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英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改革进程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入,相应的,我国关于破产会计和研究工作也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我国先后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又颁布和落实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的不断落实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关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分配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也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就目前企业破产实践中有关财务管理的执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企业破产清算中易被忽视的几个财务管理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关键词: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内容;问题;措施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内容的研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是管理人以其独立的主体对债务人的档案、印章、全部财产、账务进行接管、变现、分配、清偿等整个过程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务资料、会计账薄、印章、以及其他档案资料;(2)接管企业财产,对其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3)界定破产财产(4)评估、变卖破产企业财产(5)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支出管理(6)破产财产分配与清偿(7)债权核对计算与确认,包括职工债权的确认,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确认与支付管理(8)会计核算管理。
二、关于企业破产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
现阶段,关于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的规范和原则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但是管理人在进行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时不重视法律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体现(1)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未能按照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科目,导致所反映会计信息不准确;(2)在破产企业与管理人账务衔接上存在不规范现象,既未按要求将破产企业的会计账目过渡到破产管理人账户;(3)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账务处理随意性较大。
(二)管理人对管理框架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其职责包括接管企业的财务资料,会计账薄,印章以及企业的其他档案资料;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等。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管理人在破程序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实质上是一个新的领导管理体,应当设计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架构,但它又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其成员组成比较分散,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其成员来自各不同的政府部门,破产清算中存在管理人对财务管理架构设计重视不足,权责分配不合理、内部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象,从节约破产费用考虑,聘用工作人员少,存在一人多岗现象,甚至有仍沿用破产企业的管理架构模式,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舞弊风险。
(三)财务管理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监督是破产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管理形式,有力的监督可以避免破产财产流失和腐败的滋生。在破产清算中对管理人财务管理和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有:债权人管理委员会监督 和审计监督,在破产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存在监督力度不够。
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分析,监督是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主要职权,代表债权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等。近几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是长期经营不善,或已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其最大的债权人为银行,由于破产企业长期经营不善,银行借款长期不能归还,债权人银行已经作为不良贷款计提了取坏账准备,还有部分贷款在银行改制时已核销。另外,债权人银行很清楚在债务人资产中,土地资产所占资产比重最大,《破产法》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能界定为破产财产,其债权受偿的可能性极小,因而缺乏监督动力,未能尽职尽责行使监督职权。
从审计监督分析,清算审计监督是对管理人在清算期间的清算负债、清算损益和清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审计,不仅对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包括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合理合法性进行审计;对非破产财产比如土地收益分配使用也进行审计包括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计算正确性等,从形式上看监督应该是有力的。但在破产实践中,审计工作量非常大,比如对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以及职工债权计算正确性审计,一个破产单位有的几千职工,审计人员要对每位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工身份、进本单位的时间、工资标准,欠发医药费、公积金数额、欠职工借款时间、利息计算都一一核查是不现实的,审计人员只能对此进行抽查,给个人或集体舞弊行为留下空间。审计的依据是相关的票据和档案资料,对于伪造票据和档案资料而形成票实、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审计就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公众监督更有力。近年来,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虚报职工人数、伪造职工档案、多计欠发职工工资和费用等骗取国家财政破产安置资金的案件时有报道,更进一步显现出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性,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社会公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相关的财务管理资料,也没有相关的平台,社会公众监督的严重缺失,存在债权人和国家利益受侵害的风险。
三、 提高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工作绩效的措施
(一)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框架体系
设计合理的财务管理架构,对提高清算效率,杜绝舞弊具有重要作用。管理人应当设置符合内部控制的原则管理架构,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特别是会计与出纳、劳资与出纳等的岗位分离的要求,合理设置内部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在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兼顾运行效率,完善内部审批制度,促进清算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二)使企业破产会计处理严格化
加大破产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是提高会计处理工作效率、效果和信息质量的关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首先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要按清算会计核算要求合并和增设相关科目,其次在破产企业与管理人账务衔接上要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第三,要加强清算人员的廉政建设,确保其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全面提高;第四,对于清算结束后的资料要做好档案归置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设置社会公众监督平台,对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由人民法院或者更适合机构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网络平台,公示从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清算终结可以公示的与破产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破产受理裁定书,破产宣告裁定书,管理人决定书,审计、评估机构名称,审计、评估报告,截止破产宣告日职工名册,债权人申报债权表,资产拍卖确定书,清算费用和公益支出情况,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计算表,职工债权计算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终结裁定书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结语
总之,企业破产财务管理是一项比较严肃、复杂和专业的工作,所以对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容易出现对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会计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所以结合破产清算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强化破产财务管理工作绩效的措施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欣杰.企业破产实践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探析[J].交通财会,2014(07).
[2]张秀杰.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探讨[J].中国商论,2015(25).
(作者单位: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