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均衡理论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研究

2016-05-14 23:13曾志勇樊明方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年8期
关键词:重大项目力量利益

曾志勇 樊明方

【摘要】社会稳定是社会系统中各种力量的均衡状态。社会力量的均衡不是简单人数力量上的对比,而是基于个人预期利益和所得利益之比的均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仓促上马触发了社会稳定问题,对于国家来说,努力保持社会系统各部分的预期利益之和等于所得利益之和,从而达到社会力量的均衡,是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稳定风险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重大项目

力量均衡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民生领域的网络舆情常常位列网络舆情数量排名之首。例如,在环保领域,垃圾焚烧、PX项目、PM2.5、水环境四大民生矛盾屡发事端,厦门、镇海、大连、茂名等地的“PX群体事件”,以及“博罗垃圾焚烧抗议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等成为典型的重大舆情公共事件。这些重大公共事件的共同特点是都和一些重大项目有关,可以说,重大项目引发重大舆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恩格斯在给约·布洛赫的信中明确指出,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我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社会历史的“最终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由于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经历的不同,致使人们的意志各异: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动机和目的,并进行着不同的活动,“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这个结果“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这样一来,在社会历史领域便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活动的单个人,他们行动造成的结果却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而是跟自然界的运行过程一样具有客观规律性。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者承认每个人在社会发展方面的推动作用,每个人的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所以,社会稳定不可能是一种静止恒定状态,而应该是一种社会力量的均衡状态。相对于不稳定的社会系统而言,稳定的社会系统有更少的内耗,因而追求社会稳定是现实政治的一种优化选择。本文借用经济学的均衡概念,试图在均衡视角下讨论重大项目引发的有关社会稳定问题。

社会稳定与社会力量的均衡

经济学中的均衡(equilibrium)是用以分析考察经济中若干变量之间的关系,以解释经济现象及其变化的概念或分析方法。如在供求论中,均衡指需求和供给两种相反力量处于一致或平衡的状态,使买卖双方都满意并愿意接受和保持下去的状态,一种不再变动或没有必要再变动的状态。社会是一个矛盾着的系统,它由各种矛盾着的社会力量组成。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系统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此消彼长。社会系统处在不断的整合和运行之中,社会的稳定只是这种整合和运行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均衡状态一一一种暂时的相对的稳定状态。

必须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并不是社会个人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社会个人力量的加权和。简单地说,社会力量的均衡不是在个人数量总和上的对比,而是个人所得利益(individual benefits)和预期利益(exp ect ed benefits)之比(IB/EB)的均衡。以社会中存在A、B两集团为例,假设A集团中有n个人,B集团中有m个人,为了争夺某一利益,这两个集团相互对立。则社会力量均衡的等式不是n=m,而是从力量均衡等式可以看出,所谓的社会力量均衡是A、B两个集团在心理预期利益实现程度上的平衡状态,要达到这种心理预期满足程度的一致,可以有很多种状态。最理想的情况是A集团的预期利益全部得到实现。B集团的预期利益也全部得以实现,从而社会力量达到均衡。但是实现社会力量的均衡并不只有这一种状态,比如A集团部分实现了自己的预期利益,B集团也只是同样比例的部分实现了自己的预期利益,此时的社会力量仍然是均衡的,这就像中国古代政治智慧所揭示的那样:国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又如A集团超预期的实现了自己的利益,B集团也超预期的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此时的社会力量却并不一定是均衡的,只有在超预期的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社会力量均衡,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发展中国家发展速度很快蛋糕越做越大,但是社会矛盾冲突却日益增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虽然各个社会(集团)群体都超预期实现了自己的利益,但不是同比例的超预期实现,新增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会导致社会力量失衡。

通过力量均衡达到稳定的社会系统并不是最优的社会系统。社会系统内力量的均衡虽然是一种稳定状态,但这种力量均衡的社会系统是内耗型的,所以它并不是一种最优的社会状态。如果条件允许,社会系统还能以更优的稳定状态出现。比如,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出发点,那么,这种社会系统一定优于力量均衡型社会系统。但是,在经济利益日益分化、个人利益日益凸显的今天,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社会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权力部门,为达到全体民众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舍弃最优社会系统的选择,而选择一种次优的社会系统。

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途径是维护社会系统力量的均衡。正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社会不稳定往往是因为一方心理预期利益实现程度小于另一方心理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从而社会力量均衡状态遭到破坏。纠正社会系统力量失衡,一种办法是帮助心理预期利益实现程度低的一方更多实现预期利益,增加所得利益,或者降低他们的预期利益;另一种办法是减少心理预期利益实现程度高的一方的所得利益。这两种办法都能促使社会系统重归于力量均衡,达到社会稳定。

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利益均衡模型

重大项目所引发的社会力量对比中,相关集团的所得利益总和是固定的,一个集团之所得以另一个集团之所失为代价。在信息对称和理性的条件下,相关集团的预期利益总和应该等于所得利益总和。

如上所述,假设存在A、B两利益集团,A集团中有n个人,B集团中有m个人,为了争夺某一利益,这两个集团相互对立。则社会力量均衡的等式为

②式和③式意味着,在社会力量均衡的条件下,各集团的预期利益之和应等于所得利益之和。更进一步,在集团内部,如果每个人的预期利益等于所得利益,则集团内部稳定,从而社会大系统也稳定,这是④式和⑤式所表达的含义。

现实的利益争夺大多表现为争夺政治利益(权益)和经济利益。我们可以用利益均衡图(图1)来表示利益的争夺以及社会稳定的区域和条件。当社会系统达到稳定时,如图所示,各集团的预期利益和所得利益均衡,社会系统处在稳定线(45°线)上。但这种均衡稳定是暂时的、相对的,随时都有可能破坏。当某集团的预期利益大于所得利益,或者其所得利益大于预期利益,都会使社会系统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要实现社会稳定,必须妥善调整各集团预期利益和所得利益。我们一般认为,一个集团或者一个人的预期利益可能无限大。但是具体到一个重大项目上,如果这个集团或者个人是理性的,同时他的信息是充分的,那么他一定能预测到他在这个重大项目上的应得利益,这个预测的应得利益就是他的预期利益,这种预期的应得利益不可能是无限大的、虚幻的、想象的利益诉求,而是一种基于现实条件对未来利益的合理估计和预测。要保证预期利益合乎实际和理性,一方面,政府必须保证重大项目的信息公开,项目各参与方能够充分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从而将他们对利益的预期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强利益预期的引导,引导集团和个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建立合理预期。从所得利益的调整来说,所得利益等于应得利益就能达到最好的均衡状态。如果所得利益大于应得利益,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行为降低这部分不当利益;如果所得利益小于应得利益,应该通过补偿机制或者纠错机制及时调整利益失衡。

社会公众在心理上能够一定程度地容忍预期利益和所得利益的差距。在预期利益和所得利益的差距突破公众心理承受范围之前,社会还是基本稳定的。在利益均衡图中,公众心理承受底限用亚稳定线表示,在亚稳定线和稳定线之间,社会处于亚稳定状态,此时社会还在有序的、可控的、连续性的状态。突破亚稳定线,社会将变得无序、不稳定和不可控。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社会处于“亚稳定线1”和“亚稳定线2”之间的某点,社会基本稳定,但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从现实的情况看,重大项目引发的社会稳定一般涉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涉农利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这些领域内的矛盾往往导致社会利益的力量均衡被打破,社会稳定的风险集中表现在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以及极端个体事件上。目前,我国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敏感时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已经成为预知和化解风险的必备武器。加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开展工作。

加强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就是要对相关社会力量进行估计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达到防控社会稳定风险的目的。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按照要求对所负责的重大项目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目前政府所建立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风险评估自说自话,缺乏专业权威独立的评估机构。一般的政府项目风险评估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这种貌似“权责统一”“合情合理”的安排,使得社会风险评估变成了自我评估和内部评估,项目“实施者”与“评估者”合二为一,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评估者”同时是项目的“实施者”,因而往往对社会力量倾向于做有利于自身的估计,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否定“实施者”的意见,有的风险评估甚至从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角度搜索罗列支撑项目可行的评估证据。

二是风险评估者对法律的研究不够。法律是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的最终准绳,但是法律风险在政府综合风险评估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评估者重视政策及有关文件,却没有研究相关法律;还有一些评估者重视和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但对其他相关的法律缺乏研究,对其次生法律风险估计不足,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三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预案是在对社会力量准确估计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公共事件的合法处置措施。风险评估走形式,必然导致相应的应急预案考虑不周,如同摆设。

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风险评估主要是要引入第三方包括智库、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独立、公开地开展论证,认真研究各社会力量的真正利益诉求,注重专业性、合法性、均衡性。项目实施者要支持第三方独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第三方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正像我们在社会稳定利益均衡模型中所看到的那样,合理稳定的利益预期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可以说,合理稳定的利益预期是社会稳定之母,极端自我中心的无序的利益预期是社会动荡之源。要在全社会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预期,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意味着一种社会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相同的人有相同的份额,从而获得人们认可的规范化的利益关系,涉及的是结果平等。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意味着利益秩序形成的每一环节都体现了公正、合理的原则,表现为理性、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环节,高效、民主的利益综合环节以及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环节,涉及的是机会平等。一句话,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就是指人们在利益追求和享受上的均衡,或者说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相互认可彼此获取利益的方式以及彼此所获取的利益的种类、数量与质量。人们在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下,不但在结果上获得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而且对利益分配的稳定程序获得了经验性认识,从而对利益的预期有合理和稳定的基础。

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秩序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治以一套制度化、程序化的机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普遍认同的解决矛盾、消除争端的平台。在法治环境下,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就能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许多利益问题和利益矛盾就能在法治的框架内得以解决,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习惯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利益纠纷,对于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应该依法依规予以满足,对于群众不合法的利益诉求,应该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引导利益诉求者树立法制观念,合法表达诉求。全面依法治国也要求群众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政府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真正教育群众信法、守法、护法,要让群众相信法律,认识到法律是其自身利益的最终保护者,法律所能提供的也就是个体所能预期的利益,个人的所有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某些人违反法律获得不正当利益应该成为大家谴责的对象,而不是相反。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一些重大项目之所以能快速上马,这和政府的强大推动力是分不开的。重大项目一方面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还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税收入,对政府来说有很大的诱惑力。但是,重大项目有可能对群众的利益诸如土地收益、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等方面带来损失,同时也可能引起群众团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造成矛盾冲突。

在处理与群众利益关系问题上,政府部门一定要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不要与民争利。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在处理因重大项目引发的群众利益矛盾冲突方面,政府的利益分配调节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所以需要高度关注利益分配机制的正义性。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正义的社会里,每个社会利益主体的自然禀赋和努力都应得到合理的考量,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确定他们各自的合理份额,从而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而在一个利益分配机制非正义的社会里,政府无力约束个人和集团欲望的泛滥,其社会秩序必然象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充满着社会势力之间的无情竞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经历深刻调整,利益分配机制要更加注重正义。现阶段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的“仇官仇富”现象,其实就是分配正义越来越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而引发人们心里焦虑一种反映。如果不及时对此进行纠正,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团结的基础将遭到严重破坏,社会群体将无可避免地分裂为相互对立、相互敌视、甚至相互暴力冲突的集团。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情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预期以及社会力量的对比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强了新闻舆论工作,网络舆情营销群体、微博大V的网络谣言遭遇沉重打击,论坛活跃度继续趋冷,微博热度也有所下降,但微信用户的迅猛增长,新闻客户端的快速崛起,加上微图、微视的分流,信息传播方式、速度和范围都在空前发展,移动互联网成为社会舆论新的信息源,网络舆论依然“众声喧哗”,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与日俱增,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显得尤为必要。一些重大项目引发的公共事件经验表明,社会舆情往往在引发公共事件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个别人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大肆捏造假信息、假新闻,混淆视听,煽动情绪,搅乱秩序,或者是想获得舆论的同情,进而攫取不当利益,或者是绑架舆论,来增添自身获取利益的筹码。舆情失控的严重影响在于,一个小的矛盾引爆所有社会矛盾,致使整个社会力量失衡而陷入混乱。如利益均衡图所示,在亚稳定线附近,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已经达到极限。如果这个社会还只有个别矛盾达到极限,则还不足以发生引爆效应。但是如果社会有多个大矛盾达到极限,在亚稳定线附近,大大小小的各类矛盾交织在一起,很可能由小矛盾引爆大矛盾,小事件引发大事件。防止引爆效应,一方面应该积极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不能听任各类矛盾堆积;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加强舆情引导使人民群众明白真相,明辨是非,使有不当得利想法的人无处藏身。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的方法就是政府及时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正面回答和解决问题,使得政府的信息成为群众可以相信和依赖的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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