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频现“微腐败”黑手

2016-05-14 12:27陈晨吴小康郭强向定杰姜刚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干部村干部

陈晨 吴小康 郭强 向定杰 姜刚

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当前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风险不断上升。笔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除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涉腐基层干部惯用的违法手段外,一些“非典型”的“回扣式”腐败,正在成为基层干部蚕食群众利益的新变种,即“给你争取一碗肉,你得让我喝口汤”。

多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相较于扶贫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于人数更多、范围更大的村组干部“微腐败”,惩处起来掣肘颇多,力度也显不足。

扶贫资金被当成“唐僧肉”

广西一些受访纪检干部说,他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村干部认为,申报扶贫领域项目很辛苦,从资金里抽取一些“回扣”理所应当,把扶贫资金当成了“唐僧肉”。

笔者近日在中部地区一国家级贫困县下乡时,有村民反映,2014年,该村以42户村民名义申报了一个茶叶种植的扶贫项目,种植规模为222亩,项目资金44万元,按照政策,75%的资金要分配到户。而经村民实地丈量,项目实际面积不足20亩,且42户村民中还有去世多年之人。同时,发放到村民一卡通的资金第二天就被村里套走,村民每户只拿到200元,项目至今仍未实施。

据了解,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在当前扶贫领域是涉腐基层干部惯用的违法手段。“近年来查办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主要发生在惠农专项资金、退耕还林补贴、低保发放等领域,有的干部‘雁过拔毛,贪婪程度令人震惊。”陕西省山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席健康说,全县有86项惠民补贴,形式上虽然实现了“一卡通”,但在申报环节仍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虚列名单、偷刻印章、复印村民身份证、冒领等方式,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犯罪形式也更加隐蔽。

西部地区一位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告诉笔者,他们曾查办当地的一起案件,一国家级贫困县申请了100万元资金为一个村修桥,经各级干部层层截留,最后真正用于工程的竟然只剩下7万元。

除此之外,多地群众反映,要获得一些帮扶,必须通过村干部的申报,诉求才能上达,往往不得不依附于后者,满足对方的索贿要求。

广西博白县近期查处的一起案例中,新田镇百岸村原村支书蓝元雄在帮助群众申报农村改厕项目时,按每户50至100元的额度收取好处费共1.27万元。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镇一村主任为村民申请低保后,困难群众来领取时,先要交500元的好处费,否则“一律免谈”。

笔者近期在陕西关中地区某县采访时,一位农村低保户反映,村主任找到他索要数百元费用,理由是:“为你办低保跑前跑后,你不给报销个路费?”“村干部不帮着申报,咱连低保都吃不上,给就给吧!”该村民无奈地说。

个别手握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权力部门负责人,更是明目张胆地将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变现谋利。已被提起公诉的江西省分宜县扶贫和移民局原局长龚平供述,每年除固定的扶贫资金外,省里下拨的数百万元经济发展资金由该局自主安排。为获得这笔款项,当地12名村支书累计向他“进贡”32万余元。

一位村支书告诉笔者,他们之所以热衷向龚平争项目争资金,一方面是因为争取到项目后可以加强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移民项目的验收,虽然县移民局要求项目要做到100%,但实际上只要做到七八成就可以通过,剩余的钱就成了村里的开支。

此外,部分基层干部还存在“优亲厚友”行为。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地方在发放低保过程中,有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照顾亲属,大搞“人情保”“关系保”,搞“利益集团”。发放危房改造、农村改厕、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时,不从实际出发,对不符合条件的亲属,“创造条件”也要给亲属,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众却视而不见。

笔者在安徽省金寨县采访了解到,该县白塔畈镇光慈村党总支书记王孝华存在违规办理低保、优亲厚友问题。经查,2009年至2015年3月,王孝华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其父母办理低保,先后骗取低保补助款1.63万元。

扶贫公事成个别村干部“私家事”

由于村级民主监督不到位,扶贫公事成了个别村干部的“私家事”。笔者在广西多地采访发现,依照申报扶贫领域资金的文件要求,申报人选需要首先经村里民主评议、评审。但实际上,不少村没有做到民主决策,该开的会没有开,大多数是由村“两委”负责人说了算。一些惠民指标、扶贫资金安排等,少数村干部“私下一商量”就决定了,为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埋下隐患。

“国家的扶贫政策是真好,可底下的有些干部以权谋私,让中央的温暖打了折扣!”采访中,笔者不止一次听到群众如此反映。

据了解,政策宣传不到位、村务公开不足,使不少群众对扶贫政策知之甚少,即使被侵害利益也浑然不知。笔者在贵州省三穗县滚马村村委会看到,村里的阳光民生监督公示栏十分老旧,“三资管理”“粮食直补”“项目建设”“临时救助”等分栏下一片空白。

一些基层干部坦言,不少县级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惠民政策宣传不够,认为业务部门只需做好业务即可。在此情况下,原本规定明确、边界清晰的惠农政策,成了村组干部的“自由解释权”。

“许多案件其实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贵州省贵定县第三纪工委书记罗华说,但为何能得逞?一个原因是扶贫项目量大面广,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不知情。“以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为例,这本是国家生态保护的举措之一,在一些地方却成为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甚至沦为村干部侵占的‘财源。”他说。

虽然国家有关扶贫领域资金制度的设计相对完善,但基层却时常出现审查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审核程序的情况。据了解,以低保金发放为例,一些乡镇往往仅有1至2名干部对全镇低保户的资料审核把关,由于人手少力不从心,导致低保户的受理、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等工作多由村干部一手包办,为后者贪污、虚报提供了便利。

江西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发现,在县、乡、村一级,扶贫资金监管缺失,乱象丛生。有的违规向非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贴息,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实施扶贫工程项目不规范,有的骗取扶贫资金,部分基层干部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有以权谋私、克扣贪污、收受贿赂的情况。

与此同时,少数基层干部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不在状态,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的扶贫资金监管不到位屡有发生。广西武宣县扶贫办原主任覃圣巍任职期间,在开展贫困村重点产业开发项目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63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22.7万元。

村民怕报复“敢怒不敢言”

笔者发现,在不少地方,迫于对基层干部的畏惧心理,群众对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往往“敢怒不敢言”,一方面纵容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给办案机关查处案件带来困扰。

一些受访群众说,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办事还要有求于他们,群众便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村民即便反映了情况,当有关部门去实地调查时,他们又不敢出面举证。

陕西省商洛市反贪局副局长刘建康说,当地近年来判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小,逾八成最终被判处缓刑。虽然是依法量刑,但有的村干部却因此有恃无恐,甚至扬言:“我就是个农民,看你还能把我降到哪里去?”而对群众而言,举报的后果很有可能只是判处缓刑,村干部回到村里毫发无伤,有的还会打击报复,村民只能忍气吞声。

多位受访纪检干部坦言,在目前反腐高压态势下,纪委和反贪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尤其是不少村组干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使党纪国法难以约束和查处。同时,由于村组干部腐败案件人多、取证难、成案率低和不计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纪检干部办案“有心无力”。

陕西、广西不少基层反贪部门干部反映,近年来县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虽然得到加强,但全员办案仍难以实现。基层纪检监察人员调整、被上级部门抽调等较为频繁,一些人员业务不够熟悉,缺少办案经验,这些都严重制约基层反腐和问责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法律界定存在分歧,形成了监管中的“模糊地带”。西部地区一位市级反贪局负责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

“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定位,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办村干部职务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经验也较为欠缺。可以说,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比较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坦言。

基层干部群众表示,扶贫领域中的腐败虽大多数额较小,但这种“零距离腐败”,关系到“十三五”能否如期脱贫的头等大事。亟须以公开为“防腐剂”,把好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规划、实施、验收“四关”,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惩处力度,保证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风清气正。

西安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建议,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查处、走过场、应付了事、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甚至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仅应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还要往上倒查,追究上一级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贵定县纪委副书记陈必勇建议,建立健全对落实扶贫等惠民政策和资金的监管考评机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考评结果要与政府部门绩效、干部晋升等奖惩挂钩,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同时,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对影响恶劣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严格缓刑的适用范围,在法律范围内,适当以轻刑替代缓刑,发挥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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