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堂 申峰
2015年12月下旬,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皋小剑有期徒刑12年。这起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大案告诉我们:执行庭里面有过或可能仍旧存在着“江湖险恶”……
繁华地带:香港维多利亚投资商突然欲“中止投资”
河南省南阳市长途汽车站与火车站、物流中心相互毗邻,这里人口稠密、经济繁华、成分复杂、交通拥挤、管理混乱。为了彻底改变旧貌,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此兴建一个商业贸易聚集区,并将此项目交给了该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15年春,卧龙区人民政府几经努力,最终与香港维多利亚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意向与合同,接着便展开了拆迁工作。尽管涉及面广,难度大,经过不懈努力,上千户居民、商户还是陆续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但是,有一栋名叫“启成商务酒店”的楼房的主人却百般回避,始终不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维多利亚集团郑重提出:如果不能按期迁出,该公司将终止合同,撤回资金。卧龙区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经调查,这栋“启成商务酒店”,是原卧龙区前进村委会的“军民宾馆”,其老板名叫“徐湘如”。徐湘如的消极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展,妨碍了其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卧龙区人民政府向该区检察院移交了群众的举报材料。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对群众举报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一个共性问题:“军民宾馆”的房产几经易主,始终和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专案组审查后决定着手了解相关情况。检察官依法调取了涉及“军民宾馆”的民事判决档案、执行档案及拍卖档案等相关书证,询问了有关当事人,逐步弄清了这座楼房的前后演变过程,发现这栋楼房背后似乎有一双“黑手”在“操纵”……
雁过拔毛:“执行官”连倒闭企业也不放过
在“启成商务酒店”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当时启成商务酒店前身是“军民宾馆”,而且当时拍卖价格是860多万,而这个郑州老板从高新区某银行拍卖下的價格仅仅是380万。为了防止银行向法院执行官“通风报信”,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穿着便装携带工作证和银行查询手续来到高新区某银行,展开秘密初查。
在一次查证过程中,检察官与该银行资产清理大队的相关人员闲聊中,突然有人冒出一句“多年前,皋某连一个倒闭的企业都不肯放过”。由此,皋小剑涉嫌经济犯罪浮出水面:
1965年出生的皋小剑,本科毕业,2000年以来先后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执行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等。
1980年,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吕宇和刘某在陆营镇成立了“南阳市阳光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吕宇任该公司经理。1999年该公司倒闭了,公司倒闭的时候,欠南阳市高新区某银行贷款540万元的本金及截至2001年4月20日的利息976657.67元。
南阳市高新区某银行将该阳光公司起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中级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该贷款本息,并由中级法院法警队执行。当时,这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要是法警队的皋小剑执行。
2002年7月,负责执行此案的皋小剑给阳光公司发了执行通知书。因为这个公司已经倒闭,法人代表刘某找不到,无法执行到现金,所以皋小剑就把阳光公司的一部分土地、房产委托南阳市一家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对这一部分土地、房产评估价一共是22.24万元,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过登报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
此前,即阳光公司不再经营后,吕宇便把公司的厂房租赁给田某清办学校,一年房租是2.9万元,收了2年的房租,两年合计5.8万元,只收了4.1万元,下欠1.7万元。2002年11月份,皋小剑和银行资产清收大队长等人来到陆营镇,找到吕宇说:“此房产已抵押银行贷款,你不是法人代表,不该收取此租金。”吕宇说:“不该收的,我就退租,但我多年看守,生活、吃饭总该给我点看护费吧。”后经法院和银行代表协商同意给吕宇四年,每天10元共计1.46万元,剩余收取的部分退还。
一星期后,皋小剑通知吕宇和培英学校校长田某清到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协商此事。经商量培英学校欠的1.7万元租金由校长田某清直接交给法院,吕宇把收取的2.64万元租金备齐送到中级法院门口交给了皋小剑。
“这2.64万元是哪里的钱?”笔者问吕宇。吕宇回答说:“ 是我从我女婿那儿借来的。”“这2.64万元有什么特征?”“都是百元票面,共计2.64万元整,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这些现金,皋小剑收到了没有?”“他收到了。”“皋某是否给你开具手续?”“没有给我开任何手续,以后再也没有为房租的事找过我。”
经人证实,皋小剑执行吕宇交来的房租款2.64万元时,并没有将该执行款交给高新区某银行,而是雁过拔毛,将其据为己有。
经阳光公司、高新区某银行双方同意,2003年1月,按评估价将这部分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物”裁定过户给高新区某银行。但因抵押物位置偏僻,过户费用太高没办理过户。该行申请对该公司22.24万元贷款利息实行以资抵债。
负责此案的皋小剑,很明白手中权力的轻重。他抓住这一机会,主动找到原阳光公司经理吕宇,说:“以后高新区肯定向这边拓展,这块地有很大的升值空间,这四处占地4092平方米土地、房产,你可以以你儿子的名义购买,绝对划算。”在皋小剑劝说下,吕宇有些心动,事后,便以“自己要买房子、房产”的名义从其大女儿、大女婿处共借来20万元,自己又拿出5万元,共25万元,然后用麻袋(那时没有信用卡)装好交给皋小剑。
“该处房产的评估价是22.24万元,你为什么要支付25万元?”笔者问吕宇。吕宇说:“多出来的钱算是给皋法官(执行员)的心意。我的意思是,这具体咋弄俺们老百姓也不懂,我也年岁大了,想让皋法官帮忙给他那边的程序手续办好,我们好去过户、办证,因此就多给了皋小剑2.76万元。”
2003年3月份,皋小剑将22.24万元执行款交给了高新区某银行15万元,剩余7.24万元将其据为己有。“财大气粗”的高新区某银行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虽感觉少追缴了些钱,但也拿法院没有办法,只好不了了之。
接下来,皋小剑又与高新区某银行协商,于2003年2 月份将《过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卧龙区土地房管局,然后让吕粮(吕宇之子)到土地房管局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个旧厂子买过来之后,吕宇一家在临街盖了二三十间的门面房。
皋小剑这人虽然也不愚蠢,然而在丰厚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他的智商急剧下降。犯罪嫌疑人皋小剑在供述中说:“多年来,在法院,当上庭长几乎就意味着与审判台分道扬镳,更别提院长、副院长亲自办案了。”领导不办案指挥办案,只负责一些繁重的行政性事务,这让走到“副庭长”领导岗位上的他,更加乐于在执行庭、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之间的博弈中运作,作为穿着法袍、手持法槌的强势主体(注:执行人),他每年都要立上百起执行案件,机会多多,自然好处不菲。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剥离执行局相关职能前,对标的物的拍卖估价,正是落马执行法官皋小剑攫取非法利益的“绝招”。
二易其主:“执行案”的每个环节都能做手脚
2010年7月,杜鹏把这个“军民宾馆”租赁给朋友陈某经营,他随后把这个宾馆改名为“启成商务酒店”。后来,杜鹏听“军民宾馆”的原承包人黄老板讲:“以前的房租交给皋小剑了。”于是,杜鹏多次给皋小剑打电话催要房租,皋小剑对他说,这笔房租他交给高新区某银行了。杜鹏就说,你说交给谁了我就找谁要。后来皋小剑看杜催的急,便对杜说给他协调。
2012年春,杜给皋小剑打电话催要房租,皋小剑对他说,银行只退给8万元,杜不同意,最后皋又说退10万,杜鹏心想“法官惹不起,搞得太僵也不好看”。这才勉强同意。孰知皋小剑却提出让杜给他打12万元的条子。因杜当时不在南阳,他就给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杜爱人的姐夫)打电话,让张某去找皋小剑拿10万元钱并打12万元的“条子”。随后张某去领了10万元现金并给皋打了“收据”。
皋小剑机关算尽,没想到这张12万元的“收据”却成了他貪污索贿的铁证和突破口,从而使检察机关查实了皋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底,法院以皋小剑贪污、受贿20万元,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皋小剑有期徒刑12年。
(文中人物除皋小剑外均系化名,未经作者授权不得上网和以任何形式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警钟长鸣
“大部分执行腐败的背后,充满了机关算尽的机巧和匪夷所思的圈套,执行机制的缺陷被他们利用得炉火纯青。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正在逐步见光,但在‘执行庭、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人依然在寻求运作的空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娄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