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非 刘颖真
摘 要 当今中国农业中产业化经营是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三位一体,紧密相连的一体化农业经营模式。自从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后,不但农业自身生产结构不断调整,而且农产品产地的生产结构、生产方式的调整。在整个过程中,农产品产地通过内部调整结构和方式、外部优化设施和条件,为龙头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农产品。同时,龙头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发展和需求,为农业产地机构的调整提供了技术手段、销售市场、生产资金、客户服务等的支持,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结构调整水平。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分析,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2--03
1 农业产业化经营概述
农业产业化是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主要依靠高新科学技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对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实行分区化的管理、科技化的生产、完善化的服务、一体化的经营、区域化的布局和专业化的加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当地龙头企业的带动进行农业基地的建设,从农业种植基地到农户,实施种养管、产供销、贸工农、物流通和科教学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生产机构和农业运行机制[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行,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形成农户组成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基础,形成农工商有机结合的产业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链中的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提高农民的整体经济效益;同时,可以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的收入[2]。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事物,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坚持农业产业化指标的基本原则,即效益化、一体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商品化。从产业化经营效益看,提高农产品综合增值率,增加农业化经营总产值在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农民的收益率,带动相关产业的增值,实现效益优质化。从一体化的程度上来看,利益是否共担和紧密型联合并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在龙头企业刚开始建设并且发展的时期,企业的优先生存并发展比从农民得到利润回馈更重要,但等到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应的实力之后,与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合同或以其他的经营方式联合,仍对农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从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程度上看,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农业的效益就越好,农业生产基地的面积越大对收购和建设加工企业越有利,加工企业的市场经济效益越好,农户积极性越强继,形成的生产规模就越大,就这样形成良性循环。从专业化经营程度看,专业化产品率越高,规模就越大,效益就越好,实现农产品和市场的专业化。从市场商品化的角度上看,农产品的用途一般都较少的用于自我消费,而是经过了不同加工业环节生产成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后进行销售,这样能得到较多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4]。这个过程体现农业不再是小农经济生产的自给自足的产业,而是走向了科技化、商品化、规模化回效益化。而近几年农用物资的采购率越来越高,表明了一部分农户已从“小农”中脱离了出去,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带动了农民农用生产耕作物资走向现代化、工业化、机械化、科技化的发展。效益化→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一体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因素排序。
2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在现阶段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克服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2.1 当地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还较弱
目前,虽然我国现已经存在了很多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但龙头企业的“小、散、窄、弱、乏”的自身状态还没有完全摆脱。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龙头企业还仅仅是小企业,经营的规模小,经济发展实力弱,资金链匮乏,辐射区域狭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外来资金融入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低,并且所谓的龙头企业科技含量和生产加工技术普遍低下,对农业科技研发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在农产品从加工到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方面技术支撑力度不够强大,导致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弱小,直接减少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降低了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弱了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带头作用[5]。
2.2 企业主导的产业对农业的长远发展能力的欠缺
我国各地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时候,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的主导产业较多,相反生产加工大规模的、集中经营的支柱性的主导产业相对较少。有些地方由于信息、技术、交通闭塞对龙头企业的规划没有提前做好,农产品区域布局极不合理,生产基地没有形成规模,不能够充分发挥主导产业的优势[6]。更有部分地区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缺乏自身品牌特色,缺乏与主导市场的紧密联系,同相似企业的竞争力相比明显低下,影响了主导产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领导作用,不能长久快速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2.3 农户组织化的程度较低
分散、单一的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没有强有力的农户生产组织对其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农户的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维权呼声被纷乱的市场浪潮吞没打消,农民在当下农业新阶段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而受限制。另外,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底下也会造成农业科技推广的困难,以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涣散的农户组织化很难适应新阶段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2.4 不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而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内在持续动力,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众多的农户的利益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生产加工中企业也没有以农户为主,不能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为农业、农户和小生产联合生产提供足够的农业资金、科学技术、专业指导等各项服务,不能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就不可能形成长久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7]。
3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主要内容
3.1 企业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
合作协议模式就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关于原料、技术、资金、生产和收购等方面达成契约并签订合同。这种形式在实际中还是形成较低水平的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效率、经济效益。在企业与农户签订协议的模式中,农业生产者(农户)与工业生产者(企业)在生产效率水平上通常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利益分配会偏向于加工企业,会造成受益分配不均,但只要农民参与合作所得利益大于不合作的风险,农民即使没有得到平均利润,仍然会积极参与合作[8]。契约的签订与顺利实施,需要双方地位的平等,但是农户规模小、资金弱和生产销售能力差,且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等因素,与龙头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在这种形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二者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当市场出现动荡时,企业与农户之间不能有效的团结一致共同抵御外来风险,造成合作内部也出现风险,具体表现在:当市场价格整体下跌时,企业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压低价格或拒绝收购;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农户为了眼前利益,有可能不按合同私自将农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不卖给已签订合同的企业。市场的变动随时就是企业与农户之间信誉的考量,签订的合同以及建立起来的利益共同体都有可能瓦解,进而损害双方的长期利益。
3.2 投入的生产资料实行入股的模式
生产资料入股模式,是指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农户以土地、人力或则部分资金等生产资料入股,与龙头企业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股份合作关系。在生产资料入股的模式中,农户通过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龙头企业,来获得公司的一定股份,农户既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也可以不参与公司的运作,按照投入多少进行分红。在这种形式下,有生产经验的农户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验的农户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投入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即土地、人力的问题;同时,分散、单一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也可以解决自身规模不经济、资金来源短缺等问题,龙头企业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市场渠道等各方面可以有效地弥补农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同时,这种模式与当下推动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相适应,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这种模式有比较规范的组织形式,代表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生产资料入股模式对企业和农户有较高的要求,交通、技术以及长期的小农小户经营这种模式依然很多年,所以短期内还难以在我国农村全面推广[9]。为了能更好地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且能在全国进行全面推广,政府可以在一些有条件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试点,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
虽然产业化经营不断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农业专业化总体水平并不高,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制,不协调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还较为少见。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例如,龙头企业的实力不够强,不能打造核心品牌战略等困难与问题。仍然需要当地的政府的支持,农户和企业之间加强团结,紧密协作,互帮互助,协同发展。
4 建立“龙头企业+农户”良性模式,需要采取的措施
4.1 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的小农经营使农户种植只限于口粮,没有形成规模,也不具备进入市场的条件,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底下,在政治、经济力量又比较薄弱。但农户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平等合法权益,各利益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合作,利益互惠,共同享受经济市场带来的效益。靠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垄断与农民建立的组织形式是不稳定、不持久的,也是难以成功的。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保障农户在市场的权益,保障农户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户在市场上的平等身份,在市场中形成尊农、爱农、护农,并且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因为扶持龙头企业而损害农户利益,出现企业独大而使农户受到侵害的现象,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4.2 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实力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与龙头企业还存在着不和、摩擦,由于龙头企业的竞争实力不强,出现一些只顾企业自身利益舍弃农户利益的现象,龙头企业本身很难适应市场,更加不可能带领农户提高生产效益。因此,不能与农户建立良好完善的农企利益关系。首先,龙头企业要更新利益取向观念,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谋求长远利益,追求互惠互利,树立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观。其次,龙头企业要走农业生产与农业学习研究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争抢市场优势,依靠科技进步把农产品加工做精做细,以新、特、优取胜,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市场空间。此外,龙头企业要加快企业体制改革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身的制度章程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4.3 为龙头企业和农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产业化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形成良性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现今我国农业专业化的高度发展的成果,使农户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不同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有效完善了农民生产资料,销售条件,资金运作和售后服务整体的产业化经营,使农户在生产上消除了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加强了农户与企业的结合;同时,促进了经营模式的更加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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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向阳,戴国海“龙头企业农户”的演进逻辑[J].三农问题,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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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郝朝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04(4).
[9]孟弼胜,李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机制研究述评[J].农业与技术,2013(12).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