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多因情况下原因力的适用问题

2016-05-14 20:31沈蓓蕾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摘要:在侵权损害案件中,为寻求承担责任方,须严谨认定责任过程,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所有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赔偿责任相同,这显然会违背过失程度与责任承担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分析认定因果关系,同时应根据原因力规则对因果关系的责任程度进行判断。多因情况造成了责任认定的复杂性,而医疗损害作为侵权领域中较为常见一种情形,本文从这两个角度来对原因力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多因;原因力;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7-01

作者简介:沈蓓蕾(1991-),女,汉族,浙江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多因分析

多因是指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而由多种因素组合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为一个,也可能为多个,多个损害结果的情况过于复杂,下面主要以单一的损害结果为分析对象。对处在多因情况下的各行为人责任份额如何确定,日本学界存在“责任分割理论”的说法,即如果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此时应分析各原因在损害中所占的比例,由主要原因的比例来决定赔偿额[1]。我国国内对此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认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如果引起损害后果的因素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则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行为对该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确定其在其中所产生的作用[2]。另一种是认为应根据按份之债来确定多因情况下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各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各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同,即责任份额不同,通过对责任份额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3]。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因素比较多,但从人力因素与非人力因素对其进行分类来看,主要有三种可能:(1)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多数人行为(即人力因素)相结合所导致,那么应将各行为人的行为单独进行分析,以各自行为造成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范围;(2)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人力因素与非人力因素(如自然原因)相结合所导致,那么由法官根据非人力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减轻情节;(3)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受害人本身特殊体质与加害行为(即非人力因素)相结合而导致,两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那么对于受害人本身的特殊体质所起的作用基本不会用来作为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情节,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即为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4]。

在存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一个损害后果时,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应以其行为所占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进行分析,但同时如果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酌情作为参考。例如当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损害后果的形成中占据了绝大部分因素,此时即使加害人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5]。

二、以医疗损害责任为例

在医疗损害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由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同,导致各种原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譬如绝大部分医疗损害都存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但同时也存在其他导致医疗损害的因素,各自发挥的作用不同,此时如果仅以存在过失行为来确定责任大小,可能存在定责不当。

一个损害后果的形成可能存在多种因素,比如行为人的行为,也比如受害人本身存在的影响因素,损害后果是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导致的。在损害后果的形成过程中,这些因素各自起着不同的角色或作用,行为人仅需对自己行为所起的相应原因力大小来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责任份额,对除自身行为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无需承担责任[6]。

在医疗损害中,存在与原因力规则相对应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概念,即在不仅仅有医疗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的形成过程中的参与度大小就成为了判断行为人责任大小的尺度。

由于医疗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如受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结合造成的,那么,由于两者都各自存在不同的原因力,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概念,医疗机构仅须对由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所引起的那一部分损害根据参与度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导致的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的形成存在除医疗过错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因为此时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不完全由于自身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意见是医疗机构自身,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学,2005(2).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