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俏
生命可贵,大火无情。这些年,当人们安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幸福生活时,一些地方发生的火灾事故,却无情地吞噬着无辜的生命,教训十分惨痛。为此,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浙江省消防条例》进行了修订。
《浙江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面临新的问题。为切实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2016年5月底,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负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一些地方,单位的路面和室内消防通道堵塞,室内消防栓破损、上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每一个隐患背后,都藏匿着毁灭一切的火魔,随时可以夺走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幸福生活。
“单位全面负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牛鼻子”抓不抓得住,抓得紧不紧,要看主体责任能否落地。此次条例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这一原则。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职责规定。其中,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与此同时,强调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定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条例在修订时依据国务院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规定,将其纳入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对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职责
2013年12月11日凌晨,深圳市光明新区一个农批市场突发火灾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从火灾发生到蔓延再到救火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开始着火的只有两三家店铺,最后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关键时刻“掉链子”是重要因素。现场消防设施本来就少,消防通道又被其他车辆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救援。最要命的是,市场内消防栓竟然没水,消防车不得不从远处补水,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对此,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条例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同时,对于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出租房屋、历史建筑进行特别规定
2015年初,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南诏镇拱辰楼发生火灾,仅仅2小时,拥有600多年历史的云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楼就化为废墟,仅剩几根焦黑的木梁和断壁残垣。文物和历史建筑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一旦因火灾等原因灭失便不可复原。因其材质、外观等各方面特殊性,有些建筑和场所又不适合增设新型的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只能由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制定特别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条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是特殊人员的密集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实施之前,还有大量已建的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没有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火灾隐患较大;但如果一律要求其整改到符合新的消防技术标准,难度又很大。对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出租房屋,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安全问题毋庸置疑摆在首位。在条例审议和调研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基层单位都提出要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为此,条例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并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调研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近年来由电瓶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条例对电瓶车停放、充电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车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消防工作也要向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火灾事故常起于“细微”,一个小小的烟头就能将整个居民楼吞噬,一丝电火花可能就会引燃整个商场。离家之前,随手关掉燃气阀门、将电器插头拔下来,就可能避免一场火灾事故。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现阶段很多人的火灾自救常识少得可怜。比如,很多人不知道火灾中多数失去生命的人并非因为熊熊大火,而是因为吸入致命的烟雾。
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其中,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今后,大家就可以在这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接受免费培训了。
调研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提出,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方面,仅仅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更要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万一发生火灾,也能脱险、逃生。对此,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此外,乡镇、街道和村居辖区的单位和场所是火灾多发地。在基层,除了公安消防队承担实施灭火救援的任务外,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作为必要和有力的补充力量,也承担着大量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条例对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作了专门规定,要求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