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自家门前挖了一条坑道,用于接通家中的暖气管道,并经有关部门准许,在坑道边上悬挂了红灯以示警示,同时铺设了可过行人的踏板。邻居曲某下夜班回家路过此地,因其患有夜盲症,坑道边上的警示未引起其注意,遂掉入坑道,造成自行车摔坏,小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曲某出院后找段某赔偿损失。段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拒绝赔偿。曲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曲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本案中,作为施工方段某已经履行了义务,经有关部门许可,采取了安全措施,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曲某患有夜盲症,属于生理上存在缺陷,其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曲某、段某均无过错,但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儿子升入初中,越来越知道臭美了,洗脸先用香皂,再用洗面奶,擦净后再涂一层面霜。婆婆说:“男孩子不要在脸上花太多时间。”儿子叹着气说:“就这样还长一脸青春痘呢。”婆婆说:“你整天又浇水又施肥,不结个果能说得过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