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立法缺失

2016-05-30 21:36冯海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冯海

【摘要】:婚前财产协议是新兴的一种协议,准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及债务进行各种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受到欢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相关的规定,使得婚前财产协议在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谈谈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在立法上的缺失。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婚前财产;婚后财产

一、缺乏对婚前财产协议的规范指引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是法理所支持的,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的条文来规制婚前财产协议,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婚前财产协议,具体内容五花八门,有些把财产的归属和离婚相挂钩,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这一方要赔给另一方一定的钱财,此约定是否合理有效值得我们探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在实践当中,有些法院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是支持这种约定的,从而判定约定有效;有些法院则认为婚姻是自由的,离婚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如此约定来破坏婚姻的自由原则,完全不支持此种约定,全判无效;当然也有些法院是保持中立观点的,他们兼顾公平与契约自由原则,对公平的约定给予肯定支持,不公平的给予否定。同一类案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不同法官裁判的结果都不尽相同,明显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也破坏了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不但不能很好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从而不利于国家的法律发展。

二、未充分考虑财产价值的变动性

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此条法律侧重于静态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财产的价值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忽略财产的价值不断变化这一特点将会导致不公平。比如,我国的大多数地区都会有这样的观念,那就是夫妻双方结婚时,男方要准备好房屋,女方一般会负责家里的家具和一些生活用品的购买,这些东西都是一起生活要用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消逝,房屋越来越值钱,家具和生活用品的价值却逐渐下降,如果以后离婚,夫妻双方各自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女方的东西经过两人的使用而变得不值钱,男方的房子反而越来越值钱,而房子增值的部分又与女方无关,这显然对女方不公平,因此,充分考虑财产的变动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

三、未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公示要求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发生纠纷时,就需要法官去裁量它是否已经生效,有些法官会采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来判定是否生效,如果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结婚的基础上的,则未结婚,协议就不生效,但是如果协议有约定生效时间,即使未结婚,是否可以遵从约定?例如男方与女方约定把男方的一所房子赠与女方,协议马上生效,但是这对男女最后没有结婚,此协议是否可以生效?房子是否要给女方?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则这些情况出现后,不同法官将会有不一样的裁判。所以,如果法律对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去裁判也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有利于让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这个强制性要求,也没有规定如何公示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只是规定了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资产不共有,则第三人不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一起还债,法律要求夫妻证明第三人是知道此协议的。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夫妻双方合伙利用分别财产制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也是存在很多漏洞的。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文化非常浓烈,男人在家里面是话事人的角色几乎没改变,家里做生意或者大买卖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男人手里,如果男方不告诉第三人自己與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债权人肯定就要找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债务,这样对女方确实是很不公平,因此不能单靠告知第三人这种方式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必须要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示,这样就既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与债务无关的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四、未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适用代理制度

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合同性质,那么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但是婚前财产协议对保护夫妻的财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可以适用代理制度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对于此问题,知识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必须要当事人亲自签订,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可以适用。我认为适用代理制度会更好,因为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外国的相关法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间的所有财产协议,均应在公证人前,由订立协议的当事人或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并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从此可知法国是认可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适用代理制度的。虽然婚前财产协议具有身份性质也有财产性质,且法律规定具有身份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可以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等等,但是婚前财产协议最主要的还是财产性质,且协议里全部是关于财产的约定,没涉及身份关系,故而可以把婚前财产协议看作是一份合同,民事合同可以代理签订,则婚前财产协议应该同样适用代理制度,法律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五、未明确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允许变更或撤销

婚前财产协议生效后,由于协议的内容涉及婚后的财产,而婚后的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则婚前财产协议订立的内容可能会随着财产的变化而变得不公平、不公正。例如婚后夫妻财产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将会对一方不公平,此时,协议是否应该允许变更,又能否应该允许撤销将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看作是一份普通的合同,则夫妻双方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协议的不合理条款或撤销相关不合理的条款,且如果出现法定事由,只要一方提出,法院应该支持。由于变更后或撤消后的协议也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变更或撤销协议后要告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后没有异议,则变更后的条款或撤销的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第三人有异议,则变更后的相关条款或撤消后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夫妻双方继续按照原协议承担自己的义务。如果婚前财产协议有注明可变更或撤销的相关事项,因为出现约定的情况而变更或者撤销的,且变更后或者撤销后在公示机关进行登记的,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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