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基础作用

2016-05-25 00:37朱刚令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7期
关键词:供方医疗机构谈判

□文/朱刚令

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基础作用

□文/朱刚令

朱刚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医保工伤生育待遇处处长

笔者认为,建立和推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需要立足于深化医改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深化医改,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但因为买卖双方(患者、厂家、供应商、医疗机构等)信息几乎完全不对称,导致在确定药品价格时,供方处于天然强势地位。“勾结串通和固定价格”更是常常发生的事;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价格机制”通常是失灵的。但是,不能因为一个领域市场机制不完善就否定市场规律,否认药品价格应由市场来形成。

当前,药品价格问题只是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制问题的外在表现,只有通过深化医改,完善药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借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并结合市场“无形的手”, 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消除药品进入医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药品合理使用,改善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主动公开信息,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努力减轻参保人员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等等,才能使药品的价格趋于体现其价值。

正视现实,逐步建立谈判机制。针对垄断性药品,发挥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优势,逐步建立一对一的谈判机制。由政府主导,制定需要收集资料的标准,药品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标准化格式提供证据, 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并收集更多的新的证据。这要求对政府谈判机构或者组织有严密的构架和方案。

建立医保支付标准,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基础作用。关于医保支付标准,应明确两个定位。一是医保支付标准,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是取消医保药品政府定价过后,完善医药领域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手段之一。二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不是“医保定价”,而是以药品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基数,引导药品价格趋向合理。

推行医保支付标准还需要考虑五个因素。一是把医保支付标准放在医改的大背景下,单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个制度就能解决价格的合理形成不现实。二是尊重医疗机构和药企作为市场主体,价格的合理形成最终还得靠二者的博弈。医保支付标准实质应是为二者正常“履职”搭建平台,修正方向,创造环境。医保管理部门不能“越俎代庖”。三是借鉴总额预算、单病种等医保支付制度的做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院作为药品购买方、需方主动议价的积极性和动力。四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情况下,组织医疗机构、药企、参保人、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人来共同形成定价机制,注重程序公开,方法透明。五是建立大数据平台。通过当地政府文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确保医保管理部门有稳定的数据来源以支撑医保标准的制定和动态维护需求。

其中很重要的目标就在于将医保从之前的“成本补偿”的渠道回归到具有独立谈判功能的支付方。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的障碍并不是技术上如何确定支付标准,而是从制度上对供方的医药一体、“以药养医”、公立垄断进行真正的、彻底的改革,在供方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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