最高行为指南。身份继承叫“承祧”,遵循嫡长子制度;物质继承叫“析产”,遵循诸子均分制度。在三代宗法时代,身份继承是继承的中心问题。到了法家时代,则强调财产继承而压制身份继承。在儒家时代,传统继承体现出多元包容的特色,而且加入了家风继承的新元素,极大丰厚了传统继承的文化底蕴。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行为脱节的今天,如欲构建行之有效的继承法制,仍需回采历史,吸收儒家继承文化的精华。

关键词:礼法 宗法 传统继承

作者邓长春,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 洛阳 471934)。

中国传统社会以礼法维系家国天下的运行秩序,保证文明的有序传承。在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中,继承不仅仅是一册白纸黑字、有条有款的成文法律,也不是一个只涉及物质财富的世俗规则,而是中华法系特质的典型代表,是中国文化的高度浓缩。中国古代没有今天“继承”的概念。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继承制度始终围绕着身份和财产这两项内容而展开,伴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一、宗法时代以身份为重 [见英文版第44页,下同]

夏商周三代是宗法家族与宗法制度的开创阶段。天下体制、分封制度与宗法制度,这三大政治伦理机制被先民熔为一炉,彼此交织,构建出最初的宗法国家。依靠族群力量建立起来的王朝,宗法组织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机器,整个国家的政治运行模式带有极大的宗法属性。正是在夏商周这样的宗法时代,中国传统继承确立了两大独特要素:身份继承与嫡长子制。

(一)身份与身份继承 [45]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爵士在《古代法》一书中曾经描绘过人类法律发展的历程。他认为在人类有史以来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应该说,梅因爵士的这个发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古代法的特质。然而中国古代法律与其他国家又有所不同,不是从“身份法到契约法”,而是从“简单人身法到复杂人身法”。在数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古代法律上的身份差异,不是越来越简单而是越来复杂,身份的继承也越来越复杂。

中国古代的社会身份结构分三层:最上层的是权贵阶层,最底层的是奴隶贱民阶层,普通自由民夹在中间。这些社会身份往往都由各自的后世所继承。而在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宗族组织构成了整个社会,每个人都有一重家族身份。并且依据这种族內身份承擔责任,行使权力。出于宗法运行的需要,一环套一环的宗法组织必须明确组织内部的身份差别与权力等级。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确定宗祧祭祀中的主祭人的人选,承担起家族祭祀之礼。

在社会层面,最高统治者一般称为“王”或“天子”,其下有诸侯、上卿、下卿、大夫和士等各级贵族。根据周代礼法制度,自天子至士的各级贵族都有相应负责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天子负责管理天下,诸侯负责管理好各自的诸侯国,卿大夫承担着更低一级的社会组织单位——家的管理职责,士则在“家”里具体办事。这就是《礼记·大学》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责任连同贵族身份和政治权力一起,都是继承人必须继承的内容。

除了贵族的身份之外,还有平民和奴隶两大阶层。平民就是既没有贵族特权,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又有一定人身自由权的人,称为“国人”。而奴隶根本没有权利,只被视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国人和奴隶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是可以通过世袭继承而传给下一代的。

而在族内,族长因为获得主祭人的身份而获得了掌控家族的权力,对外更可以祖先名号的代言人自居,处理族群之间的事务。如果这种依据宗祧制度而确定的族内身份再与王权相联系,便形成宗法分封制度下的复杂身份体系。这些复杂身份的继承便牵涉众多的利益,成为继承制度的重中之重。相比起来,由于财产只是身份的附属品,随身份的继承而继承,所有财产继承反倒不十分受人重视。

(二)身份继承的方式 [45]

传说中,夏朝就已出现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酋邦时代公共权力的转移,原本遵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但是大禹的儿子启,直接继承父亲的身份和权力,改禅让制为世袭制。王权继承如此,其他身份的继承也大体遵循这个规则。

商朝王位继承规则较为复杂,既有父死子继,也有兄终弟及,还有叔侄相传。据统计,商朝三十一位君主,有十三位王以兄终弟及方式继承王位,四位以叔侄相传方式继承王位。究其原因,恐怕与维系统治的现实需要存在莫大干系。毕竟在商族“荡析离居”“不常厥居”的不安定状态下,王位继承者是否已经长大成人、是否具有执政能力尤其是军事指挥能力,远比其继承资格合法性来得更为紧要。当然,孔子说“殷因于夏礼”。若正本清源,父子继承仍是商代王位继承的礼法常态,而兄终弟及则是万般无奈的应急选择与权变处置。

当然,兄终弟及的继承办法被实践证明存在重大隐患。因为兄终弟及之后,在下一辈人中又由谁来继位呢?从逻辑上,哥哥的儿子和弟弟的儿子都享有同等继承权。但王位不能分割,于是便会生出许多权力争夺的悲剧。当然,这个问题的教训,早在商朝后期就已经有所体现。随着统治秩序的日益安定,父死子继原则也越来越被强化,最终作为王位及其他身份继承的基本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成为传统中国最主流的继承人选任办法。

父死子继的继承原则虽然排除了国王兄弟之间的旁系之争,但在诸子之间又该如何确定继承顺序,这仍然是一道富有争议的排序题。所赖商朝后期婚姻制度和身份制度已经渐至成熟,发展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殷墟卜辞显示先王配偶的称谓有“妻”“妾”“母”“奭”“妇”等。这些配偶显然有身份的贵贱之别,这就是妻妾制度的源头。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礼制规定,正室的儿子叫嫡子,侧室的儿子叫庶子,其身份地位大有不同。礼法规定:“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又规定:“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正由于此,商纣王帝辛才凭借其母的王后身份而战胜贤德的庶兄微子,继位为商王。这更成为中国传统继承制度最为与众不同的特色内容。

周代吸收前代身份继承制度而又有所独创,其身份继承法较之前代更为复杂灵活。西周时期开始实行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合,严格区分嫡、庶,大宗、小宗。例如,天子之位的继承顺序大体是:嫡长子、嫡次子、庶长子、庶次子。只有排位靠前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缺位的时候才能轮到下一序列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王后)所生长子,不论此人人品如何,是否贤德;如妻(后)无子,则立贵妾中地位最贵的那个人的儿子,不管其年龄大小。可见,当时嫡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得到有效施行,而且日渐走向成熟。

中国古人凡事讲究“名正言顺”,对有身份的贵族来说更是如此,身份继承是继承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财产权完全附属于身份。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

而对于普通庶民来说,仅拥有作为自由人的身份值得继承,虽无特权可言,相对于奴隶而言,仍是一种较有优势的高等身份。然而这种自由人的身份继承就不再奉行嫡长子制度,而是人人有份。只要是庶民的子女,便自然具有庶民所享有的自由身份,这一点和奴隶身份的继承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庶民和奴隶身份进行继承的时候,他们的身份又是可以无限复制的。

但是,身份可以复制继承,财产却不行。庶民手里的财产,并不可能随着身份的复制而自然增殖,因而也就与自由人身份的继承相脱离,不再附庸于身份。那就只好独立,另搞一套继承方法,即诸子均分。因为财产和身份不同,它是可以分割的。在庶民家庭中普遍实行的就是这种朴素公平、合情合理的继承规则。所有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原则上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

综合以上可以看到,就社会中上阶层而言,身份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紧密结合不可分割。通常是以嫡长子继承制度来确定身份和财产的双重继承。而在社会底层的普通庶民那里,由于贵族身份地位的缺失,继承的重点是财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古人想到了诸子均分的平均主义。只有这个办法最为简便易行而且可在形式上保证基本公正。

二、法家时代以财产为重 [47]

从春秋时期开始,西周礼法体制逐渐受到摧残,宗法贵族大都支离破碎,到了孔子那里就已经陷入“礼坏乐崩”的“无道”状态。宗法制与分封制各自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它们之间的结合也就更加难以为继。最后,在法家所推动的一系列法制变革过程中,宗法国家烟消云散,升级为“皇帝—官僚”國家。从春秋到西汉初年,法家思想或明或暗地支配着国家体制的改造与运行,因此这个时期完全可以被称为法家时代。在这个时期,继承制度的重心也在持续而剧烈地调整。

(一)宗法、商业与社会财富观的变迁 [47]

春秋以后,西周宗法国家在众多挑战中逐渐走向衰落。宗法与国法逐渐发生分离,有了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宗法成为家族内部规范,与国法遥相呼应。战国群雄之间的激烈竞争,让法家思想登上历史舞台。法家很快就认识到,宗法组织不利于增强国家竞争力。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指出,受到陈旧宗法观念驾驭的秦国人“勇于私斗而怯于公战”,为了一点家族利益就可以大打出手,而到了战场上却不愿奋力拼杀。这种情况不仅极大削弱了秦国的军事实力,还破坏国内团结。于是他开始采用铁腕手段治理宗族械斗。史书记载,商鞅曾经在一天之内处决参与宗族械斗的秦人七百多人,渭水河一时都被染成了红色。

同时,商鞅认识到,宗族的存在还为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平添了不小的障碍。因为当时国家征收田租赋税都是以家为单位的,很多个体户为了逃避交租税义务,就以抱团组成大家族的方式达到少交租税的目的。于是,商鞅颁布《分户令》,明确要求全国民户不得再结为宗族,每家每户单独生产,独立承担租税义务,拒不执行分户命令者,加倍征收租税。《分户令》的推行造成大量个体户的出现,宗族组织内部联系的纽带逐渐形同虚设,宗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这是新兴皇权官僚体制与大家族宗法制度的一次较量,且以宗法传统退出国家治理领域而告终。

春秋战国时期,还是一个自由放任的时期。这种自由既体现在思想上的百家争鸣,也体现在商品经济和商人阶层的迅猛发展。春秋时期,端木公子贡和陶朱公范蠡,都以善于经商而富甲天下;战国时有吕不韦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商人。

子贡、范蠡、吕不韦等原本出身卑贱,但精于算计,善于预测市场动向,因此他们达到富可敌国的程度。他们行走穿梭于列国之间,挥金如土,奢侈豪华甚至超过了各国国君,让天下人的财富观念为之发生重大位移。这股重商之风一直吹了几百年,直到西汉初年仍然十分盛行。司马迁就曾专门给他们立传,称他们是“素封”,意为不戴皇冠的君主,不穿华服的贵族。这些富商任性炫富,引发整个社会财富意识转变,人们把注意力从身份爵位上转移到物质财产上。

旧有的权贵阶层普遍衰落,新兴的富商越来越发达;大规模的宗族逐渐减少,小型独立家庭日渐增多。新的阶层和新的财富自然不愿意受到旧规章法度的约束,导致礼法、宗法体系逐渐失去了市场,进而轻贵族身份,重物质财富。表现在继承制度上,就是财产的继承逐渐超越身份的继承,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当时的继承对象首先包括房屋和土地。这两样财产在今天的法律术语里被归为“不动产”一类。而在古代,房产、土地也常被人合称为“产业”。商鞅变法时废井田,开阡陌,在秦国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自然可以合法继承。秦统一以后,始皇帝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在全国全面清查、核实、登记土地占有情况。大将军王翦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说明土地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在此之外,古代可以继承的物质财富还包括金钱、珠宝等动产。而在古代的等级社会中,财产还包括奴婢和牲畜。

(二)法家对财产继承的态度 [48]

春秋战国时代是法家思想强势急进的时代。从春秋时期的管仲开始,法家先驱就开始关注社会变革的动向,思考国家转型的趋势。管仲、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在各诸侯国开展一系列积极的改革运动。其中尤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极大推动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颁行《为田开阡陌令》,废除了西周以来的土地国有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并且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继承。这实际上就是将土地从身份关系中剥离出来,独立成为继承的内容。代表旧宗法时代的宗族势力对于秦国的发展来说是一种负资产,削弱宗族勢力成为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他不仅采取强力措施镇压宗族群斗行为,还颁布《分户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彻底瓦解宗法家族。

《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也就是说每个家庭中只要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就必须强制其独立分户。如果不遵守法令,就采取增加其家族赋税的惩罚办法,让其自觉分家。《分户令》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让主动分户成为百姓主动自觉的理性行为。实际上就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每一个独立家庭只能有一个成年男子作为户主,大家族再也没有存续的可能。这些独立的小家庭实行“编户齐民”制,使其成员获得社会、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每一家庭及其成员都在国家的户籍上登记造册,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乡间宗族的控制。这是对宗法制度和宗族体制的彻底否定和沉重打击。

宗法体制的衰败给继承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法家变法的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要打破三代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在“世卿世禄”制下,贵族身份合法继承,贵族特权永远被特定家族垄断。这与法家改革者们“法不阿贵”“一断于法”的主张直接相违背。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以世卿世禄制为代表的身份继承制遭到无情碾压。宗法所强调的大宗世袭祭祀权、爵位身份的嫡长子继承制等身份优先财产的继承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人们在继承时越来越注重财产,身份反倒是次要的事情。秦简《日书》记载:“离日……唯利以分异。”他们甚至会为了分家析产专门挑选一个黄道吉日。有财产则争着继承,无财产则放弃继承,这股风气一直延续到西汉初年。汉初的贾谊就曾经记载:“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意思就是说,当时很多年轻人如果家庭富有就等着分继承财产,如果家里很穷没有财产可分,入赘别家。当时财产权在继承制度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商鞅改革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宗法制度受到极大的抑制。统一的秦朝仍旧延续着法家的治国思路。尽管二世而亡,但是秦朝制度仍旧为后世所吸收借鉴。西汉初期较长时间内奉行秦代法制,史称“汉承秦制”。这种制度的延续在西汉中期以后发生了改变,重视财产继承的文化也随之改变。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法家时代在强调财产继承重要性的同时,身份继承并未就此销声匿迹。例如,秦汉时代施行二十等爵制,有官爵(高爵)有民爵(低爵),一定范围内的爵位是可以降级继承的。只不过其与宗法时代的身份继承不可同日而语。

三、儒家时代继承日益丰富多元 [49]

中国自西汉中期以来,开始步入儒家的时代。融合儒、法、阴阳诸家思想的“新儒学”,成为从汉至清历代政府的官方主流思想。传统礼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重新焕发生机,官僚帝国体制也难以更改,封建商品社会经济亦逐渐走向成熟。在此背景下,传统继承日益展现出多元的特点,并在多个层面上持续发展。身份继承主要遵循礼法与宗法原则,而财产继承则主要实行平均主义而兼受宗法的影响。

一方面,宗法观念仍对身份继承产生深远影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亦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而日臻完备成熟。此外,作为继承文化不断酝酿积淀的成果,继承的内容又扩展到文化层面,将其与家教、家风、孝道等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丰富了传统继承的文化内涵。

(一)宗法家族的壮大与身份继承的发展 [50]

儒家重礼法、宗法,在继承制度领域大力恢复礼法传统,褒扬宗法家族。西汉自开国阶段起就在国家政策上逐步培育宗法家族,导致社会上的家庭组织开始展示出扩张的趋势。到汉昭帝、宣帝以后,儒家思想日益得势。国家提倡大家族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促使宗法家族与宗法制度迅速恢复。

《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可见,同居已经超越个体家庭,从而催生出大量家族合并体。数代同居共财现象得到社会褒扬,而分家别居则受到社会鄙视。故应劭《风俗通义·过誉》曰:“凡同居,上也。”到三国时曹魏的法律更明确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至此,战国商鞅以来施行的分户法律被正式废止,儒家时代则成为新宗法家族持续发展的黄金时期。

当时的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如果有人不遵行此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做法为此后历代所沿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时期,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代表的身份继承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妻妾地位的差别法律化,妾不得触犯妻的权益,因而嫡子的继承权就被法律反复强调。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还明确禁止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而且由于大家族的存在,族产观念空前高涨,很多时候个人财产无法直接传给子女,宗族的意愿同样十分重要。这些都说明宗法观念的影响在此时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隋唐时期,大家族势力依然十分强劲,但是已经走向衰弱。皇权对大家族持打压态度,社会底层也渴求社会上升阶梯,来突破士族阶层对社会资源的垄断。科举制的创立则从制度层面对大家族起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宗法家族势力开始从社会事务中收缩,专注于自身宗法制度的完备。宗祧继承成为此时期身份继承最重大的问题。宗祧继承首要遵循的仍是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因此当时国家和宗族对嫡长子身份确认十分重视。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此意思就是,对于不遵循礼法和宗法传统选择嫡长子的人,不仅要纠正错误,还要受到刑法的惩罚。

宋元时期,宗法传统在继承领域的影响较为逊色。而明朝恢复汉人政权之后,礼法制度和宗法势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特别是在绝户立嗣问题上,遵循“有子立长,无子立嗣”的古老礼法传统,规定了法定立嗣,来贯彻这种宗法观念。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而且要求辈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同时,被立嗣的人也被要求尽孝道,和立嗣者保持融洽和睦的关系。而清代法律更是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同时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创造了“兼祧”制度加以弥补。明清时代的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户绝立嗣起到软性约束效果,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保证财产不流于外姓之手。这些规定在清朝一样得到沿用,体现出明清社会宗法势力的回涌。

清朝身份继承制度最大的一项变化是,对封爵继承制度进行了规定。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与宗祧继承基本一回事,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这也可以从遥远的宗法时代寻找到制度的渊源。

(二)商品經济的繁荣与财产继承的完备 [51]

财产均分主义自春秋战国以来渐成传统,而且深入人心,所以财产继承能与身份继承彼此互不干扰,齐头并进。汉代的财产继承,仍旧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法律相比是一大进步。此外,汉代还出现了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江苏仪征出土的汉代书面遗嘱《先令劵书》,正是墓主临终前所立遗嘱,是我国现已发现最早的家庭遗嘱实物。这又是汉朝财产继承法律的一大进步。

唐代法律在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如果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亦即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遗嘱继承的细节设计。在男女继承权的分配问题上,原则上女子出嫁后就失去了对娘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仍然可以取得亲生父母的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宋朝社会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催生出财产继承制度的迅速发展。当时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比唐律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首先,女子继承权得到增加。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份。其次,宋朝法律还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继子)及上门女婿等特殊群体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再次,宋朝还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细节规定。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最后,宋朝还专门制定了一部《户绝条贯》,对户绝立继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规定较之唐代也更加灵活。确立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元朝继承法律采取蒙汉分治的原则。社会中上层的蒙古人与色目人,依照法律可以各自遵循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而汉族人的继承,仍然沿袭唐宋以来的法律规定。

元明清时期的财产继承的最大变化是,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体现和承认。奸生子在唐朝时无继承权,而在礼法观念较为单薄的金元时期,奸生子的继承权基本上已经得到承认,但继承份额仍旧很低。而在明朝,奸生子的法定权益进一步提高,其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家中再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这又体现出明清时期社会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之下的一种宽容和开放心态。

(三)家风继承逐渐成为继承的新因子 [52]

古人传承家业,精神财富往往被看作是一种最“高大上”的遗产。他们常说“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还说“以清白遗子孙”。重视传递学问知识和良善家风的观念,既源自在文化的崇高追求,也是出于现实利益的长远考量。古人有所谓“诗礼传家久”的说法。与物质财产相比,文化知识和道德品质是内化于人骨子里的真正财富,其所带来的利好也更能帮助家族实现长盛不衰。

为了让这种精神财富传之久远,古人还把它与孝道捆绑在一起统一推行。能够继承父志家风的便是孝子贤孙,反之就是不肖子孙。在崇尚礼乐教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寻找或培养有能力、有潜质继承家风的接班人,成为古代家教文化的一项重要使命。中国人能够把继承同孝道、家风、家教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行通盘筹划的,这正是中华礼法传统给继承制度带来的最深刻、最有价值的贡献。

子女在精神上是否具有父辈的优秀精神传统,能否像他们那样将继承的财产传承下去乃至发扬光大,是其能否得到继承权的重要的标准之一。例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家族制十分盛行,家族谱牒、等级对其成员的出身仕途和人生命运有很大影响。同时,家族内部礼法森严、宗法齐整,对其成员个人文化修养和意识观念也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一个家族的家学、家风乃至于家训即构成其家族特有的文化标签。这对继承观念产生了不小影响。例如,西晋时著名的大孝子王祥给弟子们留下临终遗令,就曾谆谆教诲他们要“兄弟怡怡,宗族欣欣”。后世琅琊王氏在东晋南朝称雄数百年,成为天下一流的名门望族。还有,当时最有名的家训《颜氏家训》中也专门训诫弟子们要兄弟团结:“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意思就是说,兄弟虽然从生理上看起来是两个人,但都是父母孕育而成,身上都带着父母的气血。血缘关系如此亲近,不能由于父母不在了,就争财产、闹别扭。这种通过强调血缘关系来努力避免继承纠纷的做法,在当时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调剂作用。

综上所述,自西汉中期以后直到清朝,社会意识形态基本上以儒家为主。儒家尊重礼法,崇尚家族伦理,宗法家族和宗法观念深深烙刻在历代法律之中。既重身份,又重财产,同时又加入家风传承的因素在其间,继承内容的多元化与继承方式的丰富化,是这一时期继承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特征。当今中国已经不再是儒家独尊的时代,以宗法家族为主要载体的传统继承制度也已经在形式上淹没在历史在长河中。然而,儒家礼法精神指引下的传统继承制度仍有其不可磨灭的光辉,对构建法治中国框架下的继承制度仍有很多借鉴的价值。

(责任编辑:张发贤 责任校对: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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