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的合同治理、关系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2016-05-14 16:36彭本红武柏宇
软科学 2016年5期

彭本红 武柏宇

摘要:从商业生态系统角度实证分析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关系治理、合同治理和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的关系。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核心生态主体数据,利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方差分析、结构方程等方法,探讨不同治理模式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的内在联系。结果表明:平台企业多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而采用并弱型治理模式较少;对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采用关系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采用合同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也越好;关系治理促进合同治理水平提升,进而正向影响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对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取得的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比其他治理模式更好。

关键词:平台企业;关系治理;合同治理;商业生态系统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05.17

中图分类号:F270;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5-0078-04

Abstract: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ontract governance, relationship governance and open servic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of value creation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usiness ecosystem. The data of core ecological body from investigation is adopted, and the inner connection of four governance models and open servic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in the process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to create value is implored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factor analysis, cluster analysis, variance analysis ,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Results show that, firstly, the governance mode of equal importance both in contract and relationship is more popular than other modes. Secondly, the more strong is the contract governance level for platform enterprises responding to other species, the higher is the open servic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and so is the relationship governance. Thirdly, Relationship governance promotes the level of contract governance, and then affects the open servic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positively. In the end, the platform enterpris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equivalent importance between contract governance and relationship governance, the open servic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is better than other governance modes.

Key words:platform enterprise; relational governance; contract governance; business ecosystem

价值共创需要平台,平台企业更需要价值共创;中国平台企业正向价值共创模式转变,但没能很好协调商业生态系统中各生态主体,且治理机制不完善,因此,提高平台企业价值共创治理水平,是平台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由于市场需求多样化和产品同质化矛盾,平台企业逐渐认识到开放式服务创新的重要性,但关于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到底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缺乏实证分析。因此,治理过程中面临诸多复杂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是如何结合中国管理情景,将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无缝嵌入到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二是如何选择有效治理方式使各物种方接受和适应;三是哪些因素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有显著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提高中国平台企业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至关重要。

根据成员关系紧密性和重要性,平台商业生态系统可分为核心生态系统、竞争系统、支持系统、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系统等四个子系统[1];核心生态系统主要包括平台企业、服务提供商、产品提供商、物流、顾客,平台扩展是生态系统成长的重要方式[2]。本研究从核心生态系统关键物种——平台企业视角出发,针对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机制,探讨其对其他物种方多采用哪种模式的二元机制,单一机制是否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有显著影响,关系治理是否影响合同治理进而影响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以及哪种治理模式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作用最大,为平台企业价值共创提供实践指导和理论帮助。

1 文献综述

1.1 平台企业合同治理

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不仅将价值链末端顾客力量引入进来,还将商业生态系统中所有物种方整合进来,导致整个系统多方参与复杂性和物种健康牵连性,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产生,在此情形下,为保证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克服机会主义,合同治理就不可或缺。它是多方共创前默契的产物——共识,合同能降低价值共创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3],实现从价值共创到共赢的跳跃[4]。一方面,多方参与使开放式服务创新更为松散和复杂,发生投机主义行为概率增大,须在共创前签订完善的合同;另一方面,商业生态系统中各物种群以自发巧合性、特有自组织性和偶然集成性聚集到一起,共创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始料未及的事件,所以灵活、详尽的合同会缩小各物种方之间的风险范畴,保证价值共创活动顺利完成。

1.2 平台企业关系治理

合同治理天然不完备性、约束不平衡性和强制履约的高诉讼成本等问题日益凸显,使合同治理提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成效降低,合同刚性会降低各物种方之间的信任,阻碍各方知识交流与共享;由于物种方天生逐利性,合同治理结果往往不欢而散,而有效关系治理可维持价值共创连续性[5]。关系治理是保证价值共创协同优化、对生态主体起制衡与调解作用的非正式宏观行为规范与微观运行规则的综合[6]。关系治理维护机制和整合机制对企业生态位、生物链间关系以及整个系统健康都有重要影响[7];关系治理分为联合规划和联合求解[8];联合规划是制定措施避免危机出现的前摄性行为,与合同治理异曲同工,只是缺少明文规定的法律保护;联合求解是危机出现后共同应对的被动性反应行为,规避合同治理不完备性,致力于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

1.3 平台企业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整合分析

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整合形成二元治理机制,孰强孰弱又形成四种治理模式;已有学者对互联网环境下二者动态演化路径及如何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治理平衡进行研究[9];还有学者对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耦合的供应链知识协同机理进行研究[10];更有学者提出二者是否具有互补性、替代性以及同时兼有互补性和替代性[11]。平台企业开始聚焦于外部关系治理,而忽视了正式的合同治理;合同治理在新的环境下被弱化,其是否对平台企业开放方式服务创新绩效产生影响鲜有学者研究;在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的结合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的影响更无学者研究;因此本文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视角,实证分析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模式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的影响。

2 研究假设

2.1 合同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平台企业开放式服务创新使物种间协作频繁、非正式治理机制活跃,这种灵活关系容易导致失控现象;因此,合同治理有其成长的肥沃土壤;合同已成为生态主体间建立关系链接的必要形式;详细无漏洞的合同可以抑制不法分子钻空子,抵制机会主义;由于多方参与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和环境不确定性等,无法订立完备的合同;因此要签订灵活性和适应性都很强的合同,但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12]。违约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破坏生态主体在系统中的声誉,一旦被逐出系统,就难有机会再次融入,违约导致的声誉损失远远大于一次违约所得;生态主体预期未来合作收益是合同治理的根本动力,从而达成合作共识,产生价值共创的法律依据;正式合同可以对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威慑,敦促各方按约履责,提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假设1:平台企业对其他生态主体采用的合同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

2.2 关系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仅靠合同治理无法预料价值共创中的风险和协调物种方之间的信任关系,更不能使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最大化,因此,关系治理至关重要。关系治理是随着价值共创时间延续和开放式服务创新实践展开而不断修正的契约,具有动态性和不断完善的特征;在整个商业生态系统形成的时候,物种之间的价值共创只是一个合作框架,甚至没有实质性内容,逐步依靠各方交易、交往和协作才形成大家一致默认的关系氛围,正是由于关系治理的动态性和过程性,才防止“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再发生。价值共创是嵌入社会网络的重复活动,会加深彼此了解和信任,有利于增强现时合作和促进未来预期;关系嵌入性对服务创新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13]。关系治理就是物种间关系的选择与调整,关系治理可以提升服务创新绩效和增强竞争优势[14],使企业获得1+1>2的利益模式,从而促进企业乃至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15]。

假设2:平台企业对其他生态主体采用的关系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

2.3 关系治理、合同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在平台企业开放式服务创新中,合同治理总是内嵌于一定社会环境之中,因此,关系治理影响合同治理。首先,价值共创本质是一种“社会网络组织”,从合同激励、执行到适应,每一阶段都是在信任、沟通、共享等关系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其次,生态主体间容易形成联盟型、信任型和共享型关系,通过供应链管理、战略联盟、众包等网络化组织形式提高资源的外部整合能力,进而更好履约;最后,合作性交易关系有利于合同执行,关系维持有利于重复性交易,可避免单次交易囚徒困境。此外,合同修订依赖于关系治理;由于环境不确定性导致合同适应性不足,各方出于对长期利益、信任关系连续性考虑,通过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终止合同。良好的竞合关系可以增加彼此信任,不仅降低合同签订和监督成本,也能促进合同适应性;可见,联合规划、联合求解和协同优化等关系治理有助于合同治理水平提高。

假设3: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关系治理促进合同治理水平的提升;

假设4: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关系治理影响合同治理进而提升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2.4 组合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

商业生态系统强调彼此依赖、协同创新、技术融合、义务协作及对市场及时反映等能力,单凭合同治理不足以应对,需要关系治理加以补充。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产生交互式影响。二者并重治理机制既强调关系治理在价值共创中对开放式服务创新风险规避作用和信任强化作用,又重视合同治理在价值共创中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的保障作用和对机会主义的遏制作用。二者关系是互补或是替代的,更有可能是相辅相成的,无论哪一种关系,如果能在平台企业开放式服务创新中统筹兼顾二者,必定能更好发挥二者规避风险、强化信任、保护各生态主体利益的作用。可能较强的合同治理会带来相对的不信任和强势等问题,但如果有关系治理作补充,这些问题都会缓和甚至消除[16]。因此,在双强型治理模式下,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会有更明显的提升。

假设5:平台企业对其他生态主体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比其他模式取得的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要好。

3 实证分析

3.1 研究设计

选取核心生态系统中平台企业、服务提供商、产品提供商、物流和顾客五个关键物种进行问卷调查,利用收集到的数据验证假设。为了得到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数据,采取多种方式对问卷发放和回收过程进行管理,并选取对价值共创与开放式服务创新有比较理性理解的调查对象,主要有平台企业管理人员、淘宝蓝冠及以上卖家、金冠及以上买家,以及EMS、顺丰、“四通一达”等七家快递公司管理人员。问卷主要包括:(1)背景资料;(2)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治理变量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的关系;问卷采用里克特五级打分法,在问卷少量回收修改的基础上,从2015年6月开始进行正式发放,截止2015年9月收回问卷389份,通过检验数据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剔除错误数据,最终有效个案303份。

3.2 因子分析与信度分析

Bartletts球体检验均显著(P<0.001),KMO值分别为0.839、0.884、0.857,表明适合做因子分析;在关系治理中,提取“联合规划”、“联合求解”和“协同优化”3个因子,共解释了82.263%的总方差;在合同治理中共提取“合同激励”、“合同执行”和“合同适应”3个因子,解释89.326%的总方差;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共提取“市场绩效”、“服务绩效”和“协作绩效”3个因子,解释87.294%的总方差;效度很高,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75,均通过信度检验。

3.3 聚类分析

基于二元机制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孰强孰弱治理模式进行分类。将关系治理水平界定为其包含的19个指标的得分均值,将合同治理水平界定为其包含的19个指标的得分均值,以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作为维度,采用K-Means聚类分析方法把这303个项目样本划分为四类(表2)。

大部分企业采取双强型治理模式(占比48.51%),相当一部分企业采用强关系治理模式(占比30.36%),而采取强合同治理模式的企业占17.82%,极少数企业采用并弱型治理模式(占比3.31%),符合中国当前平台企业价值共创环境下开放式服务创新治理的实际情况。

3.4 方差分析

为进一步探讨不同治理模式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影响程度大小,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对不同的治理模式群组的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进行比较分析(表3)。

四组不同群组变量与市场绩效、服务绩效和协作绩效之间关联强度系数分别为52.4%、48.7%和54.9%,表明治理模式差异对市场绩效、服务绩效和协作绩效水平有较强解释力。三个绩效因子中,3组均值最大,4组均值最小,说明双强型治理模式给平台企业带来的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最大,而并弱型最差。从市场绩效来看,1组和4组、2组和4组、3组和4组(1组>4组、2组>4组、3组>4组,p<0.001)具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四个群组里采用并弱型治理模式的市场绩效水平最差。2组与3组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在强合同治理基础下,无论关系治理程度高低与否,都不会对开放式服务创新市场绩效水平产生影响。同时2组和4组以及3组和4组之间显著性差异特别明显,反映出平台企业对其他核心生态主体采用的合同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就越好,

初步验证假设1。从服务绩效来看,3组和4组(3组>4组,

P<0.001)、3组和2组(3组>2组,P<0.05)、1组和2组(1组>2组,P<0.001)、1组和4组(1组>4组,P<0.001)具有显著差异,说明平台企业采用强关系治理模式比弱关系治理模式获得服务绩效水平更高,初步验证假设2。从协作绩效来看,3组分别与1组、2组、4组(3组>1组、3组>2组、3组>4组,P<0.001)具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平台企业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比其他三种治理模式获得协作绩效水平更高,初步验证假设5。

3.5 结构方程模型

将调查数据载入AMOS17.0,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ML)对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参数估计。模型拟合指标见表4,x2/df指标值小于2表示模型的拟合度可以接受,同时模型的拟合参数GFI、AGFI、NFI、IFI、RFI、CFI均大于0.80,而RMSEA小于0.08,因此整个模型拟合程度较好。分析结果如图1和表5所示。合同治理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具有显著正向作用(Beta=0.535,p<0.001),表明平台企业在与其他生态主体价值共创时,合同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假设1得到验证。关系治理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具有显著正向作用(Beta=0.562,p<0.001),表明平台企业与其他生态主体价值共创时,关系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假设2得到验证。关系治理对合同治理具有显著正向作用(Beta=0.487,p<0.01),通过正向影响合同治理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具有间接驱动作用(0.261=0.487×0.535),表明平台企业在与其他生态主体价值共创时,关系治理程度越高,合同治理水平也越高,进而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也越好,假设3、假设4得到验证。

3.6 交互作用

检验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之间是否有交互效应,以及这一效应是否促进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把关系治理、合同治理以及二者乘积作为自变量,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做多元线性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关系治理×合同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回归系数为正且显著(b=0.097,τ=1.542*),说明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之间存在交互效应,且对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有正向影响,假设5得到验证。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治理模式分为四类:双强型、强关系、强合同和并弱型。我国平台企业大多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2)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关系治理促进合同治理水平的提高,进而正向影响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3)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关系治理或合同治理程度越高,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越好;采用双强型治理模式比其他治理模式取得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要好,并弱型最差。

本文研究启示如下:(1)合同治理在平台企业价值共创中作用依然很大。生态主体之间健康具有关联性,合同防止一损俱损局面出现;合同不但具有法律效力,更具社会影响力。(2)要与其他生态主体保持“和谐共生”的竞合关系,打造协同优化的商业生态系统。实力和竞争力来自“共同体”,重视商业生态系统嵌入性,把生态系统扩展至更大范围。(3)合同治理全过程要重视关系治理,构建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的互补机制。价值共创准备阶段达成共识——合同治理为主,价值共创前期重视(信息、知识等)共享——关系治理为主,价值共创过程中要两者并重,才能形成开放式服务创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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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