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思路分析

2016-05-14 17:08张锋学
学理论·下 2016年5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张锋学

摘 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经济持续发展,在金融体制改革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衍生的经济诈骗活动也严重的扰乱了当前的金融秩序,同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了金融犯罪活动的风险。贷款诈骗罪是我国经济犯罪案件当中一种新型犯罪。因此,它既有一般经济诈骗犯罪的普遍特征,又具有新型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由于贷款诈骗罪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本文将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多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成为国家综合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的政治、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金融秩序的良好运行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其中,贷款诈骗活动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一、法律概念

所谓的贷款诈骗罪,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新型的经济诈骗犯罪。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的手段对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其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同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贷款诈骗罪的客体也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复杂客体。一方面是从行为人所实行的诈骗行为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造成的直接客观的损失。首先,金融机构对于信贷资金具有财产上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比如有的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贷款诈骗获取信贷资金;而有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在主观上形成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实行犯罪活动时,却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诈骗手段;有的利用虚假的合同或者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还有的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这些都是实际生活中贷款诈骗罪客体的体现。另一方面就是相对于国家来说,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因为国家设立具有贷款功能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通过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人的具体违法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达到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较大数额的目的。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在违法犯罪的活动中,通过主观编造一些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某些事实,以达到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贷款的目的;二是隐瞒真相,即客观上存在某些事实会影响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贷款的决定,而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的行为骗取了工作人员的信任,达到为其发放贷款的目的。而行为人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几类理由进行诈骗。比如行为人通过编造引资开发、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等骗取银行的贷款。而在贷款之后却故意转移财产或者拒不归还等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行为构成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而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数额较大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中有关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应当在两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作案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则属于一般的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在实际生活中,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现象频繁发生,而对于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争议不止。但在全国的法院审理有关金融犯罪案件的回忆当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由单位组织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会按照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而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条文中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串通让其提供帮助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这里所谓的串通,是指行为人在贷款诈骗活动之前或者诈骗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策划,为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而在实际生活中,有关串通行为还要注意以下问题。即两种不同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身份和作用的不同而定罪处罚。一是共同犯罪的行为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主要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主要人员,那么就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特征定性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其他人员的行为主要起到次要作用,那么此时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其他人员就成了贪污罪的共犯。二是如果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人员在身份上不具有特殊身份,其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则是提供帮助,则依本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形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的影响,仍然希望此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了本罪的主观层面的要件。另外,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可以在行为人着手前产生预谋的故意,也可以产生在事后,但这并不影响贷款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认识。

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律条文,有关八种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当中,只有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在主观要件方面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理论界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一种是意图占有说,其认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意图上想把它通过非法手段转化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另一种是不法所有说,该学说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包括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产的意图,还应当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一般认为,犯罪目的,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认真研究贷款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就能够有效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明确非法占有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区别。在民法中,针对物上权利的归属将所有权划分为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占有只是其中的一项,而这四项权能的归属不一定属于同一人,可能拥有占有权的人并不一定是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失去对物的占有,但对于物的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仍然存在。而刑法上的占有则是更为现实的概念。在刑法上,非法占有指的不仅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通过非法手段转化为自身财物的故意,使其脱离所有权人的有效控制,而且表示出将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在民法上,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能够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但是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排出了善意占有这一概念,在当前意图占有说和不法占有说的对立中,意图占有并没有把善意占有排除在外,因此笔者赞同不法占有说的观点。

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最高院有关审理诈骗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应用中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实行的行为致使非法贷款或者集资款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比如行为人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以至于集资款无法返还到银行账户,就在主观上认定为非法占有,此外,在认定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防止发生单纯的客观规则,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这两种罪名的构成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许多区别。

犯罪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中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观内容较为单一、确定。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内容相对广泛,包括他人任何的公私财物。

客观行为方面:虽然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有诈骗行为的存在,但是两罪之间具体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贷款诈骗罪当中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在行为人通过虚构理由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过程中,主要是有关贷款经营、生产等方面的事实与理由。而诈骗罪当中的行为所虚构的理由则涉及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不仅局限于贷款经营等方面。

客体方面: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信贷资金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秩序运行的法律规定;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范围相对更为广泛。

犯罪对象方面: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表现为资金形式。但是普通诈骗罪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一般财物,它既可以是资金的形式,也可以是普通财物的形式,并且诈骗罪的行为人的诈骗活动不仅可以针对单位也可以针对个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逐一分析,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上,探讨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内涵,加上与普通诈骗罪的比较,力图对本罪进行详细的剖析。当前,我国在我国的经济犯罪类型当中,贷款诈骗活动尤为突出,一方面在客观结果上对国家和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经济有序健康良好发展,我们应当逐步强化法律手段,依法有力的打击违法犯罪经济活动,努力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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