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
摘 要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剧,给购货商赊销付款带来一定影响,并逐步成为当前的主导结算方式。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科法斯在2014年10月-11月对国内不同行业的882企业进行信用管理调查,调查显示80%的国内企业在2014年受到付款逾期的困扰。在赊销贸易普遍存在的今天,如何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风险,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是各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保理业务也就有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 保理业务;购货商赊销;企业
根据《2014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披露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为10.52万亿元,较2013年同期增长9.9%。应收账款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产总额比重为24.18%,较2013年同期增长了0.73%。应收账款规模及比重都比2013年增加了,企业面临的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加大了。本文就企业保理业务财务处理提出以下看法:
一、保理业务涉及概念
为了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进一步发展,并有效防控保理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我国银监会颁布了相关办法,也对保理业务进行合理的定义和分类,以促进保理融资业务管理要求更加规范。根据当前实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是需要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以实现收账款催收、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简单的说,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金融服务”。另外,在暂行办法中对保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的转让概念。
1.催收应收账款
一般情况下,催收应收账款指的是商业银行根据当前应收账款的账期,在应债权人的要求下或自己主动,通过函件、电话、上门等,以及法律手段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管理应收账款
在实践过程中,管理应收账款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债权人提出的一些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应收账款的情况告知他们,如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等,以达到协助债权人管理应收账款的目的。
3.担保坏账
担保坏账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签订保理协议的方式,与债权人保持合作关系,以及时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的额度范围内,对其不存在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相关付款担保,从而保障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4.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主要指的是在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的情况下,银行提供的相关融资服务。
5.应收账款方面
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通过提供商品与服务、出租资产等方式产生的金钱债权,以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应收账款的转让指的是让渡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权益等。
二、保理业务分类
1.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所在地等进行分类,暴力业务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保理;二是,国内保理,其中,国内保理是指债权人、债务人都在境内所开展的保理业务,而国际保理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某一方或双方都在境外所开展的保理业务。
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从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无法偿付应收账款等情况出发,确定银行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等,可以将其分为两者情况:一是,有追索权保理;二是,无追索权保理。其中,有追索权保理指的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则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等多种业务。而有追索权保理也被称作是回购型保理,主要指的是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清偿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来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3.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的个数来看,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单保理;二是,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三、保理业务的优势
对于卖方企业,一是实现信用增级。特别是小微企业,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当小微企业产品购买方为核心大企业时,小微企业可依托核心大企业上下游关系实现信用增级。二是拓宽融资渠道。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帮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三是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卖方企业可通过委托保理银行调查交易对手资信,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缩短收款时间,提高催收效率,降低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风险。四是通过开展保理业务,优化企业财务比率。
对于买方企业,通过保理业务可获取更优惠的付款条件,间接获取银行信用支持,加速资金周转。在保理业务中,特别在坏账担保这个服务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协议后,可以为买方及时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范围内,对卖方没有存在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及时的付款担保,以保证卖方的根本权益,从而有利于卖方在付款期限、价格等方面给于买方让步。
对于银行,能改变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放渠道;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盈利空间;增加中间业务收费渠道;控制融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四、企业保理业务财务处理
据统计,截止2015年9月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合计达到1.9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60%。保理业务在国内蓬勃发展,保理业务对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新兴业务,已是企业的日常业务。对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发生保理业务时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呢?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服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发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企业对保理业务的财务处理,其核心内容就是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财务处理。
1.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终止确认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应收账款主要指导是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多种方式,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相应的款项。因此,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经营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般被划分在金融资产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所以,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指出,企业的转移资产产生的风险需要转入方承担,并且,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转入到其他转入方以后,企业会将这些全部转销。那么,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需要终止确认呢?
根据23号准则规定,企业在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已经全部转移给转入方这个问题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保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不大。如果企业面临的风险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所产生的,则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转入方。但是,如果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改变的话,则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在判断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需终止确认时,可通过对比债权人在转让应收账款前后面临的风险是否发生了变化,而判断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具有判断追索权。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债权人和商业银行通常会在保理合同中签订一些约定,如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将融资及时收回等多种措施。根据此类条款,就很容易判断风险变化。
(1)无追索权保理
如果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当商业银行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时,商业银行不得要求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条款的。该类条款表明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产生的坏账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后的风险全部转移。该应收账款的能否收回与债权人无任何关系,债权人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商业银行,债权人应该对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在保理实务中,如果保理被分类为无追索权保理或买断型保理,该类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需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
(2)有追索权保理
如果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到期时无法从债务人处及时收回,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并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将融资归还。反转让、回购或归还融资的约定,表明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后的风险没有变化。当债务人无法清偿该债务时,商业银行通过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操作,把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又转嫁给债权人。在具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中,债权人面临的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没有因为应收账款的转让而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债权人不应该对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在保理实务中,如果保理被分类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该类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不应该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
另外,在商业银行现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商业银行如果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其在拥有追索权的话,保理会按融资金额计入到债权人的征信信息中;如果没有追索权,保理则不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中。所以,商业银行在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两个方面发放的融资资金性质存在一定差异。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金额仍被认为是信用贷款,无追索权保理融资金额实际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款。这也反面说明,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债权人需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债权人不应该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
(二)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确定
现阶段,保理业务类型以单保理融资业务为主,不涉及融资业务的保理几乎不存在。
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债权人需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债权人从商业银行的取得的融资资金为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在国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额一般是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80%至100%。具体金额根据保理的应收账款风险,保理服务内容确定。对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转让取得的资金差额,债权人应作为当期损益核算。对于有追索权保理,债权人不应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也不用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三)债权人保理业务中其他业务财务处理
对于债权人在保理业务中为取得单一的应收账款催收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坏账担保服务或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的组合服务支付的费用,债权人作为当期财务费用核算。
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债权人取得保理融资款实际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该融资款企业应作为应收账款转让收入核算;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企业收到款项实际是企业通过融资获取的资金。融资类型主要有: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财务部门对融资业务核算已经相当成熟,笔者不在累述。
(四)债务人财务处理
在保理业务中,对于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能会通知债务人,也可能不会通知债务人。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发生转让的,债务人在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方确认书》或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就应核销对原债权人的应付账款,并将该应付款项转挂保理商业银行;对于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发生转让的,债务人不进行账务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可知,其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在各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其正在快速发展中。因此,在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于促进其更广泛的推广和使用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而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其采取的财务处理措施,笔者限于知识结构、从业经历等多方面的限制,还没有比较全面的看法,因而本文不再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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