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曦 王宇佳
【摘 要】“新国十条”中提出要构建属于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上,由政府救助挑大梁向商业保险运作转变。本文首先通过汶川地震分析了我国目前形成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其次分析了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限制因素,认为我国在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最后对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地震保险
一、汶川地震中中国保险业发挥的作用
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病虫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等。在这些灾害中,地震灾害是影响最为严重的一种灾害。以汶川地震为例,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发表汶川地震地质灾情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人员伤亡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再看保险赔款数额:据中国保监会在5·12地震一周年的总结通报,汶川地震理赔数据为16.6亿元,包括人身伤亡赔付。针对汶川地震,保险业捐款为5.53亿元。部分保险公司同其他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或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灾区重建,投资总额超100亿元。
投资100亿元、理赔16.6亿元、捐款5.53亿元合计122.13亿元,这可以作为中国保险业对于汶川地震灾害的量化价值总额。即使是这三项加总,也只占了直接损失额的1.5%,更不用说保险赔偿金额仅占了0.2%。而美国的保险赔偿比重达60%—80%,新西兰达70%左右。截至2009年9月25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809.36亿元:中央财政投入734.5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74.79亿元。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4.68亿元。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保险在地震风险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而灾后的救助是国家财政拨款起主导作用。
二、我国目前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采用的形式
首先,根据《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我国在面对巨灾风险时采取了四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防灾减灾的结构体系。其次,在监测体系方面,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航空遥感、地面观测、海洋观测、卫星遥感等技术构成的监测体系。这样就能通过检测体系对灾害发生进行不间断、及时的检测。第三,大力推进巨灾风险的宣传工作,如进行社区减灾工作、进行防火防震演练、加强社区减灾预案的制定、做好必要救灾物资的储备等。第四,中央政府在风险管理中起了主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中央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国家型后备准备金,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可以调动资金,支援灾区建设。
从我国目前形成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来看,是一种典型的灾前预防,灾后政府救助的模式,而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的管理方式是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就是以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为基础,加上政府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为辅助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三、对我国地震风险管理机制问题的思考
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政策支持为辅的地震风险管理机制,我国也在朝着这条道路发展,但是这种机制并不适用于我国,或者是说在中国短期内难以落地,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我们分析地震频发的地区,不难发现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水平不高,居民收入不高,购买商业保险占用了他们的支出,人们即使知道有地震的风险,也不愿购买地震保险。因此,地震保险完全按商业保险来经营并不合理。
第二,我国的国体以及国情使得我国在地震管理方面一直采取的是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方式,这样的做法在人们思想中已形成定式思维,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们依赖政府、社会的想法。如交强险的设想在1984年已经提出,而在2006年才正式落地,长达22年之久。
第三,人们购买保险的方式有两种:强制和自愿。而地震保险短期内既不适合强制,也不适合自愿。因为灾害高发地区的经济社会水平的限制使得消费者不愿以自愿的方式购买地震保险,同时强制保险适用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对第三方的侵害,行为人应对其负责,而地震是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因此也不适用于强制保险。
第四,我国的保险市场特别是再保险市场发展不充分,巨灾风险难以通过合理的再保险安排进行风险分散,如果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因而国内保险公司不愿也不敢承保巨灾风险。
四、对我国地震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经济发展是重中之重,首先要努力发展经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特别是地震多发地居民的收入,使之有能力购买商业地震保险。加强地震频发地区建筑的质量,如进行房屋加固、整修,使之达到国家标准,当地震风险发生时,不至于导致大规模的损失。
(二)限于经济实力、技术等因素,我国目前不宜把所有区域、震级的地震都纳入到保障范围。我国应该首先开展试点工作,待探索出普遍适合我国地震保险的模式之后再扩展到更大范围甚至推及全国。
(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模式。基于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失和我国地震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无力进行承保。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先建立国家主导、商业化运作的地震风险管理方式,然后逐步向以商业化运作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模式过渡,最终形成:投保人—巨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
(四)转变过去政府财政救助为主的观念,由事后救助的理念向支持商业保险运作转变,对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和投保巨灾保险的保户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开发新型地震险种,将地震保险从普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分离出来,建立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对地震保险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
(五)加快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对地震保险基金单独核算、单独保管。地震基金的来源有:每年政府地震救助款、社会捐款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地震保险费。地震保险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每年计提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一张地震风险费率表,费率表的制定可以根据地震发生的概率、损失率及发生地震灾害时拨付的救灾款的数额来计算。实施差异性费率,考虑到各地自然灾害的类型相差较大,应当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地震保险费率。
(七)建立全面的风险分散体系,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地震保险公司可以将所承保的风险一部分交由再保险公司,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进行分散,将地震风险转换为可保风险。由于我国再保险起步较晚,因此在利用再保险分散地震风险时,不仅要大力发展国内再保险,同时要通过国际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实现地震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
五、结束语
总之,地震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通过有效的预测和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减少其发生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巨灾风险经验、技术等方面的不足,短时间内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已经在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相信最终会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运行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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