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星
女大学生杜红遭遇交通事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一项项损失列了出来。“怎么还有误工费?”肇事方提出异议,受害方可是在校大学生,只是耽误了学习,误工费是哪里来的?“我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教两个孩子学习画画,遭遇交通事故受了伤,这家教泡汤了,怎能不算误工!”杜红的解释却没能说服肇事方。法庭上,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大学生遇上交通事故
2013年11月30日晚,杜红搭载周刚驾驶的小车行驶在长沙的马路上。杜红刚满18周岁,步入大学不到三个月,这天是周末,她在外面玩耍一天,坐车返校。小车平稳行驶,路灯明亮,马路宽敞,车也不是很多。在杜红搭载的小车由北而南行驶的时候,同一条马路上,蒋文驾驶着小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向而驶,本当相望而过,可两车即将相遇时,意外发生了。在蒋文车辆前面,行驶着一辆越野车,越野车的终点是路边一个小区,此时正减速左转准备驶入。由于蒋文车速较快,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又没有留意到前车已减速左转,等他意识到危险来临紧急刹车的时候,已经晚了,车子一头撞上越野车,来了个亲密接触。追尾后,由于车速较快,蒋文的车未能停住,而是向左漂移,越过了道路正中的双黄线。此时,周刚驾车搭载杜红正好驶来,如此突然的险情,根本反应不及,结果,蒋文的车与周刚的车又撞到了一起。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而杜红、周刚和蒋文也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
伤者很快被送到附近的医救院治,其中杜红的伤情最为严重,经诊断,其左肩峰骨折、左尺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杜红躺在病床上,应由肇事方垫付的医药费迟迟不见踪影,三车相撞,责任在谁?各自都摆出不担责的理由,谁都不愿意率先承担责任,没办法,杜红父母只得自行解决。12月20日,住院治疗20天,花费3.5万余元医疗费后,杜红出院了。
这场交通事故,把杜红的生活完全打乱,课自然上不了,课余时间兼职的家教,也不得不中途放弃。伤筋动骨一百天,杜红出院后向学校请了假,慢慢地调养身体。把学校的事情处理好,此前搁置的索赔事宜提上日程。
要索赔,先得锁定对象,谁是责任方呢?2014年1月,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文驾驶车辆时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刚、杜红和越野车司机无责任。
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杜红索赔之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误工索赔遭遇障碍
交通事故索赔,三个方面的工作少不了:分清责任,核清保险,厘清损失。本案中蒋文负全责,杜红无责任;再来看保险,这个不用杜红操心,理赔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事。对于杜红来说,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负全责的蒋文补足。如此一分析,显然最关键的只有一项——厘清损失。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杜红会有哪些损失呢?
除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外,杜红在损失清单中加上了误工费,可她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哪来误工费?杜红说出了她的依据。原来,杜红是学美术的,较之其他专业,兼职家教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不,踏入大学校门不久,就经人介绍,谋到一份家教工作,为两名男孩进行美术方面的启蒙教育。杜红与雇主张女士签订了书面的家教协议,约定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寒、暑假除外),她每周五晚上、周日下午分别为两个男孩进行四个小时的家教,每小时100元,一个月3200元,月底付清。自协议签订后,她就开始履行义务,已经当了两个月家教,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她的家教生涯戛然而止,这每个月3200元的损失,不就是误工费吗?
杜红没有聘请代理人,而是在父母帮助下索赔。然而,这看似简单的纠纷却有着复杂因素,对于杜红列出的损失清单,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几次协商不欢而散。异议主要集中在误工费上,杜红只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怎么会有误工费损失?而且误工费还这么高,要知道,一个全职员工也不见得能挣这么多。杜红没有工作,即便有兼职,也不应赔偿误工费损失,加之,对杜红提出的其他项目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也要求核减,双方在损失数额确定上,始终未能取得一致,事情搁置下来。
2015年初,杜红一纸诉状将蒋文、越野车司机及二车分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2000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起诉状附录的损失清单中,四个月共12800元的误工费记录在列,数额不大,却显然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兼职算不算,损失赔不赔
在校大学生的家教泡汤了,损失能不能捞回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受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围绕争议焦点各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显然,杜红有备而来,向法庭提交了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家教损失客观存在。对这份证据,被告各方提出了相同的质证意见,协议上没有落款时间,不能证明系受伤前签订;杜红系在校大学生,不具备从事教育行业的资格;纵使协议内容属实,也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列入赔偿范围。此时,杜红一方才留意到,协议上虽有签名,但签名后的确没有署上签订时间,从证据角度讲,这是一个瑕疵,而且聘请家教的张女士,只有签名,并无具体身份信息,更没有出庭作证。各被告提出质疑,仅凭协议书一份证据,显然无法锁定杜红受伤前受聘从事家教,因受伤不再兼职家教蒙受损失的事实。若事实无法认定,损失更无从谈起,杜红的误工费还有希望吗?
开庭之后,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杜红亡羊补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逾期举证,杜红作出了解释,没有聘请律师,自身法律水平有限,虽情有可原,终究法律无情。法官准许了杜红的申请,同时向其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基本事实有关,法庭在采信证据的同时会给予训诫、罚款。
因为杜红申请证人出庭,为查明事实,四个月后,望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张女士到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询问,陈述了其聘请杜红为两个儿子辅导美术,每个小时支付工资100元,每个月支付工资3200元,自杜红受伤后,未再对其孩子辅导,其也未再支付工资的情况。法院认为,杜红因对法律规定不清楚而逾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属于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对张女士的证言予以采纳,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杜红罚款500元。有杜红与张女士签订的家教协议,还有张女士的当庭陈述,杜红受聘担任家教,因伤遭受损失的事实就此锁定。
事实锁定了,这误工费该不该赔?法院认为,误工费是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至于该误工是本职工作的误工,还是兼职工作的误工,是八小时之内的误工,还是八小时之外的误工,在所不论。因误工而减少收入,不管源于本职还是兼职,只要客观发生,且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均当予以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一个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可以工作,也可能有误工费了。何况杜红虽系在校大学生,但兼职家教时,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杜红因伤致残导致误工的事实予以认定,扣除寒假不能家教的时间,认定其实际误工三个月,误工费9600元。同时,法院还对杜红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作出认定,并依法判决:包括误工费在内,杜红的各项损失共计118586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蒋文赔偿。
2015年9月,新学期开学了,步入大三的杜红迈入校园。完全走出了这场交通事故的阴影,她的校园生活更加多彩多姿。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损害赔偿案件中,特殊群体的误工费问题往往容易引起争执,像本案这样,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误工,各方当事人基于自身不同利益考虑,就有着不同的意见。面对分歧怎么办?对于特殊群体的误工费认定,有没有一定之规?对此,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确有误工,确有损失的,应当支持。在校大学生,尚未参加工作,以学业为主,课余兼职,当家教也好,做其他事情也罢,只要行业正当,确有收入,误工损失就当认定。此外,退休职工的误工费也当适用这一原则,一般男60岁,女55歲以后,如果仍然继续劳动,继续工作,有收入,受伤后有损失,误工费同样应当支持。
其次,没有工作,不意味着没有误工费。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是有劳动能力的,受伤前是家庭主妇,不等同她这一辈子都当家庭主妇,受伤阻碍了其再工作的能力。同时,家庭主妇付出的劳动为其他家庭成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作出了贡献,其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付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审判实践中,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请求一般能得到支持。再有就是无业人员,除非较长时间没有从事一定工作,具有“不想工作或者没有工作机会”的可能性较大时,才可以不支持其误工损失主张,否则,仍应结合受害人的知识技能、之前的工作状况以及治疗期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