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珊珊
[摘 要]人们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与管理的讨论由来已久,其核心一般是该不该分的问题,而对如何分,分给谁却很少涉及。因此,在国家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对后者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国企利润分配的历史分析,对现阶段国企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红利管理模式等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利改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14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02
0 引 言
为明晰产权、改善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投资收益和分红问题都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认真讨论。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08年起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部分企业试点后,央企的经营收益将全面向国家分红。长达13年国有企业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将画上句号。
随着国企分红问题由讨论走向实施,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行业分3类进行比例收取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红利如何管理,如何杜绝国企利益集团化等必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的历史沿革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可分为5个阶段,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各时期的利润分配方式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殊要求。统收统支体现了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入的思想,保证了我国解放初期恢复国民经济财政需求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但同时为后期出现的“吃大锅饭”埋下了制度隐患。利润留成为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职工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因留成比例弹性较大,使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出现了下降。利改税的目标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消除利润留成的制度问题,确立国有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稳定财政收入。但因税制设计方面的问题,出现了税负不对称现象,没有达到制度目标。承包制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方式,重新将利税合一。利税分流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对所有企业统一开征所得税,税率统一,以作为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方法,但这一形式导致国有企业利润集中在企业内部,国家作为企业投资人和所有者并没有享受投资收益等问题。
2 西方国家国企管理和利润分配模式
欧盟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可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据此,国企分红一般分为3种管理模式: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国家参股;以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为中心的社会分红和以财政部为核心的公共财政。
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国家参股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大利是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国家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代行国家所有权,是法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充当隔离层和保护层,使企业免受不必要的政治干预;二是对所有权进行专业化管理,比如:提供比政府专业部门更有效的战略指导和更完善的财务制度;三是协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防止各部门间政策不一带来的矛盾;四是督促下属运行公司和企业执行上级的指示,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以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为中心的社会分红管理模式。例如:美国1968年在阿拉斯加州普拉德霍湾发现了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次年州政府就从油田租赁中得到9亿美元的收入。巨大的公共财富让州政府可以组织很多社会经济项目。然而阿拉斯加州的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政府收入专用,因为他们认为不经拨款程序的州政府“专项基金”会导致政府不去追求公民福利的最大化。于是1976年阿拉斯加州的公民公决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规定将至少25%的油田租赁收入投放到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营的永久基金的本金中。该基金的终极目标是保存公共石油矿产财富,因此是以公共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其本金只可用于产生收益的投资,也一度成为公有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成功样板。
以财政部为核心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德国是其中的代表,此外还有英、法、日等国。它的基本特点是,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各行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在这种模式下,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都应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因此,这种国企分红本质上是一个公共财政问题。
3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模式的思考
从企业法人组织分析,非盈利组织是公益法人,特点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盈利组织属营利法人,特点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国有企业则介于两者之间。因此,国有企业具有福利性与营利性的双重特征。对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应综合权衡社会性与利润性,发生冲突时,福利性应高于营利性,这就是国企与私企的本质区别。
鉴于市场失灵情况的存在,国有企业的建立是为了解决负外部效应、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为全民提供教育、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等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反周期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从国有企业的组织与经济特性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特点。而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其局限性也充分地表现出来。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有3种形式:国家独资中央企业、国有独资地方企业、国有控股混合企业。从理论上讲,无论那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其性质都是以国家产权为主体的企业,但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因此,其分配模式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分配一般原则:先征税后分配。国家在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后,以投资者的地位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如果以税代利,则有失市场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允许不同的组织形式的利润分配实现模式可以不同。
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因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利润分配模式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范基础上,实行同股同利原则,按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其收益纳入各级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早在1994年财政部、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由各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实施。因此,目前对国有独资地方企业的利润分配模式地方上各有特色,基本采取“三层次”模式,即省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的企业。同时,在国资委下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进行管理。但具体操作模式上又有区别,其代表有上海、江苏、北京等。从执行现实情况看,这一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又存在执行力不足和收缴不及时或不足额的现象,以及收缴主体不明晰和独立性不够等问题。因此,国有独资地方企业利润分配模式的建立应解决经营监管与利润监管主体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三层次模式。具体目标如图1所示。
图1 国有独资地方企业利润分配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明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主体与收缴主体,同级国资管理部门与财政管理部门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关系,共同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的企业按预算法规定依法上缴企业利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规划与产业规划,根据预算实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转移支付。这样在解决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主体不清问题的基础上,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之下,同时对国有企业利润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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