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尚庆 徐超阳
摘 要: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为样本,运用文献梳理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现状。认为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问题应从法律规范、推进户籍改革、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民族融合等方面入手,以有利于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关 键 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芜湖市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82-09
收稿日期:2016-03-01
作者简介:万尚庆(1964—),男,安徽宣城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徐超阳(1988—),男,安徽芜湖人,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AZD135;安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点项目“社会风险中的公共安全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RZD201305。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历来是重中之重,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不利于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民族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权益保障的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呈激增趋势,他们在给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新课题。安徽省芜湖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是国家沿江开放城市,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此圆梦。芜湖市现有48个民族成分,总人口达380万,其中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32万人。截至2013年5月,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计4792人,相比“五普”时增幅达379.2%,增加了3792人,新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来自西部12省区,人口流动分布状况较明显。[1]正因为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状在我国中东部同类城市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2013年国家民委选定芜湖市为我国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城市。
为了对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现状有更具体的了解,笔者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清真寺、商业街、火车站以及高校园区等地,通过随机访谈和发放不记名问卷等方式对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权益保障现状、相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①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以下特点:一是从人口组成上看,青壮年居多,受教育水平不高,家族抱团,多数是由迁入所在地的熟人、亲友介绍或引领而来。②二是从流动状况上看,人数逐年增多,流动相对稳定,居住相对集中,主要少数民族是回族、维族、藏族,大多来自甘肃、新疆、宁夏等西部不发达地区。③三是从就业方式上看,就业领域比较集中,民族特色较为明显,大多以与本民族密切相关的特色饮食业或者装饰装修业为主,如兰州拉面、清真食品等。④四是从宗教信仰上看,大都保留着本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受都市汉族文化的影响相对不明显。⑤五是从社会融入程度看,城市归属感普遍不高,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民族间交流不足。六是从权益认知来看,权益认知不足,法律理解偏差较大,法律意识淡薄。⑥
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界定,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赋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即基本人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应包括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方面的权利。[2]现结合调研结果,将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现状归纳如下:
(一)劳动就业方面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作为劳动者所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非法定事由不失去劳动机会权。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能否与城市居民一样,在就业机会、薪酬福利以及劳动救济上享受平等的权利,是其核心关键所在。[3]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权保护主要体现在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和劳动维权救济两方面。关于就业机会的提供:芜湖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政策鼓励、开展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拓展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渠道,为其增加了就业机会。据芜湖市民委官网资料显示,2013年3月19日,芜湖市民族宗教委员会联合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芜湖市劳务市场举办了主题为“民族情、同心路”的少数民族专场招聘会,为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少数民族劳动者提供了600多个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需求。通过政策扶持与鼓励,使全市诸如经营兰州拉面等具有民族特色产业的数量显著增加,也促进了芜湖市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新联造船厂等企业对西部外来少数民族来芜湖务工人员的关注和吸纳,使得近年来这些企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委培人员有明显提升,总人数近千人。[4]关于劳动维权的法律救济: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性,芜湖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设立了专门服务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援助服务站,为辖区内少数民族及时提供包括追讨劳动薪酬在内的法律援助。如2013年春节期间就帮助解决了市区某企业拖欠少数民族来芜湖务工人员10万余元的纠纷,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受教育权方面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享受国家提供相关教育物质保障的权利。本文中提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体现在其随迁子女受教育机会是否平等,上学所在地硬件实施水平是否完善这两方面。[5]近年来,芜湖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如2013年5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芜湖市对外来少数民族随迁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逐步实行“低门槛、零障碍、同待遇”,保障他们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相同待遇,使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方面、升学方面、义务教育免费方面、学生管理方面、奖助学金的申请方面与本市居民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一规定使得芜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随迁子女在入园、入学等方面与市区学生享受到了同等待遇,也使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在制度上有了保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设施投入上,芜湖市也非常重视,全市有专门担负教育援藏任务的学校一所(田家炳中学),学校不仅有少数民族籍学生,还有专门负责民族文化教育的老师。田家炳中学拥有藏族学生136人,其中大半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通过资金和人才的不断投入,硬件设施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该校每年都有藏族学生考上大学。
(三)社会保障方面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体现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福利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由于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使得在具体操作上对流动人口往往难以适用;加之流动人口的户籍身份被固定在原户籍所在地,使之无法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相同的福利政策。芜湖市作为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也使得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落实,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芜湖经验”。一是实行了居住证制度。芜湖市在2013年4月出台了《芜湖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居住证制度,确保了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之后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各项社会福利,并且通过放宽申请居住证的条件,使得更多的流动人口享受到当地的社会福利。目前,芜湖市流动人口约70万人,申请居住证后,即可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社会救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和权利;也可享受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事务。截止2014年1月,全市共有4万多流动人口办理了居住证,政策效果显著。[6]二是采用网格化管理。芜湖市积极实行少数民族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并辅之以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社区服务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落实。通过在各街道服务中心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柜台为其提供服务咨询;通过发放联系卡,主动慰问、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困难群众,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了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
(四)参政议政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因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主动放弃了户籍所在地的政治参与权,而在居住地城市又没有正常渠道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他们只能作为一个客体被动地接受居住地城市的管理,不能成为主体参与城市的共同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芜湖市政府通过居住证制度和民族社区工作管理制度,使持有居住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享受待遇、接受管理和拥有服务等方面与本市居民相同,对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芜湖市政府还出台了《芜湖市社区民族工作实施办法》,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纳入社区管理之中,通过对其姓名、年龄、职业、性别、居住地、流出地等信息的记载,既为提供相关服务工作做了准备,也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参政议政权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五)宗教信仰方面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历史背景使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各不相同。芜湖市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信仰的保护,除严格遵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外,主要体现在对民族习俗及宗教活动的重视和保护上,特别是对芜湖市的穆斯林在宗教、习俗、生活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芜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曾先后多次对宗教场所进行实地调研,针对调研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针对伊斯兰教以土葬方式进行殡葬问题,芜湖市政府专门规划了200多亩土地进行回民公墓建设,以满足包括回族在内的穆斯林土葬的需求,保障其在殡葬方面的宗教传统,切实维护其宗教信仰。针对穆斯林教众反映的宗教场所较为简陋、容量小等问题,芜湖市政府专门划拨了50万元的资金进行清真寺的返修,为信教群众营造了良好的宗教互动环境。同时,为了满足部分伊斯兰信教群众饮食中吃牛肉的习惯,市政府每年都会划拨专门资金为这些信教群众在购买牛肉方面进行价格补贴。[7]
二、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权益保障的不足及成因
虽然芜湖市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芜湖经验”,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公共事务参与热情不高。在政治权利行使方面,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公共事务热情不高、消极被动。①本次调查显示,约90%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参加公共事务表示不太积极,在对居委会的选举和信息的登陆上,约70%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参加社区选举,约10%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尚未去所在社区进行流动人口备案登记。
第二,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调查显示,约80%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了解,约60%的人不知道或没去过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救助站。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绝大多数人选择的是第一时间向政府反映或者寻找亲友倾诉,很少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甚至一些被调查者还存在着各种错误的认识,如认为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政府理应给予相应的权益优待,且这种优待不仅体现在平时生产生活的帮助上,还应体现在司法过程的偏向上。
第三,就业歧视依然存在。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资薪酬普遍不高,福利待遇不同行业间差别较大,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尤以中小餐饮业较为明显。调查显示,约70%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属于打工者,多集中在诸如清真食品、兰州拉面等较具民族特色的餐饮领域,薪酬月平均1000至3000元左右。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福利待遇上依然有不少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餐饮业,对招收的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节假日休息、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事项上重视程度不够,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有些领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难现象依然存在。其原因是:一方面,较多的企业老板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素质低、野蛮、难沟通、不安定”等问题而不愿录用;另一方面,因宗教信仰、语言文化、民族习惯等不同,导致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愿在以汉族为主的企业打工。
第四,宗教场所不足。芜湖市正规的教堂、寺庙相对较少,教职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无法完全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宗教信仰方面的需求。具体说来,目前芜湖市有天主教教堂一座、基督教教堂一座、清真寺寺庙一座、佛教寺庙一座,备案在职教职人员137人。[8]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芜湖市有信教人口10万多人。调查显示,约90%以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都有宗教信仰的习惯,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约占信教人口的60%。②而芜湖市目前只有一座清真寺,显然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聚会需求,不少被调查者表示希望增加宗教活动场所。此外,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对目前教职人员的职业素养也不甚满意,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认为芜湖市教职人员的解经水平不够,少数教职人员的生活习惯甚至偏离了他们的教义。③
第五,子女入学存在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随迁适龄子女入学率相对较低,存在子女入学难的现象。调查显示,芜湖市仍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随迁适龄子女没有入学,而是在帮其父母打工;有一些学校对于少数民族随迁适龄子女入学依然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排斥;也有一些随迁子女因为无法适应本地的语言和教育环境,学习成绩较差,产生厌学情绪甚至辍学在家。
存在上述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择其重点概括如下:一是学理研究不够深入。目前学界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研究更显薄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在现阶段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未来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是应重视起点公平还是结果公平,是应侧重于民族性还是人口流动性等等,目前学界尚未进行深入研究。[9]理论上的研究不足,直接导致的是实践层面上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不完善。二是法律规范不够完善。虽然国家民委发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安徽省也制定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芜湖市也出台了《芜湖市流动人口暂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但相关规定较分散,还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唯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三是执法上存在偏差。在执法层面上,部分执法人员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法律不够熟悉。工作上存在形式主义,不能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对于问题的反馈不及时,不注重事前排查和解决问题,以至于无法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加之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着“维稳至上”的思想,忽略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政府在宗教庙宇、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也不够。四是民族融合程度较低。虽然芜湖市政府为了加强民族融合开展了各项文体活动,扩大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但调查显示,芜湖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归居感普遍不高。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本地汉族居民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在文化、宗教、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交流不畅;另一方面,一些汉族居民不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对少数民族宗教习俗不够尊重,致使部分在芜湖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愿与本地汉族居民交流、交往。五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偏低。多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只有中小学文化,受教育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也有极少数人选择铤而走险,用极端的方式来“以恶治恶”“以暴治暴”。
三、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权益保障的建议
民族问题既包括反映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综合内容,又涉及民族语言、地域分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心理状态等诸多方面。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边防的巩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
(一)深化理论研究
中国城镇人口已经超过总人口的50%,标志着中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与此同时,西部的少数民族人口向我国东部沿海和中部省市大量流动。[10]“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使城市日益成为各民族人口相互交流、相互碰撞的热点地区,许多涉及民族方面的问题也都发生在城市。”[11]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给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课题。夯实的理论是良好实践的保障。因此,学界应针对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我国大中城市不断激增的现象进行实证调研,深化理论研究,丰富理论成果;厘清现阶段我国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法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历来是重中之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部分,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但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也会对民族和谐、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在学理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完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目前已形成了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为架构的较为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法律的具体措施以及自治条例和地方性法规都很欠缺,尤其针对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极为欠缺。虽然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重庆等省市已经出台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上如何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成员权益的法律尚未出台。尽管全国人大民委早在1986年就开始起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不过至今尚未出台,这不能不说是民族法律体系的一个缺憾。[12]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适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从少数民族以及流动人口两个角度分别出台的,有关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增补法律规范的空白,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在未来条件具备时出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三)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解决好人的问题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在取消农业户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13]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应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实现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在该《意见》发布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公布了本地区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为切实保障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从农业转移到城市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障。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为了促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国家财政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调整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区的产业结构,加大发展资金、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针对因生计困难导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帮助其家长就业、减免学费等方式予以优惠优扶;针对一些城市目前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级相对较少的问题,政府可以增设民族班级、民族学校;增加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投入,切实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针对目前宗教场所不足、教职人员水平不高的问题,政府应加大民族社区(如回族社区)建设,为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一个信教场所,满足其宗教需求;同时,应加大对教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升其理论水平。政府还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咨询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增设民族咨询服务站,由熟悉民族事务及相关法律的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解决人贫困的关键是提高其自身的能力,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等方式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经商、务工,学习经营处事之道;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协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掌握一技之长,提高文化素质,使他们具备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能力。[14]
(五)提高服务水平
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的核查,可以通过定期社区走访的方式来落实,深化民族社区管理制度,做到各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互通,并对其变化情况及时反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缴纳应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惠措施,并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告之其相关权益。应进一步鼓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主创业,帮助其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拓展其就业渠道。应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地方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参与政治事务、公共事务的权利。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水平、法治观念和服务理念的培养,转变执政理念,提高服务水平,促使其变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服务。城市行政部门应联合城市社区和少数民族流出地行政机关,形成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重要媒介,使少数民族流出地、流入地行政机关及城市社区三者实现资源共享,开展合作交流,形成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基层社区应把从社区收集的信息整理后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制定可行性行政法规作铺垫,通过城市行政机关、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流出地行政机关形成一个权益保障的“铁三角”,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可被置于一个受重视、受关爱的权益保护网中,这将对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的构建及和谐、有序、稳定社会的形成产生助推力。[15]
(六)加强民族融合
民族融合是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以及生活习惯密切联系的结果,是一个互相渗透的过程,自然的民族融合有利于民族矛盾的缓和,有利于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由聚居状态走向散居状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为扩大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了条件。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散居化分布趋势能促进各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为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条件。[16]因此,应注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当地人口及其他民族间的交流,努力把其以血缘、族缘、地缘和教缘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扩展至以业缘和邻里关系为主的社交网络,在日常交流中增进沟通,消除偏见。只有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拉近和他们之间的距离,才能够让他们在城市里找到归属感。[17]2014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18]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以及主观认同等方面,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三方面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加强民族融合将有助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小龙.安徽芜湖: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圆梦”江城[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401452-1.htm,2013-05-14.
[2]邓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护初探[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06).
[3]徐和平.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劳动权益保障[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01).
[4][7]程红.安徽省芜湖市认真推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401452-1.htm.2014-01-04.
[5]朱晓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兰州市为例[D].西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吕毅.流动人口居住证惠及江城70万外来人员[DB/OL].芜湖新闻网,http://www.wuhunews.cn/whnews/daily.2014-01-14.
[8]安徽省宗教局.安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基本情况[EB/OL].安徽民族宗教网, http://www.ahmwzjj.gov.cn/include/web_content.php,2013-01-05.
[9]李琳.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探析[J].中国统一战线,2013,(12).
[10]马戎.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民族关系演变[J].西北民族研究,2015,(01).
[11]冯爱琴,翟江玲.城市少数民族问题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J].人文岭南,2013,(28).
[12]王飞,吴大华.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1,(01).
[13]王林梅,邓玲.统筹城乡背景下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制度创新[J].贵州民族研究,2015,(05).
[14]安民兵.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贫困与社会工作的赋权[J].贵州民族研究,2014,(02).
[15]吴大华,黄孝慧.法治中国视野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权益保障[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16]田烨.城镇化进程中民族人口分布变化趋势及其影响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2014,(05).
[17]吴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法治思维[J].贵州民族研究,2013,(05).
[18]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N].人民日报,2014-05-30(A01).
(责任编辑: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