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四个服从”的来龙去脉

2016-05-30 10:48:04陈坚
北京支部生活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全党党章

陈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那么,这“四个服从”又是怎么来的呢?它在党章发展中经历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就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二大党章提出的这“两个服从”,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四个服从”的核心内容,即“全党服从中央,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此后至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基本都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四个服从”正式提出,是在1938年9至11月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为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深刻教训,强调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尤其是通过党内法规来建立健全党内关系,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毛泽东将“四个服从”作为我党“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强调指出,“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

在六届六中全会的基础上,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做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七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条件:“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强调了“四个服从”的作用,他指出,“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党内的秩序,就是由“四个服从”原则来建立的。

七大党章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政治纪律确立了下来,此后历次修改的党章都把“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作了新的表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规范化表述,一直沿袭至今。

“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内极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90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和根本成就表明,严格遵守“四个服从”,是党的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之一。在新形勢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成为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完整的统一整体,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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