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
我今年60岁,与丈夫结婚三十多年,有两个儿子。五年前,我们老两口把原本的房子卖了,添了点儿钱,全款买了一处四室两厅的二手房,登记在小儿子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我们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前年,大儿子结婚搬了出去。随着房价的上涨,这套房产的价格已翻番。小儿子因为做生意赔了钱,表示要卖掉这套房子。我们不同意,小儿子称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卖房子他说了算。
小儿子辩称,这套房子是我们老两口赠与给他的。我们老两口认为,该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完全是我们支付的,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我们不可能把将来唯一安身立命之地赠与他。
在购买房子落户之前,我们也曾要去做房产公证:“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小儿子不得转让、赠与房产”,因为公证处不予受理,所以也就没有办成。没想到现在真的出了纠纷。
请问,小儿子有权变卖这套房产吗?
泰安 尚叶航
尚女士:
您好。这套房产是你们夫妇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存在房贷问题,所以,只能通过举证、质证来还原当时的情况,判定是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你们和小儿子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已经无法查明了,但你们双方均表示曾要去公证处做房产公证,如果这套房产确属赠与,按理就不会限制你小儿子对房屋权利的行使,应可反推赠与不成立。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财产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应平均分担。但你的小儿子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所以也就不享有共有的份额。
这套房产的房款全是你们夫妇二人的积蓄,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这套房产应属于你们夫妇二人共同所有,您的小儿子无权变卖。
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是一个个体户,婚前花4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了我个人的名字。因为另有住处,我就把该商品房出租出去了。后来,我与妻子登记结婚,我把结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拿出来,和妻子的一部分存款,一起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房产证上产权所有人为我和妻子。
如今,我们结婚10年,儿子7岁多了。由于性格不合,我们决定离婚。当初我婚前购买的那个商品房已经涨价到60万元了。妻子认为这增值的20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我觉得无论这套商品房涨价到多少,都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请问,我和妻子的主张,谁的正确呢?
江苏 李海洋
李老师:
您好。按照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自己所有,依法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该房产的增埴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不属于您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埴部分不属于《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所以,离婚时,您的妻子也无权要求分割。
借名买房,靠谱吗
我与妻子是大学同学,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大学毕业后,我们都顺利找到了工作。在老人的催促下,我们决定买房结婚。妻子向我提出了一个要求,为了证明我对他爱情是纯真的,就以她的名义去买房子。
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我们俩的感情,于是没多想就同意了。我和父母拿出了60万元,在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了妻子名下。交房之后,我们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我工作繁忙,妻子对我很不满意,我们总是吵架,后来,她提出离婚。我开始不同意,她总是哭闹,后来我也同意离婚。
可是,当初买的房子怎么办呢?妻子说房子是结婚前买的,而且在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她个人所有。我觉得虽然房产证上是妻子的名字,但是购买房子的钱是我们家出的。
请问,这套房子究竟属于谁呢?
临沂 张京港
张老师: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房产归您所有,但是您需要提供当时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夫妻两人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还有人证,如果法院采纳您的证据,房产可判为您所有,您的妻子配合做好房屋过户等工作;相反,如果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是你们家出资购房这一事实,法院则会驳回您的诉讼请求,房子属于您妻子个人所有。
您这种情况属于借名买房。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不能因为彼此相熟,就随意借名。借名买房对双方都会带来一定风险,除了将来过户登记可能需要交纳的税费外,还可能产生很多纠纷。
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如果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会造成实际购房人“无家可归”。由于姓名与房产证上的一致,名义购房人容易擅自处分房屋。如果名义购房人对外有债务,或者意外死亡,可能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或被继承,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
夫妻一方不育,另一方能提出离婚吗
我和老公前年结婚,原本计划第二年要孩子。可是,去医院检查时,竟然查出了子宫癌。因为属于中晚期,医生建议切除子宫。无奈之下,我做了子宫完全切除术,目前正处于康复期。自从做完手术,公婆对我的态度就变了,不管不问,我完全由我的父母照顾。曾经公婆也来看望过我,但对我态度很冷淡,还说这下彻底不能生孩子了,劝我和老公离婚。我妈妈整天哭,我的情绪也不好。经常为了这事和老公吵架,老公也变得不爱回家。
上个月,我老公竟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和家人都不同意。过了一周,我老公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妻子无法生育。
请问,妻子不能生育,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虽然做了手术,但是现在我还需要化疗,如果离婚,老公还能支付我的医药费吗?
济南 任青
任女士:
您好。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把不能生育作为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支付,即使离婚也应当支付;但是如果离婚后的医疗费,则由个人承担。
生育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并非每个人都能生育。作为男人,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并没错,但是作为丈夫,在妻子痛苦时应给她更多呵护和关爱,而不是在妻子伤口上撒盐。
房屋买卖暂时没有过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吗
几年前,妻子病重,为筹集医药费,我和妻子商量后决定把我们拥有的这套房产卖给周先生,并约定好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我和周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周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为我们暂时没有地方住,所以仍然住在这套房产里。后来,妻子去世了。
五年期满后,我的两个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名下,声称是我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来,周先生将我们父女三人告上法庭。
请问,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怎么做?
莘县 包宝强
包先生:
您好。协议为您一人所签,该争议焦点在于您代其他权利人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您出售房屋是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您女儿对于给母亲治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在随后几年的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这个房屋买卖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与周先生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周先生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您与您的两个女儿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
自带饮品不能进影城放映厅,是霸王条款吗
周末,我和老公带孩子去看电影。当我们携带外购饮品欲进入放映厅时,影城工作人员拦住了我们,表示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禁止携带入内,我老公和影院工作人员为此产生了争执。
影城工作人员提出让我们喝完饮品后入场,或将携带饮品免费暂存,或予以退票三种解决方案。因为我们所携带的饮品是为孩子带的,所以我们没有接受这三种方案。最终我们未能入场观看电影,败兴而归。
回到家后,我仔细翻看电影票,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该影城也多处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禁止入场”或“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食品入场”的禁止性提示告知;该影城有食品、冷饮的经营权。
我觉得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城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店内告示,并赔偿购票款120元以及交通费40元。但是又觉得这种事情太普遍了,不光电影院,一些餐厅也禁止携带自己的酒水入内。
请问,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
上海 卿天阳
卿老师:
您好。由于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大多数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影城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入影城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判断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的原则。影城禁止您与家人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店堂告示,并不属于经营者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通常所谓的“霸王条款”,因此该影城的做法不构成对您和家人权益的侵犯。
这笔 “情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五年前,我刚满21岁。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未婚的张某。很快,我们两个人就坠入爱河,每日形影不离。我多次提出登记结婚,都被张某敷衍了事。没多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又不断催促张某登记结婚。
有一天,张某说带我回老家结婚,我很高兴。转念他又说,我怀孕了,不易舟车劳顿,他认识老家民政机关的人,只要带着我的身份证就能去办理结婚登记。我没多想,就把身份证给了他。没多久,他果然带回了两本结婚证。很快,我生下了一个男孩。这时,我才知道,张某早已结婚,并有两个女儿。张某给我的结婚证是假的。
我很气愤,带着儿子找到张某实际上的妻子,他妻子知道后,没多久就和他离了婚,两个女儿归他前妻抚养,房产和存款也都留给了他前妻。我以张某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我的自由和尊严以及人身安全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张某表示他的钱全留给了前妻和女儿,身无分文。
无奈之下,我想向张某的前妻追讨,请问这样可以吗?
济阳 李明明
李女士:
您好。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
您的这笔侵权之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具体到您的情况,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张某个人行为所致,其妻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张某侵害您的人格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
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张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婚姻破裂后,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了前妻,这部分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您的这笔侵权之债,所以张某的前妻需要把这部分钱还给您。
高空坠物砸伤父亲 谁来赔偿损失
一周前的傍晚,我父亲在小区散步,高处突然坠落一个物体,父亲躲避不及被砸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我找到物业管理人员,他们说这种情况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因为是傍晚,小区里的摄像头也看不清楚是从哪里落下来的。
我报了警。坠落物是个很普通的小花盆,警察表示花盆上信息太少,无法确定是谁家的,也无法判断是谁扔的。这栋居民楼有26层,那个时间差不多都在家,现在没有人出来承认。
请问,我应该找谁负这个责任呢?如果找不到抛花盆的人,是这栋楼里的人一块赔偿、物业赔偿,还是我们自己承担呢?
威海 韩文金
韩老师:
您好。首先,您将共同危险行为与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混淆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在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加害人的情况,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举例说明,如果这次事件是每一层楼上都抛出一个小花盆而不能确定砸伤受害人的是哪一个,则每一层住户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此种情况属于侵权责任中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能够判断一楼住户不可能是侵害人,因此二楼以上的住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否则都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侵权人只有一个,其他人属于无辜牵连,是给予补偿不是承担责任,因此此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