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金融大案频发考验金融法治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面临着严峻的金融改革,呼唤成熟的金融法治
进入2016年,新闻媒体接连报道北京农行39.15亿元票据变报纸,兰州中信银行票据被诈骗9.69亿元。金融大案频发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现象,金融业有必要反思,金融大案是否考验金融法治?
据不完全统计,金融反腐大案中,2015年内已立案查处银行高管12人,其中副行长及以上级别8人;查处券商高管15人,另有3人失联;查处包括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内的证监会官员,有8人因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等落马。
在商业银行业,据报道,2014年至2015年6月,仅是媒体曝光的巨额存款纠纷事件就发生了35起。其中,有18起是存款“失踪”,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包括兴业银行涉嫌非法集资的“卷款潜逃”事件中的30亿元;有17起是“飞单”事件,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主要发生在个人储户身上。在18起存款“失踪”事件中,有12起是储户被骗,其中8起是储户因贪图“贴息存款”被骗。
2016年1月22日,农业银行公告北京农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2016年1月28日,中信银行确认,中信兰州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的涉及风险资金金额为9.69亿元。中央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纸包不住火,有专家分析认为,农行和中信银行票据案,是票据市场最早倒下的多米诺骨牌。其实早在2014年,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开具的7,760万元承兑汇票款,被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晴卷款跑路,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用十几位储户的存单为开具该承兑汇票做担保。
数据显示,2015年,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723件,较2014年增长明显,新增立案案件共计345件,同比增长68%;新增涉外案件139起,同比增长28%;办结立案案件334件,同比增长54%。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证监会累计对288名涉嫌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37.51亿元,金额创历年新高。
信托业的大案是兑现违约。用益信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信托存在违约风险的项目有524个,涉及资金合计1,166亿元。
商业保险业虽没有大案见诸报端,但保险高现价产品埋藏风险,保险业负债端和资产端的匹配问题,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热点。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监管工作要防范满期给付和非正常退保风险,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防范化解现金流风险。2015年以来举牌上市公司的保险资金,大量来源于以销售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而具有此类刚性兑付压力的保险公司多数为中小险企。
仅是2015年披露出来的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大案,就有泛亚贵金属案(涉及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金赛银案(涉及60亿投资款)、宁波众银财富案(老板带走1,000多名投资者的1亿多元资金跑路)、MMM金融互助案、四川汇通担保(涉案金额约100亿元)、河北融投案(涉及资金达数百亿)、众多销售原始股案、众多银行高息存款和理财案、1,166家P2P平台倒闭跑路案等。
金融大案频发,表明已有的金融法规难以经得住考验,昭示中国的金融生态问题重重,不能排除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面临着严峻的金融改革,呼唤成熟的金融法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和金融法治应当成为经济改革和市场法治的核心。金融改革和金融法治理当互为前提。金融法治为金融改革保驾护航的理念过时了,金融法治不该只是一个工具,金融法治既应当成为金融改革的重要资源,又应当成为金融改革的目标。如果金融改革与金融法治合二为一,金融法治成为金融改革本身,金融法治成为金融改革的信仰,金融改革与金融法治的目标可望同时到来。
金融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金融权力,保护金融权利,把金融权力关进金融权利的笼子里,实现金融民主与金融法治的成龙配套和协调一致。
首先,将开门立法作为金融立法的主流,摒弃行政主导立法。2016年2月2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6年立法需求社情民意调研新闻发布会。开门立法是广东省在立法上的改革和创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本意。政府是执法部门,不是立法部门,要防范金融市场的政策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杜绝监管套利和政府承担过大的责任,就要正本清源,摒弃过去行政主导立法的非法治做法。如果将开门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和金融领域推广,能够有效防止金融立法权沦为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追求利益的工具。金融法治要求破除局部利益法制化,通过金融公开立法的民主博弈,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金融法律体系。
第二,尽快填补基础性的金融立法空白,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中国的金融市场分不清投资和借贷,金融市场主体在投资和借贷的混沌中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有必要填补《投资法》或《投资促进法》《借贷法》的立法空白。鉴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大象与蚂蚁般的力量悬殊,填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空白非常重要,彻底改变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而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现状。修改现行金融法律中不适应金融市场和金融法治的部分,逐步完善中国金融法治体系。
第三,改革“龙多不治水”的金融监管状况,体现金融监管的程序正义。中国有全世界最多的“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办5套金融监管机构,“龙多不治水”表现为划分利益势力范围,有利时抢着管,无利时没人管,金融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视。由于金融市场是统一的,金融监管也需要统一而不是分而治之。中国的金融市场再大,一个中央银行和一个金融监管机构管不好的话,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更管不好。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从强调金融监管的程序合法性出发,能够建设权责分明的金融监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法合规体系建设。
第四,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金融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金融法治才能真正成为金融市场和全体国民的信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阻碍了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废除这个规定。针对金融理财、投资、借贷中虚假陈述泛滥的现象,应当规定在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均有权直接起诉虚假陈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只要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在金融市场普及推广,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而加大金融欺诈者的违法犯罪成本,防止金融大案频发,从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五,促进金融市场全员守法,重建金融机构信用。金融守法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出于业绩和利益驱动,往往忽视金融机构信用,不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夸大宣传,虚假陈述,而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金融市场守法难题,损害金融机构信用。针对问题,金融市场应当加强金融风险教育,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普法,提升金融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另外,金融行业协会除了做到行业自律外,还要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才能协力做好做大金融市场。
第六,在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淡化所有制意识形态,公平对待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公正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金融市场主体,尤其在公平、公正发放金融牌照方面要有实质性突破,这是金融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