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
让从严问责掷地有声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引发热议。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的颁发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又一重要成果。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理解《问责条例》,本期视点将对《问责条例》的看点作出梳理,同时,为大家介绍基层在从严问责方面推出的具体做法。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条例》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一起来看党建专家们作出的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问责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问责对象,则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问责条例》: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方式不统一。因此《条例》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失职失责的情形概括为党的领导弱化等6种,使问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辛鸣表示,这6种情形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共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党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相当严厉的。同时,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强化执行 实行终身问责
《问责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对于《条例》规定的实行终身问责,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踩“红线”被问责
出台不到半个月,《问责条例》的效果已经显现。海南、贵州、新疆、重庆、山西等省区市纪委都陆续通报了此类典型问题。截至7月29日,6个省区市共通报了27起典型问题。
在各地通报的问题中,不少被追究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都是因为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违纪行为多发被问责。如江西省上饶市委委员、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詹晓华因多名班子成员及管辖干部连续违反党纪政纪被问责;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焦任翔等人因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
除了这些情况外,在通报的问题中,还有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是因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或者不重视对下属的监督管理而受到责任追究。包括重庆市秀山县扶贫办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明江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原党委书记王远航因多名下属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等。
本刊综合自新华每日电讯、央视网等
责编:舒小铃
《问责条例》释疑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中央纪委研究室: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
中央纪委研究室:《条例》对通报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