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解春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已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然而,成为社会热点的社会急救免责的条件、表述、赔偿等问题再次引起较大争议。这里折射的是我们对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把握以及对撒玛利亚好人法(Good Samalitan Low)内涵的理解。
众所周知,在城市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严峻、心源性猝死等疾病频发的现代社会,现场第一目击者的及时急救,被称为“与生命赛跑的黄金时间”。而今我国社会急救现状不尽如人意,“不敢救、不会救”成为社会难题。究其原因,我国至今没有以社会急救损害免责为主要内容的“好人法”,这是导致“不敢救”的法律缺失;与发达国家社会救护培训率30—85%、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普及配置相比,上海仅5—10%的救护培训率和急救设备配置状况亟待改善,“不会救”也就情有可原。本市急救医疗服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倡导和鼓励社会急救,促进社会救护培训为立法宗旨。
关于社会急救“好人法”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对社会急救者的资格、行为有制约?对社会急救造成损害的免责是否要有条件限制和国家赔偿?应当知道,社会现场急救仅仅针对心跳呼吸停止、活动性出血、危险环境下重度创伤病人的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和固定转运。在这种生死抉择的危急场合,要求现场第一目击者必须持证急救、按急救规范操作,甚至要对急救现场的二次伤害进行鉴定,明显都是与我们鼓励社会急救的立法宗旨不相符的。而且,这种对社会现场救护者的制约和问责,也会对灾害救援、消防、保安、路人救助等非医疗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不利影响。
《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一个撒玛利亚人不顾教派隔阂,救护一个被强盗打成重伤的犹太人的故事。好人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无偿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国外好人法免责的前提条件:一是被救助人处于生命危险的状况下;二是如果伤者有意识必须经过受伤者允许,并没有对救助者资格和行为有前提限制。美国的丽莎法案是好人法的经典:2004年万圣节晚上,年轻女子拉德驾车撞上了电线杆,汽车冒烟,拉德被卡在车内。路人丽莎将其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救护技能,导致拉德瘫痪。2008年拉德将丽莎告上法院,要求丽莎赔偿。加州最高法院以4:3通过裁决同意受理此案,引起社会和全国哗然。随后,加州议会以75:0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应用的是“无偿积极救护都可免责”这一概括式、兜底性的法律表述,鼓励社会现场紧急救护。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刑法规定公民有对处于危险中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如不实行义务将受到刑罚和处罚,这被称为“坏人法”。其中,除了本人有危险和明知容易对被救人造成伤害外,是否有救护技能等都不能作为见死不救的理由。可见,通过事前豁免司法责任鼓励社会急救是好人法立法导向的要点和核心内涵。
综上所述,对本市急救医疗服务立法中有关社会急救的内容,建议:
一、明确政府和红十字会是社会急救培训的组织主体,鼓励社会参与。明确公务员、公安、消防、教师、驾驶员、导游等执业者必须参加社会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明确要求在机场、车站、体育设施、人群密集公共场合和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宾馆等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包等设施和器械。
三、公民参与现场紧急救护,强调拨打120呼救同时,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有生命危险的患者(患者清醒时应征得本人同意)进行现场紧急救护。现场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
四、对社会救护和被救护者在现场紧急救护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政府应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此类伤害的基本医疗费用必须纳入医疗保险,护理、护工等相应费用应动员民政、慈善、红十字基金、专项保险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