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筱韵
[摘 要]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呈现出了多样性、复合性和多发性等特征,因局部污染而引发的跨区域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上升趋势。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正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索研究长三角地区环境整治合作机制,对确保该地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跨区域;环境整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58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1
1 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现状
长三角地区地理位置好,自然资源丰富,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标志性地区之一,现有约7 500万人口。在过去30多年间带动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长三角地区也真正地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之路。一是水环境氮、磷、有机物复合污染严重,水质性缺水普遍。除长江和钱塘江干流水质保持良好外,其余长三角区域的河流均污染严重,特别是有机物污染问题,水质标准远远达不到V类标准(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黑水、臭水现象频现。二是空气污染加剧,酸雨、雾霾出现频率明显增加。密集的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造成长三角地区酸雨频发。石化工业中,塑料、橡胶、轮胎等制造业,都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2013年,南京、合肥、杭州这3个城市的霾日都超过250天。三是生物资源衰退,农、水产品污染物超标严重。农作物中农药残留、硝酸盐和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海产品和淡水产品中的重金属、生长激素、有机污染物已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多倍。四是地下水过量开采导致地质环境恶劣。地下水位漏斗已成区域连接,且呈逐年下降的态势。长三角地区内已基本处于疏干型的开采状态,地面沉降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沿海部分地区出现海水倒灌,土壤盐碱化严重的现象。
2 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整治机制研究
2.1 现有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整治机制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显著,近年来,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治理工作,长三角地区政府间借鉴国际间环境整治合作经验,搭建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府际合作平台,在区域环境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水资源环境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共同探索与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8年12月,沪、苏、浙三地在苏州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2013年4月,《长三角城市环境保护合作(合肥)宣言》确定建立联防联治合作、区域联合执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合作、区域内重大环境事件通报等机制;2013年5月,沪、苏、浙、皖环保部门签署了《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通过建立跨界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2.2 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整治机制实际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的意识不强。部分政府的地方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喜欢单干,不愿意外界政府参与地方环境整治工作,怕风险、怕负责,地方政府间没有建立良好健康的信用基础。二是跨区域环境合作整治遭遇“囚徒困境”。现有跨区域环境合作整治机制中没有明确跨区域环境合作整治的财政保障途径,大家要拿出钱来共同治理,但是费用分配没有相关依据。三是跨区域环境合作整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已形成了多层次的区域环境合作整治框架,但是框架下没有具体的、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各地政府之间在处理具体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时无法做到统筹指挥、有效治理。四是跨区域合作整治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整治仅停留在签订协议、制订方案的层面上,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跨区域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健全。
2.3 对健全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整治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从改变观念开始。地方政府要明白唇亡齿寒的道理,摒弃“独善其身”的想法,抱着开放的合作态度互信互利,通过“协同”达到“共赢”才是地区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制订“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从国外大都市区实行区域协调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看,跨地区行政组织把区域规划作为主要政策,重点体现区域规划的全局性、公共性、战略性、长远性。”制订区域内各地政府共同遵守的整体发展规划。三是构建长三角地区环境网络化整治合作机制,将区域环境整合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统一的、合法的环境合作整治执行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横向交换各项环境整治完成情况、纵向汇报环境整治情况和环境参数,统筹协调各地整治工作进度。四是完善长三角地区区域性生态补偿机制。增收区域性生态补偿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 结 语
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不能简化为数量上的叠加,要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光靠各地政府埋头苦干是绝对行不通的,我国早已开始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环境合作整治机制,从运行的情况来看,这种跨区域的合作整治形式在机制方面还需更大胆的尝试。跨区域环境整治困难的本质是利益问题,解决利益冲突是跨区域环境合作整治过程的关键。地方政府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彼此信任,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强化大区域概念,在区域整体和谐发展上下苦功,通过健全环境合作整治长效机制、出台区域性环境整治系列法规、创新发展生态补偿机制、补充环境整治监督机制等措施,构建出科学有效的环境合作整治机制体系,确保地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颖,王腊春,朱大奎.长江三角洲地区水资源现状与环境问题[J].科技通报, 2010(2).
[2]董宪军.长江三角洲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构想与对策[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