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 震
医保支付标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供方改革
□文/ 王 震
编者按:
2015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共同发布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当前,我国药品价格机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即将出台,支付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医保支付标准政策能做得更好吗?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如何处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谈判与药品市场定价的关系?本期特邀相关专家参与讨论。
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国际上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的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核心环节之一。之所以说是核心环节“之一”,是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药品的价格是代表需方的医保、代表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及代表药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共同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仅是需方的出价标准。
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主导就意味着药品的供需双方(或多方)的协商谈判。在医药分开的国家和地区,需方(一般是社会医疗保险)分别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医院或医生)谈判商定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谈判形成药品价格,并对二者分别进行支付。
由上所述,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基础,通过市场谈判和交易形成药品价格,其前提是供需双方能够“谈判”,从而形成市场均衡价格。而能够“谈判”的前提是,供需双方在不同的买家和卖家之间能够“有的选”,这家不成找那家。否则,在一方垄断的条件下,所谓的支付标准就失去了“谈判”的意义,变成了单方面的拨付。
当前我国医疗供方的主要特征,一是医药一体、“以药养医”,医疗服务与药品都由医院来提供。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的行政垄断,超过九成以上的医疗服务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且通过诸如卫生规划等行政手段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这样的情况下,医保支付实际上面对的是“一家”机构。在药品价格机制改革之前,医药一体、公立垄断已经导致医保失去了独立的价格谈判功能,不过是在既定的价格体系下,承担“成本补偿”功能而已。
本次药品价格机制改革,取消了药品的行政定价,要求形成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医保制定药品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