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俊
一起由债券交易引发的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有关问题需请示上级,在中止审理一年多后终于审理终结。读完《合肥中院为何将“请示上级法院”写进判决书?》(载于2015年第31期《民主与法制》)一文.不禁拍案惊奇。看来,哭笑不得的不仅仅是案件的辩护律师。司法公信的流失,怕是其中最大的悲哀。
我们常常把司法看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自然期盼在这个说理讲法的地方,求得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裁判。古人云:“头上三尺有神明”,强调的也是心中应该有所敬畏。司法者心中敬畏权力、敬畏法律,可谓其法律信仰的题中应有之义。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为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其法治形象的一种载体,更是接受当事人、社会各界监督的一扇窗口。从当事人一方而言,面前的每一份裁判文书,既是司法者对他们司法诉求的回应结晶,也是司法者自身行为的集中展示。因此,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形成,都应该是合乎法理、情法交融的精神产品。而该产品质量上的瑕疵,看似判案者个体的过错,其实板子还是要打在司法机关的身上。
把“请示上级法院”写进判决书的事例,只是“看得见”的“找辙”,与其说它违反独立审判的法律常识,倒不如说它有意无意的“琵琶反弹”,揭开了不规范司法行为之一角。“己不正,焉能正人”的道理,说起来谁都懂,可有些人做起来偏偏会忘掉,原因究竟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月朦胧,鸟朦胧”,显然不能解决这类问题。
司法公信是建立在对每一个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之上的,任重道远而义无反顾。中央要求建立司法责任制,以此为龙头的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规范司法行为,对司法者从严要求,向一切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开炮,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与魄力,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