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法
多子女的家庭,常常有一个孩子与父母吃住在一起。父母辞世,常常引起子女遗产纠纷:一方认为,自己与父母同住,出力最多,理应多分遗产;另一方则认为,你被父母照顾最多,“占便宜”最多,还想多分?那么,与父母同住,到底是尽赡养义务,还是“啃老”呢?
【案例1】赡养还是“啃老”?姐弟法庭打起口水仗
一直与老母亲共同居住的孙耀国被远居异乡的大姐孙晓红告上了法庭,还说他并非“赡养”,而是“啃老”,所以不能多分遗产。“是我照顾母亲多年,又为母亲养老送终的啊!”孙耀国一脸委屈。
孙耀国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5万元存款。母亲购买房产时,大姐孙晓红帮母亲出了钱,因此她拿出母亲书写的一份协议:“购房时,女儿女婿出钱买房,我住女儿、女婿家后,愿将房子的产权归女儿、女婿所有。”之后老人又去公证处订立了相关公证遗嘱。
“我也确实把母亲接回家了,可母亲不适应这边的气候,我才不得不送她回老家居住。弟弟没房,与母亲同住,又没有什么工作和收入,日常费用都是母亲给出的,这不是‘啃老吗?”孙晓红向法庭提交了其母在她家居住期间看病住院的资料,要求由她继承母亲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各三分之一份额,以母亲的遗产返还她投资购房款2万元,并按照她交纳的购房款比例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30余万元。
“母亲在老家跟我生活了多年,她也撤销了那份公证遗嘱。虽然我挣钱不多,但直到她去世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孙耀国同意按每人三分之一比例分割房产,“不过母亲生前我照顾得比较多,母亲的后事也是我处理的,所以,我认为,母亲名下的存款应当都归我所有。”孙耀国还向法庭提交了他处理老人相关后事的票据和罗列着他平时照顾和住院护理母亲的各项事务的日记本。
【评析】经济上的资助不可或缺,亲情的陪伴慰藉同样弥足珍贵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耀国的母亲虽曾订立遗嘱,但已撤销,故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三子女均同意各自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法院不持异议。虽然购房时孙晓红出资2万元,但她并未完全履行与母亲订立的协议,所以法院判定老人遗留的5万元存款中,2万元偿付给刊、晓红,剩余3万元由孙耀国继承所有,作为他长期照顾老人和处理老人后事的补偿。而对于孙晓红主张的30余万元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强调:“赡养义务一方面包括金钱上的资助,另一方面生活上的陪伴也是很重要的。尽管小儿子的经济能力很有限,但老人愿意跟他共同居住,这是一个精神上的慰藉。而且小儿子在长期照顾护理老人和处理老人后事方面有贡献。”
【案例2】照顾父母孰多孰少,一段录音揭开真相
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一直与父母同住的刘斌斌被姐姐、哥哥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平均分割母亲的遗产,但刘斌斌说:“老人买房时,我出了钱。我和妻子多年来悉心照顾父母,直到他们去世。”因此,他主张多分遗产。
刘斌斌的姐姐、哥哥要求平均分割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小弟一家和父亲同住,并不意味着就多赡养老人,平时爸妈照顾他们更多些呢!父母买房时也是出钱的,父母想把弟弟出的那份还给他,是小弟没要”。
刘斌斌向法庭提交了重要的录音证据。在谈话录音中,他的姐姐、哥哥都曾对刘斌斌媳妇说:“你照顾老人贡献比较多,这么多年你的付出大家心里都明白,我们都看在眼里了,都很感谢你。”
【评析】付出多少决定遗产分配
正是因为这份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刘斌斌妻子对公婆付出很多,刘斌斌的兄姊也都曾认可弟媳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刘斌斌可以多分遗产,最后判决该房屋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刘斌斌继承该房屋40%的份额,其姐姐和哥哥各继承30%的份额。
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子女对赡养老人有贡献,或曾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可,那么该子女就可以多分遗产。至于子女是否出资购房,跟继承本身无关,以老人名义所购房屋就是老人的财产,在老人去世后属于其遗产。不过,子女的出资行为可视为其对遗产取得具有一定贡献,在分得遗产份额中予以考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居住”本身就是可多分遗产的情节。另外,在老人生前的相关病历中,交费的签字或者住院病历留的联系人也是这个子女的话,那么可以认定这个子女更多地实际参与了照顾老人生活及就医看护。
到底是谁照顾谁这是个问题
究竟是“赡养”还是“啃老”?其实,如今在许多遗产继承案中,有不少子女都向另一方子女提出质疑,双方在这方面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一类情形,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根据该条款主张多分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
对此,法官做了归纳,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主要提出三项异议: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只为“啃老”,特别是在该子女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要房”,尤其是在其没有自己的房产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借光”,特别是其有了小孩,让老人帮助照看和接送孩子上学。
同住属赡养还是啃老法律这么看
那么,与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到底是“赡养”还是“啃老”?究竟可不可以多分遗产呢?针对此类争议,法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看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才适用上述法条。如果老人已在生前立有遗嘱,或者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遗嘱有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人已尽到了扶养义务,那么将不适用该法条。
二、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该法条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必须”,那么是否多分遗产,可以结合一些因素综合判定,比如:其他继承人的意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较多地照顾被继承人等。
三、考量共同居住期间的生活细节。如果存在“啃老”的情形,也就是说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基本生活来源于老人的积蓄或养老金,那么,再多分遗产明显不合理。因此,要核实相关生活细节,例如老人是否患有慢性疾病、生活能否自理等身体状况:老人就医等资料中显示的陪同人是谁,是不是与老人同住的子女等。
总之,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是否可多分遗产,不仅要考量该子女的经济付出,也应当考虑其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精神抚慰。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