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君
摘 要:以2014年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包括“单独”、“双独”方面的数据为基础,描述了生育政策调整下被压抑的生育潜能释放的规律性和用孩次递进比的方法预测“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行为,与意愿分析方法相互比照,丰富了当下生育政策下生育行为预测研究。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假定2016年“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湖北省第一年内会新增二孩出生量52621人,占湖北省2014年总出生量的7.41%;三年内最低会新增139262人的二孩生育量。城乡对比发现,农村新增二孩生育占到将近六成,且由抢生而导致的堆积主要集中在农村,40岁后的高龄抢生情况不严重。
关键词:孩次递进比;“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生育行为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6)03-0030-13
Abstract:Based on the “single” and “double” family types data, this paper predicted possible fertility level by simulating the fertility behavor
under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on Hubei province using the method of parity progression ratio. The results show that i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adjustment in 2016, 52621 secondchild will be born a year in Hubei province, accounting for 7.41% of total births in Hubei province in 2014; there will be 139262 secondchild births within three years. Comparis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mplied the rural secondchild birth accounted for nearly 60% of the new secondchild birth fertility. Womens secondchild fertility behavior will form the accumulation of fertility in rural areas and womens fertility accumulation is not serious for the women elder than 40.
Keywords:parity progression ratio;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fertility behavior
一、引言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即“全面二孩”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新法规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调整不仅影响到中国生育水平、人口红利与老龄化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关系到亿万普通家庭能否实现其生育意愿下的生育行为。因此,准确地预测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并通过生育政策调整的规律性来评价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是当下学界研究的热点。
然而,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的生育行为预测不同于常规的人口生育预测。常规的人口生育预测都是通过综合参数的调整来控制生育水平,其只能对自然发展的人口进行预测,不能对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水平进行预测,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行为不是一种渐变过程而是一种集中释放的过程;二是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行为预测需要以不同孩次结构的不同家庭背景(如单独家庭、双独家庭和双非家庭)育龄妇女数为研究对象,即不管是“单独二孩”还是“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都需要考虑是否允许不同家庭背景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生育二孩。常规的人口生育预测方法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为此,需要一种既可以区分单独、双独和双非家庭背景又可以控制孩次结构的生育预测方法。孩次递进比方法契合这一要求,其与基于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的预测方法[1]相比,不仅可以控制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和孩次结构,还可以避免意愿与行为之间的误差[2-3],在已有的区分不同家庭背景的数据基础上可以作为生育政策调整下的预测方法使用。
本文以2014年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包括“单独”、“双独”方面信息的数据为基础,用孩次递进比的方法模拟生育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模式,找寻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行为规律,并预测2016年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下可能的生育水平,回答是否存在抢生、生育堆积等问题,试图为更好地实行“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
为了方便表述和读者理解,这里先对本文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
单独妇女。单独妇女是指家庭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包括未生育的单独妇女;已生育一孩为男孩的单独妇女;已生育一孩为女孩的单独妇女;已经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单独妇女。
双独妇女。双独妇女是指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包括未生育的双独妇女;已生育一孩的双独妇女;已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双独妇女。其为已实施的“双独二孩”生育政策调整所影响的目标群体。
双非妇女。双非妇女是指家庭中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包括未生育的双非妇女;已生育一孩的双非妇女;已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双非妇女。这也是“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目标群体。
二、孩次递进比的研究回顾
1953年,法国人口学家享利(Herry)首次提出了孩次递进比(parity progression ratio)的概念。其基本思路是把育龄妇女的生育过程看成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事件并以妇女结婚未生育、已生育第一孩、已生育第二孩等的递进生育规律来考察妇女的生育水平,具体而言是将妇女一生的生育过程按生育次数:无孩,1孩,2孩……划分成若干阶段,孩次递进是指妇女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阶段的行为或过程,关注的是曾经的生育行为对未来的生育行为的影响[4]。美国人口学家菲尼 (Feeney) 在孩次递进比基础上提出时期递进比,其时期递进比以某年生育同孩次婴儿的妇女生育队列为对象,由调查数据直接计算而得[5]。马瀛通、王彦祖、杨叔章提出分孩次年龄别递进生育率与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其实质是用条件概率的方式表达育龄妇女可能的生育行为,是一个区分孩次和既往生育情况的队列生育率指标[6]。
学术界对孩次递进比方法的态度分为两类。
一类认为孩次递进比方法与传统的方法相比有着很大优点,如其可以控制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婚姻结构与孩次结构的影响,更全面地描述生育情况,更准确地反映妇女的生育水平。分孩次总和递进生育率几乎不受时期效应的影响,因而优于传统的总和生育率和总和递进生育率[7],更能准确地反映中国妇女的年度预期终身生育子女数水平。
另一类观点认为孩次递进比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着较大的局限,特别是受制于数据的缺失。王广州认为递进生育模式对数据要求比较高,其涉及的数据指标比较多,需要详细的曾生子女分布和育龄妇女当年生育子女分布,这种方法需要在完备的数据下才能运用[8]。翟振武也认为递进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人口预测方法在生育政策调整模拟中的不足,但是其计算非常复杂,需要详细的妇女孩次结构数据,其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受生育数据质量的影响[9]。
郭志刚针对以上的问题,在马瀛通分孩次年龄别递进生育率基础上提出可以利用普查数据进行预测的年龄别孩次递进比计算公式,从而使得年龄递进模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10],本文的研究是在郭志刚年龄别孩次递进比计算公式基础上利用湖北省的数据进行的推演,湖北省全员信息库的数据满足递进比的计算需要,解决了其数据要求高的局限,从而发挥出递进比方法在预测生育行为方面的优势,提供有别于政策调整下生育意愿预测方法的新思路。
三、研究思路
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行为分析重点涉及生育政策的控制力和主观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综合影响,可以通过生育政策的外部控制和生育意愿的内部约束两个概念来理解,如果生育政策的外部控制大于生育意愿的内部约束,那么生育政策是有效果的,即能够有效地降低生育数量或影响生育结构;如果生育意愿的内部约束大于生育政策的外部控制,那么生育政策是无效的,即生育政策的变动不会影响生育数量或生育结构。庄亚儿认为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会对生育意愿产生一定程度的抑制,但相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一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小于政策允许的生育孩子数[11]。生育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一个研究生育政策与生育行为关系的契机,利用已有的数据可以反映生育政策外部控制与生育意愿内部控制对生育行为的综合影响:即如果存在生育堆积、抢生等现象,那么生育政策外部控制是大于意愿的内部约束;如果不存在生育堆积、抢生或者不明显,那么意愿约束大于政策控制,从而得出现行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控制力式微的结论。
1. “全面二孩”初期新增二孩生育量的预测思路
“全面二孩”下新增二孩生育量的预测需要先分析新增二孩生育量包含哪几个部分。石人炳在“生育潜能存量”与“生育潜能增量”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将新增生育总量划分为“基础生育数”、“固有增加生育数”、“新增生育数”和“扣除生育数”,并详细描述四者之间的关系[12]。本文借鉴以上的分析认为“全面二孩”下的二孩新增生育量可分解为“生育潜能存量”、“生育潜能增量”和“计划外生育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由于生育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行为预测时间短,可以假定政策调整后婚姻结构变动对二孩生育行为没有影响,这样“全面二孩”政策下的新增二孩生育量计算公式为“生育潜能存量”减去“计划外二孩生育量”。
“全面二孩”下“生育潜能存量”预测思路为,先确定“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会影响到的目标群体,即符合条件的双非妇女,然后再乘上根据“单独二孩”计算出的二孩递进比,即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双非妇女会选择生育二孩的条件概率,从而得到“全面二孩”下“生育潜能存量”。扣除“计划外生育量”的思路为,孩次递进比模拟“全面二孩”政策下的生育行为需要考虑到与计划生育控制力有关的计划生育的政策符合率,以及与之对应的计划外生育量。以“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调整前后为例,生育政策调整之前,符合政策单独家庭二孩生育行为属于计划外生育,调整之后属于计划内生育,也就是说生育政策调整前非法二孩生育可以通过生育政策的调整合法化,即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二孩生育数据因包括之前可能的非法生育会夸大生育政策调整对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越宽松,其结果偏差越大。这样,我们就需要一个能反映计划生育约束大小的数据来对“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下的二孩生育行为结果进行修正,思路是通过湖北省2013年二孩分城乡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数据算出计划内生育率,再乘以通过递进比测算出来的可能的生育、申请量,从而剔除即使生育政策不调整也会出现的二孩生育行为,以修正生育政策调整对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
2. 利用普查数据计算孩次递进比的思路
其中,分子为调查时点之前t年内的x岁年龄组妇女队列的i孩次生育数(不考虑多胞胎的情况下,等同于妇女人数),分母为调查时点t年前(标记为-t)x岁年龄组已生育i-1孩次的妇女人数。分子和分母都对应着普查时点t年前x妇女这一队列。普查数据提供了调查时点的数据和调查时点汇总的前一调查周期(通常是一年)分孩次生育数,由这些数据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可以推导出符合标准孩次递进比计算公式所需的数据。由于普查数据提供的是调查时点的数据,即x+t时的数据,用普查时点x+t岁的分年龄妇女数据计算x岁的递进比需要从普查时点反推t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