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厚
“均田制”與所有制
李錫厚
“永業”原稱“世業”,後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改,它是中國古代不動産的統稱,專指“田宅”。《後漢書》卷五七《郭丹傳》載:
(范)遷字子廬,沛國人。初爲漁陽太守,以智略安邊,匈奴不敢入界。及在公輔,有宅數畝,田不過一頃,復推與兄子。其妻嘗謂曰:“君有四子,而無立錐之地,可餘奉禄,以爲後世業。”遷曰:“吾備位大臣,而蓄財求利,何以示後世。”在位四年薨,家無擔石焉。*《後漢書》卷二七《郭丹傳》,中華書局,1965年,941頁。
范遷的數畝之宅包括房屋及其周圍的園地,統稱“宅”或“園宅”。由於土地公有制長期存在,其後又有私有與公有並存的均田制,在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宅”與“田”的所有制性質是有區别的: 園宅以外的農田並非一直都是世襲的私産。即使是“永業田”,其所有權也與園宅不完全相同。只有園宅以及用於營運的碾磑、邸店之類的建築物,其所有權纔與不動産類似*《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疏議”曰:“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園宅,輒賣者,《禮》云‘田里不鬻’,謂受之於公,不得私自鬻賣,違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賣一頃八十一畝即爲罪止,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謂永業田家貧賣供葬及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狹鄉樂遷就寛者,准令並許賣之。”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203頁。口分田可以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永業田依此變賣當更在允許之列,但是以口分田置换永業田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因此在法律上,園宅及碾磑、邸店之類是視爲同一類不動産的。。
(一) 日本學者關於均田制起源於“征服”説
將北魏視爲“征服王朝”的日人田村實造等,單純從胡族“征服”這一歷史條件追溯均田制的起源。他們認爲:“脱離了作爲胡族征服國家的北魏王朝固有的歷史條件,均田制産生的原因就無從談起(田村實造《均田法的系譜》、宇都宫清吉《爲把握中國古代中世史的一視角》)。特别被認爲是均田制前驅的徙民政策和計口受田制,是北魏國家初期,在征服中原及其附近地區的過程中,一方面爲了摧毀征服地的抵抗勢力,另一方面爲了確保大量的勞動人口充實京畿附近土地的需要而産生的。在這個政策的基礎上,如果不是以强化了的國家權力爲前提,均田制大概是無法實現的。”*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87頁。推行均田制,當然要靠國家權力,徙民和計口授田更是如此。但是,均田制下的所有制關係以及授田辦法,沿襲的是秦漢以來的制度,這在傳世典籍中——特别是在近年新出土的簡牘資料中有蹤迹可循,“征服王朝論”者無視這一事實,卻一味放大胡族統治造成的社會歷史的變化,故意抹煞中國歷史發展的連續性。
北魏王朝在統一北方戰爭過程中向代京地區實施强制徙民,並實施計口授田,這與統一北方後,在各地實施的均田制並無直接聯繫,這一問題將在下面論述。西晉末年,匈奴、鮮卑、羯、氐、羌等少數民族首領乘亂在北方建立割據政權,所謂十六國中的胡族作爲統治民族,其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或略高於建立北魏的鮮卑拓跋部,或與之相當,但都不曾實施均田。這説明均田與當時的胡族“征服”並無必然聯繫。
谷川道雄也認爲:“從有關均田制的研究來看,認爲均田制是太武帝統一戰爭時期興盛的計口授田制的延續的看法,是目前最有力的觀點。對於北魏國家農業管理政策史上從計口授田到均田制的發展連續性的觀點,我没有異議。”*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中華書局,2002年,102頁。同時他又從中原土地制度發展史本身探索均田制的根源,認爲“這種(自耕農)世界的再建,是從前漢董仲舒以來就存在的課題,然而漢一代所有的限制大土地所有制政策最終都失敗了。可是三國以後出現了新特色,在限制大土地所有的同時,又出臺了對小農的給田政策,從屯田到占田,從課田到均田的發展,都是證明。毫無疑問,計口授田制也是其中一環”*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103頁。。應當説,他探索均田制起源的後一種路徑是正確的,不過説三國以後纔“出臺了對小農的給田政策”,則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近年出土的秦漢簡牘證明,井田制的計口授田政策一直在延續,只是由於土地兼并的惡性發展,使得個體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不斷遭到侵蝕。由於將對小農給田政策推後至三國時期以後,而這時又有士族門閥的形成,於是谷川氏又提出均田制源於士大夫的理念的觀點。“士大夫所應具備的那種輕財重義形象,即對自己財産的恬淡、儉約、止足、救濟等生活道徳,與其土地所有方式不能説是絶對無關的”*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103頁。。谷川道雄認爲均田制“是這種士大夫理念的政策化形式、體制化形式”*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246頁。。李安世等漢族士大夫向北魏統治者建議實施均田制,當然與他們的理念有關,他們的理念不是别的,正是傳統的儒家理念。這種理念將上古社會理想化,因此士大夫們一直致力於恢復井田制,因爲他們認爲在這種制度下,社會矛盾得以緩和,統治得以鞏固,因此這是最爲理想的制度。這是兩千多年來士大夫一直固守的傳統理念,六朝士大夫也不例外,他們並没有創造一種與這種傳統理念有本質區别的、如谷川道雄所説“農本主義”理念。
(二) “離散諸部”不是解散部落組織
唐長孺先生力求以馬克思主義爲指導探索均田制的起源,但是他忽視了馬克思關於資本主義以前的所有制一直是以天然形成的共同體爲基礎的理論觀點,把見於《魏書》卷八三上《賀訥傳》的“離散諸部,分土定居”説成是拓跋統治者解散與氏族相聯繫的部落組織。他寫道:
均田制度是在拓跋族入侵時施行的,它和拓跋族内部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有關。大家都知道在拓跋珪統治時代纔開始解散與氏族相聯繫的部落組織,“離散諸部,分土定居”。拓跋珪和他的兄子拓跋嗣曾經兩次把戰爭中的俘虜或被迫遷移的人民定居在代京附近地區,實行計口授田制。
唐先生在這裏把“離散諸部,分土定居”解釋成拓跋珪統治時代開始的“解散與氏族相聯繫的部落組織”,唐長孺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論及“解散與氏族相聯繫的部落組織”時,更引申出居住在代京地區的“三十六國九十九姓”,“他們的部落、氏族組織在同時趨於瓦解”的結論:
《隋書》卷三十二《經籍志》稱“又後魏初定中原,軍容號令,皆以夷語”。所謂夷語,也即是鮮卑語。可以證明鮮卑語是流行於邊境的語言。一種語言之被各部落所接受,便標誌着超越於部落組織的共同體正在産生。而且所有部落在拓跋珪時已定居在一定的地域上。《魏書》卷一一○《食貨志》云:“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爲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説着同一的鮮卑語的三十六國九十九姓大體上居住在這個範圍的内外,他們的部落,氏族組織在同時趨於瓦解,地域性的公社開始形成。*唐長孺《均田制度的産生及其破壞》,《歷史研究》1956年第2期。
天興元年(398),拓跋珪稱帝(道武帝),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他在位期間,拓跋部由中衰走向强盛。爲了削弱那些曾經挑戰其地位的各部族勢力,拓跋珪將他們分散於平城地區,實行“分土定居”。例如他使雁門繁畤富商莫含之孫題“與將軍王建等三軍,討慕容寶廣寧太守劉亢埿,斬之。徙亢埿部落於平城”*《魏書》卷二三《莫含傳》,中華書局,1974年,604頁。。這些鮮卑部落被散居於平城是供拓跋統治者“使役”的,“太祖時,分散諸部,唯高車以類粗獷,不任使役,故得别爲部落”*《魏書》卷一○三《高車傳》,2309頁。按卷八三上《賀訥傳》,肥如侯是賀訥從父弟賀悦之子,名泥。“太祖崩,京師草草,泥出舉烽於安陽城北,賀蘭部人皆往赴之。太宗即位,乃罷”。1813頁。。像高車這樣“不任使役”者,其部落被安排在平城地區以外;那些可供使役者,則分土定居於平城周圍。《魏書·賀訥傳》載:
及太祖討吐突鄰部,訥兄弟遂懷異圖,率諸部救之。帝擊之,大潰,訥西遁。衛辰遣子直力鞮征訥。訥告急請降,太祖簡精騎二十萬救之。遂徙訥部落及諸弟處之東界。訥又通於慕容垂,垂以訥爲歸善王。(訥弟)染干謀殺訥而代立,訥遂與染干相攻。垂遣子麟討之,敗染幹於牛都,破訥於赤城。太祖遣師救訥,麟乃引退。訥從太祖平中原,拜安遠將軍。其後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其君長大人皆同編户。訥以元舅,甚見尊重,然無統領。以壽終於家。*《魏書》卷八三上《賀訥傳》,1812頁。
據《魏書》卷二《太祖紀》,“吐突鄰部”作“叱突鄰部”。太祖討該部是在登國四年(397)二月癸巳,正值拓跋珪復國初期。賀訥是賀蘭部酋長、拓跋珪的舅父。他雖懷異圖,但其甥拓跋珪在其危難之時,兩度伸出援手。後來,賀訥隨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原,拜安遠將軍。“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似不能解釋爲“解散與氏族相聯繫的部落組織”,因爲上引《賀訥傳》明確記載,拓跋珪討叱突鄰部時,賀訥兄弟是“率諸部”救援的。這表明賀訥不僅是賀蘭部酋長,而且還是以該部爲核心的一個部落聯盟的首領。
周一良先生指出:“太祖之分散諸部固有例外,且粗獷難馴不列爲編民者又不止於邊徼之高車而已,如并、肆、汾、晉、冀、定、安諸州之山胡,蜀、丁令莫不皆爾,其變叛史不絶書。”*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論集》,中華書局,1963年,177—178頁。即使已“離散”的各部,其氏族、部落組織也仍然存在着。本人在《均田制瓦解以後的土地私有制》(載《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二輯)一文中已詳細論證過,在資本主義以前的歷史時期,天然形成的共同體——血緣共同體一直是人們占有土地財産的前提和基礎。以血緣關係爲基礎的部落組織可能被改編、重組,但不可能完全被取消。恩格斯在他的名著《馬爾克》中論及日爾曼人的古代歷史時曾説過:
有兩個自發産生的事實,支配着一切或者幾乎一切民族的古代歷史: 民族按親屬關係的劃分和土地公有制。日爾曼人的情況也是如此……當他們占領萊茵河以東和多瑙河以北這一帶新領土的時候,也受到了這種劃分的支配。各個部落在這個新地區裏定居下來,但這不是任意的或偶然的,而是像凱撒所明白指出的那樣,以部落成員的親屬關係爲依據的。親屬關係較近的較大集團,分配到一定的地區,在這個地區裏面,一些包括若干家庭的氏族,又按村的形式定居下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19,人民出版社,2006年,354頁。
鮮卑人在代北這一新占領地區定居同樣不會是任意的和偶然的,而是按血緣關係定居,是“諸部分土定居”,而不是以個體家庭爲單位分土定居。正如王仲犖先生指出的: 他們“也是受着這一部落中氏族關係的組織方法所在地支配的,每一個部落占有一塊一定的土地定居下來”*歷史研究編輯部編《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300頁。。定居以後,“不聽遷徙”也是説諸部不得隨便遷徙。處在氏族社會末期的鮮卑各部族,其成員不存在單獨遷徙的問題。當時,人們如果脱離了共同體,就意味着喪失一切,當然也就喪失了生存的客觀條件。“其君長大人皆同編户”是説定居以後,君長大人服從國家調遣,如同編户齊民一樣。
鮮卑諸部分土定居以後,氏族、部落組織仍然存在。天賜五年(408)拓跋珪爲其子紹殺害,“於是朝野凶凶,人懷異志。肥如侯賀護舉烽於安陽城北,故賀蘭部人皆往赴之,其餘舊部亦率子弟招集族人,往往相聚”*《魏書》卷一六《清河王紹傳》,390頁。。分土定居以後的賀蘭部之所以能迅速重新集結,正是因爲他們原來的血緣組織還存在。否則,如果部衆已分散至各處,在没有先進通訊工具的情況下,短時間如何能重新集結在一起?
各部定居平城周圍以後,爲了削弱部族勢力,北魏統治者規定部族成員皆稱“代人”,而不復稱某部人。《魏書·和跋傳》載:
和跋,代人也,世領部落,爲國附臣。……太祖寵遇跋,冠於諸將。時群臣皆敦尚恭儉,而跋好修虚譽,眩曜於時,性尤奢淫。太祖戒之,弗革。後車駕北狩豺山,收跋,刑之路側。妻劉氏自殺以從。初,將刑跋,太祖命其諸弟毗等視訣,跋謂毗曰:“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廣爲産業,各相勉勵,務自纂修。”令之背己曰:“汝曹何忍視吾之死也!”毗等解其微意,詐稱使者,亡奔長安,追之不及。太祖怒,遂誅其家。後世祖西巡五原,回幸豺山校獵,忽遇暴風,雲霧四塞。世祖怪而問之,群下僉言跋世居此土,祠冢猶存,其或者能致斯變。*《魏書》卷二七《和跋傳》,681—682頁。
和跋自分土定居後,世居五原之豺山,他臨刑時囑其弟“就耕良田,廣爲産業”,看來他們早已放棄遊牧,轉而從事農業生産,並且形成和發展了土地私有制。但是和跋“世領部落”,説明定居後儘管發展了私有制,部落組織也仍然存在。
“離散諸部”,這的確是北魏歷史上一個尚待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田餘慶先生近年對此發表了新見解,他指出:
離散部落,是北魏道武帝拓跋珪開拓帝業時期的一個重大歷史事件。關於此事,史籍直接提及的只有三條材料,都是語焉不詳。中外史家力圖探明究竟,但畢竟限於史料,難於細説——我認爲,即令道武帝曾在某個時候有過離散部落的號令,即令有此具有定居條件的小部落俯首接受過這一號令,所謂離散部落也不只是這樣奉命行事的内容。離散部落首先是拓跋部對被征服部落的一種暴力强制,一個持續的對抗過程。道武帝爲建立帝業而奮鬥,重要的對手是幾家强大的后族,即賀蘭部、獨孤部,還有慕榮部,他們的部落離散都不是簡單的遵令而行。也許賀蘭部、獨孤部終於被分割離散了,纔促使一些較小的、有定居條件的、住牧地與拓跋部接近的部落接受離散的處置。*田餘慶《拓跋史探》,三聯書店,2003年,31頁。
“即使”、“也許”云云,都是假設,但是田先生試圖通過賀蘭、獨孤等部個案,對離散諸部問題的探討得出這樣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離散部落首先是拓跋部對被征服部落的一種暴力强制,一個持續的對抗過程。”關於此事,田先生還指出:“史家多認定離散部落是一種具體的、統一的、規整的法令行爲,按照這個標準,索證就更不容易。”*田餘慶《拓跋史探》,62頁。看來直至目前,還没有哪一位歷史學家能夠證明北魏曾經實行過這樣的“離散諸部”。既然如此,我以爲首先應當重新檢討的,是對史籍的理解是否有誤。
(三) 諸部“分土定居”與徙民“計口授田”是不相關的兩件事
鮮卑諸部在代北實現定居以後,經過北魏道武帝拓跋珪、明元帝拓跋嗣和太武帝拓跋燾三代六十多年(386—451)的征戰,基本上統一了北方,結束了西晉滅亡以後的亂局。不過,當初他們並無在北方建立統一政權的明確目標。《魏書·食貨志》載:
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以食爲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棝陽塞外爲屯田。初,登國六年破衛辰,收其珍寶、畜産,名馬三十餘萬、牛羊四百餘萬,漸增國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爲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爲殿最。*《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2849—2850頁。
北魏統治者早就懂得“經略之先,以食爲本”,以此落實在行動上,最初是單純以搶劫手段籌集給養。然後纔開始通過掠奪充實後方,在此基礎上恢復、發展後方根據地的生産。他們先是掠奪牲畜、人口,充實代京周圍地區。平定今河北地區的後燕政權以後,起初還是從這一地區遷徙大量人口充實代京。後來隨着在河北地區統治的逐漸鞏固及統一北方事業的進展,他們又將代京“發展”模式,擴展應用於河北。在戰爭時期,拓跋統治者後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是通過對其他地區的掠奪和破壞實現的。
興屯田開始於道武帝拓跋珪時期。登國六年(391)十一月,匈奴劉衛辰“遣子直力鞮寇(魏)南部。己卯,車駕出討。壬午,大破直力鞮軍於鐵岐山南,獲其器械輜重,牛羊二十餘萬。戊子,自五原金津南渡河。辛卯,次其所居悦跋城,衛辰父子奔遁。壬辰,詔諸將追之,擒直力鞮。十有二月,獲衛辰尸,斬以徇,遂滅之”*《魏書》卷二《太祖紀》,24頁。。據《通鑑》卷一○七晉太元十六年(魏登國六年)末記事:“十二月,珪軍於鹽池,誅衛辰宗黨五千餘人,皆投尸於河。自河以南諸部悉降,獲馬三十餘萬匹,牛羊四百餘萬頭,國用由是遂饒。”胡注:“《漢·地理志》,五原郡成宜縣有鹽官,唐鹽州五原縣有烏、白等池鹽。宋白曰: 青、白鹽池在鹽州北。”*《資治通鑑》卷一〇七晉孝武帝太元十六年,中華書局,1956年,3402頁。魏興屯田的地區即劉衛辰原有的統治區域,其地在河套以北,故稱“河北”。拓跋珪戰勝劉衛辰,獲大量馬匹、牛羊,説明衛辰部衆原來多是從事畜牧業的。他們的牲畜即是生活資料,同時又是生産資料。牲畜被奪走了,爲了求生存,他們不得不轉而墾荒種田。此即塞外屯田的背景。“太祖征衛辰,儀出别道獲衛辰尸,傳首行宫,太祖大喜,徙封東平公,命督屯田於河北,自五原至棝陽塞外,分農稼,大得人心”*《魏書》卷一五《昭成諸子傳》,371頁。。東平公儀是一位軍事將領,統領一支方面軍。拓跋珪命他“督屯田”,實際上就是以軍隊監督劉衛辰的降衆從事農業生産。所謂“大得人心”,也就是降者感激拓跋統治者的不殺之恩。
天興元年(398),拓跋珪平定了以中山(河北正定)爲中心的後燕政權。後燕統治區是傳統的農業區,境内的漢族和内遷的其他民族都從事種植業。拓跋統治者征服了這一地區,最初同樣無長遠打算,仍然是以掠奪爲滿足,與對待劉衛辰部不同的是,這次主要是掠奪人口:“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萬,百工伎巧十萬餘口,以充京師。”*《魏書》卷二《太祖紀》,32頁。這三十六萬農業人口及十餘萬百工伎巧是作爲拓跋統治者的戰爭成果被擄掠至代京地區的。他們被迫遷離長期定居的故土到塞外墾荒,這些“新民”的生産活動是在鮮卑八部帥監督之下進行的。八部帥要監督成千成萬的“新民”,當然不可能事必躬親,而是通過其統帥下的鮮卑部衆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存在民族壓迫。
北魏道武帝拓跋珪開始的强制移民充實代京之事,至魏太武帝拓跋燾時期繼續進行。始光三年(426)十一月戊寅,拓跋燾率輕騎二萬襲擊夏國赫連昌,“至其城下,徙萬餘家而還”*《魏書》卷四《世祖紀》,85頁。。關於北魏統治者從夏國——今陝西、特别是富庶的關中地區大肆擄掠的暴行,《魏書》有這樣的記載:
時冬至之日,昌方宴饗,王師奄到,上下驚擾。車駕次於黑水,去城三十餘里,昌乃出戰。世祖馳往擊之,昌退走入城,未及閉門,軍士乘勝入其西宫,焚其西門。夜宿城北,明日分軍四出略居民,殺獲數萬,生口、牛馬十數萬,徙萬餘家而還。*《魏書》卷九五《鐵弗劉虎傳附赫連昌傳》,2057頁。
被拓跋燾遷徙到代京的萬餘家夏國居民,還算幸運,因爲在他們之外還有許多人被掠爲“生口”,這些人的處境形同牲畜,因此與被搶奪去的牛馬統計在一起。
强制移民一直持續進行了很長時間。太武帝太延元年(436)秋七月,己卯,“(樂平王)丕等至於和龍,徙男女六千口而還”*《魏書》卷四《世祖紀》,85頁。。太延五年冬十月辛酉,“車駕東還,徙涼州民三萬餘家於京師”*《魏書》卷四《世祖紀》,90頁。。《通鑑》卷一二五宋元嘉二十四年(魏太平真君八年,447)正月記載:“魏人徙定州丁零三千家於平城。”《通鑑》同卷次年二月癸卯又載魏主“徙河西離石民五千餘家於平城”*《資治通鑑》宋文帝元嘉二十四、二十五年,3931—3932頁。。直到正平元年(451)三月己亥,拓跋燾“南伐”歸來,“飲至策勳,告於宗廟。以降民五萬餘家分置近畿。賜留臺文武所獲軍資生口各有差”*《魏書》卷四《世祖紀》,105頁。。皇興三年(469)“五月,徙青州民於京師”*《魏書》卷六《顯祖紀》,129頁。。
從各地被强制遷移至代京地區的“新民”,雖與生口有别,但其處境究竟如何,看一看《魏書·劉潔傳》關於敕勒新民悲慘處境的記載亦可窺見一斑:
敕勒新民以將吏侵奪,咸出怨言,期牛馬飽草,當赴漠北。潔與左僕射安原奏,欲及河冰未解,徙之河西,冰解之後,不得北遁。世祖曰:“不然。此等習俗,放散日久,有似園中之鹿,急則衝突,緩之則定。吾自處之有道,不煩徙也。”潔等固執,乃聽分徙三萬餘落於河西,西至白鹽池。新民驚駭,皆曰“圈我於河西之中,是將殺我也”,欲西走涼州。潔與侍中古弼屯五原河北,左僕射安原屯悦拔城北,備之。既而新民數千騎北走,潔追討之。走者糧絶,相枕而死。*《魏書》卷二八《劉潔傳》,687頁。
敕勒新民仍維持着自己的社會組織,他們的組織稱爲“落”。被徙往河西之前,新民已被北魏統治者視爲“園中之鹿”,遷徙之後,他們感覺是“圈我於河西之中”。總之,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是喪失了人身自由的群體。被强迫遷移到代京地區的各族“新民”,處境也不會比敕勒新民更好。太武帝拓跋燾延和三年(433)二月戊寅,詔曰:“朕承統之始,群凶縱逸,四方未賓,故頻年屢征,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廢失農業,遭離水旱,致使生民貧富不均,未得家給人足,或有寒窮不能自贍者,朕甚愍焉。”*《魏書》卷四《世祖紀》,83頁。統治者自己也承認百姓生存狀況極其艱難,這些從事農業生産的百姓,絶大多數都是漢族或漢化的其他少數民族,其中很多是被强迫遷徙至代京地區的。
“新民”被强制遷徙至代京,没有土地財産,没有耕牛和生産工具,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在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中如何生存和從事生産活動呢?《魏書·太祖紀》載: 天興元年(398)“二月,車駕自中山幸繁宫,更選屯衛。詔給内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魏書》卷二《太祖紀》,32頁。。給“新民”耕牛,對他們計口受田之前先要“選屯衛”。“屯衛”應是新民屯田的監督者。《魏書·太宗紀》又載: 永興五年(413)秋七月“奚斤等破越勤倍泥部落於跋那山西,獲馬五萬匹,牛二十萬頭,徙二萬餘家於大寧,計口受田”。“八月癸卯,車駕還宫。癸丑,奚斤等班師。甲寅,帝臨白登,觀降民,數軍實。曹龍降,執送張外,斬之。辛未,賜征還將士牛、馬、奴婢各有差。置新民於大寧川,給農器,計口受田”*《魏書》卷三《太宗紀》,53頁。。這些被强制遷徙的農民,有了土地、耕牛和農具是否就可以生産呢?不然。人們要進行生産,除了有勞動力和生産資料構成生産力之外,還擺脱不了特定的生産關係。這些農民從北魏統治者那裏得到土地、耕牛和農具,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與統治者結成了一定的生産關係: 他們依附於北魏統治者,被束縛在國有土地上,在八部大人監督下從事生産。這樣的生産方式既不是普通的租佃制,更不是自耕農的小生産。他們已經變成了在相當程度上喪失人身自由的北魏國家的屯田客。“計口受田”其實是“計口而田”,也就是每個成丁必須爲國家耕種一定數量的土地。計口交給新民的土地,新民無權拒受、拒耕。
日本學者堀敏一否認代京地區“計口授田”的新民身份低下,他説:
計口受田民不僅分得土地,而且還得到農具和耕牛,由於一切的生産手段都必須依靠國家,所以不難想象其自立性之低,但是從這些情況中直接推測徵收率高和身份低下都是危險的。*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95頁。
既然“自立性”低下,爲什麽不能推測其身份低下呢?堀敏一先生舉出前燕慕容皝實行的政策證明北魏的計口受田民“徵收率”不高。但是“徵收率”不高,主要不是由於統治者的仁慈,而是因爲當時生産力水準低下。在這種情況下,必要勞動所占比例高,要維持再生産,統治者必須讓勞動者留有足以養家糊口的生産品。至於説到被遷徙者所受待遇不同,也不能證明“新民”的身份並不低下。文獻明確記載這些被遷徙者是“吏民”,即其中包括官吏和平民兩類,他們雖然都是被强制遷徙的,但拓跋統治者自始就没有將二者混同對待。後來有出任縣令、郡守甚至宰相者,原來都是“吏”而非“民”。遷徙之後“民”是“新民”,“吏”則在拓跋政權中繼續任職。“吏”受到的待遇與“新民”的社會地位無關。堀敏一先生還探討計口受田民是否歸州郡管理,並以此推測其身份。據《元和郡縣圖志》卷一四《河東道·雲州》載:
(雲州)戰國時其地屬趙。其後武靈王自代至高闕爲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今州即秦雁門郡地,在漢雁門郡之平城縣也。漢末大亂,匈奴侵邊,自定襄以西雲中、雁門、西河遂空。曹公鳩集荒散,又立平城縣,屬新興郡,晉又改屬雁門。晉亂,劉琨表封猗盧爲代王,都平城,後魏道武帝又於此建都。*《元和郡縣圖志》卷一四《河東道三·雲州》,中華書局,1983年,409頁。
平城、代郡自戰國時期起,已設置郡縣。漢末匈奴侵邊,居民逃散,但曹操“鳩集荒散,又立平城縣”,説明北魏在此建都時,當地是有漢族居民的,但歷經荒亂,人口稀少,也是必然的。北魏以各地被俘掠的民衆强制遷徙到這裏,稱爲“新民”,表明他們與原駐民在身份上是有區别的。這種區别,最主要的還在於“新民”不歸州縣管理。
被强制遷到代京“畿内”的漢族和其他各族新民,他們中的大多數起先是作爲屯田客(或屯田民),在鮮卑部族君長大人監督下從事農業生産,這與當地隸籍州縣的原駐民不同。監督新民的鮮卑八部或“八國”雖然也不屬州縣,但新民也並未融入鮮卑社會。那些最早被强制移居代北的農民,經過近百年之後,在太和九年均田令頒佈後,其後代纔又被授予田地。《魏書·公孫邃傳》記載可以爲證:
(公孫)邃,字文慶。初爲選部吏,以積勤,稍遷南部長。敷奏有稱,遷南部尚書,賜爵范陽侯,加左將軍。高祖詔邃與内都幢將、上谷公張儵率衆討蕭賾舞陰戍。後高祖與文明太后引見王公以下,高祖曰:“比年方割畿内及京城三部,於百姓頗有益否?”邃對曰:“先者人民離散,主司猥多,至於督察,實難齊整。自方割以來,衆賦易辦,實有大益。”太后曰:“諸人多言無益,卿言可謂識治機矣。”*《魏書》卷三三《公孫表傳附邃傳》,785—786頁。
要正確解讀這條史料,首先應當弄清楚公孫邃此次與皇帝及太后對話的大致時間。據以上記載,(公孫)邃與上谷公張儵率衆討蕭賾舞陰戍是發生在對話以前,而此役時間可考。《南齊書·魏虜傳》載:
明年(齊永明四年,魏太和十年,486),邊人桓天生作亂,虜遣步騎萬餘人助之,至比陽,爲征虜將軍戴僧靜等所破。荒人胡丘生起義懸瓠,爲虜所擊,戰敗南奔。僞安南將軍遼東公、平南將軍上谷公又攻舞陰,舞陰戍主輔國將軍殷公愍拒破之。*《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中華書局,1972年,989頁。
關於桓天生事件的時間,另據《南齊書·陳顯達傳》載:
(齊永明)五年,荒人桓天生自稱桓玄宗族,與雍、司二州界蠻虜相扇動,據南陽故城。上遣顯達假節,率征虜將軍戴僧靜等水軍向宛、葉,雍、司,衆軍受顯達節度。天生率虜衆萬餘人攻舞陰,舞陰戍主輔國將軍殷公愍擊殺其副張麒麟,天生被瘡退走。*《南齊書》卷二六《陳顯達傳》,490頁。
以上關於桓天生事件的記載,均出自《南齊書》,但時間卻有永明四年和五年之差異。《魏書》卷七《高祖紀》則將此事繫於太和十一年五月:“詔南部尚書公孫文慶、上谷張伏千率衆南討舞陰。”看來此事應不晚於永明五年,即北魏太和十一年(487)。上引公孫邃與孝文帝及馮太后的對話發生在太和十一年之後,但又在太和十四年九月癸丑太后駕崩之前。北魏遷都洛陽是在太和十八年,這也就是説,這段對話是發生在南遷之前,因此對話中提及的京城仍然是指代京,畿内也是指代京周圍地區。
皇帝發問之後,公孫邃回答説:“先者人民離散,主司猥多,至於督察,實難齊整。自方割以來,衆賦易辦,實有大益。”説明皇帝並不是問“方割”“於百姓頗有益否”?如果是這樣,豈不成了答非所問。所以我以爲校點本的斷句值得商榷。韓國磐先生引用這條資料時是這樣標點的:“比年方割畿内及京城三部於百姓,頗有益否?”*韓國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50頁。皇帝和太后所説有益、無益,都是指將畿内及京城三部割給百姓,對北魏統治是否有益,公孫邃也正是針對這樣的問題回答的,所以太后稱讚他“識治機”。“百姓”就是指代京地區的新民。“先者人民離散,主司猥多”,是説在“方割”以前,這些被遷移到代京地區的各族人民,分别隸屬各部管轄,政出多門,不能統一督察。“自方割以來,衆賦易辦”,顯然是説“方割”對北魏統治有利。
“方割”應是指上疏提出實行均田的李安世所説的“量地畫野”,即按井田制的辦法“計口授田”,將這部分土地從“畿内及京城三部”割出。也就是説這部分土地和人民不再隸屬鮮卑部族管轄,而是隸屬北魏朝廷。北魏有南部尚書,主管境内南部州縣事務。公孫邃當時正任此職。皇帝和太后問他治理畿内漢人的情況,説明“方割”以後,畿内漢人也歸南部尚書管轄。至此,代北的漢族(包括漢化的各少數民族)纔按照均田制受田。韓國磐先生説:“實際上,這次方割畿田,就是京畿均田的開始。就是將農民所耕一定數量的田地,以露田、世業田的名義分配給他們自己,而徵收定額的租調。”韓先生對畿内“方割”的解釋是正確的。但是韓先生説北魏將方割畿内的“這種辦法推行全國,從而産生了均田制”*韓國磐《北朝經濟試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95頁。,則是對史實的誤判。如前述孝文帝、文明太后與公孫邃關於“方割”的談話是發生在太和十一年之後——即使發生在同一年,則也是均田詔下達兩年之後,何況那次談話有可能更晚。怎能證明畿内“方割”先於均田詔下達呢?如不能證明“方割”先於均田詔,又怎能證明均田是畿内“方割”推行全國呢?其實從時間順序看來,北方各地的均田並不是“畿内均田”的推廣,相反,是北魏在北方各地實施均田,取得經驗之後,纔推廣至畿内。
王仲犖先生雖然認爲均田制是代京地區土地制度的推廣,但其觀點與唐長孺先生稍有不同,他説:
拓跋宏就是綜合了北魏的“計口受田”和西晉的占田法這兩種過程而在北中國實施均田制度的。這種帶有公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夠在北中國樹立起來,這是由於當時“土廣人稀”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因爲這些北中國的無主荒地和牧場,都是掌握在國家的手裏,主權是國家的,所以拓跋宏於太和九年在北中國推行均田制時,也必然會先在這種無主荒地和牧場上建立起農業生産組織來,然後把這種帶有公社性的均田制推行整個北中國地區的小農農村。*歷史研究編輯部編《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307—308頁。
如前所述,北魏早期在畿内實施的“計口受田”是國有土地上的軍事屯田。屯田與均田制下雖然都有計口受田,但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在屯田制下,屯田客耕種的是國有土地,“計口受田”是爲了計算其勞動量,爲了竭盡所能耕種規定數量的耕地。在這種制度下,農夫没有自己的經濟。均田制的計口受田,不論永業田還是口分田都是交給農民自主經營的,農民有獨立的經濟。很明顯,屯田制比起均田制是更爲落後的經營方式,體現的是更爲落後的生産關係。那種認爲“均田制乃是畿内國有土地制度的推廣”的觀點,實際上是認爲一種在局部地區實行的落後的生産關係,可以在更廣大的範圍内取代相對先進的生産關係。
拓跋統治者實行的“計口受田”是針對代北地區的漢人及漢化各族的。“分土定居”則是北魏統治者安置和控制鮮卑諸部族的措施。代京地區的“新民”與鮮卑諸部民衆社會地位不同,二者分别處在各不相同的社會群體中,不可能按照同一標準“計口受田”。鮮卑部族定居之後是否“計口受田”以及如何受田,文獻並無明確記載。如果他們定居並轉而從事農業生産,只要血緣組織仍然存在,受田即是氏族、部落的“内政”,北魏統治者只能是將土地劃歸各部——此即“分土定居”,部族成員自行分配耕地,處在這一發展階段上的各個民族都是如此。
(四) 北朝-隋唐實施均田制的歷史淵源
均田制有其源遠流長的歷史淵源。井田制遭到破壞以後,秦漢魏晉諸王朝一直没有放棄計口受田。無論是《睡虎地秦簡》還是《張家山漢簡》,其中都有關於秦漢時期受田宅、名田宅的法律條文。而《晉書·食貨志》則有關於占田的規定。何謂“占田”?“名田,占田也”*《通典》卷一《食貨典·田制》上,中華書局,1988年,9頁。,反之,占田也就是名田。説明西晉的占田之制與漢代的受田宅、名田宅之制是一脈相承的制度。西晉短暫統一,其後晉室南渡,北方再度陷入分裂、割據。拓跋氏統一北部中國以後,自北魏中期開始,均田制在北方地區實施了兩百六十多年。而南方自東晉以來則並無均給民田之制。均田制與西周井田制一樣,其法理依據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傳統觀念。儘管絶大部分的耕地“先已在民”,統治者仍然堅持要履行向臣民授田的法律手續。“授田”是統治者對全國土地擁有最高所有權的體現。一個王朝衰落到無力履行對百姓“計口授田”,也就表明統治者已經無力維護自己的最高所有權了。因此,放棄計口受田之制,對統治者説來,是一種不得已的、無可奈何的選擇。
北魏統治在北方獲得鞏固後,開始實行均田,李安世正是借鑒了歷史上的井田制及其後實行計口受田的各類田制,提出均田建議的。他上疏稱:“臣聞量地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税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魏書》卷五三《李孝伯傳附李安世傳》,1176頁。其實這段話的意思,也就是鄭玄所説“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周禮·地官·大司徒》,《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358頁。。杜佑在《通典》中闡述了他對於穀物、耕地與人口的看法: 有耕地纔能有糧食,有了糧食統治纔能穩固,纔能向被統治的人民徵收賦税。因此“量地”——國家掌握耕地數量,這是歷代統治者一直都十分關注的問題。東漢建武十五年(38)“詔下州郡檢核墾田頃畝及户口年紀”。“(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66頁。。度田—量地並不容易,郡守、地方官從中作梗,“刺史、太守多爲詐巧,不務實核,苟以度田爲名,聚人田中,並度廬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東觀漢記》卷一,中華書局,2008年,11頁。。刺史、太守這些地方官以度田爲名,連同農民的廬舍、房屋也計算在内,以便增加賦税,從中撈取好處。爲了保證度田得以進行,光武帝不得不殺掉一批破壞此事的地方官,足見此事對東漢統治是如何重要。李安世上疏提及“邑地相參”,鄭玄也説“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其意都是指居民聚居的“邑”,有相應屬於它的土地。杜佑解釋《周禮·地官·載師》“以廛里任國中之地”謂:“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通典》卷一《食貨典·田制》上,5頁。李安世上疏提及的“井税”,即井田制下那樣的賦税制度,他指出這樣的制度已經推行很久了。“田萊之數,制之以限”,是説計口授田和占田的制度。李安世上疏建議實施均田,是在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他提出的根據,都是周秦以來中原地區固有的制度。
均田制下的計口受田與前代不同之處,即在於將農民的受田分爲“桑田”和“露田”兩部分,然而賀昌群先生也找到了兩者的歷史淵源。他的《漢唐間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均田制》一文追溯露田、口分田的起源説:
仲長統是漢獻帝時人,當時許多地曠民稀的未耕墾的中等土地,常被豪家勢族侵占,不遵守政府規定的限田數額,他建議應當把所有未耕墾的草地,盡收爲官田,便宜計口授與有適當勞動力可以進行耕種的農民。可見漢末公田被大地主占有者所侵占,當時漢政府所控制的國有土地很少;又可見草田的性質和露田、口分田相同,都屬於公田,是由政府掌握,在一定條件下計口授給的。*《賀昌群文集》第二卷《學術專著》,商務印書館,2003年,554頁。
賀先生在同一部著作中又追溯桑田、永業田的起源説:
司馬朗以爲井田制既破壞了,土地爲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所占有,成了他們的“累世之業”,封建政權就必須承認這個歷史事實。如果假借其他名義,政府要把土地從占有者手中橫奪過來是很難的,必然造成統治階級内部的混亂,這是封建土地國有制與大土地占有者的一個矛盾,但北魏、隋、唐的田制、田令中終於不得不對這個既成事實讓步。所以太和九年下均田詔説:“諸桑田皆爲世業,身終不還。”這樣看來公田制中的世業田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司馬朗在世時的漢、魏之際。*《賀昌群文集》第二卷《學術專著》,555頁。
司馬朗生當東漢末,卒於建安二十二年(217),享年四十七歲。他曾建議曹操恢復西周的公、侯、伯、子、男五等分封之制,“又以爲宜復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宜及此時復之”*《三國志》卷一五《魏書·司馬朗傳》,中華書局,1964年,467頁。。司馬朗所謂“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是指井田制破壞以後,直至東漢末大亂以前。本篇開頭所引《後漢書·郭丹傳》載,郭丹生當西漢末,卒於東漢明帝永平五年(62),享年八十七歲。郭丹傳中提及范遷妻要求遷“可餘奉禄,以爲後世業”。其後范遷代郭丹爲司徒,二人當是同時代人,他們在世早於司馬朗一百五十多年。可見作爲私有財産的“世業”早已存在。先生將口分田和世業田的起源追溯至兩漢時期,是正確地解釋了均田制的起源。
均田制不同於從前的限田、名田之制,此制將民田分爲口分田和永業田兩部分。承認私有財産早已存在的社會現實,這不僅是統治者對大地主的讓步,也是承認了自耕農和半自耕農擁有少量耕地要求的正當性,從而有利於官民衝突的緩解和社會生産的恢復。區分“永業”、“口分”,這裏既有對周秦、兩漢以來受田、名田和占田制度的繼承,又有適應社會現實情況的新發展。明人胡翰即稱均田制爲“口分永業之制”:
李安世在魏太和中,其得君非華夏之主也,其得民非歸馬放牛之時也,以魏國之大,獨能均其土地、審其經術、差露田、别世業,魏人賴之,力業相稱。北齊、後周因而不變,隋又因之。唐有天下,遂定爲口分、永業之制而取以租庸調之法。*胡翰《胡仲子集》卷一《衡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追溯口分田與永業田的歷史淵源,的確可以發現兩者並不完全是均田制之下的新發明、新創造,而是中原地區土地制度史自身演變的結果。近年發現的秦漢簡牘資料,進一步證實了賀昌群先生對均田制起源的解説是正確的。不過,北魏實行均田制雖然沿襲了歷史上公田制的口分、世業之制,但這是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在承認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的沿襲。均田制不僅是對大土地所有者的讓步,同時也是對小土地所有者的讓步。“從北魏中年到隋末唐初的一百三十多年中,儘管大族豪强地主的經濟、政治力量曾經有過起伏,但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均田農民在總人口中所占的分量逐漸增長”*汪籛《漢唐史論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168頁。。
在賀昌群的北方均田制起源於“本土”説越來越獲得更有力證實的情況下,主張均田制起源於拓跋“入侵”説的唐長孺先生,對自己的學術觀點也有所修正,例如我們從其晚年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有了調和“入侵”説與“本土”説的意圖。唐先生説:
對於均田制的推行,在拓跋族政權看來,乃畿内計口受田等部族舊制的推廣;而在李安世等漢族臣僚看來,卻是對漢代限田以及西晉占田課田制的沿襲。一如三長制的推行一樣,按照李沖等的看法,不過是傳統鄉閭制度的恢復,然而按照拓跋統治者的觀點,則類似於拓跋珪時代的離散部落氏族皆爲編户。*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126頁。
如果拓跋族政權真的視計口受田爲“部族舊制”,那麽,此制在鮮卑諸部族中的施行就應有蹤迹可循,然而傳世文獻卻不見有這樣的記載,反之,出土的漢簡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卻有“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的記載,西晉的占田也有計口受田的規定,這是井田制以來的傳統。至於説三長制的推行“類似於拓跋珪時代離散部落氏族皆爲編户”,也同樣不能令人信服。因爲將“離散諸部”解釋爲“離散部落氏族”,並無史實根據,這一點已見前述。均田制和三長制的實施,是北魏歷史上的既成事實,李安世、李沖等漢臣官僚與拓跋統治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或只是推測其有不同看法,史學研究則應當考察究竟何者更符合客觀實際。如果僅將不同的看法擺出來而且互不否定,豈不成了“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
(一) 在血緣關係基礎上形成的塢堡與宗主督護
太和九年(485)李安世上疏,陳述“强宗豪族,肆其侵淩”的問題,建議實施均田。他説:
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采,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魏書》卷五三《李孝伯列傳附安世傳》,1176頁。
李安世所説的財産糾紛和豪强侵淩,是北魏恢復三長制以後的情況。趁長期戰亂而勢力坐大的强宗豪族援引宗族關係,霸占他人田宅,“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鄉黨則是各自站在與自己有親近關係者一邊。以至流移在外多年後來歸的農民,雖有兩重證據,也解決不了産權爭訟。在戰亂中,許多農民“棄賣田宅,漂居異鄉”,除此之外,更多的農民則是依托豪强,以爲私屬。這樣,以豪强爲首,就形成許多據險自守的塢堡。“西晉末年戎狄盜賊並起,當時中原避難之人民,其能遠離本土遷至他鄉者,東北則托庇於慕容之政權,西北則歸依於張軌之領域,南奔則僑寄於孫吴之故壤——其不能遠離本土遷至他鄉者,則大抵糾合宗族鄉黨,屯聚堡塢,以避戎狄寇盜之難”*陳寅恪《陳寅恪學術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224頁。。
塢堡又稱堡塢、塢壁。中原各地的塢壁,多是同姓聚族而成。族人爲逃避戰亂,築塢自保。宗族首領自然就成了這一人群的核心,成了塢主兼宗主。衆人對宗主則逐漸形成依附關係。《晉書·庾袞傳》載:
(元康九年,299)齊王冏之唱義也,張泓等肆掠於陽翟,袞乃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是時百姓安寧,未知戰守之事,袞曰:“孔子云:‘不教而戰,是謂棄之。’”乃集諸群士而謀曰:“二三君子相與處於險,將以安保親尊,全妻孥也。古人有言:‘千人聚而不以一人爲主,不散則亂矣。’將若之何!”衆曰:“善。今日之主,非君而誰!”袞默然有間,乃言曰:“古人急病讓夷,不敢逃難,然人之立主,貴從其命也。”乃誓之曰:“無恃險,無怙亂,無暴鄰,無抽屋,無樵采人所植,無謀非德,無犯非義,戮力一心,同恤危難。”衆咸從之。於是峻險厄,杜蹊徑,修壁塢,樹蕃障,考功庸,計丈尺,均勞逸,通有無,繕完器備,量力任能,物應其宜,使邑推其長,里推其賢,而身率之。分數既明,號令不二,上下有禮,少長有儀,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晉書》卷八八《庾袞傳》,中華書局,1974年,283頁。
陽翟即今河南禹縣,據説是禹始封之地,故其境内有禹山。庾袞率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一開始他就是這一宗族集團的首領。後來在他的要求下,其領導地位進一步得到確認。他帶領衆人修塢壁、樹蕃障,禦寇自救。在這個團體内“上下有禮,少長有儀”,相互之間體現的是長幼尊卑的親屬關係。具有悠久傳統的宗法觀念,使人易於接受庾袞的領導,袞本人是明穆皇后的伯父,在同族之中居於宗主地位,主祭、承重,平時即爲族人所景仰,亂時自然爲衆人所依歸。
塢壁之内有自己的法規,“無暴鄰,無抽屋,無樵采人所植”,仍是維護家庭私有。人們住進了塢壁,但各家還是擁有原來的耕地。與從前不一樣的,是宗族關係更緊密了,宗主的權威更提高了。塢壁内的人們作爲一個相互依存的整體,進一步體現了它是每個家庭擁有財産的前提和基礎。没有塢壁及聚居其内的宗族、鄉黨,不僅每個家庭的財産將不保,甚至各個家庭成員的性命也堪憂。
堡塢最初必是素有親近關係之人屯聚而成,構成堡塢核心者或宗族鄉黨、或遺衆故舊,形成勢力之後則往往吸收流人,借以壯大聲勢。因爲不如此,他們在戰亂中就會被其他更强大的勢力吞没。《晉書·郭默傳》載:“郭默,河内懷人。少微賤,以壯勇事太守裴整,爲督將。永嘉之亂,默率遺衆自爲塢主,以漁舟抄東歸行旅,積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漸衆。撫循將士,甚得其歡心。”*《晉書》卷六三《郭默傳》,1714頁。郭默當初少壯勇鋭,爲河内(河南沁陽)太守裴整的督將,永嘉(307—312)之亂後,他統率裴整遺留的部衆,不待朝廷加委而自爲塢主。這些遺衆即是他原來的舊部。他以此爲基礎起家,然後吸收流人,壯大勢力。關於郭默“自爲塢主”,胡三省注云:“城之小者曰塢,天下兵爭,聚衆築塢以自守,未有朝命,故自爲塢主。”*《資治通鑑》卷八七晉懷帝永嘉四年七月,2749頁。
塢壁初建及塢主勢力初起時,必借助宗族鄉黨或故舊關係,關於這一點,還可以進一步以史實予以證明。《晉書·邵續傳》載:“時天下漸亂,續去縣還家,糾合亡命,得數百人。王浚假續綏集將軍、樂陵太守,屯厭次,以續子乂爲督護。續綏懷流散,多歸附之。”邵續回鄉糾合的數百亡命徒,都是宗族鄉黨,正如本傳記載:“晉末饑亂,奔控無所,保合鄉宗,庶全老幼。”*《晉書》卷六三《邵續傳》,1703、1705頁。有了“鄉宗”作基礎,然後纔能“綏懷流散,多歸附之”。邵續如此,其他塢主也如此。“屬劉元海攻平陽,百姓奔走,(李)矩素爲鄉人所愛,乃推爲塢主。東屯滎陽,後移新鄭”*《晉書》卷六三《李矩傳》,1706頁。。家鄉被匈奴侵占之後,李矩率鄉人從平陽(山西臨汾)流移到河南滎陽、新鄭。李矩是被鄉人推爲塢主,帶領鄉人重新定居,築塢屯田。戰亂使許多人失去家園,同時舉族遷移至戰亂造成的無人區,這在當時並不鮮見。《晉書·魏浚傳》載:
魏浚,東郡東阿人也,寓居關中。初爲雍州小吏,河間王顒敗亂之際,以爲武威將軍。後爲度支校尉,有幹用。永嘉末,與流人數百家東保河陰之硤石。時京邑荒儉,浚劫掠得穀麥,獻之懷帝,帝以爲揚威將軍、平陽太守,度支如故。以亂不之官。及洛陽陷,屯於洛北石梁塢,撫養遺衆,漸修軍器。其附賊者,皆先解喻,説大晉運數靈長,行已建立,歸之者甚衆。其有恃遠不從命者,遣將討之,服從而已,不加侵暴。於是遠近感悦,繦負至者漸衆。*《晉書》卷六三《魏浚傳》,1712—1713頁。
魏浚以流民建塢,不同於一般塢主。他雖然也從事劫掠,但他是將搶來的穀麥獻給正在挨餓的晉懷帝。他的根本目標,既非自保,也非單純劫掠發財,他是要復興晉室。將這樣的人建立的塢堡説成是“流人塢堡”,並不恰當。這是一個擁有武裝的政治集團,這夥人是打着復興晉室旗號,要達成重建晉朝統治的政治目的。
塢堡可供居守,故戰亂時期,自然成爲人民安身立命之所。人們相與聚集在堡塢之中,且耕且戰,或以求自保,或相聚爲盜——就如同郭默那夥人一樣。故宋人章如愚説:“方五胡亂華之時,民間豪傑各推塢主,以寇抄爲事。”*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四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這一説法當是符合歷史實際的。在分裂割據形勢下,塢主還各自投靠不同的政權。《册府元龜》卷三五○《將帥部·立功門》載:“初,沛人周堅一名撫,與同郡周默因天下亂,各爲塢主,以寇抄爲事。及默降祖逖,撫怒,遂襲殺默,以彭城叛,石勒遣騎援之。”*《册府元龜》卷三五○《將帥部·立功門》,中華書局,1960年,4150頁。周堅、周默是同郡人,但政治立場不一,投靠東晉的周默,被擁戴北方胡人政權的周堅襲殺。他們“各爲塢主”,也應是各以宗族鄉黨構成其基本隊伍。塢主初起時,應招來附者非親即故。又因其部衆具有武裝集團性質,故北魏統一北方後,這些塢主雖已歸附,但其堡塢仍爲武裝集團,北魏稱其爲“宗主督護”——即作爲宗主的軍將。
戰亂中,除了相聚爲盜賊者之外,塢壁還是民衆安身立命之地,甚至還往往爲行旅提供避難之所。《晉書·潘岳附尼傳》載:“永興末(305),爲中書令。時三王戰爭,皇家多故,尼職居顯要,從容而已。雖憂虞不及,而備嘗艱難。永嘉中,遷太常卿。洛陽將没,攜家屬東出成皋,欲還鄉里。道遇賊,不得前,病卒於塢壁,年六十餘。”*《晉書》卷五五《潘岳附尼傳》,1516頁。永嘉之亂起,在朝廷任高官的潘尼攜家逃出洛陽,行到成皋(今河南榮陽)附近,途中遇賊,即成爲前述郭、周之類武裝團夥抄掠目標,只得在塢壁中暫避。當時不僅漢族在戰亂中建立塢壁,少數民族小規模的團夥也在中原建立塢壁以求自保。因此,避難者有時也可能躲進胡人的塢壁。《晉書·劉隗附疇傳》載:
(隗伯父之)子疇,字王喬,少有美譽,善談名理。曾避亂塢壁,賈胡百數欲害之,疇無懼色,援笳而吹之,爲《出塞》、《入塞》之聲,以動其遊客之思。於是群胡皆垂泣而去之。永嘉中,位至司徒左長史,尋爲閻鼎所殺。*《晉書》卷六九《劉隗附疇傳》,1841頁。
劉疇避亂的塢壁是胡商建立的*《後漢書》卷五四《馬援傳》引耿舒與兄書曰:“伏波類西域賈胡,到一處輒止,以是失利。”章懷太子李賢注:“言似商胡,所至之處輒停留。賈,音古。”844頁。。成百的胡商聚集在這座塢壁中,他們見來客勢孤力單,頓生歹意。但劉王喬臨危不懼,拿起胡笳,吹起胡人熟悉的樂曲,群胡爲之動容,垂泣而聽其離去。此事發生在西晉末年永嘉之亂以前。那時北方已到處有塢壁。
西晉末,東部鮮卑徒何段部發生内亂,拓跋部首領郁律——北魏追尊爲平文帝(317—321)——聞之,“陰嚴精騎將擊之。匹磾恐懼,南奔樂陵。後石勒遣石虎擊段文鴦於樂陵,破之,生擒文鴦。匹磾遂率其屬及諸塢壁降於石勒”*《魏書》卷一○三《徒何段就六眷傳》,2306頁。。這些塢壁不一定都是徒何段人建立的,也可能有隸屬匹磾的漢人建立的。
永嘉之亂以後,北方的宗族勢力隨着塢壁的興起,進一步得到加强,在宗族勢力異常强大的中古社會,一個王朝也如同塢壁之中的宗族一樣,其命運也繫於皇室宗主一身。《晉書·段灼傳》引其上書云:
傳稱(王)莽始起外戚,折節力行,以要名譽,宗族稱孝,朋友歸仁。及其輔政成、哀之際,勤勞國家,動見稱述。然於時人士詣闕上書薦莽者不可稱紀,内外群臣莫不歸莽功德。遭遇漢室中微,國嗣三絶,而太后壽考,爲之宗主,故莽得遂策命孺子而奪其位也。*《晉書》卷四八《段灼傳》,1346頁。
這份上書中稱西漢太后王氏爲“宗主”,因爲王太后大權在握,外戚王莽借助王氏的勢力終於篡奪了漢政權。這説明“宗主”在其勢力所及的宗族集團内,不僅地位最高,而且集權力於一身。
(二) 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
《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既云“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然同卷所載孝文帝均田詔又云“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由此可知,“不立三長”並非北方各地皆然,更不是北魏固有的國策,只是因爲長期以來堡塢林立,在豪强大族割據勢力的衝擊下,“所由來久”的三長制在許多地方遭到了破壞。因此魏初“不立三長”,只是反映了鮮卑統治者對這種局面的無奈。但均田詔中又提到,“三長既立,始返舊墟”,説明在均田詔頒佈以前,三長制的恢復已經開始了。恢復“三長制”,正是流民歸業並進而實行均田的基礎和前提,因爲田畝、户口都要通過三長登記、清查,户口、田畝不清,均田則無從着手。然而《魏書》卷七《高祖紀》下卻記載太和十年(486)二月始“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户籍”,即初立三長是在“均給天下之田”詔頒佈四個月之後。這一記載能否説明均田可以在脱離“三長制”的情況下實施呢?當然不能。爲了推行均田制,恢復三長制必須同時——甚至提前進行。《南齊書·魏虜傳》即記載:“(齊永明)三年(485),(魏)初令鄰里黨各置一長,五家爲鄰,五鄰爲里,五里爲黨。四年,造户籍。”*《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989頁。根據這一記載,恢復三長制與實施均田是同步進行的。整頓户籍、實施均田,都要依靠三長進行。李沖建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通典》卷三《食貨典·鄉黨》,61頁。。“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户籍,民始皆愁苦,豪强者尤不願。既而課調省費十餘倍,上下安之”*《資治通鑑》卷一三六齊武帝永明四年二月,4271—4272頁。。
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詔“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魏書》卷七《高祖紀》,156頁。。孝文帝幼年即位,馮太后輔政。太和十四年(490)馮太后駕崩,孝文帝獨攬朝政。爲了鞏固政權,進而統一南北,他下令實行一系列漢化改革,如改變鮮卑姓氏爲漢姓,禁止使用鮮卑語言,禁止鮮卑服飾,並確定鮮卑貴族族姓高下,使其成爲與漢族高門一樣的門閥,皇族帶頭與漢族高門通婚等。爲便於控制中原、向南發展,十八年又將都城自平城遷至東漢以來的政治、文化中心洛陽。孝文帝的漢化、遷都以及一系列改革措施,遭到鮮卑權貴的激烈反對。《魏書》卷一四《武衛將軍謂附丕傳》載:
丕雅愛本風,不達新式,至於變俗遷洛,改官制服,禁絶舊言,皆所不願。高祖知其如此,亦不逼之,但誘示大理,令其不生同異。至於衣冕已行,朱服列位,而丕猶常服列在坐隅。晚乃稍加弁帶,而不能修飾容儀。高祖以丕年衰體重,亦不强責。*《魏書》卷一四《武衛將軍謂附丕傳》,360頁。
不僅年老如丕者反對改革和南遷,就連十幾歲的太子恂,也激烈反對,他“深忌河洛暑熱,意每追樂北方。中庶子高道悦數苦言致諫,恂甚銜之。高祖幸崧岳,恂留守金墉,於西掖門内與左右謀,欲召牧馬輕騎奔代,手刃道悦於禁中”*《魏書》卷二一《廢太子恂傳》,588頁。。
孝文帝死後,北魏統治很快就出現了危機。北方重新陷入分裂和戰亂,於是,豪强大族再度築塢自保。有的則是魏初以來堡塢重新恢復。例如北魏初年李顯甫“豪俠知名,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居之,顯甫爲其宗主”。其子元忠“家素富,在鄉多有出貸求利,元忠焚契免責,鄉人甚敬之。孝莊時,盜賊蜂起,清河有五百人西戍;還經南趙郡,以路梗,共投元忠,奉絹千餘匹。元忠唯受一匹,殺五牛以食之,遣奴爲導,曰:‘若逢賊,但道李元忠遣。’如言,賊皆舍避。及葛榮起,元忠率宗黨作壘以自保”*《北史》卷三三《李靈附顯甫傳》,中華書局,1974年,1202頁。。鮮于脩禮部將葛榮於孝昌二年(526)稱天子,建國曰齊;孝莊帝在位只有短短兩年(528—529)。此後,北方亂局在不同程度上一直持續了多年。
經過隋初短暫的穩定,煬帝的殘暴統治又導致天下大亂。《隋書·樊子蓋傳》載:“時絳郡賊敬槃陀、柴保昌等阻兵數萬,汾、晉苦之。詔令子蓋進討。於時人物殷阜,子蓋善惡無所分别,汾水之北,村塢盡焚之。百姓大駭,相率爲盜。”*《隋書》卷六三《樊子蓋傳》,中華書局,1973年,1492頁。樊子蓋將汾水之北的村塢焚毀殆盡,不但没有消滅“賊寇”,反而驅使更多百姓爲盜。這些村塢,雖然有的是“盜賊”藏身之所,但大部分卻是百姓禦寇自保的家園。大業十一年(615)李淵拜山西河東慰撫大使,“擊絳州賊柴保昌,降其衆數萬人”*《新唐書》卷一《高祖本紀》,中華書局,1975年,2頁。。
一遇戰亂,百姓就要築塢自保,塢主、宗主的武裝割據也就隨之形成,三長制便遭到破壞。但是均田制不可能脱離三長制實施,故戰亂過後,各王朝要恢復生産、實施均田,無不將關於恢復鄰、里、黨的規定一并包含在田令之内。《隋書·食貨志》載: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爲比鄰,五十家爲閭里,百家爲族黨*《通典》卷三《食貨典·鄉黨》:“北齊令人居十家爲鄰比,五十家爲閭,百家爲族黨。一黨之内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62頁。。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爲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爲中,六十六已上爲老,十五已下爲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77頁。
北齊河清三年(564)的均田令將第一級組織的規模擴大: 十家爲比鄰。這樣其上雖然是五進制,一閭里則增加爲五十家。再其上則又改爲二進位: 二閭里即百家爲族黨。這樣的調整是爲了適應推行均田及徵收賦役的需要。“閭”即“里”。隋高祖即位後頒佈新令:“制人五家爲保,保有長。保五爲閭,閭四爲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焉。”隋的保、閭、族與畿外的保、里、黨也還是三級,族和里仍然維持百家的規模。“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閲,户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爲户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81頁。《通典》卷三《食貨典·鄉黨》:“隋文帝受禪,頒新令: 五家爲保,保五爲閭,閭四爲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63頁。。隋朝的新田令,進一步强化了三長管控户籍的職能,通過清理户籍,使户口大增,從而國庫收益也大增。
三長制至唐始有較大變化。《通典》卷三《食貨典·鄉黨》載:
大唐令: 諸户以百户爲里,五里爲鄉,四家爲鄰,五家爲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爲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爲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别置村正。*《通典》卷三《食貨典·鄉黨》,63—64頁。
“五家爲保”應是“五鄰爲保”。據《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百户爲里,五里爲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内分爲坊,郊外爲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爲鄰,五鄰爲保。保有長,以相禁約。”鄰爲四家、一保爲五鄰,則爲二十户。百户爲里,一里則爲五保*《舊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中華書局,1975年,2089頁)也有相同的記載:“百户爲里,五里爲鄉。四家爲鄰,五家爲保。在邑居者爲坊,在田野者爲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唐六典》卷三《户部尚書》(中華書局,1992年,73頁)也記載:“四家爲鄰,五家爲保。保有長,以相禁約。”但“四家爲鄰,五家爲保”的記載不合情理,因爲“五家爲保”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四家爲鄰”。《資治通鑑》卷一九〇唐高祖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朔(5982頁)記載是“四家爲鄰,四鄰爲保”。《通鑑考異》稱:“《唐曆》云四家爲鄰,五家爲保。按《通典》‘四鄰爲保’,《唐曆》誤也。”這就是説,《考異》作者所見《通典》與今校點本所據版本不同。按《唐曆》“四家爲鄰,五家爲保”,一里也是二十户。唯有《通鑑》所記則四四一十六家爲保,保的倍數不構成“里”。。
保長的作用是“以相禁約”,即主要是維持治安。里正的職能則是:“按比户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里正的職能則主要在社會經濟方面。因此,里纔是當時的基層社會組織。没有這樣的社會組織,則無法核實户口和耕地,這樣也就無法依田令向百姓授田,也無法徵收租庸調。因此,隋唐也和北朝實行均田時期一樣,社會基層組織的層級雖有變動,但唐代的里與北齊的鄉黨同爲一百户。所不同的是唐代在百户——里——組織之上又增加了鄉一級: 五里爲鄉。這反映的是隋唐統一之後,社會環境改善,經濟恢復、人口增加的現實。鄰、保、里、鄉四級組織的作用與三長制仍然相同,都是爲了保障均田制的實施。没有三長制也就不可能有均田制。
(一) 鄰里、鄉黨組織中的血緣關係
實施均田制的前提條件是什麽?一種意見認爲是必須有大量的無主荒地,即必須是“土曠人稀”。初行均田時,北朝至唐初的確有大量的閑荒土地可供授受,這些地區即是所謂“寬鄉”。但均田制不僅在寬鄉實施,地狹人稠、受田不足的“狹鄉”——如唐初吐魯番地區,也同樣實施均田制,可見無主土地、國有土地的大量存在並不是均田制實施必不可少的前提。北朝至隋唐時期所謂均田,並没有按照田令規定的標準普遍向農民授田,只是在鄰里、鄉黨範圍之内調濟耕地。政府利用鄰里、鄉黨共同占有一部分閑荒土地這種公有制的殘餘來推行均田制,將土地均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鄰、里、黨即是當時農村居民的地緣組織,同時也就是村社共同體,它的存在,纔是均田制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礎。
由於古代一直是聚族而居,因此在絶大多數情況下,血緣關係一直是維繫共同體的基本因素。魏晉南北朝時期曾有中原人口向南方、向東北和西北的大遷徙,以及北魏强制遷徙南北交界處的人民至代京,當時的遷徙多是舉族遷徙,血緣組織在遷徙過程中並未遭到破壞。因此即使遷移以後的鄰里、鄉黨組織,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也仍然是在血緣關係基礎上形成的。唐人王梵志的白話詩《遥看世間人》寫道:“遥看世間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死生,合村相就泣。”*項楚《王梵志詩校注》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1頁。同村人不論是否確爲親屬關係,也不論關係遠近親疏,則都視同親屬。前述北方各地戰亂發生時故舊、鄉黨在各地一再築塢自保的史實,充分説明了血緣組織的頑强生命力。歷經戰亂和人口遷徙的衝擊,血緣關係仍然在重建的鄰里、鄉黨組織中存在着。
個别地方,例如河西一帶因地處絲綢之路交通要衝,纔形成五方雜處的移民社會。我們從敦煌文獻中看到有的“里籍”、“鄉籍”就是五方雜處、諸姓並存,那裏的“里”或“鄉”,有的則是典型的地緣組織。這是因爲自西晉末年“張軌領涼州之後,河西秩序安定,經濟豐饒,既爲中州人士避難之地,復是流民移徙之區,百餘年間紛爭擾攘固所不免,但較之河北、山東屢經大亂者,略勝一籌”*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三聯書店,2001年,30頁。。由於敦煌地處絲綢之路交通綫上,除了中土人士之外,還有其他民族在此定居。大統十三年殘卷中的叩延天富和叩延臘臘是匈奴人,侯老生疑源出羯人,白乙升、白醜奴、白醜女源出龜兹*汪籛《漢唐史論稿》,157頁。,其天婆羅門也不是漢族。此外殘卷中侯老生名下“一段十畝麻,舍南一步,東至曹匹智抜”,“一段十畝正,舍南一里,東至曹鳥地抜”,“一段十畝麻,舍西一步,東至舍,西至渠,南至阿各孤,北至曹羊仁”。“曹”屬昭武九姓之一,來自中亞。這裏社會基層是地緣組織,血緣關係在其中並不起主要作用。但這樣的鄉里,即便在中古時期的敦煌地區,也只是特例。
據P.2625《敦煌氏族志》殘卷,陰氏,“隋唐以來,尤爲望族。有陰稠者,唐任昭武校尉、沙州子亭鎮將、上柱國。次子仁果,志慕三軍,情敦八陣,遠除戎醜,拓定邊疆,唐任遊擊將軍、甘州甘峻府左果毅都尉、上柱國”。索氏,“漢武帝時太中大夫索撫、丞相趙周直諫忤旨,從(徙)邊,以元鼎六年從巨鹿南和遷於敦煌”*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2年,100—103頁。。S.2052《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一卷并序》云:“謹録元出州郡,分爲十道如右”,該譜“第二隴右道四郡”所記“涼州武威郡出六姓: 索、石、賈、安、廖、陰”*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93頁。。可見陰氏、索氏等望族皆是涼州“元出”,他們世代相承,在當地早已是樹大根深,形成龐大的宗族群體。
(二) 口分田(露田)的所有權屬於共同體
在均田制度實行時期,“世(永)業田”(桑田)是可以出賣的私産,“口分田”(露田)法律上規定不准出賣,身死要“還田”,也就是退還給鄰里鄉黨,重新用於在同一範圍内均給缺少田地的農户。這些用於均給農民的耕地,與國家所有的土地——營田和屯田,其性質完全不同。日本學者堀敏一認爲: 在均田制度下“所班給的土地,永業田自不必説,包括口分田在内,皆是私田”。他還以日本令爲證,舉《養老令·田令》“荒廢條義解”説:“位田、賜田及口分田、墾田等類,是爲私田。自餘者皆爲公田也。”“集解”云:“乘(剩)田,謂之公田。”*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362—363頁。日本令中的“私田”,在中國其對應者大約相當於《宋會要》中所謂的“民産”,其中既包括私人所有者,也包括集體所有者(如族田、學田)。私人所有和集體所有這兩部分田産與官田、官産不同,其所有權都在民。這一點,我們只要認真分析歷代的田令有關規定,就會很清楚。
侯外廬先生説:“均田制本來是以自然的血族關係支配的村社爲其基礎的,定期還授就是明顯的表現。”*侯外廬《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及其由前期向後期轉變的特徵》,見氏著《中國封建社會史論》,人民出版社,1979年,160頁。王仲犖先生也認爲,北魏直至隋唐的均田制,是帶有“村社性的”或“村社殘存形態”的土地制度*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522—524頁;《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239頁。。“村社”在中世紀的歐洲曾經普遍存在,稱爲馬爾克。在馬爾克範圍内定期重新分配耕地,而草場、牧場則歸馬爾克成員集體使用。因此所謂“村社所有制”也就是以村社共同體爲基礎的私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並存的土地制度。鄰、里、黨就是村社共同體。這種村社共同體是中原地區固有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就是北魏-隋唐在北方實施均田制的基礎。
在均田制下,土地還受是在村社共同體範圍内進行的。北朝時期的鄰、里、黨即是當時的村社共同體;隋唐時期的保、閭(里)、族也是村社共同體。北魏太和令規定:“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爲法。”爲什麽要規定“正從正,倍從倍”呢?主要是因爲倍田當中包含桑田-世業田,這是私有土地。而正田則是指露田-口分田,其所有權在集體,因此正田與倍田不能混雜,以利於土地還受。“恒從所近”及“先貧後富”的原則,都表明受田是在户籍所在地即村社内部進行的。唐田令規定:“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縣改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22,中華書局,2006年,257頁。唐代口分田不分“正田”和“倍田”,“不得隔越”,即土地還授都是在固定範圍之内進行的,只有城居之人纔可以隔縣受田。
露田(口分田)在法律上是共同體的公有田産。北魏太和九年(485)發佈均田令*太和九年令見《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及《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汪籛先生《北魏均田令試釋》(載《漢唐史論稿》)對令文十五條詳加校釋,下引令文中“汪校”、“汪注”以及汪先生的解説,概本於此,不另出注。,標誌我國北方開始實施均田。從這時起,直到唐開元間,均田制實施了二百多年。其具體辦法雖少有變化,但歷代田令基本上一直沿襲太和九年令的架構。例如授給百姓的土地,都是分爲三部分: 露田(口分田)、桑田(永業田)和居住園宅。
關於露田-口分田,北魏太和令規定: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汪注:“耕作”《通典》卷一《食貨典》作“耕休”)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没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2853頁。
按太和令,十五歲以上的“男夫”如已婚,夫婦二人受露田的最高限額實際上是一百二十畝——因爲“所授之田率倍之”,即都是加倍的。北齊河清三年(564)規定“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27頁。,加起來還是一百二十畝。唐開元二十五年(737)令規定: 一丁男受口分田八十畝*《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29頁。,但有夫之婦不另受田,實際上口分田減少了四十畝。這反映的是唐前期社會安定、人口增加的現實情況。關於露田,太和令中還有以下規定: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户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2854頁。
麻田“皆從還受之法”,因此,太和令中的麻田,實際上是露田的一部分。家中只有“老小癃殘”而無合格的受田者,這樣的家庭,十一歲以上及癃者——即衰老病弱喪失勞動能力者,受半夫田,即一男夫應領受的半分田,如加上倍田,應是六十畝。此類家庭中十一歲以上的女子看來是不受田的,因爲良人女子一般都是適齡出嫁,受田以婚否爲準(詳見後)。此外,唐開元二十五年令中也有困難人户的受田規定:
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户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2,254頁。依《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知此條爲開元令。《通典》作“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户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其“丁”字當衍。
北魏太和令和唐開元令還規定了寬鄉和狹鄉受田的不同辦法。太和令規定: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後有來居者)(“役有土居者”汪校以爲於義不妥,依《通典》改正)。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爲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爲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2854頁。
諸土廣民稀的寬鄉,鼓勵民衆隨力所及多墾多種,但這多餘的部分算是“官借民種蒔”,即不作爲墾種者的受田,後有來居者,土地不夠分授時,這些土地將依法封授給他人。狹鄉無剩餘田地,新進丁可往寬鄉受田,稱爲“樂遷”。如果不樂遷,即以其家桑田作爲正田算作新進丁受田,至於“不給倍田”及“家内人别減分”,也都是在本户内調劑,於是新進丁受田其實就變成名義上的了。
如前述,露田—口分田是集體財産,必須是本鄉、本里有正式户籍的人户纔可能享有口分田。《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四年(716)籍》*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247頁。樹下人物圖背貼只B末紙、書博。記載了這樣一户人家:
户主 大女白小尚 年拾玖歲 中女 代母貫 下下户 不課户
母 季小娘 年肆拾捌歲 丁寡 開元三年帳後死
壹段肆拾步居住園宅
右 件 壹 户 放 良 其口分田先被官收
該户身份是“放良”,即原來是奴婢,雖經原主人“放良”而成爲自由人,但她家在高寧鄉原無獨立户籍。她們的原主人當是該鄉人。她們身爲奴婢,没有財産,其本身是主人的財産。唐田令無“奴婢依良人”受田之規定,放良時,主人給了她們口分田,但最終卻被“官收”。壹段肆拾步居住園宅同樣應是原主人送給她們的,卻得以保留。若按上引開元二十五年令,該户應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不過開元四年造籍時,此令尚未施行。
由於耕地有限而人口卻不斷增加,受田多不能達標。據S.613《西魏大統十三年(547)瓜州效穀郡(?)計帳》殘卷,劉文成户計受田口二: 劉文成年三十九及其妻年三十四,爲丁男及丁妻,已受三十六畝——計麻田十五畝、正田二十畝、園一畝。其實按照太和令,劉文成應受正田(露田)四十畝,其妻減半受,應爲二十畝,均未足受。但因爲當地屬狹鄉,正田標準減半。計帳稱“户主文成分,麻、正足”,“妻舍女分,麻足,正未受”*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15頁。。
北齊河清三年定令:“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77頁。這可能是北魏後期開始執行的政策,故大統十三年殘卷中各户的麻田亦相當於桑田。據《西魏瓜州效穀郡?大統十三年(547)計帳?》殘卷所見各户人口、受田情況,七户中麻、正悉足者,無。白醜奴、其妻張醜女、其弟白武興及武興妻房英英合計受麻田三十畝,白顯受十八歲,新進丁,未受。而缺户主名的僧衆及婢來花也都是十八歲,也屬新進丁,但全户二丁男、一丁妻、一丁婢受麻田三十畝及正田十畝,説明兩新進丁者麻田都已按標準足受。這究竟是何原因呢?原來該鄉是典型的狹鄉。新進丁者已無田可受,即只有靠户内還受。同樣,里内如有退田或户絶田産,也只能在同一範圍内授給無田或受田不足的人户。每一受田户對既有桑(麻)田擁有産權以及對未受足部分擁有“請射”權,其根據就在於他們是本里、本鄉的常住人户。各户原有的父祖桑田登記爲世業田,尤不足則新受田畝也屬世業,世業受足之後,纔受正田—口分田。
《唐貞觀年間(640—649)西州高昌縣手實》(二)載*《吐魯番出土文書》六(文物出版社,1985年,107頁)哈拉和卓三九號墓文書。本件紀年殘存“貞”字,知是屬貞觀年。:
[前缺]
2 應受田陸拾壹畝 七十步居住 □□
3 五□畝一百七十步未 受
7 □□一十步居住園宅
9 □妄依法受罪謹牒
這一户應受田六十一畝,已受只有十畝另七十步,其中除了七十步園宅,其餘十畝盡爲永業。同樣説明在均田制下,私有田宅—世業是得到充分保護的,父祖桑田不能與露田-口分田混同。新受亦是以世(永)業優先。
(三) 均田制下土地還受的基層組織是里
唐田令還規定:“諸應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縣令總集應退應授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訖,符下按記,不得輒自請射。其退田户内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 鄉有餘,授比鄉;縣有餘,申州給比縣;州有餘附帳申省,量給比近之州。”*《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25,258頁。唐代均田制下土地還授最基層組織是里。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一日,里正預先核實里内應退、應授之人及田畝區段、數量,造簿報縣。授田的法律手續雖由縣令執行,但其根據是里正所造籍書。“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實,造籍書”*《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疏議,195頁。。“手實”是各户的户主自報本户應受田口及已受、應受田畝的數字,經里正核實,據以造籍書*《新唐書》卷五七《食貨志》(1340頁)載:“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爲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户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現存敦煌籍帳文書中的“里籍”可以證明里正確有造籍書之職責,里籍提供了實行均田令最基本的依據。如《唐天寶三載(744)敦煌郡敦煌縣神沙鄉弘(?)遠(?)里籍》(P.163)、《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效穀鄉□□里籍》(S.4583)、《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P.2592號、P.3354號、羅振玉舊藏、S.3907號、P.2947背)*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59—188頁。。開元、天寶之際雖然均田制業已廢壞,但籍帳舊制仍在沿襲。
楊際平根據出土的吐魯番文書中的唐西州手實、户籍殘卷,將已知天寶以前37户的已受田和應受田情況製表*連同下引敦煌受田情況表,並見楊際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三章第三節,岳麓書社,2003年。,我們可以從中看到這37户當中除3户資料不詳,其餘全部受田不足,有的甚至全部未受。不僅西州作爲狹鄉出現這種普遍受田不足的情況,敦煌作爲寬鄉也是如此。同書又據敦煌户籍殘卷,將敦煌天寶以前43户的受田情況製表,表明這43户全部受田不足,平均每户應受142.2畝,而實受平均只有43.4畝。當時在這種情況下,減丁也只能是户内回授,而實際上不存在退田的情況。這樣,里内便無剩餘之田,當鄉、當縣、當州也因此不可能有餘田上報。但儘管如此,里作爲最基層的授田單位,仍不時會有田可供授受,那就是因各種天災、人禍而産生的户絶田産。北魏太和令第十四條規定: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户絶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魏書》卷一一○《食貨志》,2855頁。
這是説户絶者的墟宅、桑榆(永業)等私有財産,都要變成共同體的“公田”,以供在同一里範圍内授受。如果授受有餘,户絶者的親屬可以獲得或借用。唐田令也有類似規定:
諸以身死應退永業、口分地者,若户頭限二年追,户内口限一年追。如死在春季者,即以死年統入限内;死在夏季以後,聽計後年爲始。其絶後無人供祭及女户死者,皆當年追。*《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23,257頁。
上引令文第二款即規定户絶者其田産於死後當年追收。這類田産具體由誰負責追收呢?當然由里正負責造籍,經鄉報縣,在里内授受。除非里内受田悉足,否則是不會向本里之外調濟的。這説明,均田制下,受田民户必須是某鄉、某里的常住人户,纔能取得土地財産。里這一共同體就是一里之内所有民户獲得土地的前提和基礎。
户口、田宅皆有籍,籍書既是土地還受的依據,同時也是徵收賦役的依據。關於造籍,開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曰:
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别爲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皆出户内,每口一錢。其户每以造籍年豫定爲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於舊户後以次編附。*《唐會要》卷八五《籍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848頁。
所謂“縣司責手實”,其實是縣督促鄉官、里正接收農民手實。“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爲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户部”*《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1340頁。。手實是户主自占本户田畝、户口,自占不實,是要依法受罰的。例如上引《唐貞觀年間(640—649)西州高昌縣手實二》第8—9行有“通當户來年手實具注如前並皆依實”、“□妄依法受罪謹牒”字樣,是户主表示如有虚妄不實,甘願依法受罰。唐朝法律對申報不實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脱户》條規定:“諸脱户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户又減一、二等。”“脱口及增減年狀以免課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脱户》,193—194頁。一户之内盡脱漏不附籍者,謂之脱户;縱有百口,但一口附户,自外不附,止從漏口之法。所謂“增減年狀”係指增年入老,減年入中、小,及增狀入疾,其從殘疾入廢疾,從廢疾入篤疾。
如里正未能發覺民户有脱漏,法律還要追責。《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里正不覺脱漏》條云:“諸里正不覺脱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覺脱户者聽從漏口法,州縣脱户亦准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即如果脱漏、增減是在里正知情情況下發生的,即按處罰家長的辦法處罰里正。該條“疏議”解釋:
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収手實、造籍書,不覺脱漏户口者,脱謂脱户,漏謂漏口,及增減年狀,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不覺脱户者,聽從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多少,皆計口科之。州縣脱户亦准此,計口科罪,不依脱户爲法。若知脱漏增減之情者,總計里内脱漏增減之口同家長罪法,州縣計口罪亦准此。其脱漏户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并滿之法爲罪。*《唐律疏議》卷一二《户婚律·脱户》,194—195頁。
所謂“并滿之法”,亦即數罪并罰,只罰其重之義*《宋史》二〇一《刑法志》:“然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今并重以滿輕。”中華書局,1977年,5009頁。。一里之内户口如有脱漏,里正要受到嚴厲處罰,這是因爲里是户籍管理的最基層單位,而户籍則關係到民户受田、還田和賦役負擔。
《武周西州(大足元年?公元701年)籍》*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39頁。大谷5059。,反映有括附户絶田産的情況:
[前 缺]
此籍殘留不完整的三行文字,至少應包括兩户: 1、2兩行可能是説老男聖曆二年帳後死,該户“户絶”,括附田宅;3行言及某“丁寡聖曆二年帳”後死,這是一“女户”,死則爲絶户,因此也要括附田宅。括附事,當然要由里正造籍時上報。
《武周西州(武后時代,689—705年)籍殘卷》*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39頁。大谷5448。:
[前 缺]
1 一段 居住園宅
2 户主安 明 海 年捌拾陸歲 老男 □
3 妻 年柒拾陸歲 老男妻
二老均年事已高,可能上一次帳後死,如無繼承人,也屬户絶,田宅括附。
另外吐魯番阿斯塔那五號墓出土文書,有紀年者起麟德二年止總章元年(665—668),這正是唐前期推行均田制時期。該墓葬出土文書《唐西州高昌縣順義鄉郭白白退田文書》*《吐魯番出土文書》六,389頁。,有4行殘文:
1 順義縣
該文書前有説明:“本件騎縫前原與同墓文書七《唐殘户籍二》粘連成片,背面爲同墓文書八《唐高昌縣順義鄉和平里户口帳》之第六段,當係寫《户口帳》時將本不相關之《殘户籍二》與此件相互粘接,今各自分别成件。”*《吐魯番出土文書》六,389頁。但是,據這3件本不相關的文書,仍可推測其相互關係: 《和平里户口帳》所記是一里之内新、舊户總數,以及各種請求受田宅類型户數分别有多少,老、小、丁、中、癃、殘各有多少;與户口帳在同一紙上的《唐殘户籍二》,也應是該和平里的户籍,其上記載里内各户田畝的畝步四至。而郭白白退田文書,應是里正起草上報檔的留底,其中提供了證明人李懷,他向里正作證郭白白已死,因此證明郭退田無爭議。此外,阿斯塔那78號墓出土文書上還有《唐西州高昌縣順義鄉户别計數帳》*《吐魯番出土文書》四,文物出版社,1983年,83頁。,是順義鄉所屬各里的户口統計,分列該鄉所屬順義、和平、禮讓等里各類户口。這説明,户口、田畝、課役都需要先由里正統計造籍上報,里是實行均田的基本單位。
《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四年(716)籍》*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46頁。東京國立博物館東洋館樹下人物圖背貼只B末紙、書博。,户主缺,有奴典倉等。該户“壹段陸拾步永業 菜 城北半里 東還公 西還公 南還公 北還公”;另“壹段壹畝肆拾步永業 常田 城西伯步 東還公 西高昌人 南渠 北高昌人”;“壹段肆拾零步永業 常田 城南佰步 東至荒 西還公 南蘇義 北還公”。“還公”田亦即退田,是交還鄉里重新分配的田産。此件證實,均田制實施時期,確有退田或還公田,這類田産基本上都是户絶田産。
上引《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四年(716)籍》*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47頁。還記載:
户主 大女陰婆記 年肆拾捌 丁寡 下下户 不課户
夫 翟嗣君 年伍拾肆歲 白丁 垂拱貳年疎勒道行没落
肆 畝 永 業
肆 畝 肆 拾 步 已 受
“没落”——被俘或下落不明,其籍即被銷除。當其返回時,恢復户籍是要有嚴格手續的。阿斯塔那19號墓文書《唐上元三年(676)西州都督府上尚書都省狀爲勘放還流人貫屬事》包括兩件内容相同殘文書,其(一)*《吐魯番出土文書》六,529頁。:
[前缺]
1 ——辭並目上尚書省都省
本件蓋有朱印,印文爲“西州都督府之印”。流人放還原籍,恢復户籍尚需如此嚴格的手續,這説明外來人要在受田不足的狹鄉落籍並領受一份耕地,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一) 居住園宅
在人類歷史上,園宅先於農田成爲私有財産。在均田制下,居住園宅比桑田(世業田)具有更完整的所有權。北魏太和令規定: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爲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三口之家有宅基地一畝,這樣,每户居室都附屬一個庭院,其中也包括種植穀物、蔬菜和養殖家畜、家禽的場地。男女十五以上新進丁,另受五分之一畝的菜田,説明隨着人口增加,園宅還隨之擴大,園宅之内的生産活動,在農民的基本生活來源中應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據大統十三年計賬殘卷所列七户受田情況,每户都已受“園宅”。有的未足二分,當是指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男女年及十五新進丁者,在受田時菜田1/5畝應受而未受或未足受。七户中缺户名者有居住園宅一畝,其餘各户居住園宅皆爲八分。居住園宅一畝者,有牛,另一户有丁婢,皆爲其餘各户所無。
唐令關於園宅基本上是承襲了以前的規定:
諸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縣郭下園宅地,不在此限。*《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16,256頁。
唐制一畝約爲0.8市畝,大於一漢畝。唐令强調園宅地“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即這一部分土地不包括在永業、口分限額之内,因此,也無須因受田口身故而隨之退還。這説明,園宅地具有私有財産的性質,而且其私有權比永業田所有權更完整。唐令另一條關於狹鄉樂遷寬鄉得賣永業條注文還規定:“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允私賣。”這即是説,如果是爲了購買或營造住宅、邸店、碾磑而出賣永業田是不受限制的: 即使不是由狹鄉樂遷寬鄉,也可以此爲由出賣永業田。這還是説明宅的所有權高於田的所有權。
以上所論皆是普通百姓的居住園宅。中古社會,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具有不同的身份。對於身居社會等級高階者,居宅是其身份的重要體現。身份、地位不同,住宅的大小、形制也各不相同。“後魏薛裔字豫孫,父爲立中將軍,性豪爽,盛營園宅,賓客聲伎以恣嬉遊”*《册府元龜》卷八五五《總録部·縱逸》,10164頁。。唐代“李懷遠,中宗初同中書門下三品,雖久居榮位而弘尚簡率,園宅無所改作,常乘欵段馬。左僕射豆盧欽望謂曰:‘公榮貴如此,何不買駿乘?’答曰:‘此馬倖免驚蹶,無假别求。’聞者莫不歎美”*《册府元龜》卷三一〇《宰輔部·清儉》,3661頁。。豪宅和駿馬都體現權貴的身份、地位,李懷遠貴爲宰相,“弘尚簡率,園宅無所改作”,在權貴中是特例,故被視爲美德。
唐代喪葬制度的嚴格等級差别,也反映出現實社會中權貴與庶人居住園宅的差異。開元二十九年正月敕:
古之送終,所尚乎儉。其明器墓田等,令於舊數内減。三品以上明器,先是九十事,減至七十事,七十事減至四十事,四十事減至二十事。庶人先無文,限十五事。皆以素瓦爲之,不得用木及金銀銅錫。其衣,不得用羅繡畫。其下帳,不得有珍禽奇獸,魚龍化生。其園宅,不得廣作院宇,多列侍從。其車,不得用金銅花結彩爲龍鳳及旒蘇、畫云氣。其别敕優厚官供者,准本品數,十分加三分,不得别爲華飾。餘具《開元禮》。*《通典》卷八六《禮典·喪制》四,2328頁。
庶人墓葬中作爲明器,“其園宅,不得廣作院宇,多列侍從”,明器有這樣的限制,正是源於對庶人在世時園宅形制及規模的限制。
根據五代時期人們的回憶,可知唐代卿相多不乏大規模的豪宅。《新五代史·郭崇韜傳》載:
同光三年夏,霖雨不止,大水害民田,民多流死。莊宗患宫中暑濕不可居,思得高樓避暑。宦官進曰:“臣見長安全盛時,大明、興慶宫樓閣百數。今大内不及故時卿相家。”莊宗曰:“吾富有天下,豈不能作一樓?”乃遣宫苑使王允平營之。宦官曰:“郭崇韜眉頭不伸,常爲租庸惜財用,陛下雖欲有作,其可得乎?”莊宗乃使人問崇韜曰:“昔吾與梁對壘於河上,雖祁寒盛暑,被甲跨馬,不以爲勞。今居深宫,蔭廣廈,不勝其熱,何也?”崇韜對曰:“陛下昔以天下爲心,今以一身爲意,艱難逸豫,爲慮不同,其勢自然也。願陛下無忘創業之難,常如河上,則可使繁暑坐變清涼。”莊宗默然。終遣允平起樓,崇韜果切諫。宦官曰:“崇韜之第,無異皇居,安知陛下之熱!”由是讒間愈入。*《新五代史》卷二四《郭崇韜傳》,中華書局,1976年,248—249頁。
宦官説唐盛時,長安城内的大明宫、興慶宫内,樓閣百數,而後唐的皇宫,其規模還不及故時卿相家。唐盛時卿相家宅,其規模堪比後唐皇宫。由此既可見後唐大内規模之小,同時更可見唐代卿相私宅之大。
違章——超限建築則令其主人拆除。《歷代名臣奏議》卷一八四載南宋衛涇上奏,言及“凡居民起造樓屋臨視鄰家,法猶不許”,此應是沿襲唐時的法規。除違規、違章之外的合法建築,國家保護其所有權。《册府元龜》卷五一五《宰輔部·德行》載:
韋思謙爲監察御史,時中書令禇遂良賤市中書譯語人地,思謙奏劾其事。大理丞張山壽斷遂良徵銅二十斤,少卿張叡册以爲價當官估罪,宜從輕。思謙奏曰:“官市依估,私但兩和,且園宅及田不在市肆,豈應用估?叡册侮弄文法,附下罔上,罪在當誅。”高宗曰:“獄刑至重,人命所懸。叡册由憑估價,斷爲無罪,大理之職豈可使此人處之?”*《册府元龜》卷五一五《憲官部·剛正》二,6158頁。
此事發生在唐初,宰相褚遂良賤價購買下屬田産,引發爭議,監察御史韋思謙言及“園宅及田不在市肆”,即在均田制下,園宅及田産買賣是違法的,駁斥了此事應從輕處理的主張。不過,唐初民間買賣園宅、田産之事,並不鮮見。《唐貞觀十八年(644)張阿趙買舍契》*《吐魯番出土文書》五,文物出版社,1983年,138頁,阿斯塔那338號墓出土。,就是一件民間住宅交易的文書:
1 年甲辰十一月九張阿趙從道人願惠□
2 □舍兩間交與銀錢伍文舍東詣張阿成南□
3 道西詣張趙養北詣張阿成四在之内長不還
6 後各不得□□□□□罰二入不悔者民有私
7 □□行二主各自署名爲信
8 修書 道人法賢
9 時見 □衆養
民間田宅買賣,國法並不究治。這表明唐前期均田已趨没落。韋思謙援“園宅及田不在市肆”的法律,是專門針對褚遂良依仗權勢賤買下屬田産一事的。
國家不僅依法保護園宅所有權,而且無宅可居者還可以請求進住官宅。吐魯番殘文書《唐婦女郭阿勝辭爲請官宅事》載*《吐魯番出土文書》五,39頁,阿斯塔那302號墓出土。:
[後 缺]
城居婦女郭阿勝,其夫被突厥抄掠,其本人及陸歲男兒無宅住,請求准其進住城北面門内道西一官小宅。似此請官宅事,當非特例。
(二) 世業田
北魏-隋唐田令中的桑田-世業田(唐人避太宗李世民諱,稱“永業”)身終不還,可以傳子孫,專指私有農田。太和令規定: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其下“没則還田”四字,汪校依《通典》删),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2853頁。
汪籛先生説:“此條中之桑田指私家原有之耕地,亦即父、祖傳襲之桑田,可稱之爲父、祖桑田。”試觀田令其他涉及桑田條款,可知汪先生的解釋是正確無誤的。太和令規定:“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這一條中男夫一人二十畝之桑田,如家中原無足夠多的父祖桑田,則應是新受。“諸桑田皆爲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太和令的上述規定表明,桑田、永業田——不論是原有父祖桑田還是新受桑田都是可以繼承及有條件地買賣的私産。桑田—永業田與露田有嚴格界限: 原有的父祖桑田,作爲家庭成員應受永業田,“於分雖盈”,即按本户應受田口分配後,還有餘額,在這種情況下,多餘的父祖桑田仍不能充作露田。這充分説明露田與桑田具有不同性質的所有權,也説明均田制是在承認私有制的前提下實施的。
據西魏大統十三年残卷,七户中除有牛、有丁婢二户,餘者五户之户等明確,其中有上户二,中户三。他們雖受田不足,但按當時標準皆非下户-貧困户。七户當中耕地最多的是有牛户,達71畝,最少的是叩延天富,全户只有26畝,但該户的户等也是“中户”。説明有二十多畝耕地者並未陷入貧困。“凡人家營田,須量己力,寧可少好,不可多惡”*《齊民要術·雜説》,繆啓愉《齊民要術校釋》,中國農業出版社,1998年,22頁。。按漢制,一大畝相當於0.69市畝。近代北方自耕農的理想狀況是“三十畝地一頭牛”,試想,在缺少耕牛的條件下,一丁男要種好26大畝——約17.94畝耕地,也是需要極盡勤勉的。因此,按當時的標準,受田不足並不是妨礙生産發展的主要問題。
北齊田令,“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27頁。。據西魏大統十三年殘卷,七户當中麻田不足者仅白醜奴一户。説明前此西魏也有如同北齊的政策,即麻田也如同桑田一樣,“不在還受之限”,可以傳子孫,是法律承認的私有土地。因此七户當中絶大多數的麻田已“足受”——實際上並不是新受,而是繼承父祖原有的産業。
唐田令規定:“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6,255頁。同時也規定:“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鄉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没不追,地還本主。”*《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18,257頁。但唐初以後,這些規定並未嚴格實施。《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四年(716)籍》*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45頁。東京國立博物館東洋館樹下人物圖背貼只B末紙、書博。,其中缺户主一户(該户有奴名典倉),其永業田中有七段是“買附”:
[ 前 缺 ]
奴典倉 年三拾歲 丁奴
奴狐易 年貳拾伍歲 丁奴
奴來德 年陸拾歲 老奴
贰拾亩半叁拾步永業
贰拾玖亩半柒拾步已受
肆拾步居住園宅
贰顷壹拾壹亩伍拾步 未受
壹段貳畝永業 陶 城□一里 東康豆 西張德 南李相 北董子
壹段貳畝永業 陶 城西一里 東至渠 西至沙 南王仁 北至道
買附
壹段壹畝永業 常田 城東貳拾里 東 渠 西 道 南 渠 北 道
壹段三畝永業 常田 城西貳里 東王明相 西康保 南李安緒 北吴□
買附
壹段伍拾步永業 菜 城北壹里 東還公 西左善恭 南高昌人 北 道
一段貳畝半永業 常田 城南壹里 東道 西孫豆 南還公 北陰龍
買附
壹段肆拾步永業 菜 城北一里 東高昌人 西道 南郎中寺 北左左恭
壹段陸拾步永業 菜 城北半里 東還公 西還公 南還公 北還公
壹段一畝玖拾步永業 陶 城北壹里 東李元 西張相 南令狐相 北蘇龍
壹段壹畝肆拾步永業 常田 城西伯步 東還公 西高昌人 南渠 北高昌人
壹段伍拾步永業 菜 城馮一里 東廢寺 西還公 南高昌人 北道
壹段半畝肆拾步永業 常田 城北一里 東丁歡 西自至 南丁歡 北自至
壹段四畝永業 常田 東左德 西郭伯 南至道 北張海
買附
壹段肆拾步永業 常田 城南伯步 東至荒 西還公 南蘇義 北還公
壹段壹畝半伍拾步永業 陶 城西壹里 東至渠 西至渠 南張海 北馬歡
壹段壹畝半三拾伍步永業 陶 城西壹里 東至渠 西令狐相 南徐富 北至渠
壹段壹畝永業 常田 城西壹里 東高昌人 西張致德 南李智通 北左峻行
壹段半畝永業 常田 城北壹里 東張安洛 西郎中寺 南至道 北趙崇
壹段壹畝半永業 陶 城西貳里 東沙 西沙 南何支德 北自至
壹段貳畝永業 常田 城西貳里 東蘇仁 西張伯 南張婢 北至渠
壹段壹畝半永業 常田 城西壹里 東自至 西高昌人 南自至 北道
壹段捌拾步永業 常田 城南半里 東張弟弟 西至渠 南鞏剛 北至道
買附
壹段貳拾伍步永業 常田 城南半里 東張太伯 西至渠 南至渠 北還
買附
壹段三拾步永業 常田 城西壹里 東張武通 西高達 南鞏剛 北至道
買附
壹段肆拾步居住園宅
以上永業總計39.25畝,較籍上貳拾畝半三拾步爲多。説明“買附”是不計算在該户應受永業田之内的,“超出户内限額的永業,或私有性質的‘買田’和‘蔭賜田’,都納入口分數額里計算”*《汪籛隋唐史論稿》,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58頁。。説明唐代已經可以買過所足了。
《武周西州高昌縣順義鄉人嚴法藥辭爲請追勘桑田事》*《吐魯番出土文書》七,文物出版社,1986年,276頁,阿斯塔那93號墓出土。,該件有殘文6行:
此殘文表明,這是順義鄉人嚴法藥的狀辭: 嚴法藥有地一段由李康師佃種,這段土地是田主嚴法藥已經附籍的桑田(即永業田),但出佃歲久,可能是發生了産權糾紛,田主懇請官府向李康師追討。該件前有整理者的説明:“本件紀年已缺,内用武周新字。又背面復用作《武周長安二年(702)苟仁辭》。本件必作於載初(689)改行新字後,長安二年五月以前。”這説明該件屬唐前期實行均田制時,當時附籍的桑田-永業田,其産權如有糾紛,田主是可以請求官府保護自己權益的。
(三) 良人女子如何受田
從北魏至唐初,北方實行均田制期間,良人女子如何受田?所謂“婦田”究竟是授予哪類人的?以上問題令文缺乏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誤以爲良人在室女子也同婢女一樣,至法定年齡即進丁受田,因此根據年齡推算婦女何時取得受田資格。敦煌文獻證明這是没有根據的。據《西魏大統十三年(547)瓜州效穀郡(?)計帳》殘卷,王皮亂有女名女親,辛丑(北魏正光二年,521)生,至大統十三年造籍時已27歲,但仍登記爲“中女,出嫁受(壽)昌郡民泣陵申安”。對此,汪籛先生作了如下解釋:
蓋王女親於大統十三年前一次造籍時,猶未出嫁,而在大統十三年造籍時,則已出嫁。故於此有如斯一段記録。此兩次造籍之年,相距不能甚遠,王女親於上一次造籍之年蓋已年過十八歲(西魏之制,男以十八歲進丁),然猶云“中女”者,男子之成丁、受田、納課、服役,以年齡爲準,而不以婚否爲準;觀《魏書·食貨志》“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可知。而良人女子之受田、納課,則以婚否爲准,而無關於年齡。故已婚者曰“婦人”、曰“丁妻”,而無“丁女”一詞。*汪籛《漢唐史論稿》,144—145頁。
良人女子在室,雖屆法定年齡亦不進丁,猶稱“中女”,此制至唐代一直相沿未改。類似事例在敦煌文獻中屢見不鮮。例如《唐天寶三載(744)敦煌郡敦煌縣神沙鄉弘遠里籍》(伯163號)户主張奴奴造籍當年的年齡爲63歲,其妻60歲,他們有女“妃尚,載三拾玖歲,中女”*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59頁。。該女子已屆中年,猶曰“中女”,是因其未嫁。再如S.4583《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效穀鄉□□里籍》記載户主□仁明,造籍當年四十一歲。但其家境窘困,屬“下下户,不課”。仁明喪偶,有一子三女,大的九歲。老母健在,六十六歲。仁明還有在室三姊妹,“姊進娘,載肆拾柒歲,中女;姊妃娘,載肆拾肆歲,中女;妹伏介,載三拾伍歲,中女”。這一家因其户主有“上柱國”的身份,“合應受田三拾壹頃三拾三畝”,而實際上已受只有三十九畝(二十畝永業田,十八畝口分田,一畝居住園宅)*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60頁。。未出嫁的女子,不進丁,因此也不受田、不納課。
《唐天寶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P.3592,S.3907)載: 户主曹思禮,造籍當年五十六歲,妻五十八歲。長女名娘娘,年三十一;次女妙音,年二十一。另外還有思禮妹妙法,四十三歲,在室。這三位女子都登記爲“中女”*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64頁。。妙音、妙法是佛教徒名字,這説明敦煌地區女子及年不嫁,其中部分人可能與篤信佛教有關。良人女子受田以婚否爲准,反映以父系爲中心的宗法制度被法律所承認,財産權屬於男子,婦女没有財産權。如果女子婚前進丁受田,出嫁就有其名下田産究竟是隨嫁歸屬夫家,還是不隨嫁仍歸娘家的問題。
又據《唐天寶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P.3592,S.3907)記載: 户主鄭恩養,造籍當年四十三歲,“白丁,下中户,課户見輸”。老母六十七歲,“老寡”。其妻三十九歲,“丁妻”,他們的獨子名嗣,十八歲,猶稱“中男”,這是因爲唐代推後了成丁的年齡,天寶三載(744)定男子二十三始成丁*《册府元龜》卷四八七《邦計部·賦税》一載[天寶]三年十一月制:“自今以後,天下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爲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5380頁。。鄭恩養有在室三姐妹都已人到中年,但仍稱“中女”:“妹(姊)胡娘,載肆拾捌歲,中女;妹娘娘,載三拾捌歲,中女;妹妙尚,載三拾壹歲,中女。”*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一輯,161—162頁。根據規定,鄭恩養一户受田口爲三,即户主本人、其子嗣及寡母。籍帳載明該户應受田二頃三十四畝,即户主及其子共應受二頃,寡母應受三十畝。全家人口十二,合應受園宅四畝。這就是説,唐制,夫在,婦人不單獨受田,與北魏不同,婦田只授給寡妻妾。婦人與在室女只參與受居住園宅用地。據籍帳載,鄭恩養一户,已受田只有一頃另一畝(101畝),包括四十畝永業,四十七畝口分,還有十二畝“買田”,外加二畝居住園宅。看來當時“買田”是不計算在受田範圍内的。
(四) 奴婢受田
北朝時期鮮卑權貴,擁有衆多的奴婢和依附户,有大量的“同籍丁口”*《魏書》卷一四《武衛將軍謂附丕傳》載,孝文帝詔“放其同籍丁口、雜使役調,永受復除”。357頁。,外戚王建,魏太武帝時,“以功賜奴婢數十口,雜畜數千。從征衛辰,破之,賜僮隸五千户,爲中部大人”*《魏書》卷二○《王建傳》,709頁。。後來實施均田制,如果奴婢和僮隸也“計口受田”,鮮卑大人們則可以合法擁有大量土地財産。
賤口——不論是奴(男奴)還是婢(女奴)至法定年齡都進丁。大統十三年殘卷有一缺户主姓名的人户,户下有婢來花,“實年十八,進丁”。北魏太和十年(486)規定: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者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爲降。*《册府元龜》卷四八七《邦計部·賦税》一,5826頁。
北齊河清三年(564)定令:
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爲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77頁。
田令規定“奴婢依良”,是説男奴依照丁男標準,按北魏令受露田四十畝,丁婢(滿十五,後改爲十八歲的婢女)則依婦人-丁妻標準,受露田二十畝。按北齊河清三年令則分别是八十畝和四十畝。“奴任耕、婢任織”,即達到可以擔負勞動——成丁的奴婢,都要納課,因此也都應受田。但其納課標準大大低於良人: 八口當未娶者四,亦即奴婢八口只納未婚男子四口的課調。
奴婢是主人的財産,婢女不經放良是不能出嫁離開主人家的。奴婢受田“限數與在京百官同”,是説家有奴婢者,依良人標準受田的人數是有限制的。北齊規定:“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77頁。奴婢名下所受之田,並不是授給其自身的,而是授給其主人的。
唐代畜奴之風仍不減前代,民間亦盛行奴婢買賣。《唐永徽元年(650)西州范歡進買奴契》即是當時買賣奴隸實例*《吐魯番出土文書》五,108頁,阿斯塔納337號墓出土。:
[後 缺]
敦2980、敦299《唐天寶至德(742—756)間行客王修智賣胡奴市券公驗(抄件)》*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72頁。:
7 絹主
8 (郡即) 奴言行客王修智載陸拾壹
9 胡奴多寶載壹拾三
此件説明,唐代雖允許奴隸買賣,但必須經官取得“公驗”,賣主要保證其所出賣的奴婢身份無虚假。這都是爲了防止掠良爲奴。
唐代雖仍有爲數不少的奴婢,但唐代的户口帳對私家奴婢有嚴格的統計,都要統計“當鄉良賤”各若干口。我們從阿斯塔那一○三號墓文書《唐貞觀十八年(644)西州高昌縣武城鄉户口帳》,可見當時這方面的情況*《吐魯番出土文書》四,214頁。:
[前缺]
3 六口新附
4 三百 四雜任衛士老小三疾等
5 二百八十七白丁見輸
6 二百八十六舊
7 □ 人 新附
16 武城鄉
[後缺]
前件第9行是賤口總數,已缺;第10行是奴總數,亦缺;第11行是婢總數,其下以雙行小字加注“三新六十九舊”,即婢總數應爲七十二,其中三口爲新增,六十九爲上次造籍原有。第12行是聲明當鄉“户口新舊老小良賤見輸白丁並皆依實後若漏妄連署之人依法罪謹牒”。所謂“連署之人”,即是於13、14、15行署名的三個里正。此件雖是武城鄉上報的户口帳,但是當鄉只是將三個里正上報資料匯總。里是户籍管理的最基層單位,里正的責任也最重。
唐田令無“奴婢依良”條款,但規定:“諸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16,256頁。
(一) “更代相付”的公田
北魏太和令第十五條規定:“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杜佑針對太和令該條之規定指出:“職分田起於此。”*《通典》卷一《食貨典·田制》上,19頁。關於職分田,宋代田令規定:
諸職分陸田(原注: 桑柘、縣絹等目)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爲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其限有月閏者,只以所附月爲限,不得更理閏月。若非次移任,已施功力,交與現官者,現官應亦酬功直,同官均分如法。若罪犯不至去官,雖在禁,其田並同現任。去官或本官暫出即還者,其權署之人不在分給。*《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宋7,254頁。
以上宋令其實也是沿襲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而來。《通典·食貨典·田制》載:
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爲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32頁。
這種給官員的公田不是私産,其收益只供在任官員享用,“更代相付”,是指卸任時要將這份公田交付給繼任者。宋令中“移任”、“現官”,亦即令文中所説“前人”、“後人”*賀昌群先生解釋“更代相付”説:“更代相付”,其意義與唐均田制的“皆傳子孫”相同,即世業田不得買賣(《賀昌群文集》第二卷《學術專著》,580頁)。將“更代相付”的公田解釋成“皆傳子孫”的永業田,值得商榷。太和令的有關規定並無“傳子孫”之義,“更代相付”是説去職者和上任者的交接關係。。
(二) 官員的永業田
自北魏後期至北齊,情況有了明顯變化,不僅官員可以占有永業田,而且職分田也逐漸變成了可以出賣的私産。“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遷鄴之始,濫職衆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通典》卷一《食貨典·田制》上引《關東風俗傳》,27頁。北齊河清三年(564)田令規定職官、勳貴受田除多少不等的職分公田外,還可以“請墾”永業田及以奴婢受田: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内爲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户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爲永業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爲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三縣代遷户執事官一品以下”,校點本《隋書》卷二四《食貨志》作“三縣代遷、内執事官一品已下”。按《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居曹有職務者爲執事官,無職務者爲散官。”無所謂“内職事官”,應是“三縣代遷内執事官一品已下”,其義與《通典》同,即都是指代遷户中的職事官。
依河清三年令,自代北隨魏孝文帝遷至中原的“代遷户”(鮮卑人)中的職事官以及“華人”中的職事官,還有兩族中的“羽林武賁”都授“公田”——即職分田。此外,職事官、勳貴同百姓一樣,也可以申請墾荒爲永業。百姓永業田,一丁男給二十畝。令文不明確之處是,墾荒爲永業者是否包含在此二十畝以内,以及開墾是否有限額。如不受限制,當然對權貴更有利。“奴婢依良”,權貴因此可以合法廣占農田,數量可以是極其龐大的。親王以奴婢占田限三百人,如其中奴與婢各半,即可占口分田一百八十頃。“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即最下級官員以及無官爵的富人,也可以有多達六十個奴婢占田的限額,即其占田額也達普通百姓三十倍。
官員的永業田也是私有土地。唐朝與北朝時期一樣,田令充分照顧官人的特權。規定官人按官品高下占有多少不等的永業田。開元七年(719)和開元二十五年(737)的田令都規定:
諸永業田,親王一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六品、七品各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各二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一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給。*《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5,255頁;並參見仁井田陞《唐令拾遺》,長春出版社,1989年,548頁。
唐朝所規定的官人占有永業田的標準,大致與後周“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的標準差不多*《隋書》卷二四《食貨志》,680頁。。親王一百頃,是普通百姓占有永業田二十畝的五百倍,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是普通百姓占有永業田的三百倍。按照百姓受田標準,唐朝皇室及品官,都可以成爲合法占田的大地主。而且開元七年和開元二十五年令還規定:“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6,255頁。這與普通百姓占有永業田也大不一樣。百姓“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就是説,永業田只是户内回受,如人口減少,該人户的法定占田限額也隨之減少。官人永業田不在收授之限,是無條件地繼承,“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亦即子孫犯罪降爲普通百姓,仍然享有合法“占田逾制”的特權。
官員所得口分田,其制也比普通百姓優惠,無六十還田之限。“諸流内九品以上口分田,雖老不在追收之限,聽終其身。其非品官年六十以上,仍爲官事驅使者,口分亦不追減,停私之後,依例追收。”*《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二一《田令》唐15,256頁。
唐田令關於權貴、官員受永業田的規定,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即六品以下是否授官員永業田。汪籛先生解釋唐均田令説:“按,官人永業田《通典》、《唐六典》、《册府元龜》、《唐會要》所記並同,皆止於五品以上。唐律户婚律賣口分田條:‘其五品以上,若勳官永業地,亦並聽賣’,與以上記載合,皆足證唐六品以下官吏,所受永業田之數,與庶人同。《新唐書·食貨志》云:‘六品、七品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二頃。’不知所據,蓋誤。”*汪籛《漢唐史論稿》,161頁。新發現的北宋天聖令中所見唐令,與《新唐書·食貨志》同,但這只能説明兩者來源可能相同,卻並不能證明《通典》諸書皆誤。
(三) 勳田
田令規定的占田額度都只是最高限額,未達到這一限額者,國家並不會依限額給授。因此,勳貴實際占田與此限額往往相差甚遠。在大多數情況下,田令規定的占田額度,不論官民,都打了“白條”。自上柱國至武騎尉,凡十二等,“大唐采置,自上柱國以下並爲勳官”*《通典》卷三四《勳官》,945頁。。無職無權的“勳官”,勳田更是難以落實。S.514《唐大曆四年(74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載: 户主安游景,年五十三歲,上柱國,代叔承户,下下户,不課。叔承嗣,七十七歲,老男,乾元三年籍後死。妻張年四十七歲,職資妻。女娘娘。一十六歲,小女。叔懷節,上元年帳後死。應受田三十一頃,二十九畝已受: 二十畝永業,五畝口分,三畝買田,一畝居住園宅。三十頃七十二畝未受。另據S.4583《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效穀鄉□□里籍》: 户主仁明也是上柱國應受三十一頃三十三畝,而實受(即實有)三十九畝。全家九口,只靠這三十九畝薄田過活,是下下、不課户。
再如大谷2835《聖曆二年(699)前後敦煌縣勳蔭田簿》*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322頁。:
(前缺)
……………………………………
1 録事司
2 合勳蔭田總柒拾陸頃壹拾玖畝
3 玖頃玖拾柒(畝)敦煌鄉
4 張善護壹拾玖畝勳田
5 壹段伍畝勳田,城南柒里陽開渠,東卿仁,西卿仁,南渠,北道。
6 壹段陸畝勳田,城東捌里兩岡渠,東史文盛,西行感,南宋阿六,北王仁威。
7 壹段伍畝勳田,城東捌里兩岡渠,東渠,西吴胡奴,南渠,北胡仁。
8 壹段三畝勳田,城東捌里兩岡渠,東吴惠福,西渠,南吴息,北渠。
9 索行通貳拾肆畝勳田
10 壹段拾肆畝勳田,城東伍里兩岡渠,東張善洪,西自田,南渠,北官田。
11 壹段三畝勳田,城東陸里兩岡渠,東奇買,西馮奴子,南道,北張阿奴。
13 陰懷 伍拾捌畝勳田
(後缺)
按開元令,雲騎尉、武騎尉勳田爲各六十畝,按此最低級别,以上三人,陰懷尚差兩畝,索行通差三十六畝,張仁護則差四十一畝。而且他們各自所受賜勳田分割成多段,不在一處,説明不是一次所受。
(四) 賜田的性質
《元氏長慶集》卷三二《獻事表》云:“昔太宗文皇帝初即位時,天下之人莫有諫者,唯孫伏伽嘗以小事持諫於上,文皇帝大悦,厚賜田宅以勉之。”*《元氏長慶集卷》第三二《獻事表》,《元稹集》,中華書局,1982年,371頁。賜田不同於口分田,是可以買賣、繼承的私産。“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32頁。《舊唐書·李襲譽傳》云:
襲譽性嚴整,所在以威肅聞。凡獲俸禄,必散之宗親,其餘資多寫書而已。及從揚州罷職,經史遂盈數車。嘗謂子孫曰:“吾近京城有賜田十頃,耕之可以充食;河内有賜桑千樹,蠶之可以充衣;江東所寫之書,讀之可以求官。吾没之後,爾曹但能勤此三事,亦何羨於人!”*《舊唐書》卷五九《李襲志附弟襲譽傳》,2332頁。
李襲譽所得賜田、賜桑與其家的藏書一樣,都是可以傳子孫的私産。賜田不僅頒給權貴,許多大的寺院也獲得大量賜田。寺院的賜田也是寺院的私産。唐初少林寺獲賜田四十頃,是“爲常住僧田,供養僧衆”。後“爲都維那故惠義不閑敕意,妄注賜地爲口分田。僧等比來知此非理,每欲諮改,今既有敕普令改正,請依籍次附爲賜田者”*《少林寺準敕改正賜田牒》,《全唐文》卷九八六,中華書局,1983年,10196頁。。少林寺僧人認爲,將賜田妄注爲口分田,使他們吃虧,因此堅持要求予以更正。但賀昌群先生卻有不同的解釋:
因爲賜田可以隨時追還,口分田實際還可以買賣,敕文説“妄注賜地爲口分田”,其實是寺僧有意做的。日本史家常稱引此段文字,但都不得其正確解釋。如果説有土地私有權,那是在封建法律底下承認的私有權,可是,法律是帝王制定的,所謂“前王所是著如律,後王所是疏爲令”,是國家一種統治工具,所以在封建專制主義的絶對君權下,官僚、地主、豪商的生命、財(動産)、産(不動産),隨時都有被絶對君權——“最高的地主”生、殺、予、奪之可能。*《賀昌群文集》第二卷《學術專著》,552頁。
本來賜田是私産,口分田在法律上不具有私有財産的性質。説到可以買賣,則應當弄清楚究竟買賣的是什麽。在均田制尚在實施的唐前期,買賣口分田只能是買賣使用權,而不是産權。正如我們不能將今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視爲産權交易一樣。中古時期權貴的賜田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被剥奪,是否因此賜田就不成其爲私有財産,以至當時就根本没有私有權呢?賀先生説:
資産階級革命向封建專制君主提出的口號是爭取“自由”,資産階級口中的“自由”,主要是指資産階級的生命、財、産三者得到保護而言,必須依照資産階級承認的憲法來保護他們自己的生命、財、産不容皇權任意侵犯,纔算做“自由”。可見在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土地私有權是在帝王的法律底下纔被承認的,最後的意義只是土地占有權。*《賀昌群文集》第二卷《學術專著》,553頁。
賀先生在這裏是以資本主義的自由的私有權作爲標準,來衡量中古時期的所有權,符合這一標準就是“所有權”,不符合這一標準就只能算作“占有權”。先生還引用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的一段話證明唐中葉以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在這裏,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裏,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那時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着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應當指出,先生使用這段引文,意思是不完整的,省略了這一判斷的前提條件。馬克思完整的一段話是這樣的: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爲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爲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産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税就會合爲一體,或者不如説,不會再有什麽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税。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裏,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裏,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那時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着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權和使用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5,人民出版社,2001年,891頁。
判斷是否存在土地國有制,判斷土地所有權與國家主權是否合爲一體,有兩個條件: 一是地租和賦税是否合爲一體,二是所有臣民除了對國家的臣屬關係之外,在政治和經濟方面是否還有嚴酷的依附關係。如果不符合這樣兩個條件,也就不存在“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阿斯塔那四二號墓文書《唐永徽元年(650)嚴慈仁牒爲轉租田畝請給公文事》*《吐魯番出土文書》六,223頁。:
常田四畝 東渠
1 牒 慈仁家貧,先來乏短,一身獨立
2 更無弟兄,唯租上件田,得子已(以)供喉命。
3 今春三月,糧食交無,遂將此田租與安橫
4 延,立卷(券)六年,作練八匹。田既出賃,前人從
6 牒陳請裁 謹 □
永徽元年九月二十 日雲騎尉嚴慈仁
轉租土地,需呈請官府批准公文,説明土地出租是受到限制的,但這類事情仍是普遍存在的。阿斯塔那四號墓文書《唐總章元年(668)西州高昌縣左憧熹辭爲租佃葡萄園事》*《吐魯番出土文書》六,426頁。:
1 總章元年七月 日記昌縣 左 憧熹辭
2 張渠蒲桃(葡萄)一所,舊主趙迴□
5 公驗謹辭
葡萄園,在唐西州和敦煌地區都是比照桑田—永業田的,此件可以證明永業田是可以出租的,只因是轉租,涉及左、張、趙三人並比鄰間的複雜關係,所以左憧熹要請“公驗”。阿斯塔那三五號墓文書《唐垂拱三年(687)西州高昌縣楊大智租田契》内容完整*《吐魯番出土文書》七,406頁。:
1 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寧戎鄉楊大智交□
2 小麥四斛於前里正史玄政邊,租取逃
3 走衛士和隆子新興張寺潢口分田貳畝
5 如到種田之時不得田佃者,所取租價麥
6 壹罰貳入楊。有人吝護者,仰史玄應當。
7 兩和立契,畫指爲記。
8 租田人 楊
9 田 主 史玄政
10 知見人 侯典倉
楊大智租佃的是逃户的口分田,立契的田主是前里正史玄政。這是唐前期均田制實施時期,逃亡人户的口分田幾成里正私産的事例。及至後來,這類無主田産更多爲權貴之家掠奪爲永業。《文苑英華》卷四二六《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云:
應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離死絶,見在桑産如無近親承佃,各委州縣切加檢實,據桑地數,具本户姓名申本道觀察使,於官徤中取無庒園有人丁者,量氣力可及,據多少給付,便於公驗,任充永業。不得令有力職掌人妄爲請射。*《文苑英華》卷四二六,中華書局,1966年,2161頁。
除了租佃以及官租(税)之外另有私租普遍存在,勞動者對私家的人身依附也明確見於文獻記載。《唐會要》卷八六《奴婢》載顯慶二年十二月敕:“放還奴婢爲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已下連署,仍往本屬申牒除附。”部曲、客女的身份高於奴婢,但低於良人。《唐律疏議》卷一七《賊盜·謀反大逆》疏議曰:
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言皆者,罪無首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 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没官。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並與部曲同。奴婢同資財,故不别言。*《唐律疏議》卷一七《賊盜·謀反大逆》,271頁。
部曲、客女不同於資財,也就是法律上承認其人格——在這一點上與奴婢有别。但部曲、客女的人格不是獨立的,是依附於主人的。因此,其主人如犯謀反及大逆這樣的重罪,部曲連同資財、田宅一并没官。
吐魯番文書中有唐代部曲的資料,《唐西州開元十六年(728)籍》載某户殘缺不全的户籍中竟有部曲七人*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251頁。大谷8110。綫上存捺印痕迹。:
部曲 白中禿 年肆拾捌歲 丁部曲空
部曲妻 趙慈尚 年伍拾歲 丁部曲妻空
部曲男 索鐵 年三拾歲 丁部曲男空
部曲男 年貳拾 玖歲 丁部曲男空
部曲男 歲 丁部曲男 空
(中間一行缺)
均田制下部曲的普遍存在,足以證明人身依附關係的普遍存在。租佃關係及人身依附關係的普遍存在,則證明均田制實施時期的土地所有制並不是國有制。當時的賜田、永業田確實是私有田産。
(本文承蒙陳志遠博士核校引文,謹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